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冯建涉嫌抢劫罪一案,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白银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科的指定,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事先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使本辩护人对于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事实部分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犯罪构成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在主观故意方面,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具体到本案,二被告的供述中没有显示其主观上具有这种故意,见被告人的供述( )。 (2)在客观方面,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表现出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 1

2、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存在多处矛盾及疑点。

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多数仅仅只是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完全印证的只有 起。且被害人的陈述不论是案件的具体细节、嫌疑人的特征还是涉案的金额等,均存在前后不一致及矛盾之处( )。证明力比较单薄,客观性不够。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来与其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被害人对于嫌疑人完整的辨认笔录,也没有现场辨认、勘察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否认定各被害人涉及的案件是否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是否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究竟参与了几起?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抢夺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在主观故意方面,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2、在客观方面,抢劫罪主要表现为乘人不备,来不及反抗,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除公诉机关定性为盗窃的几起外,其他几起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

在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并未提前预谋、策划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只是先有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也就是所谓的“街头诈骗”),然后用假装争吵、搜身、脱鞋等方式乘其不备夺取钱财随即就逃跑,并未威胁、恐吓被害人,更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本案属于乘其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控制的财物,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多数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趁其不备,夺取财物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三、本案被告人涉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均存在疑点。

本案被告人涉案次数及涉案金额的计算仅仅依据各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巨大差距,大多数同样没有其他证据相互映证。无法查实的涉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不论是认定抢劫、盗窃、还是其他罪名,在定罪量刑方面均存在重大影响。 第二部分、量刑部分

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尚存在疑问及争议,辩护人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几起案件更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因此,首先应在抢夺罪的量刑范畴内考虑被告人的刑期。

二、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次数及金额均存在出入及疑问,对于被告人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1、被告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比较单纯,只是想不劳而获,并没有没有不计后果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恶意,从所有的案情来看,对自己行为还是有一定控制的。

2、被告人在涉嫌的近二十起案件中,没有造成过任何一位被害人任何身体上的伤害,相对于其他暴力性的犯罪来说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3、被告人没有前科,在其被抓获后,侦查机关向其讯问时配合了侦查活动,在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及时供述了同案犯的罪行,使得案件比较顺利的侦破,且能自愿认罪这说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悟。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次数及金额均存在出入及疑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被害人人身伤害,危害后果相对暴力性犯罪较小,并愿意悔过自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慎重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

2013年6月21日 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冯建涉嫌抢劫罪一案,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白银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科的指定,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事先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使本辩护人对于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事实部分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犯罪构成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在主观故意方面,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具体到本案,二被告的供述中没有显示其主观上具有这种故意,见被告人的供述( )。 (2)在客观方面,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表现出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 1

2、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存在多处矛盾及疑点。

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多数仅仅只是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完全印证的只有 起。且被害人的陈述不论是案件的具体细节、嫌疑人的特征还是涉案的金额等,均存在前后不一致及矛盾之处( )。证明力比较单薄,客观性不够。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来与其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被害人对于嫌疑人完整的辨认笔录,也没有现场辨认、勘察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否认定各被害人涉及的案件是否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是否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究竟参与了几起?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抢夺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在主观故意方面,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2、在客观方面,抢劫罪主要表现为乘人不备,来不及反抗,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除公诉机关定性为盗窃的几起外,其他几起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

在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并未提前预谋、策划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只是先有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也就是所谓的“街头诈骗”),然后用假装争吵、搜身、脱鞋等方式乘其不备夺取钱财随即就逃跑,并未威胁、恐吓被害人,更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本案属于乘其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控制的财物,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多数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趁其不备,夺取财物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三、本案被告人涉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均存在疑点。

本案被告人涉案次数及涉案金额的计算仅仅依据各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巨大差距,大多数同样没有其他证据相互映证。无法查实的涉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不论是认定抢劫、盗窃、还是其他罪名,在定罪量刑方面均存在重大影响。 第二部分、量刑部分

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尚存在疑问及争议,辩护人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几起案件更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因此,首先应在抢夺罪的量刑范畴内考虑被告人的刑期。

二、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次数及金额均存在出入及疑问,对于被告人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1、被告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比较单纯,只是想不劳而获,并没有没有不计后果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恶意,从所有的案情来看,对自己行为还是有一定控制的。

2、被告人在涉嫌的近二十起案件中,没有造成过任何一位被害人任何身体上的伤害,相对于其他暴力性的犯罪来说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3、被告人没有前科,在其被抓获后,侦查机关向其讯问时配合了侦查活动,在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及时供述了同案犯的罪行,使得案件比较顺利的侦破,且能自愿认罪这说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悟。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次数及金额均存在出入及疑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被害人人身伤害,危害后果相对暴力性犯罪较小,并愿意悔过自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慎重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

2013年6月2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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