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答辩状
答 辩 人: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
被答辩人:某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同被答辩人感情很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诉请。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暴躁粗野,专横跋扈……不是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不是包办婚姻,感情基础牢靠,并经过长达9年之久的磨合,在双方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答辩人向法庭所陈述两人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粗野,心胸狭窄的离婚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此只不过是被答辩人寻求离婚的狡辩借口。如果相恋7年之久,还称时间短,了解不够的话,那是否在人老终去之时办理结婚登记才为适宜?此言实乃荒缪。
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赌博成性,夜不归宿,为偿还赌债卖掉房屋……,这更不是事实。首先,答辩人承认喜欢打一点小麻将,但那也是在下班之后,闲余之时的娱乐打发时间的活动,而不是向被答辩人所说的赌博成性,更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被答辩人也是喜欢打麻将,难道我能因为她这一喜好而说成是赌博成性吗?我的理解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尺度,在尺度之内把握好就行,在不影响工作、家庭、夫妻感情情况下,偶尔放松一下也是正常,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打麻将影响夫妻感情,那我就不打,总不能因为此事影响家庭,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数吧。
其次,卖房不是因为偿还赌债,而是被答辩人和我协商后而做的决定,此牵涉到我和被答辩人之间一些隐私,在此不好向法庭陈述。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在被答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房子是出售不掉的,因为法律程序的规定,不是我一人所能够的,请法庭明辨。
三、我在家里姐妹之间是唯一的男丁,父母收入稳定,家庭生活优裕,父母对孙子的疼爱无以用语言言表,曾多次要求我将儿子接回家中让二老抚养,以享受天伦之乐。
然而,被答辩人的父母同样喜欢小孩,要求放在他们家带,我在衡量利弊和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只好将儿子放在被答辩人父母处,但是,从把小孩交由被答辩人的父母之后,我家每月支付1000元费用直至现在。我真是不明白,由于我的好心,在损害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和违背自己良心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竟然成了被答辩人的离婚理由。从今开始,我将将儿子接回家中抚养,以我家的条件和父母身体的硬朗及父母迫切想念孙子的心理,混进和氛围更适应孙哲浩的成长。
综上,我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有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不良嗜好,更没有不顾家庭子女及妻子的感受之举。相反,被答辩人的言行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我认为,这只是我们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些微不足道小事,这些小矛盾仅仅是象大海中浪花,湖面上荡起的涟漪,不足以影响我们夫妻多年来的感情。我能够原谅被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任然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相反,如果离婚,不但使孩子丧失了家庭的温暖而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数。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婚姻案件答辩状
答 辩 人: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
被答辩人:某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同被答辩人感情很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诉请。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暴躁粗野,专横跋扈……不是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不是包办婚姻,感情基础牢靠,并经过长达9年之久的磨合,在双方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答辩人向法庭所陈述两人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粗野,心胸狭窄的离婚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此只不过是被答辩人寻求离婚的狡辩借口。如果相恋7年之久,还称时间短,了解不够的话,那是否在人老终去之时办理结婚登记才为适宜?此言实乃荒缪。
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赌博成性,夜不归宿,为偿还赌债卖掉房屋……,这更不是事实。首先,答辩人承认喜欢打一点小麻将,但那也是在下班之后,闲余之时的娱乐打发时间的活动,而不是向被答辩人所说的赌博成性,更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被答辩人也是喜欢打麻将,难道我能因为她这一喜好而说成是赌博成性吗?我的理解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尺度,在尺度之内把握好就行,在不影响工作、家庭、夫妻感情情况下,偶尔放松一下也是正常,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打麻将影响夫妻感情,那我就不打,总不能因为此事影响家庭,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数吧。
其次,卖房不是因为偿还赌债,而是被答辩人和我协商后而做的决定,此牵涉到我和被答辩人之间一些隐私,在此不好向法庭陈述。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在被答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房子是出售不掉的,因为法律程序的规定,不是我一人所能够的,请法庭明辨。
三、我在家里姐妹之间是唯一的男丁,父母收入稳定,家庭生活优裕,父母对孙子的疼爱无以用语言言表,曾多次要求我将儿子接回家中让二老抚养,以享受天伦之乐。
然而,被答辩人的父母同样喜欢小孩,要求放在他们家带,我在衡量利弊和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只好将儿子放在被答辩人父母处,但是,从把小孩交由被答辩人的父母之后,我家每月支付1000元费用直至现在。我真是不明白,由于我的好心,在损害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和违背自己良心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竟然成了被答辩人的离婚理由。从今开始,我将将儿子接回家中抚养,以我家的条件和父母身体的硬朗及父母迫切想念孙子的心理,混进和氛围更适应孙哲浩的成长。
综上,我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有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不良嗜好,更没有不顾家庭子女及妻子的感受之举。相反,被答辩人的言行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我认为,这只是我们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些微不足道小事,这些小矛盾仅仅是象大海中浪花,湖面上荡起的涟漪,不足以影响我们夫妻多年来的感情。我能够原谅被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任然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相反,如果离婚,不但使孩子丧失了家庭的温暖而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数。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