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证合同不应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融资租赁保证合同不应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1993年A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棉纺厂(以下简称B工厂)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由A公司从国外引进一套棉纺设备租给B工厂使用。租金总额为56万美元,分四年八次等额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C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租赁合同担保条款规定:在B工厂不能按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缴付其应付的租赁费及其他款项时,C公司无条件代B工厂向A公司支付包括迟付利息在内的租赁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担保书约定:保证归还承租企业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租赁费,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承租所欠包括迟付利息在内的到期租赁费、购买外汇额度和一切有关的费用。租赁合同担保条款与担保书都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1998年5月15日租期界满,A公司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B工厂虽经数次催索,无力按期还租,C公司也拒不履行担保责任。1998年12月,A公司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代承租人偿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审理期间,A公司与B工厂的主债务数额经仲裁裁决确认。C公司辩称:由于合同约定租金分期支付,我公司的担保也应是分期担保,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该分段计算;A公司从未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仅应对1998年12月以前的两年即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的租金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1.《担保法》是否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2.本案保证是否属于连带保证

3.本案租金分期支付,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

4.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是否也中断

评点与依据:

1.本案保证行为发生于1994年,《担保法》不是应当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2.本案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担保条款规定,保证人在承租人不能按约给付款项时,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和担保函的约定无条件代替清偿。本案担保函与租赁合同担保条款共同构成本案担保合同。虽然本案保证合同不带有“连带保证”字样,但具备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特征,能产生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在接到索偿通知后十四天内即应履行清偿责任,这是凭索即付式连带保证责任。

3.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使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即胜诉权)的时效。时效期间因债权人主张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等而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融资租赁合同交易特点是两个合同三方

当事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指定向卖货方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件,再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分期以租金形式偿还出租人融资款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应自(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在效力、范围、履行上都从属于主合同。本案主债务人承担的是不可分债务的总体还款责任,作为全额债务担保人,C公司对全部租金负有整体担保责任,时效期间同样不能分割开来分段计算。本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5月15日最后一期租金届满后起算。A公司对C公司的保证纠纷诉讼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C公司应当对全部八期租金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4.规定第29条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本案所涉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A租赁公司历年对B工厂追索欠租,因此,C公司保证之债诉讼时效于历年追索时也已同时中断,租赁公司对被告C公司的诉讼不存在时效瑕疵。

鑫兴律师事务所 乐沸涛律师

融资租赁保证合同不应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1993年A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棉纺厂(以下简称B工厂)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由A公司从国外引进一套棉纺设备租给B工厂使用。租金总额为56万美元,分四年八次等额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C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租赁合同担保条款规定:在B工厂不能按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缴付其应付的租赁费及其他款项时,C公司无条件代B工厂向A公司支付包括迟付利息在内的租赁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担保书约定:保证归还承租企业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租赁费,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承租所欠包括迟付利息在内的到期租赁费、购买外汇额度和一切有关的费用。租赁合同担保条款与担保书都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1998年5月15日租期界满,A公司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B工厂虽经数次催索,无力按期还租,C公司也拒不履行担保责任。1998年12月,A公司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代承租人偿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审理期间,A公司与B工厂的主债务数额经仲裁裁决确认。C公司辩称:由于合同约定租金分期支付,我公司的担保也应是分期担保,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该分段计算;A公司从未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仅应对1998年12月以前的两年即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的租金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1.《担保法》是否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2.本案保证是否属于连带保证

3.本案租金分期支付,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

4.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是否也中断

评点与依据:

1.本案保证行为发生于1994年,《担保法》不是应当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2.本案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担保条款规定,保证人在承租人不能按约给付款项时,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和担保函的约定无条件代替清偿。本案担保函与租赁合同担保条款共同构成本案担保合同。虽然本案保证合同不带有“连带保证”字样,但具备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特征,能产生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在接到索偿通知后十四天内即应履行清偿责任,这是凭索即付式连带保证责任。

3.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使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即胜诉权)的时效。时效期间因债权人主张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等而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融资租赁合同交易特点是两个合同三方

当事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指定向卖货方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件,再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分期以租金形式偿还出租人融资款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应自(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在效力、范围、履行上都从属于主合同。本案主债务人承担的是不可分债务的总体还款责任,作为全额债务担保人,C公司对全部租金负有整体担保责任,时效期间同样不能分割开来分段计算。本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5月15日最后一期租金届满后起算。A公司对C公司的保证纠纷诉讼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C公司应当对全部八期租金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4.规定第29条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本案所涉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A租赁公司历年对B工厂追索欠租,因此,C公司保证之债诉讼时效于历年追索时也已同时中断,租赁公司对被告C公司的诉讼不存在时效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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