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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视频拍摄协议
甲方: 乙方:莆田市精鼎传媒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摄制广告宣传视频的合作事
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配合乙方做好相关拍摄工作,并提供拍摄所需要的必要道具、场景。
(二)按协议内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摄制任务。
(二)根据甲方的要求或方案认真创作广告宣传视频剧本,并遵循影视规律做好摄制工作。
三、摄制相关事项:
(一)摄制广告宣传视频 2 分钟,时长共计 120秒 。
(二)总费用为人民币 6000 元,大写 陆仟圓整。
(三)乙方收到甲方首笔款项后,应在一周内撰写好广告宣传视频剧本(剧情构思),并送交甲方,甲方须
在3天内完成审核把关。剧本(剧情构思)经甲方签字确定后,即进入正式摄制阶段。此后甲方若对剧情
再行修改,由此产生的工时损耗等相关费用,须由甲方另行承担(应不少于总费用的30%)。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总费用的50%即 3000 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
项之日,即为该剧创作的开始时间)。
2、交片验收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合同剩余款项50%即 3000 元。本合同终止。(10天内若
甲方未能向乙方结清尾款,则甲方应按尾款总额每天2%的利息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该剧享有著作权、使用权和署名权;
2、甲方对该剧享有使用权和署名权;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的
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创作或拍摄完成后中止合同,其已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拍摄完成后终止合
同的,应当支付不少于合作总额的50%费用。
2、乙方无故中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由此产生之后果由甲方自负。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见合同法。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16年 03 月 27 日 2016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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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视频拍摄协议
甲方: 乙方:莆田市精鼎传媒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摄制广告宣传视频的合作事
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配合乙方做好相关拍摄工作,并提供拍摄所需要的必要道具、场景。
(二)按协议内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摄制任务。
(二)根据甲方的要求或方案认真创作广告宣传视频剧本,并遵循影视规律做好摄制工作。
三、摄制相关事项:
(一)摄制广告宣传视频 2 分钟,时长共计 120秒 。
(二)总费用为人民币 6000 元,大写 陆仟圓整。
(三)乙方收到甲方首笔款项后,应在一周内撰写好广告宣传视频剧本(剧情构思),并送交甲方,甲方须
在3天内完成审核把关。剧本(剧情构思)经甲方签字确定后,即进入正式摄制阶段。此后甲方若对剧情
再行修改,由此产生的工时损耗等相关费用,须由甲方另行承担(应不少于总费用的30%)。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总费用的50%即 3000 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
项之日,即为该剧创作的开始时间)。
2、交片验收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合同剩余款项50%即 3000 元。本合同终止。(10天内若
甲方未能向乙方结清尾款,则甲方应按尾款总额每天2%的利息计算,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该剧享有著作权、使用权和署名权;
2、甲方对该剧享有使用权和署名权;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的
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创作或拍摄完成后中止合同,其已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拍摄完成后终止合
同的,应当支付不少于合作总额的50%费用。
2、乙方无故中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由此产生之后果由甲方自负。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见合同法。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16年 03 月 27 日 2016年 0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