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1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小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问题

及对策

作 者: 某某某

院 系: 省直属学院

专 业: 工商管理

年 级: 2010 年秋

学 号:[1**********]

指导教师: 某 某

答辩日期:

成 绩: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在专门机关主导下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法律依据、执行主体不明确、监管工作不完善 、刑罚观念保守 、履行法律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应对?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健全法制,明确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创新矫治方式,落实矫正效果、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动作、加大经费保障等工作来完善社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 法律 犯罪

Abstract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a kind of the criminal and social isolation and in specialized organ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use of community resources to the rehabilitation of education method, is all in the community environment management education criminal methods. Our " community correction ", with imprisonment correction relative criminal enforcement mode, refers to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of offenders in the community, by the special state organs in the relevant social group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with the help of volunteers, in the judgment, ruling or decision of the determined period, rectify the criminal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habits, and promote the smooth return to society the non-custodial penalty enforcement activit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leniency a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 reform, judicial system and working mechanism reform important content, also is to strengthen social construction, promot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important aspects, to promote the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promote social stability and security,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

At present, the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the legal basis, executive main body is not clear, supervision is not perfect, the idea is conservative, fulfil legal supervision lack of procedural legislation, funding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how to deal with?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sound legal system, clear body, strengthe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innovative treatment approach, implement the corrective effect, increase propagandist strength, promote the penalty idea change, play the func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promote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normative action, increase funding to improve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The community inmates successfully adapt to society, return to society.

Key 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 Non imprisonment Law Crime

目 录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1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1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1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2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

(一)法律依据问题.............................................2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2

(三)监管工作不完善...........................................3

(四)刑罚观念保守.............................................3

(五)履行法律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3

(六)经费保障问题.............................................4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4

(一)健全法制,明确主体.......................................4

(二)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4

(三)创新矫治方式,落实矫正效果...............................5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5

(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动作....................5

(六)加大经费保障.............................................5

参考文献..........................................................5

小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国际刑罚趋于轻缓化,刑事法律也由“报应刑”向“恢复刑”转变,认为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犯罪的惩治不再是简单的恶恶相报,更多的是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挽救。因此以社区为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犯罪者的矫治工作日趋受到重视。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蕴含着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价值,起到缓冲犯罪恶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这也正符合当前我国政法系统推行的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自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推行到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法律依据、执行主体、规则运作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从工作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不够完善,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面临着种种难题。由此种种而造成在对犯罪者的教育、挽救和回归方面并不令人乐观,尚有许多不足,亟需加强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在于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要实现社区矫正的任务,必须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同时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我国近年来借鉴国际先进刑罚理念,适应国内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实行的一种新的行刑方式。它与监内刑罚执行相对应,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我国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理由有4点:

1.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是刑罚执行;

2.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和对象,都是触犯了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

3.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刑事惩罚性质,例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要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要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和汇报思想,要认真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安排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本人外出、迁居都要经过批准。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不得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对违反监管规定者要进行处罚等等。

4.社区矫正同监内刑罚执行根本目的一致,都是通过实施刑罚措施,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1.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2.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功能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3.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使其形成健康人格,将其塑造成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身份顺利回归社会的新人。

4.感化功能。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的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和解困帮扶。使其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心理教育、心理危机干预方面。通过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6.控制功能。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有效监控之下,防止其重新的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监狱矫正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暴露,人性化矫正的观念日益深入、普及,我国结合自身社会发展的实际并借鉴外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因素,在摸索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以**街道为例,全街道现共有社区在教人员*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人,暂予监外执行*人;在2012年7月调查中发现脱管、漏管达*人次;重新犯罪*人次。脱管、漏管问题相当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同时也暴露出社区矫正中的诸多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遵照。目前,我们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主要是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各地出台的一些零散规定,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又无对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同时法律也无具体的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则,也导致实际执法中法律依据不充分,给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监督的机关则是渐渐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就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与工作主体不协调。在这种双格局的情形下,容易导致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的混乱。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确实也探索开展这项工作,但是更多的地方并没真正开展。在很多地方的乡镇基层,公安派出所干脆将原本由其负责的基本监管工作也撒手不管,认为既然司法局要管就管到底,出现了互相推诿现象。司法行政

部门执行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又往往于法无据,只见诸于一些领导讲话以及本部门一些文件,并无法律权威性,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不具强制执法权,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具有强制管理手段和威慑力,容易造成脱管、漏管、无人监管,此情形破坏了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再加上社区矫正需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付出,出力不讨好,基层司法所也就能推就推,这样造成了就连以前一些对监外执行罪犯最基本监管活动也少开展,更加谈不上其他有效形式的社区矫正活动了,对社区服刑者的教育、矫正也只是空谈。

(三)监管工作不完善

目前,在很多地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来承担,村(居)委、街道办予以配合,这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1.机构不完整。

当前一些司法行政机关设有相应的社区矫正监管的机构以及领导小组,但是基层司法所就很少再设有专门的监管组织了,只是要求村(居)委、街道办予以配合,但社区居民实行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他们承担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任务是不太现实的。

2.人员力量偏弱。

基层司法所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大多为1至2人,有的乡镇街道甚至连一个人都没有,且司法所职责繁杂,对现有工作已不堪重负,根本无力再承担起要求严、标准高的犯罪矫正工作。如**街道司法所只有8名人员,要承担社会调解、化解纠纷、维稳工作、法律宣传、信访接待以及安置帮教等,还要负责对全街道35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矫正工作,确实力不从心,因此对于日常的社区矫正监管只能流于形式或者疏于过问,要实现将罪犯改造好的目标也就只能靠社会舆论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觉性了。

3.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部门交接不完全、监管乏力以及罪犯不想、不愿接受监管,因此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严重,再加上外地判处的监外执行罪犯不回来报到,对社区服刑者的监管形势也就更加严峻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监外服刑人员长期外出,甚至连联系都联系不到,也不知道去到那里,干什么,完全失管,甚至于重新犯罪。

4.矫正内容空泛,矫正措施不落实。

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结构,只有主刑的管制和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方法属于社区矫正的刑种,这两种刑罚方法在国外的社区矫正中基本未涉及。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执行内容又过于空泛,执行措施不具体,在源头上就制约了社区矫正的适用,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刑罚观念保守

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而重刑主义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报复主义的刑罚观依然影响深远,刑罚就意味着监禁,绝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是犯了罪,被判了刑就应当被关进监狱,他们在观念上很难接受将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社会大众还是普遍感觉让服刑者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工作、行动自由,就算这些人没有再重新犯罪,也会产生不安全感。同时,对矫正对象从一定程度上还是会有所岐视,这不仅不利于对社区服刑者的监管,而且会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和轻视法律权威,也将严重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五)履行法律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是刑罚执行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完整、统一、合理的适应我国社

区矫正工作程序尚在研究探索中,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工作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无具体程序可操作,在这种条件下检察监督工作显然很难做到规范和统一。

(六)经费保障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司法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有相应的财力来保障其工作顺利进行。但实际上普遍出现财力吃紧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原来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现在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但原先国家拨付给公安机关的经费却没有相应的转移到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基本上由地方财政临时拨付和司法行政机关自筹,这点经费对于责任大、任务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显然不够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在客观上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总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必须做好犯罪者的教育工作,恢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在推行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况且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前期投入大,出成果慢,因其蕴含着巨大的人文价值和降低监禁刑成本的经济价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应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社区矫正基层组织的执法和管理,要加强日常检察和指导,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应对社区矫正组织给予更多、更具体和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积极探索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我们认为,针对当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完善立法、明确主体,强化责职、加强监督、增强投入等方面作出改进和完善。

(一)健全法制,明确主体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有法可依,而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所以在实践过程中裹足不前,要想健康有序推进社区矫正,首先必须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建议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执法主体、适用对象和条件、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矫正机关的组织机构、矫正机关和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奖惩制度、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我们认为,基于基层执法现实,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实践,从基层司法所人员力量、执法力度、执法效果等方面考虑,目前,由基层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不适宜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因此,笔者以为,应从立法上明确以公安派出所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司法所辅助,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是因为,从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司法体系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公安机关人员警力、治安监控力、执法强制力等的无可替代优势,实现对监外执行人员有效的,强有力的严格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的监外考察监管秩序,同时,发挥基层司法人员贴近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特点,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从而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符合实际、系统完备、工作高效的法律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二)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来进行监管和教育矫治。首先是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如县级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监管考察小组,统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受和监管,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其次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加基层矫正机构力量,向社会招募一些具有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例如抽调公安、监狱干警,专门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建立一支由社会各单位和专业人才组成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街道、村(居)委为有需要的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宣传法律、与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等。再次是对于将投入社区的服刑人员可集

中管束一段时间进行集中教育和强制其在考验期内按刑期的长短完成一定有差别的公益活动。最后是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责。实行责任到人原则,密切联系社区服刑者的家属、所在村(居)委和周边群众以及加强和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社区服刑者的矫正教育情况。

(三)创新矫治方式,落实矫正效果

我们认为,对于矫正对象,不能一味强调“管”、“训”、“罚”,也不宜过度拔高“思想教育”的作用,相反,我们认为,应该大胆创新矫治方式,要在一定程度上从生活、就业、经济等方面对他们给予关注,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从业、居住、基本生活条件,使他们感受社会善良、道义一面,让他们重新确立正确人生方向,从心灵深处真正改邪归正,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重刑镇压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治本,转变重刑观念下的刑事政策,根据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化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以建立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现实的科学刑事政策就应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刑罚的轻缓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的提倡和推行无疑是符合当代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行的,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已有数年,但是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人还为数不多,社区矫正工作也只在社区矫正内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则是根本不知道,更别说支持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了。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范围过窄,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电视、讲座形式、以案释法、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让公众明白监禁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方式,应宽容地对待犯罪者,容忍他们在社区中服刑并接受教育、矫正恶习,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动作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介入和实施程序,真正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将监禁型改变成非监禁型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重点,严格审核非禁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非禁刑的不正确适用和过度滥用,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防止职务犯罪的产生。对于在监外服刑人员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大胆拓展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工作职能,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发挥驻镇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主动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加强联系、配合和协调,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加大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降低国家监禁的成本,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矫正质量,但因认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短缺,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保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将该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同时也可借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社区矫正的经验,向社区服刑人员收取管理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

参考文献:

1、张凯、姚宏科著:《社区矫正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2、胡赪著:《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监所研究》

3、戴群策著:《社会服务刑的设置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4、贾晓文著:《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行政与法》

5、陈锦丽著:《刑罚轻缓化——当前社会刑罚观念的重新解读》,东方法治网,2010年7月21日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小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问题

及对策

作 者: 某某某

院 系: 省直属学院

专 业: 工商管理

年 级: 2010 年秋

学 号:[1**********]

指导教师: 某 某

答辩日期:

成 绩: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在专门机关主导下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法律依据、执行主体不明确、监管工作不完善 、刑罚观念保守 、履行法律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应对?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健全法制,明确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创新矫治方式,落实矫正效果、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动作、加大经费保障等工作来完善社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 法律 犯罪

Abstract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a kind of the criminal and social isolation and in specialized organ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use of community resources to the rehabilitation of education method, is all in the community environment management education criminal methods. Our " community correction ", with imprisonment correction relative criminal enforcement mode, refers to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of offenders in the community, by the special state organs in the relevant social group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with the help of volunteers, in the judgment, ruling or decision of the determined period, rectify the criminal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habits, and promote the smooth return to society the non-custodial penalty enforcement activit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leniency a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 reform, judicial system and working mechanism reform important content, also is to strengthen social construction, promot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important aspects, to promote the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promote social stability and security,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

At present, the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the legal basis, executive main body is not clear, supervision is not perfect, the idea is conservative, fulfil legal supervision lack of procedural legislation, funding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how to deal with?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sound legal system, clear body, strengthe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innovative treatment approach, implement the corrective effect, increase propagandist strength, promote the penalty idea change, play the func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promote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normative action, increase funding to improve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The community inmates successfully adapt to society, return to society.

Key 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 Non imprisonment Law Crime

目 录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1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1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1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2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

(一)法律依据问题.............................................2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2

(三)监管工作不完善...........................................3

(四)刑罚观念保守.............................................3

(五)履行法律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3

(六)经费保障问题.............................................4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4

(一)健全法制,明确主体.......................................4

(二)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4

(三)创新矫治方式,落实矫正效果...............................5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5

(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动作....................5

(六)加大经费保障.............................................5

参考文献..........................................................5

小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国际刑罚趋于轻缓化,刑事法律也由“报应刑”向“恢复刑”转变,认为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犯罪的惩治不再是简单的恶恶相报,更多的是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挽救。因此以社区为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犯罪者的矫治工作日趋受到重视。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蕴含着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价值,起到缓冲犯罪恶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这也正符合当前我国政法系统推行的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自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推行到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法律依据、执行主体、规则运作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从工作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不够完善,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面临着种种难题。由此种种而造成在对犯罪者的教育、挽救和回归方面并不令人乐观,尚有许多不足,亟需加强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在于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要实现社区矫正的任务,必须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同时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我国近年来借鉴国际先进刑罚理念,适应国内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实行的一种新的行刑方式。它与监内刑罚执行相对应,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我国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理由有4点:

1.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是刑罚执行;

2.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和对象,都是触犯了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

3.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刑事惩罚性质,例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要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要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和汇报思想,要认真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安排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本人外出、迁居都要经过批准。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不得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对违反监管规定者要进行处罚等等。

4.社区矫正同监内刑罚执行根本目的一致,都是通过实施刑罚措施,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1.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2.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功能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3.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使其形成健康人格,将其塑造成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身份顺利回归社会的新人。

4.感化功能。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的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和解困帮扶。使其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心理教育、心理危机干预方面。通过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6.控制功能。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有效监控之下,防止其重新的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监狱矫正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暴露,人性化矫正的观念日益深入、普及,我国结合自身社会发展的实际并借鉴外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因素,在摸索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以**街道为例,全街道现共有社区在教人员*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人,暂予监外执行*人;在2012年7月调查中发现脱管、漏管达*人次;重新犯罪*人次。脱管、漏管问题相当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同时也暴露出社区矫正中的诸多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遵照。目前,我们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主要是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各地出台的一些零散规定,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又无对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同时法律也无具体的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则,也导致实际执法中法律依据不充分,给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监督的机关则是渐渐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就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与工作主体不协调。在这种双格局的情形下,容易导致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的混乱。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确实也探索开展这项工作,但是更多的地方并没真正开展。在很多地方的乡镇基层,公安派出所干脆将原本由其负责的基本监管工作也撒手不管,认为既然司法局要管就管到底,出现了互相推诿现象。司法行政

部门执行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又往往于法无据,只见诸于一些领导讲话以及本部门一些文件,并无法律权威性,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不具强制执法权,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具有强制管理手段和威慑力,容易造成脱管、漏管、无人监管,此情形破坏了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再加上社区矫正需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付出,出力不讨好,基层司法所也就能推就推,这样造成了就连以前一些对监外执行罪犯最基本监管活动也少开展,更加谈不上其他有效形式的社区矫正活动了,对社区服刑者的教育、矫正也只是空谈。

(三)监管工作不完善

目前,在很多地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来承担,村(居)委、街道办予以配合,这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1.机构不完整。

当前一些司法行政机关设有相应的社区矫正监管的机构以及领导小组,但是基层司法所就很少再设有专门的监管组织了,只是要求村(居)委、街道办予以配合,但社区居民实行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他们承担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任务是不太现实的。

2.人员力量偏弱。

基层司法所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大多为1至2人,有的乡镇街道甚至连一个人都没有,且司法所职责繁杂,对现有工作已不堪重负,根本无力再承担起要求严、标准高的犯罪矫正工作。如**街道司法所只有8名人员,要承担社会调解、化解纠纷、维稳工作、法律宣传、信访接待以及安置帮教等,还要负责对全街道35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矫正工作,确实力不从心,因此对于日常的社区矫正监管只能流于形式或者疏于过问,要实现将罪犯改造好的目标也就只能靠社会舆论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觉性了。

3.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部门交接不完全、监管乏力以及罪犯不想、不愿接受监管,因此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严重,再加上外地判处的监外执行罪犯不回来报到,对社区服刑者的监管形势也就更加严峻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监外服刑人员长期外出,甚至连联系都联系不到,也不知道去到那里,干什么,完全失管,甚至于重新犯罪。

4.矫正内容空泛,矫正措施不落实。

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结构,只有主刑的管制和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方法属于社区矫正的刑种,这两种刑罚方法在国外的社区矫正中基本未涉及。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执行内容又过于空泛,执行措施不具体,在源头上就制约了社区矫正的适用,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刑罚观念保守

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而重刑主义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报复主义的刑罚观依然影响深远,刑罚就意味着监禁,绝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是犯了罪,被判了刑就应当被关进监狱,他们在观念上很难接受将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社会大众还是普遍感觉让服刑者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工作、行动自由,就算这些人没有再重新犯罪,也会产生不安全感。同时,对矫正对象从一定程度上还是会有所岐视,这不仅不利于对社区服刑者的监管,而且会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和轻视法律权威,也将严重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五)履行法律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是刑罚执行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完整、统一、合理的适应我国社

区矫正工作程序尚在研究探索中,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工作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无具体程序可操作,在这种条件下检察监督工作显然很难做到规范和统一。

(六)经费保障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司法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有相应的财力来保障其工作顺利进行。但实际上普遍出现财力吃紧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原来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现在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但原先国家拨付给公安机关的经费却没有相应的转移到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基本上由地方财政临时拨付和司法行政机关自筹,这点经费对于责任大、任务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显然不够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在客观上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总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必须做好犯罪者的教育工作,恢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在推行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况且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前期投入大,出成果慢,因其蕴含着巨大的人文价值和降低监禁刑成本的经济价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应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社区矫正基层组织的执法和管理,要加强日常检察和指导,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应对社区矫正组织给予更多、更具体和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积极探索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我们认为,针对当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完善立法、明确主体,强化责职、加强监督、增强投入等方面作出改进和完善。

(一)健全法制,明确主体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有法可依,而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所以在实践过程中裹足不前,要想健康有序推进社区矫正,首先必须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建议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执法主体、适用对象和条件、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矫正机关的组织机构、矫正机关和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奖惩制度、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我们认为,基于基层执法现实,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实践,从基层司法所人员力量、执法力度、执法效果等方面考虑,目前,由基层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不适宜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因此,笔者以为,应从立法上明确以公安派出所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司法所辅助,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是因为,从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司法体系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公安机关人员警力、治安监控力、执法强制力等的无可替代优势,实现对监外执行人员有效的,强有力的严格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的监外考察监管秩序,同时,发挥基层司法人员贴近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特点,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从而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符合实际、系统完备、工作高效的法律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二)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组织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来进行监管和教育矫治。首先是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如县级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监管考察小组,统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受和监管,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其次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加基层矫正机构力量,向社会招募一些具有心理学、法律、教育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例如抽调公安、监狱干警,专门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建立一支由社会各单位和专业人才组成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街道、村(居)委为有需要的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宣传法律、与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等。再次是对于将投入社区的服刑人员可集

中管束一段时间进行集中教育和强制其在考验期内按刑期的长短完成一定有差别的公益活动。最后是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责。实行责任到人原则,密切联系社区服刑者的家属、所在村(居)委和周边群众以及加强和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社区服刑者的矫正教育情况。

(三)创新矫治方式,落实矫正效果

我们认为,对于矫正对象,不能一味强调“管”、“训”、“罚”,也不宜过度拔高“思想教育”的作用,相反,我们认为,应该大胆创新矫治方式,要在一定程度上从生活、就业、经济等方面对他们给予关注,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从业、居住、基本生活条件,使他们感受社会善良、道义一面,让他们重新确立正确人生方向,从心灵深处真正改邪归正,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刑罚观念转变

重刑镇压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治本,转变重刑观念下的刑事政策,根据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化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以建立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现实的科学刑事政策就应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刑罚的轻缓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的提倡和推行无疑是符合当代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行的,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已有数年,但是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内涵的人还为数不多,社区矫正工作也只在社区矫正内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则是根本不知道,更别说支持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了。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范围过窄,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电视、讲座形式、以案释法、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让公众明白监禁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方式,应宽容地对待犯罪者,容忍他们在社区中服刑并接受教育、矫正恶习,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动作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介入和实施程序,真正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将监禁型改变成非监禁型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重点,严格审核非禁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非禁刑的不正确适用和过度滥用,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防止职务犯罪的产生。对于在监外服刑人员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大胆拓展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工作职能,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发挥驻镇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主动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加强联系、配合和协调,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加大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降低国家监禁的成本,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矫正质量,但因认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短缺,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保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将该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同时也可借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社区矫正的经验,向社区服刑人员收取管理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

参考文献:

1、张凯、姚宏科著:《社区矫正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2、胡赪著:《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监所研究》

3、戴群策著:《社会服务刑的设置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4、贾晓文著:《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行政与法》

5、陈锦丽著:《刑罚轻缓化——当前社会刑罚观念的重新解读》,东方法治网,2010年7月21日


相关文章

  • 085208电子与通信工程
  • 后四位 姓名 性别 导师姓名 总分数学专业考试方式351 54 71118 0 0 0 0374 47 81122 0 0 0 0343 58 70107372 55 71126381 67 79116387 52 74126403 61 ...查看


  • 教务字贵州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程
  • 教务字(2006)45号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程(修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训练学生初步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修 ...查看


  •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套表
  •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表填写说明 一.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工作套表由七个表格组成,要求套表填写完后均放入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袋存档.七个表格名称如下: 表1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正 ...查看


  • 安徽自考本科类专业及课程详情
  • B082208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1 C050201英语(本科段)考试计划 安徽大学 . .................................... ...查看


  • 2015年专科生考研学校
  • 2015年专科生考研学校 院校名称 院校代码 是否211 是否34所 同等学历要求 北京大学 10001 是 是 四级 需发表论文 需进修本科段所有课程 人民大学 10002 是 是 四级 需发表论文 清华大学 10003 是 是 四级 需 ...查看


  • 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的对策思考
  • 2008年第10期(总第213期) 学术论坛 ACADEMICFORUM (Cumulatively NO.10,2008 NO.21 3) 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的对策思考 柯颖 [摘要]毕业论文教学是高校本科教育的重要一环,是对学生本 ...查看


  •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系列材料]
  •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系列材料> 目 录 1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程序„„„„„„„„„„„„„„„„„„„„1 2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格式与规范„„„„„„„„„ ...查看


  • 招收专科生考研的学校
  • 招收专科生考研的学校 - 招收研究生的学校2009-10-06 专科生考研 专科生考研可报什么学校 随着本科生扩招数量越来越多,以及专升本考试的普及化, 现在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限制或者拒绝专科或者同等学力考研, 包括一些以前公认实力较弱或者 ...查看


  • 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一.论文(设计)封面 230克淡兰色羊皮卡纸作封面,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论文扉页格式 题目 (小二号,黑体) 完成日期: 指导教师签字: 答辩小组成员签字: 三.摘要格式 1.中文摘要 题目 摘 ...查看


  • 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形成与评价-本科论文质量
  • 一.背景与意义 1.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分析(简评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进展情况,500字内) 毕业论文是一个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教学过程,是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关键一环.教育部在2004年曾做出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