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转让方式敲定: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

2013年02月03日08:54    来源:东方早报

2月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是首个全国性场外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因其所在地在北京,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俗称“北京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16日,其在北京金融街正式揭牌。

昨日公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在该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建立,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据该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暂行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及附则。

据上述负责人称,《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监管创新。从境外发达市场的惯例来看,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制市场组织者的监管,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监管、业务规则审批、现场检查三个方面。

二是充分放权,支持市场创新。《暂行办法》力图赋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具有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和更加广阔的政策空间。因此,《暂行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

三是依法定责,公益优先。《暂行办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坚持公益优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常运行,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四是简单明了,急用先行。考虑到现阶段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暂行办法》定位于一个阶段性、探索性的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暂时难以明确的内容作了简化处理。随着扩大试点工作不断推进,今后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2013年02月03日08:54    来源:东方早报

2月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是首个全国性场外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因其所在地在北京,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俗称“北京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16日,其在北京金融街正式揭牌。

昨日公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在该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建立,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据该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暂行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及附则。

据上述负责人称,《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监管创新。从境外发达市场的惯例来看,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制市场组织者的监管,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监管、业务规则审批、现场检查三个方面。

二是充分放权,支持市场创新。《暂行办法》力图赋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具有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和更加广阔的政策空间。因此,《暂行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

三是依法定责,公益优先。《暂行办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坚持公益优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常运行,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四是简单明了,急用先行。考虑到现阶段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暂行办法》定位于一个阶段性、探索性的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暂时难以明确的内容作了简化处理。随着扩大试点工作不断推进,今后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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