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造船合同
及还款保函中仲裁
时效规定
作者:崔子伟律师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
造船合同一般规定仲裁而非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如果买方取消或终止造船合同,合同对卖方提起仲裁程序以争议买方取消和/或终止上述合同的时效也有具体规定。
近日国内一家造船公司与海外船东之间的一起解除造船合同纠纷中,该案的英国主审法官被要求审议是否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就买方取消和/或终止造船合同的行为提请仲裁,而卖方就此被禁止提起诉讼。
本案事实
造船合同通常采用传统的合同形式,除约定其他事项外,合同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这些款项的性质一般是预付款,在取消合同的情况下,卖方需要向买方返还全部预付款并支付这些预付款的利息。卖方取得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还款保函,以获得退款保证。在超出合同规定时间交付船舶延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本案造船合同规定,如果买方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买方有权依据还款保函规定要求卖方返还买方分期支付给卖方的预付款。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终止或解除造船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起仲裁。如果卖方依照上述规定提起仲裁程序,则卖方可以不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造船款项,直到有利于买方仲裁裁决生效(或如果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则至法院的有利于买方的最终判决之日)。在退还有关造船款项后,造船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债务应完全解除。
不寻常的是该造船合同第13条。13.1条和13.2条规定有关船舶建造纠纷应提交船级社总部或伦敦仲裁。然而,第13.3提款进一步规定,不属于13.1和13.2条款的纠纷,应提交英国法院管辖。
根据该造船合同,买方支付了前四期分期付款,同时一家中国银行开出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还款保函。还款保证的条款还规定,如任何一方在保函失效前提起仲裁,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至有利于买方的最终裁决发布之日后90天或如果上诉,则在有利于买方的最终法院判决发布之日后90天。
2010年2月2日,买方通知卖方,他们据此根据合同第10条因延迟交付而行使其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的权利。
虽然卖方质疑买方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的权利,但卖方直至在合同第10条规定的30天之后才提起仲裁程序,由此,买方抗辩称卖方的诉求已过时效。
但是,卖方辩称,未能及时对买方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行为提起仲裁程序不能禁止其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仅仅是排除了以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换句话说,即使卖方被禁止提起仲裁,但他们诉请本身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他们仍然有权在英国法庭提起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判定买方胜诉,作出如下认定:
1,一方未能遵守合同时效提请仲裁是“诉请禁止”而不仅仅是“救济禁止”; 2,买方的还款权利要求只能因卖方在30日内开始仲裁程序而被延迟,也仅仅是在仲裁中,卖方才可以对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
3,根据第10条规定,分期支付价款的还款将使当事各方所有义务解除。如果买方收到还款还需要承担责任,则这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4,很难辨别允许卖方在30天内提出仲裁或,因选择或懈怠,在30天后6年以内提起诉讼有何商业目的;
5,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如卖方未能根据造船合同规定的时效提起仲裁而其诉讼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6, 未能提起仲裁不能使13.3条款下的管辖协议仍具效力。13.3条款仅是对第10条和第13条仲裁机制以外争议的一个兜底条款。
律师建议
造船合同的很多关键条款及随附的还款保函均将仲裁作为默认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规定了争议发生时应遵循的解决程序,本案判决说明了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效内提起仲裁,不论是因为自行选择或疏忽,均导致该方的诉请因时效已过而被禁止。
法院在上述问题上的强硬立场,突出了当事人仔细审查造船合同和还款保函条款的至关重要,造船合同的当事人应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严格审查合同条款,遵守合同所规定的提起仲裁的时效,以确保能够依法提请仲裁。
正确理解造船合同
及还款保函中仲裁
时效规定
作者:崔子伟律师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
造船合同一般规定仲裁而非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如果买方取消或终止造船合同,合同对卖方提起仲裁程序以争议买方取消和/或终止上述合同的时效也有具体规定。
近日国内一家造船公司与海外船东之间的一起解除造船合同纠纷中,该案的英国主审法官被要求审议是否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就买方取消和/或终止造船合同的行为提请仲裁,而卖方就此被禁止提起诉讼。
本案事实
造船合同通常采用传统的合同形式,除约定其他事项外,合同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这些款项的性质一般是预付款,在取消合同的情况下,卖方需要向买方返还全部预付款并支付这些预付款的利息。卖方取得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还款保函,以获得退款保证。在超出合同规定时间交付船舶延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本案造船合同规定,如果买方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买方有权依据还款保函规定要求卖方返还买方分期支付给卖方的预付款。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终止或解除造船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起仲裁。如果卖方依照上述规定提起仲裁程序,则卖方可以不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造船款项,直到有利于买方仲裁裁决生效(或如果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则至法院的有利于买方的最终判决之日)。在退还有关造船款项后,造船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债务应完全解除。
不寻常的是该造船合同第13条。13.1条和13.2条规定有关船舶建造纠纷应提交船级社总部或伦敦仲裁。然而,第13.3提款进一步规定,不属于13.1和13.2条款的纠纷,应提交英国法院管辖。
根据该造船合同,买方支付了前四期分期付款,同时一家中国银行开出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还款保函。还款保证的条款还规定,如任何一方在保函失效前提起仲裁,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至有利于买方的最终裁决发布之日后90天或如果上诉,则在有利于买方的最终法院判决发布之日后90天。
2010年2月2日,买方通知卖方,他们据此根据合同第10条因延迟交付而行使其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的权利。
虽然卖方质疑买方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的权利,但卖方直至在合同第10条规定的30天之后才提起仲裁程序,由此,买方抗辩称卖方的诉求已过时效。
但是,卖方辩称,未能及时对买方终止或取消造船合同行为提起仲裁程序不能禁止其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仅仅是排除了以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换句话说,即使卖方被禁止提起仲裁,但他们诉请本身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他们仍然有权在英国法庭提起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判定买方胜诉,作出如下认定:
1,一方未能遵守合同时效提请仲裁是“诉请禁止”而不仅仅是“救济禁止”; 2,买方的还款权利要求只能因卖方在30日内开始仲裁程序而被延迟,也仅仅是在仲裁中,卖方才可以对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
3,根据第10条规定,分期支付价款的还款将使当事各方所有义务解除。如果买方收到还款还需要承担责任,则这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4,很难辨别允许卖方在30天内提出仲裁或,因选择或懈怠,在30天后6年以内提起诉讼有何商业目的;
5,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如卖方未能根据造船合同规定的时效提起仲裁而其诉讼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6, 未能提起仲裁不能使13.3条款下的管辖协议仍具效力。13.3条款仅是对第10条和第13条仲裁机制以外争议的一个兜底条款。
律师建议
造船合同的很多关键条款及随附的还款保函均将仲裁作为默认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规定了争议发生时应遵循的解决程序,本案判决说明了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效内提起仲裁,不论是因为自行选择或疏忽,均导致该方的诉请因时效已过而被禁止。
法院在上述问题上的强硬立场,突出了当事人仔细审查造船合同和还款保函条款的至关重要,造船合同的当事人应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严格审查合同条款,遵守合同所规定的提起仲裁的时效,以确保能够依法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