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赢婚姻保卫战吗? -忠诚协议-法治频道

“忠诚协议”能赢婚姻保卫战吗?

记者: 陈霞 稿源: 兰州晨报  2010-10-18 08:53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两个人因爱走到一起,是否需要一纸“忠诚协议”让爱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忠诚协议”到底是何性质,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当前的法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正因如此,各地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做法也不一致。

案例1:离婚案妻子索“空床费”

2008年4月7日晚,张某以丈夫罗某常年在外吃喝玩乐不归家为由,写了一份由罗某赔偿其50万元“空床费”的协议,罗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同月底,罗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罗某拒绝支付该费用,张某遂将罗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罗某赔偿其“空床费”。法院审理后,判决罗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罗某不服上诉,湖北大冶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2:法院驳回“忠诚协议”

北京市平谷区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并于2004年底结婚。婚后,张先生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李女士却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常为此争吵,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0月,在李女士要求下,夫妻两人签署一纸“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为维持婚姻,张先生同意了。协议签署后,双方感情状况仍未好转。张先生于今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按“忠诚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张先生拒绝了。

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李签订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案例3:离异女子获赔“空床费”

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慢慢开始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后做出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专家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被写进了《婚姻法》,但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夫妻一方如果发生婚外情等不忠行为,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时,并无惩罚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评判。那么婚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婚姻案件中的专家律师,他们在以案说法的同时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正方〗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或处于危难的情况下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忠诚协议”是事先对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有效。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肯定并提倡了夫妻忠实义务,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比如案例3中,原、被告双方约定4000元精神抚慰金的约定,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有效判决,反映了法律一方面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大力提倡,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制裁有过错者,起到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因此,不论从法律有效要件还是立法目的看,“忠诚协议”都是满足要求的,因此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准则,只要当事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没有在法律的明文禁止之列,那么法律都会给予保护。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而法律也会在财产分割上全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签订“忠诚协议”的出发点应是为维持婚姻的稳定,同时也对自己的权益形成一种保障,而不是以谋求一方的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协议时,应清楚地将双方共同维持婚姻稳定的意愿表达出来,只有有效的“忠诚协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就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今后的立法趋向上,更倾向于认为忠诚协议有效,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反方〗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东

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如有外遇或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等。忠诚协议本质上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忠诚协议”显然不属于这一内容,因为“忠诚协议”往往把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混为一谈,且感情又不是法律所能调整的,所以该类行为不能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合同关系。

事实上,《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尽管当事人可以为双方的感情上一把“保险锁”,签订一些类似的“忠诚协议”,但这只能视为当事人之间的自然债务,也即此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该也不能轻易受理此类案件。夫妻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道德宣言,法院不应干涉感情问题,且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忠诚协议也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认定有效将使婚姻变质,变成讨价还价。例如案例2中,原、被告签订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对诉求不予支持。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忠诚协议”因限制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违法。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因此,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违约金,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忠诚协议”虽然不违法,但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必将侵害他人隐私。“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而一旦进入这种诉讼程序,将使当事人和第三者的隐私非法地暴露于他人眼前。另外对婚外情的监视调查乃至拍照等收集证据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尤其是第三者的隐私权。“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范畴,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婚姻忠诚协议的签订,很难保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为只要有一方坚持签订忠诚协议,另一方就别无选择——除非终结双方的关系,否则必定会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埋下今后矛盾的隐患。因为有一方如果不同意签订忠诚协议,主张签订协议的一方会认为对方不打算对婚姻忠诚。退一步说,就算是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是心甘情愿的,完全体现了当时双方的真实想法,也仅仅是当时的真实想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婚姻双方感情的变化,双方当初对婚姻的承诺,犹如“海誓山盟”一样会变得“不堪一击”。恋爱着的双方往往会相互许诺“永远爱对方”、“永远不分开”,建立婚姻关系以后却又离婚,没有人会幼稚地以他们当初的诺言作为劝解他们不能离婚的充足理由;对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的双方来说,如果双方或一方“违反”了协议,我们同样没有足够理由来责备他们违反了当初的承诺。

“忠诚协议”能赢婚姻保卫战吗?

记者: 陈霞 稿源: 兰州晨报  2010-10-18 08:53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两个人因爱走到一起,是否需要一纸“忠诚协议”让爱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忠诚协议”到底是何性质,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当前的法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正因如此,各地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做法也不一致。

案例1:离婚案妻子索“空床费”

2008年4月7日晚,张某以丈夫罗某常年在外吃喝玩乐不归家为由,写了一份由罗某赔偿其50万元“空床费”的协议,罗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同月底,罗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罗某拒绝支付该费用,张某遂将罗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罗某赔偿其“空床费”。法院审理后,判决罗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罗某不服上诉,湖北大冶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2:法院驳回“忠诚协议”

北京市平谷区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并于2004年底结婚。婚后,张先生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李女士却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常为此争吵,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0月,在李女士要求下,夫妻两人签署一纸“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为维持婚姻,张先生同意了。协议签署后,双方感情状况仍未好转。张先生于今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按“忠诚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张先生拒绝了。

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李签订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案例3:离异女子获赔“空床费”

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慢慢开始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后做出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专家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被写进了《婚姻法》,但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夫妻一方如果发生婚外情等不忠行为,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时,并无惩罚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评判。那么婚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婚姻案件中的专家律师,他们在以案说法的同时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正方〗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或处于危难的情况下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忠诚协议”是事先对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有效。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肯定并提倡了夫妻忠实义务,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比如案例3中,原、被告双方约定4000元精神抚慰金的约定,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有效判决,反映了法律一方面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大力提倡,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制裁有过错者,起到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因此,不论从法律有效要件还是立法目的看,“忠诚协议”都是满足要求的,因此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准则,只要当事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没有在法律的明文禁止之列,那么法律都会给予保护。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而法律也会在财产分割上全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签订“忠诚协议”的出发点应是为维持婚姻的稳定,同时也对自己的权益形成一种保障,而不是以谋求一方的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协议时,应清楚地将双方共同维持婚姻稳定的意愿表达出来,只有有效的“忠诚协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就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今后的立法趋向上,更倾向于认为忠诚协议有效,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反方〗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东

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如有外遇或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等。忠诚协议本质上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忠诚协议”显然不属于这一内容,因为“忠诚协议”往往把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混为一谈,且感情又不是法律所能调整的,所以该类行为不能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合同关系。

事实上,《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尽管当事人可以为双方的感情上一把“保险锁”,签订一些类似的“忠诚协议”,但这只能视为当事人之间的自然债务,也即此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该也不能轻易受理此类案件。夫妻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道德宣言,法院不应干涉感情问题,且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忠诚协议也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认定有效将使婚姻变质,变成讨价还价。例如案例2中,原、被告签订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对诉求不予支持。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忠诚协议”因限制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违法。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因此,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违约金,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忠诚协议”虽然不违法,但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必将侵害他人隐私。“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而一旦进入这种诉讼程序,将使当事人和第三者的隐私非法地暴露于他人眼前。另外对婚外情的监视调查乃至拍照等收集证据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尤其是第三者的隐私权。“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范畴,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婚姻忠诚协议的签订,很难保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为只要有一方坚持签订忠诚协议,另一方就别无选择——除非终结双方的关系,否则必定会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埋下今后矛盾的隐患。因为有一方如果不同意签订忠诚协议,主张签订协议的一方会认为对方不打算对婚姻忠诚。退一步说,就算是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是心甘情愿的,完全体现了当时双方的真实想法,也仅仅是当时的真实想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婚姻双方感情的变化,双方当初对婚姻的承诺,犹如“海誓山盟”一样会变得“不堪一击”。恋爱着的双方往往会相互许诺“永远爱对方”、“永远不分开”,建立婚姻关系以后却又离婚,没有人会幼稚地以他们当初的诺言作为劝解他们不能离婚的充足理由;对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的双方来说,如果双方或一方“违反”了协议,我们同样没有足够理由来责备他们违反了当初的承诺。


相关文章

  • 论夫妻忠诚协议
  •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养情人"等情况屡见不鲜.在令人堪忧的社会婚姻现状下,很多人在追求幸福婚姻的同时,也不忘为其婚姻加上一把保险的枷锁,即通过签订婚姻忠诚协议来保证婚姻的忠诚性.但婚 ...查看


  •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追寻人生的真幸福
  •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追寻人生的真幸福 一.前言 <诗经>有云"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歌德也曾经说:"哪个青年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妙龄少女不善怀春."无论是<孔雀东南飞 ...查看


  • 婚前财产公证
  • 摘 要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事前预防举措,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婚姻财产纠纷,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司法运行成本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但囿于各种因素的阻碍,婚前财产公证在当今社会还未被民众完全接受.当今社会中,物质条件的满足 ...查看


  • 2013司法考试卷一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单项选择题[1] [中国普法网 -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查看


  • 夫妻忠诚协议
  • 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平时作业 题目: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认可夫妻忠诚协议 学 生 姓 名 :谭 悦 所 在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2013级法学一班 学 生 学 号 :0 1 3 1 1 1 4 4 3 7 指 导 老 师 ...查看


  • 婚姻忠诚协议书
  • 婚姻忠诚协议书 1.婚姻忠诚协议书 为维护家庭幸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二.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文字游 ...查看


  •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案例一:小王是个科技新贵,名下有数个不动产,银行存款更超过千万.最近他遇到了理想对象,开始有了结婚的念头,却又怕结婚后若两人个性不合,一旦离婚,会导致自己的财产大失血,因而想在结婚前先签订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 ...查看


  • 忠诚婚姻的协议是否有效
  • 最近,看了一期<我爱相对论>,片中短剧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对恋人在结婚前夕,女方提出签订一个协议,如果婚后有一方背叛婚姻,则应向另一方赔偿20万元人民币,男方同意,双方签字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出乎意料,婚后却是女方提出不爱男方了, ...查看


  • 婚姻与财产--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2012年2第·期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 127期 JournalofTaiYuanUrbanVocationalcollegeFeb2012 婚姻与财产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张臻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太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