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

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

一、我国宪法及刑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有: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43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有:

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分别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玩忽职守等罪等情况。其共同点是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其后果,如果构成犯罪,其责任者应受到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太严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章,违反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防碍公共安全等行为的责任者,应给予拘留、罚款处罚。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1985年 6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指出刑法第 114 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某乡办煤矿1984年发生了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伤3人,毁掉巷道83.3米,经济损失10多万元。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通风管理不善,忽视瓦斯检测工作,空班漏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瓦斯检查员,该人无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服从

管理。按规定,当班检查本应下井检查瓦斯浓度,可是他却擅自离岗,出井赌博。被坑长发现并制止后,这检查员仍没下井检查瓦斯,终于酿成了这起特大事故。司法部门追究了瓦斯检查员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坑长严重忽视安全,对工人在井下吸烟视而不见,事故发生时又在别处喝酒,责任重大,性质恶劣,也由司法部门收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我国劳动保护行政法规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得到不断健全,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1983年 5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 也是不可能推卸的责任。 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 “成果”。

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我国劳动保护技术法规

劳动保护技术法规主要是指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国家颁发这种标准的目的,在于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从技术上作出定性定量的规范。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公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达160多个,有些劳动保护技术法规还达到了国际水平。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一般分为五类:

(一)基础性、分类性、通用标准性。如《中国成年人头型系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安全色》、《安全标志》《高处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

(二)生产设备、工具安全技术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剪切机械安全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等。

(三)生产场所、施工与工艺过程的标准。如《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工业企业铁道口安全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等。

(四)劳动安全卫生专用设备、用具、产品标准。如《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要求》、《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等。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标准。如《安全帽》、《皮安全鞋》、《安全带》、《安全网》等。

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贯彻执行。上述标准逐步实施,对企业搞好劳动安全卫生标标准化作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安全文化网)

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

一、我国宪法及刑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有: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43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有:

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分别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玩忽职守等罪等情况。其共同点是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其后果,如果构成犯罪,其责任者应受到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太严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章,违反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防碍公共安全等行为的责任者,应给予拘留、罚款处罚。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1985年 6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指出刑法第 114 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某乡办煤矿1984年发生了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伤3人,毁掉巷道83.3米,经济损失10多万元。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通风管理不善,忽视瓦斯检测工作,空班漏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瓦斯检查员,该人无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服从

管理。按规定,当班检查本应下井检查瓦斯浓度,可是他却擅自离岗,出井赌博。被坑长发现并制止后,这检查员仍没下井检查瓦斯,终于酿成了这起特大事故。司法部门追究了瓦斯检查员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坑长严重忽视安全,对工人在井下吸烟视而不见,事故发生时又在别处喝酒,责任重大,性质恶劣,也由司法部门收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我国劳动保护行政法规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得到不断健全,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1983年 5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 也是不可能推卸的责任。 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 “成果”。

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我国劳动保护技术法规

劳动保护技术法规主要是指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国家颁发这种标准的目的,在于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从技术上作出定性定量的规范。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公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达160多个,有些劳动保护技术法规还达到了国际水平。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一般分为五类:

(一)基础性、分类性、通用标准性。如《中国成年人头型系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安全色》、《安全标志》《高处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

(二)生产设备、工具安全技术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剪切机械安全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等。

(三)生产场所、施工与工艺过程的标准。如《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工业企业铁道口安全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等。

(四)劳动安全卫生专用设备、用具、产品标准。如《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要求》、《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等。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标准。如《安全帽》、《皮安全鞋》、《安全带》、《安全网》等。

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贯彻执行。上述标准逐步实施,对企业搞好劳动安全卫生标标准化作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安全文化网)


相关文章

  •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 Business Collection 商务必读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史高嫣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确,非国有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 ...查看


  •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 现行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 ( ...查看


  • 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 第41卷第7期2010年7月 Vol.41No.7July.2010 建筑技术ArchitectureTechnology ··659 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李蕙 (天津工业大学,300160,天津) 摘要:对我国现行 ...查看


  • 我国植物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策略
  • 我国植物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策略 摘要: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丰富, 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资源最众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 由于野生植物利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经济发展严重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的生存环境, 同时, 我国目前又缺乏针对性强的野生植 ...查看


  • 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_以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为参照
  • 2009年7月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Jul.,2009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 --以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为参照 赵国栋,韩 强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为了健全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动物福利制度 ...查看


  •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
  • 一.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变迁情况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从无到有的创立阶段, ...查看


  • 煤矿安全与法律法规(职工培训教材)
  • 煤矿安全与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安全法规多达数百种,但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只有几十种,现将其中最主要部分列举如下: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43.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114.115 ...查看


  • 浅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 SerialNo.484August.2009 现 代 矿 业 MORDENMINING 总第484期 2009年8月第8期 浅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韩鸿彬 (河南省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石村铁矿) 摘 要:通过对国内外安全法律法规研究成 ...查看


  • 2016世界发达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及启示_尹君
  • 总195期第5期2016年5月 创新科技 InnovationScienceandTechnology Vol.195,No.5May,2016 世界发达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及启示 尹君 刘朝旭徐栋张宁 郑州 45000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