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二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 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 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 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 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 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 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 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 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 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 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 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与

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 股5%以下股东, 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 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 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 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 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 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 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 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 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 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 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 《关于证券公司控 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 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 分立、 重组、 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 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 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 限的限制。 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 权的, 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 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转股、 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 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 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 5%以上股权的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 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 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 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 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二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 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 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 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 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 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 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 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 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 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 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 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与

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 股5%以下股东, 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 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 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 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 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 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 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 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 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 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 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 《关于证券公司控 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 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 分立、 重组、 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 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 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 限的限制。 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 权的, 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 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转股、 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 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 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 5%以上股权的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 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 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 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 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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