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管理车辆管理若干规定

企业行政管理车辆管理若干规定

司机行车及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集团车辆管理,完善司机人员行车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质,确保集团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

2. 本办法仅就车辆管理、车辆购置、车辆配置、车辆使用、油料消耗、保养维修、驾驶员责任、事故处理、特种车辆管理、罚则等作出规定。

3. 范围:本集团所有公务用车。

二、管理规定:

1. 行政人力资源部为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各配车部门为集团车辆使用部门,各部门所属的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应由各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为该部门所属车辆的第一责任人。

2. 部门经理应履行其管理职责,对车辆实行严格管理按照车辆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行政人力资源部技术、业务管理。

3. 集团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驾驶,实行定车定人管理,驾驶员为指定车辆责任人,变更责任人时,须报行政人力资源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操作检验,考核合格后方可确定。

4. 行政人力资源部有权依职责对配车部门的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油料消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主持交通事故的处理、办理车辆年检、运营手续等相关事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 为保障车辆安全行驶,车辆管理员每月对各部门车辆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监督整改。

6. 各部门对车辆行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应认真填写每日行车记录表,做到里程表、派车单、行车记录一致,每天上午8:40上交行车日志到车辆管理员处,以便做好统计工作。统计表于每周一统一交到行政人力资源部 ,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确认。

7. 驾驶员须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车容车貌的卫生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执行出车任务前,要仔细检查车况,尤其对刹车、油量、传动部位、灯光、转向、轮胎气压等重点检查,不带故障行车。

8. 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不超速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车,因个人违反交通法规所照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9. 各部门的驾驶员均需执行行政人力资源部制定的驾驶员岗位职责,特种车驾驶员还

需执行本部门规定的作业管理规定。

10. 集团所有车辆在工作结束后,须在安全区域内合理整齐停放,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员应当寻找合理的停车位,确保车辆安全。

11. 租赁车库存放汽车,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12. 车内不准吸烟。本集团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集团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集团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3.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三、车辆购置

1. 购置车辆须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交购车申请,经审核

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论证、购置。

2. 新购车辆交付运行前,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造册,收缴设备说明书等有关

技术资料,建立车辆档案。

3. 接收车辆的部门,应详细检查车辆各部件,验收车辆的全部附件及随车工具,按规

定做好各项交接手续。

四、车辆使用

1. 集团领导工作用车及通勤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安排 ,并负责日常管理,其他人员严禁

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2. 未配备车辆的部门公务用车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3. 集团各种车辆由部门经理合理安排使用,杜绝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外借。法定假日

及双休日,不准动用车辆,工作需要,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使用并向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出私车论处。部门之间相互借用车辆,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告知车辆管理员。

4. 车辆出市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送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因特殊需要,车辆管理员有权合理调动各部门车辆,被调车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6. 确因工作需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须经分管副总理批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考核

后方可驾驶,并在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 行车规定

1.需申请用车部门,由用车人提前一小时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交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方有效。

2.车辆调度原则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3.车辆返回或出车前半小时,司机人员需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油、水、电),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5.司机行车外出,凭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核后的派车单方可外出,未经核准,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否则按行车里程所需油费两倍罚款。

6.司机必须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统一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

7.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行车司机需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员,以利调度。

8.司机人员每日行车必须认真填写行车日志,于每周五8:40前交车行政助理审核、登记,行政助理每周对所有车辆进行核查。行车日志作为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报销的依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9.凡下班后用车的部门及个人需提前派车,用车后有司机填写加班申请单,用车人、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核确认方有效。

10.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因公用车,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派车,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经理核准后方可。

六、油料消耗

1. 车辆油料消耗实行每月单车定额指标管理,每台车消耗定额由行政人力资源部依据

车况、工作量综合考察后确定,并逐月考核。

2. 车辆油料实行定车定点加油制和就近加油制。定车定点加油制,一车一卡,所有车

辆必须按行政人力资源部规定地点加油;就近加油制,主要针对出郑州的车辆,可以到就近地点加油。每次加完油各位司机要把加油小票粘贴在行车日志上。

3. 外出就地购买油料时,需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告,回集团报帐时需由车辆管理员确认

后方可报销。

七、保养维修

目的: 使本集团所有车辆状况良好,减低车辆维修成本,以保证车况最佳性能。

1. 车辆的日常检查及保洁由驾驶员负责,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冷却水的水量(防

冻液)、润滑油、轮胎气压、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嗽叭、灯光信号、蓄电池液面及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

2. 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到规定的里程数时(具体按照车辆行驶说明)对车辆进行保

养,每行驶8000—10000公里必须更换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特种车按实际工作100小时计算。

3. 车辆年审、二级维护保养,由车辆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审检,

有特约维修点的车辆,由车管员核准后,方可进行维护保养。

4. 车辆维护纳入驾驶员的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属于驾驶员日常检查不落实、不定期进

行保养的,造成车辆损坏,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及绩效考核办法对驾驶员予以处罚。

5. 车辆维修实行报批制,必须在集团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

6. 各部门正常车辆保养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书》经部门经理批

准后,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并由车辆管理员对维修内容进行检查判断认定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修理。但是各部门车辆需要大、中修理的,必须进行审批,具体流程:

7.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实行驾驶员现场监督、车辆管理员抽查制度,并在维修明细单

上签字。

8. 随时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

9. 司机人员每个月可洗车三次(集团指定地点),每辆车一张洗车卡。若遇下雨天和临

时接待贵宾可以去洗车美容中心洗车,但要提前告知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

10. 随时注意里程数,于固定里程更换汽油、齿轮等例行车辆保养。

11. 车内应保持整洁,不得零乱堆置杂物。

12. 所有维修保养记录应详尽填写在行车日志上,累积经验,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13. 至少每月洗车后上蜡一次。

14. 所有车辆随车附车辆保养手册,应熟读祥记,保持最佳车况。

八、派车作业规定

1.目的:为更合理使用车辆,提高用车效率,加强车辆管理及车辆调度统一化。

2.范围:集团所有公务用车。

3.内容:

3.1 凡外出洽公需派车部门,须提前一小时填写派车单,(紧急情况除外)经部门经理、行政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后交行政助理,以统一调度。

3.2 派车申请:

3.2.1 凡当天上午需用车的部门,须于前一天下班之前17:30前或当日早上9:00之前(紧急情况下)将派车单送交行政助理。

3.2.2 凡需每天下午用车的部门,务必在当日上午12:30前将派车单送交行政助理。

3.3派车原则(车辆调度应遵循的原则):

3.3.1 一般按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派车。

3.3.2 特殊情况优先安排急需用车部门。

3.3.3 一车多办事的原则,合理调配。

3.3.4 用车人员应按时返回,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给行政助理。

3.3.5 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经理核准后,由行政助理通知司机出车。

3.3.6 司机出车回来,将派车单交给行政助理统一存档备查.

3.3.7 所有司机应按照派车时间准时出车,如有故意延误和推迟,一律计入考核。

九、驾驶员责任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法规,认真履行驾驶员职责,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不断提高车辆驾驶技术水平。

2. 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标准完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做

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

3. 保障安全行车,文明行车,遵守职业道德。

4. 驾驶员途遇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除向交警部门报案外,应立即向

行政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

5. 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驾驶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

按照集团车辆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6. 驾驶证、违章记分卡、行车证是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随

身携带,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按时参加驾驶证的年度审验。

7. 因工作变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交齐各种车辆证件及随车工具。

八、事故处理

1. 凡属车辆事故(机械、交通、间接)均按其性质、损坏程度、责任等由行政人力资

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执行。凡经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事故均以处理机关的裁决为准。

2. 车辆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驾驶员需按下列标准赔偿集团损失。

(1)全部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0%。

(2)主要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5%。

(3)同等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0%。

(4)次要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的5%。

(5)无责任的事故,驾驶员不赔偿经济损失。

3. 重大机械交通事故,触犯刑律的,按交通法规处理。

4. 事故填报依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后须立即报告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造成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2)发生事故后两日内由驾驶员所在部门填写《车辆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财务部门执行。

(3)车辆事故报告单中应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改进措施,并附事故责任者定的事故经过。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自行安排修理的,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有权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和领导责任。

九、特种车辆管理

集团特种车辆系指抽水车、工程车、挖掘机、“110”抢险工程车。特种车辆使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中的装载和行使规定,并办理相应的运营手续。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准派作公务用车、不准外借、租赁、承揽工程。

十、罚则

1.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车辆第一责任人和车辆责任人责任,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监督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整改的,对其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岗。

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停驾或岗位薪酬10%—20%的处罚,执行

期1—12个月不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a) 未对车辆行驶进行登记,行车记录造假的;

b) 随意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

c) 开带故障车行驶,造成后果的;

d) 驾驶人把车辆借与他人的;

e) 违反规定使用特种车、专用车的;

f) 酒后驾驶,造成后果的;

g) 未履行日常车辆检查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

h) 造成车辆有效证件及随车工具丢失的;

i) 驾驶人不履行驾驶人责任的;

j) 超项维修或弄虚作假的;

3.造成车辆丢失,按其责任大小承担责任,驾驶人调离岗位,直至解聘。

4.驾驶人擅自驾驶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并予以解聘处理。 十一、行车日志及派车单

1.所有驾驶员每天都应认真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上所有内容都应填写。每次加油的发票要贴在行车日志上,停车记录、过路费记录都应填好。

2.所有车辆只要出郑州市都应填写市外派车单。

十二、备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农用车辆由农资农机部进行管理、调度。

企业行政管理车辆管理若干规定

司机行车及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集团车辆管理,完善司机人员行车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质,确保集团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

2. 本办法仅就车辆管理、车辆购置、车辆配置、车辆使用、油料消耗、保养维修、驾驶员责任、事故处理、特种车辆管理、罚则等作出规定。

3. 范围:本集团所有公务用车。

二、管理规定:

1. 行政人力资源部为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各配车部门为集团车辆使用部门,各部门所属的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应由各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为该部门所属车辆的第一责任人。

2. 部门经理应履行其管理职责,对车辆实行严格管理按照车辆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行政人力资源部技术、业务管理。

3. 集团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驾驶,实行定车定人管理,驾驶员为指定车辆责任人,变更责任人时,须报行政人力资源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操作检验,考核合格后方可确定。

4. 行政人力资源部有权依职责对配车部门的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油料消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主持交通事故的处理、办理车辆年检、运营手续等相关事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 为保障车辆安全行驶,车辆管理员每月对各部门车辆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监督整改。

6. 各部门对车辆行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应认真填写每日行车记录表,做到里程表、派车单、行车记录一致,每天上午8:40上交行车日志到车辆管理员处,以便做好统计工作。统计表于每周一统一交到行政人力资源部 ,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确认。

7. 驾驶员须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车容车貌的卫生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执行出车任务前,要仔细检查车况,尤其对刹车、油量、传动部位、灯光、转向、轮胎气压等重点检查,不带故障行车。

8. 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不超速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车,因个人违反交通法规所照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9. 各部门的驾驶员均需执行行政人力资源部制定的驾驶员岗位职责,特种车驾驶员还

需执行本部门规定的作业管理规定。

10. 集团所有车辆在工作结束后,须在安全区域内合理整齐停放,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员应当寻找合理的停车位,确保车辆安全。

11. 租赁车库存放汽车,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12. 车内不准吸烟。本集团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集团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集团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3.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三、车辆购置

1. 购置车辆须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交购车申请,经审核

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论证、购置。

2. 新购车辆交付运行前,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造册,收缴设备说明书等有关

技术资料,建立车辆档案。

3. 接收车辆的部门,应详细检查车辆各部件,验收车辆的全部附件及随车工具,按规

定做好各项交接手续。

四、车辆使用

1. 集团领导工作用车及通勤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安排 ,并负责日常管理,其他人员严禁

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2. 未配备车辆的部门公务用车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3. 集团各种车辆由部门经理合理安排使用,杜绝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外借。法定假日

及双休日,不准动用车辆,工作需要,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使用并向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出私车论处。部门之间相互借用车辆,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告知车辆管理员。

4. 车辆出市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送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因特殊需要,车辆管理员有权合理调动各部门车辆,被调车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6. 确因工作需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须经分管副总理批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考核

后方可驾驶,并在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 行车规定

1.需申请用车部门,由用车人提前一小时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交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方有效。

2.车辆调度原则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3.车辆返回或出车前半小时,司机人员需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油、水、电),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5.司机行车外出,凭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核后的派车单方可外出,未经核准,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否则按行车里程所需油费两倍罚款。

6.司机必须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统一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

7.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行车司机需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员,以利调度。

8.司机人员每日行车必须认真填写行车日志,于每周五8:40前交车行政助理审核、登记,行政助理每周对所有车辆进行核查。行车日志作为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报销的依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9.凡下班后用车的部门及个人需提前派车,用车后有司机填写加班申请单,用车人、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核确认方有效。

10.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因公用车,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派车,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经理核准后方可。

六、油料消耗

1. 车辆油料消耗实行每月单车定额指标管理,每台车消耗定额由行政人力资源部依据

车况、工作量综合考察后确定,并逐月考核。

2. 车辆油料实行定车定点加油制和就近加油制。定车定点加油制,一车一卡,所有车

辆必须按行政人力资源部规定地点加油;就近加油制,主要针对出郑州的车辆,可以到就近地点加油。每次加完油各位司机要把加油小票粘贴在行车日志上。

3. 外出就地购买油料时,需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告,回集团报帐时需由车辆管理员确认

后方可报销。

七、保养维修

目的: 使本集团所有车辆状况良好,减低车辆维修成本,以保证车况最佳性能。

1. 车辆的日常检查及保洁由驾驶员负责,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冷却水的水量(防

冻液)、润滑油、轮胎气压、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嗽叭、灯光信号、蓄电池液面及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

2. 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到规定的里程数时(具体按照车辆行驶说明)对车辆进行保

养,每行驶8000—10000公里必须更换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特种车按实际工作100小时计算。

3. 车辆年审、二级维护保养,由车辆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审检,

有特约维修点的车辆,由车管员核准后,方可进行维护保养。

4. 车辆维护纳入驾驶员的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属于驾驶员日常检查不落实、不定期进

行保养的,造成车辆损坏,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及绩效考核办法对驾驶员予以处罚。

5. 车辆维修实行报批制,必须在集团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

6. 各部门正常车辆保养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书》经部门经理批

准后,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并由车辆管理员对维修内容进行检查判断认定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修理。但是各部门车辆需要大、中修理的,必须进行审批,具体流程:

7.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实行驾驶员现场监督、车辆管理员抽查制度,并在维修明细单

上签字。

8. 随时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

9. 司机人员每个月可洗车三次(集团指定地点),每辆车一张洗车卡。若遇下雨天和临

时接待贵宾可以去洗车美容中心洗车,但要提前告知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

10. 随时注意里程数,于固定里程更换汽油、齿轮等例行车辆保养。

11. 车内应保持整洁,不得零乱堆置杂物。

12. 所有维修保养记录应详尽填写在行车日志上,累积经验,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13. 至少每月洗车后上蜡一次。

14. 所有车辆随车附车辆保养手册,应熟读祥记,保持最佳车况。

八、派车作业规定

1.目的:为更合理使用车辆,提高用车效率,加强车辆管理及车辆调度统一化。

2.范围:集团所有公务用车。

3.内容:

3.1 凡外出洽公需派车部门,须提前一小时填写派车单,(紧急情况除外)经部门经理、行政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后交行政助理,以统一调度。

3.2 派车申请:

3.2.1 凡当天上午需用车的部门,须于前一天下班之前17:30前或当日早上9:00之前(紧急情况下)将派车单送交行政助理。

3.2.2 凡需每天下午用车的部门,务必在当日上午12:30前将派车单送交行政助理。

3.3派车原则(车辆调度应遵循的原则):

3.3.1 一般按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派车。

3.3.2 特殊情况优先安排急需用车部门。

3.3.3 一车多办事的原则,合理调配。

3.3.4 用车人员应按时返回,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给行政助理。

3.3.5 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经理核准后,由行政助理通知司机出车。

3.3.6 司机出车回来,将派车单交给行政助理统一存档备查.

3.3.7 所有司机应按照派车时间准时出车,如有故意延误和推迟,一律计入考核。

九、驾驶员责任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法规,认真履行驾驶员职责,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不断提高车辆驾驶技术水平。

2. 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标准完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做

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

3. 保障安全行车,文明行车,遵守职业道德。

4. 驾驶员途遇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除向交警部门报案外,应立即向

行政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

5. 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驾驶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

按照集团车辆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6. 驾驶证、违章记分卡、行车证是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随

身携带,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按时参加驾驶证的年度审验。

7. 因工作变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交齐各种车辆证件及随车工具。

八、事故处理

1. 凡属车辆事故(机械、交通、间接)均按其性质、损坏程度、责任等由行政人力资

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执行。凡经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事故均以处理机关的裁决为准。

2. 车辆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驾驶员需按下列标准赔偿集团损失。

(1)全部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0%。

(2)主要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5%。

(3)同等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0%。

(4)次要责任的机械交通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的5%。

(5)无责任的事故,驾驶员不赔偿经济损失。

3. 重大机械交通事故,触犯刑律的,按交通法规处理。

4. 事故填报依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后须立即报告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造成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2)发生事故后两日内由驾驶员所在部门填写《车辆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财务部门执行。

(3)车辆事故报告单中应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改进措施,并附事故责任者定的事故经过。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自行安排修理的,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有权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和领导责任。

九、特种车辆管理

集团特种车辆系指抽水车、工程车、挖掘机、“110”抢险工程车。特种车辆使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中的装载和行使规定,并办理相应的运营手续。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准派作公务用车、不准外借、租赁、承揽工程。

十、罚则

1.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车辆第一责任人和车辆责任人责任,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监督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整改的,对其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岗。

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停驾或岗位薪酬10%—20%的处罚,执行

期1—12个月不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a) 未对车辆行驶进行登记,行车记录造假的;

b) 随意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

c) 开带故障车行驶,造成后果的;

d) 驾驶人把车辆借与他人的;

e) 违反规定使用特种车、专用车的;

f) 酒后驾驶,造成后果的;

g) 未履行日常车辆检查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

h) 造成车辆有效证件及随车工具丢失的;

i) 驾驶人不履行驾驶人责任的;

j) 超项维修或弄虚作假的;

3.造成车辆丢失,按其责任大小承担责任,驾驶人调离岗位,直至解聘。

4.驾驶人擅自驾驶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并予以解聘处理。 十一、行车日志及派车单

1.所有驾驶员每天都应认真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上所有内容都应填写。每次加油的发票要贴在行车日志上,停车记录、过路费记录都应填好。

2.所有车辆只要出郑州市都应填写市外派车单。

十二、备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农用车辆由农资农机部进行管理、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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