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分流职工,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切实保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因此,也有少数地方和企业,在处理改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时,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职工安置措施不力,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鄂政发〔2000〕66号文件精神再次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规范程序。 国有企业进行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必须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多方配合,分类实施。 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多渠道、分类安置职工,积极稳妥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提倡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办法,不能搞一刀切。避免集中批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或将享受失业保险作为安置职工唯一办法。

国有企业改组成立新企业的,要根据劳部发〔1994〕477号、〔1995〕309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企业改组时,确因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职工,企业可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平等协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一般应征得职工同意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原签订了协议的停薪留职和“再不找”职工、原企业伤病残人员等,要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安置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其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应把改组企业职工安置的重点放在促进职工再就业上。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发展社区服务业和促进城镇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加大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等综合系列服务,提高改组企业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的扶持力度。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将下岗分流职工创业资金扶持、场地划拨、税收减免、提供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大力促进下岗分流职工自主创业。企业要通过主辅分离、创办第三产业等有关措施分流职工。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广大下岗职工自强自立、下岗不矢志、新岗创新业的先进典型,要引导下岗分流职工转变就业观念,立足自主择业。

三、严格政策,妥善处理。 各地在制定改组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和审核批准改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鄂政发〔2000〕66号文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更不得制定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现行地方政策规定不明确或确需突破上级现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

要依法保障职工有关权益资金的落实。企业改组时,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一次性付清职工安置费用和债权。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认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对被改组后企业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经双方商定,也可将职工有关权益资金作为改组后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或职工在改组后企业的持股。

四、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改组企业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职工的承受程度的关系,防止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将职工推向社会。要从推进企业改革和社会长期稳定着眼,确保职工的妥善安置,防止急功近利。要科学周密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严把政策关,使职工安置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留后遗症。

要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政府对改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对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领导不力,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分流职工,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切实保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因此,也有少数地方和企业,在处理改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时,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职工安置措施不力,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鄂政发〔2000〕66号文件精神再次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规范程序。 国有企业进行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必须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多方配合,分类实施。 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多渠道、分类安置职工,积极稳妥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提倡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办法,不能搞一刀切。避免集中批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或将享受失业保险作为安置职工唯一办法。

国有企业改组成立新企业的,要根据劳部发〔1994〕477号、〔1995〕309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企业改组时,确因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职工,企业可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平等协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一般应征得职工同意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原签订了协议的停薪留职和“再不找”职工、原企业伤病残人员等,要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安置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其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应把改组企业职工安置的重点放在促进职工再就业上。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发展社区服务业和促进城镇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加大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等综合系列服务,提高改组企业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的扶持力度。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将下岗分流职工创业资金扶持、场地划拨、税收减免、提供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大力促进下岗分流职工自主创业。企业要通过主辅分离、创办第三产业等有关措施分流职工。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广大下岗职工自强自立、下岗不矢志、新岗创新业的先进典型,要引导下岗分流职工转变就业观念,立足自主择业。

三、严格政策,妥善处理。 各地在制定改组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和审核批准改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鄂政发〔2000〕66号文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更不得制定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现行地方政策规定不明确或确需突破上级现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

要依法保障职工有关权益资金的落实。企业改组时,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一次性付清职工安置费用和债权。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认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对被改组后企业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经双方商定,也可将职工有关权益资金作为改组后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或职工在改组后企业的持股。

四、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改组企业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职工的承受程度的关系,防止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将职工推向社会。要从推进企业改革和社会长期稳定着眼,确保职工的妥善安置,防止急功近利。要科学周密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严把政策关,使职工安置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留后遗症。

要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政府对改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对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领导不力,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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