保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张勇、黄红梅

2010年05月07日11:12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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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需要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依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精神,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为了保障聚居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分别设立了城市民族区、民族乡与民族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族乡为我国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并逐步对民族乡的性质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虽然城市民族区的建立和恢复都经过国务院和其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民族区的性质、法律地位一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形成了今天城市民族区事实上存在、法律上缺位的尴尬局面。城市民族区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区划工作与民族工作的独特现象,它的起源、建立和运行过程都证明,城市民族区不同于一般的市辖区,它在维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城市民族区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制定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城市民族区;同时,城市民族区也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民族工作指导范围之内。当前,城市民族区政府和少数民族居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就是城市民族区法律定位、性质不明确,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居民应享受的权益未界定的问题。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及城市民族区拥有哪些不同于一般市辖区的政策,界定以建区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居民享受哪些权利,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居民的呼声,是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拓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领域

上世纪50年中期,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杂散居地区的农村和城镇,分别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城市民族区和民族镇。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乡政策,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但国家对城市民族区现象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民族理论界也忽略了对城市民族区的研究,导致目前城市民族区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出现了“缺位”。

城市民族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城市民族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系,城市民族区在维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等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和民族理论界去关注、思考和研究。所有这些相关研究都是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的新角度、新领域和新视野,加强我国城市民族区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需要,有助于拓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领域。

有助于促进对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研究

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工作,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城市民族问题,认真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建设和谐城市、加快城乡一体化、缩小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议题。

我国5个城市民族区可分为不同类型。从城市区域上可分为城市市区的民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和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城市近郊区的农业民族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从建区少数民族异同上可分为4个回族区与一个达斡尔族区;从所在省、自治区上可分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民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与杂散居地区的城市民族区(管城回族区、顺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从城市民族区成立至今,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就是城市民族区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民族区及其所在省、自治区、市在保障以建区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等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城市民族区体现了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以及城市民族工作的状况和发展规律,是研究当今中国城市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对象,加强城市民族区的研究能够起到举一反三、一叶知秋的作用。

为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城市民族区的研究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一个崭新的视野和角度。关注并研究我国城市民族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仅在于解决城市民族区自身的问题,还在于为妥善解决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撤州、县改市后建立何种类型的行政建制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

民族地区城镇化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必然使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旗)提出撤自治州或自治县(旗)建制改为市的要求。如何使民族地区行政建制既适应现代化、城镇化的需要,又保障少数民族更好地当家做主,更好地维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理论界对此提出了多种建议和构想。我国城市民族区几十年实践的经验,为少数民族在城市中实现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提供了比较成功的例证。城市民族区的设置和几十年的实践表明:城市民族区的存在对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合理性。这种设置及其实践是党和国家依据当时城市的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律,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丰富了我国少数民族实现当家做主、自主管理的形式。这不仅是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实践的伟大创举,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创新。城市民族区在制度设计、实践效果等方面,能为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旗)在行政区划更改过程中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提供一种思路或方法,国家有关方面和民族理论界应对其高度关注。

张勇、黄红梅

2010年05月07日11:12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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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需要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依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精神,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为了保障聚居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分别设立了城市民族区、民族乡与民族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族乡为我国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并逐步对民族乡的性质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虽然城市民族区的建立和恢复都经过国务院和其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民族区的性质、法律地位一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形成了今天城市民族区事实上存在、法律上缺位的尴尬局面。城市民族区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区划工作与民族工作的独特现象,它的起源、建立和运行过程都证明,城市民族区不同于一般的市辖区,它在维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城市民族区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制定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城市民族区;同时,城市民族区也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民族工作指导范围之内。当前,城市民族区政府和少数民族居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就是城市民族区法律定位、性质不明确,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居民应享受的权益未界定的问题。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及城市民族区拥有哪些不同于一般市辖区的政策,界定以建区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居民享受哪些权利,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居民的呼声,是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拓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领域

上世纪50年中期,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杂散居地区的农村和城镇,分别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城市民族区和民族镇。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乡政策,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但国家对城市民族区现象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民族理论界也忽略了对城市民族区的研究,导致目前城市民族区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出现了“缺位”。

城市民族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城市民族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系,城市民族区在维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等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和民族理论界去关注、思考和研究。所有这些相关研究都是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的新角度、新领域和新视野,加强我国城市民族区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需要,有助于拓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领域。

有助于促进对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研究

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工作,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城市民族问题,认真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建设和谐城市、加快城乡一体化、缩小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议题。

我国5个城市民族区可分为不同类型。从城市区域上可分为城市市区的民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和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城市近郊区的农业民族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从建区少数民族异同上可分为4个回族区与一个达斡尔族区;从所在省、自治区上可分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民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与杂散居地区的城市民族区(管城回族区、顺河回族区、瀍河回族区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从城市民族区成立至今,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就是城市民族区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民族区及其所在省、自治区、市在保障以建区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等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城市民族区体现了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以及城市民族工作的状况和发展规律,是研究当今中国城市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对象,加强城市民族区的研究能够起到举一反三、一叶知秋的作用。

为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城市民族区的研究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一个崭新的视野和角度。关注并研究我国城市民族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仅在于解决城市民族区自身的问题,还在于为妥善解决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撤州、县改市后建立何种类型的行政建制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

民族地区城镇化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必然使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旗)提出撤自治州或自治县(旗)建制改为市的要求。如何使民族地区行政建制既适应现代化、城镇化的需要,又保障少数民族更好地当家做主,更好地维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理论界对此提出了多种建议和构想。我国城市民族区几十年实践的经验,为少数民族在城市中实现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提供了比较成功的例证。城市民族区的设置和几十年的实践表明:城市民族区的存在对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合理性。这种设置及其实践是党和国家依据当时城市的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律,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丰富了我国少数民族实现当家做主、自主管理的形式。这不仅是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实践的伟大创举,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创新。城市民族区在制度设计、实践效果等方面,能为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旗)在行政区划更改过程中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提供一种思路或方法,国家有关方面和民族理论界应对其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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