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制定《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改进茧丝价格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茧丝是指桑蚕茧(包括鲜茧、干茧)、生丝(厂丝)。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是指申请鲜茧收购者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鲜茧收购,茧丝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

第五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持省级经贸委颁发的有效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鲜茧收购”。

第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应当在登记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单位在其他区域建立蚕茧基地或与农民签订三年以上长期合同需异地收购鲜茧的,可在异地蚕茧基地另设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持蚕茧产区所在地省级经贸委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各地对符合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设立条件的申报应当予以批准。

第七条 省级经贸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在工商年检前)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八条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九条 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

第十条 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章 茧丝价格

第十一条 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预测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并在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价格政策。各地不得将桑蚕鲜茧收购定价权下放到市、县,不得擅自放开价格。

第十二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省际间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蚕茧价格的协商和衔接,保持毗邻地区价格的基本平衡。建立以衔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各地在制定和公布当地具体价格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共同维护衔接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价格衔接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茧丝质量监督机构)。

茧丝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所收购的鲜茧进行仪评,并按照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鲜茧的质量、数量;不得收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鲜茧。 第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贮存、销售茧丝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工、贮存,销售。加工、贮存茧丝应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标识主要包括茧丝的类别、质量、数量、加工者基本情况等,销售的茧丝应当附有质量凭证,茧丝的质量应当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茧丝经营者不得在收购、加工、销售、贮存茧丝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

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鲜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条 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鲜茧收购和蚕茧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哄抬或压低价格,采取抬高或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蚕茧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比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比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茧丝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制定《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改进茧丝价格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茧丝是指桑蚕茧(包括鲜茧、干茧)、生丝(厂丝)。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是指申请鲜茧收购者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鲜茧收购,茧丝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

第五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持省级经贸委颁发的有效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鲜茧收购”。

第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应当在登记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单位在其他区域建立蚕茧基地或与农民签订三年以上长期合同需异地收购鲜茧的,可在异地蚕茧基地另设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持蚕茧产区所在地省级经贸委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各地对符合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设立条件的申报应当予以批准。

第七条 省级经贸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在工商年检前)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八条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九条 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

第十条 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章 茧丝价格

第十一条 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预测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并在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价格政策。各地不得将桑蚕鲜茧收购定价权下放到市、县,不得擅自放开价格。

第十二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省际间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蚕茧价格的协商和衔接,保持毗邻地区价格的基本平衡。建立以衔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各地在制定和公布当地具体价格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共同维护衔接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价格衔接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茧丝质量监督机构)。

茧丝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所收购的鲜茧进行仪评,并按照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鲜茧的质量、数量;不得收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鲜茧。 第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贮存、销售茧丝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工、贮存,销售。加工、贮存茧丝应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标识主要包括茧丝的类别、质量、数量、加工者基本情况等,销售的茧丝应当附有质量凭证,茧丝的质量应当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茧丝经营者不得在收购、加工、销售、贮存茧丝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

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鲜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条 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鲜茧收购和蚕茧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哄抬或压低价格,采取抬高或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蚕茧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比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比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茧丝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相关文章

  • 商贸流通业调研报告
  • 安康市商贸流通业调研报告 2012年5月11日 商贸流通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产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增加就业.推动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特别 ...查看


  • 中国茧丝绸市场调查及投资前景咨询报告2016-2021年
  • 中国茧丝绸市场调查及投资前景咨 询报告2016-2021年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目录] 第1章:中国茧丝绸行业发展概述 1.1 茧丝绸行业界定 1.1.1 行业的定义及分类 1.1.2 行业发展特征分析 1.1.3 ...查看


  • 中国茧丝绸业简介
  • 中国茧丝绸行业简介 (二○○九年十二月) 中国是丝绸的故乡,茧丝绸生产承传七千多年,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代表东方文明开创的举世瞩目的"丝绸之路",其影响力至今尤存.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茧丝绸行业得到了全面发展,成为了 ...查看


  • 丝绸文化论文
  • 丝绸文化论文 --丝绸在现代的发展及前景 丝绸在现代的发展及前景 [摘要]丝绸文化是人们在丝绸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至今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但当今纤维及合成技术等的发展使得丝绸在现代的发展并不十分景气,丝绸 ...查看


  • 汽车配件生产项目计划书
  • 绝密 精品项目咨询 内部* 汽车配件生产项目 一.项目内容 兴建麻城市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将麻城市建设成为中南地区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 建设地点:湖北省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工业园. 二.汽车配件行业分析 中国汽车配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 ...查看


  • 云南蚕桑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三
  • 近年来,云南省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蚕桑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三.去年以来,国际茧丝价格下滑带来鲜茧价格有所回落,茧丝出口低迷,但我省蚕桑产业还是呈现比较稳定的发展态势.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全省桑园面积达到165.2万亩,同比增 ...查看


  • 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分析
  • 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分析 一.公文处理概述 (一)公文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 公文是管理阶层的工具,是管理工作的需要.它的内容反映了管理阶层的意志. 2.法定的权威性. 公文是领导机关实施领导和管理工作的工具,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 ...查看


  • 桑蚕丝面料知识
  • 桑蚕丝面料知识 蚕丝(包括桑蚕丝.柞蚕丝.木薯蚕丝等)是一种蛋白质纤维,它含有丝氨酸.赖氨酸.天门氨酸.谷氨酸.苏氨酸.组氨酸.酪氨酸.色氨酸.脯氨酸.甘氨酸.丙氨酸.缬氨酸.亮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蛋氨酸和胱氨酸等十八种氨基酸.由于这 ...查看


  • 蚕宝宝的成长变态过程
  • 蚕宝宝的成长变态过程 一.蚕卵: 蚕以卵繁殖.蚕卵看上去很像细粒芝麻,宽约1毫米,厚约0.5毫米.一只雌蛾可产400~500粒蚕卵,1700~2000粒蚕卵,重约1克.蚕卵的颜色,刚产下时为淡黄色或黄色,经1~2天变为淡赤豆色.赤豆色,再经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