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职工安置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

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T 为预提年限, 为预提年限内第t 期费用,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

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T 为预提年限, 为预提年限内第t 期费用,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

  •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及安置方案的编制.审核等有关问题 劳动保障部破产安置办公室处长 邓学政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


  •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有四个存折:健康 情感 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存折都会过期.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 ...查看


  • 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相关政策研究
  • 政策研究简讯 (总第94期) 中煤平朔集团公司政策研究室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 职工安置工作相关政策研究 为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2016年4月7日,人社 ...查看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 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分流职工,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查看


  •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以下简称"公司")拟整体改制成为非国有公司,为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依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 ...查看


  • 法律知识意见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
  • 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查看


  •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
  • <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侨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为此,特作 ...查看


  • 福利企业调研报告
  • 关于对庄河市福利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平台.福利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为繁荣社会福利事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 ...查看


  • 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 [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1-4-19 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 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 ...查看


  • 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一.退休.退养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