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岭南谪宦类型分析

作者:张其凡金强

学术研究 2004年03期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3-0100-04

  对获罪官员进行贬谪或编配,是宋朝政府处置犯官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贬谪之地,则以岭南居多。对于宋代的黜降法,一些学者已经做了专题研究,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注: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73-384页,探讨了徒流编配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规则;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66-491页,对黜降法的适用范围、主要类型以及遭黜降官员的管理做了系统的探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1-129页,研究了黜降法作为一种行政处罚,配合刑事制裁的运用情况,第222-254页则集中分析了作为刑罚制度的编配法的实施情况。)但是具体到贬谪官员类型分析方面,探讨得尚不够深入。本文拟以宋代被贬谪岭南的官员为研究对象,从黜降法的角度去分析,揭示出宋代岭南谪宦(注:明代所修地方志,往往以《流寓传》系贬官和流人。阮元修《广东通志》立《谪宦录》,下分谪宦(当为左降官)、安置、流徒(当为编配和流窜者)和编管四类。其后修志者乃因之。笔者认为,《流寓传》主要系寓居者,而寓居者不一定是官宦,另外也不一定是因为犯罪,故不若“谪宦”较为准确贴切;同时阮元对谪宦的分类大体上符合宋代犯官遭受贬黜和编配的情况,于是因袭其“谪宦”之名。)主要类型。或有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贬官类

  贬官主要是对差遣的降低,包括外放岭南诸州知州、监岭南坊场仓库税务、甚至是某州司户参军。当然降低差遣级别,往往也伴随着追官和落职的处分,本文则仅仅讨论其实授的岭南各州军差遣。宋代把京朝官贬知岭南州军的例子很少,绍圣元年,苏轼曾被黜知英州,但未及到任,即被责惠州安置。因此贬官类多是责监岭南坊场仓库盐酒和贬为岭南各州司户参军。

  责监岭南场务者,因是实际差遣,所以不同于散官虚衔,必须当地有盐矿场茶酒务等。据笔者所见,责监岭南场务者,主要集中在广州、英州、浔州、高州和邕州。如熙宁五年八月,唐坰以论王安石用人变法非是,渎乱朝仪,贬潮州别驾,安石言坰素狂,不足深责,乃改监广州军资库。(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37,中华书局,第5778页;(元)脱脱《宋史》卷327,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10552页。)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以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书直谏,斥和议,除名,昭州编管;壬子,改差监广州都盐仓。(注:《宋史》卷29,第537页;而(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23,第44页及卷125,第1页,皆言胡铨监昭州盐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据杨万里《诚斋集》卷118言,当为监广州都盐仓。)而广州的盐场在岭南的地位十分突出,史载“广州东莞、静康等十三场,岁鬻二万四千余石,以给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军。”(注:《宋史》卷183第4466页。)查地图,可见宋代广州出名的盐场有静康、大宁、归德、黄田、东莞、海南、金斗、都斛、海晏等。(注:《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34-35页。)宋代酒实行专卖,“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注:《宋史》卷185第4513页。)浔州和英州的酒务较为有名,绍兴元年和三年,韩璜和盂揆都曾责监浔州税。(注:《宋史》卷26,第492页;《系年要录》卷67,第22页。)任守忠和家愿曾谪监英州酒税。(注:《宋史》卷468第13657页、卷390第11950页。)英州的铜场在岭南乃至全国的地位都比较重要,广东漕司曾奏:“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皆并入英之清溪场”。(注:《宋史》卷185第4527页。)李璆曾因反对联金取燕地而被责监英州清溪镇。(注:《宋史》卷377第11654页。)广西是宋代的主要盐产地之一,张舜民在灵武诗中有“白骨似沙沙似雪”,及官军斫受降城柳为薪之句,坐谪监邕州盐米仓。(注:《宋史》卷347第11005页。)绍兴二十六年,右朝奉郎林一飞坐指使林东追谄秦桧,上书狂妄,责监高州盐税。(注:《宋史》卷31第584页。)宋代被责监岭南场务者,因有实际差遣,其境遇还比较好,从其诗文中反映来看,并无逐臣心态。但是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以罪谪监当者,监司勿得差权亲民官”。(注:《宋史》卷304第10070页。)

  二、编配类

  宋代刑名仍沿用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了很大的变化。另外,宋代又制定了一些新刑种,如编配。编配包括编管、羁管,以及配牢城,它并不是针对犯官而设的刑罚,但是有宋一代许多官员因获罪而编配岭南。编管和羁管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犯官在行政处分的同时,送远恶州军进行监督管制和人身自由上的限制,只是程度有轻重之别,羁管稍重,编管次之。编管和羁管在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往往并提,可见其大同小异。有学者认为:“羁管是以囚禁为主的管制方法,主要用于处罚宗室罪情严重者”,(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208页。)似有不确之处。笔者检阅《宋史》,共出现“羁管”21处,其中实际羁管者有22人次,无一例是宗室。编管羁管岭南者多除名,史称:“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注:(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4页,丛书集成初编本。)编管羁管人由于有罪在身,所以都要由官府派人押送解往管制之地,并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诸配流编管羁管者断讫,节录所犯及以随行家属财物数、住家之所具载于牒,元是命官不录家属财物付部送人,仍给行程历经,由县镇批书月日,病者仍保明……入别路界者,所至州县,即时申提点刑狱司检察,至所隶州受讫回报元断官司,若未至而身死或逃亡,随处受牒点检仍报元断,若住家及所隶州。”(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6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部送犯官,一般是乘驿而往,所以路上衣食问题的解决,由当地仓驿供给,对此,宋代法律作了明文规定:诸编管羁管应部送者“皆给沿路口券,所过仓驿,即时勘支。”(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8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赵宋王朝总体上倾向于仁义,即使对犯官,也体现出一定的人道,如“诸配流编管羁管人在道闻祖父母父母丧及随行家属有病或死若产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给住程假”,“编管罪人有疮病或孕未决者,可缓行”。(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8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但是在权臣当道时,对不附己者大肆打击,远窜岭南,而上下秉承风旨,落井下石,绍兴八年十一月,枢密院编修官胡铨因反对和议,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昭州编管,永不收叙,令临安府望使臣兵级押发前去,俟到,具月日闻奏。时铨妾孕,临月,遂寓湖上僧舍,欲少迟行,而临安已遣人械送贬所。(注:《系年要录》卷123第27页。)

  编管羁管人在隶地一般要住在当地官府的厢房内,也可租赁房屋居住,但有厢军监视。宋代法律规定,“诸责降安置及编配羁管人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而有些情节严重者则要求“常切拘管讥察,不得令出城及宾客书问往来,仍月具存在申尚书省”。(注:《系年要录》卷179第22页。)编管羁管人必须定期向所在地方长官报到,称之为“呈身”,北宋时,“编管人每旬赴长吏厅呈身”,(注:《长编》卷507第12086页。)南宋时,法律规定,“诸编管羁管人月赴长吏厅呈验,元系品官,若妇人元有官品封邑者,所居厢止具见管状申”。(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编管羁管岭南的犯官在隶地还有一定的学术活动,包括著书立说和在人作保的情况下授徒自给,如陈瓘编管廉州时曾著《合浦尊尧集》,胡铨窜吉阳军时,“黎酋闻邦衡名,遣子就学”。(注:(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第429页。)绍兴二十三年,高宗曾下诏:“诸州编管、羁管人,遵旧法,长吏月一验视,不许囚禁”。(注:《宋史》卷31第577页。)但是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编管羁管岭南的犯官往往是虎落平阳被犬欺,《容斋随笔》载:“卢多逊罢相流崖州,知州乃牙校,为子求昏,多逊不许,遂侵辱之,将加害,不得已,卒与为昏。绍兴中,胡邦衡铨窜新州,再徙吉阳,吉阳即朱崖也。军守张生,亦一右列指使,遇之亡状,每旬呈,必令囚首诣廷下。邦衡尽礼事之,至作五十韵诗,为其生日寿,性命之忧,朝不谋夕。”(注:(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第429页。)更有甚者,“囚禁锁闭,甚于配隶”。(注:《系年要录》卷164第10页。)编管羁管岭南人由于多为除名,因此丧失了俸禄,其在隶地的生活保障主要靠自给,而“贫(之)[乏]不能自存者,地分人保明申州审察不限时月,依乞丐人法,于常平仓给口食,男子非老疾者减半”,(注:《系年要录》卷164第10页。)淳熙三年赦令规定,“自今编管羁管人无保识者,本州口支米二升、钱二十文赡养。”(注:《宋会要·刑法》4之54。)编管日久,其中的多数人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恩赦得以量移和叙复。所谓“量移”,即“该恩原赦,则量移近里州军”;所谓“叙复”,即“被责之久,该恩叙复旧官”。((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5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宋代文献中多有犯官被编置岭南及其他地方,而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对编置则阙明文规定。编置有时和安置混淆,如赵鼎安置潮州,后移吉阳军,史称:“中丞詹大方诬其受贿,属潮守放编置人移吉阳军。”有时又和编管相混,如绍兴二十四年十二月,“(魏)安行编置钦州,(洪)兴祖编置昭州”。(注:《系年要录》卷167,第23页;《宋史》卷473,第13763页。)又如绍兴二十五年二月,“沈长卿勒停除名、送化州编管”。(注:《宋史》卷473,第13763页;又见《系年要录》卷168,第4页。)绍兴年间,张运拜刑部侍郎,曾建言:“诸编置不以赦原、不以荫论之类,失于太重。”(注:《宋史》卷404第12221页。)此处的“编置”则是编管和安置的合称。检阅《宋史》,共有“编置”17处,多为以上三种情形,或是“编管”的别称,或是“安置”的别称,或为二者的合称。故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刑罚的编置在宋代并不存在。

  宋朝把中唐以来的决杖配流和后晋的刺面之法结合在一起,创立了刺配法,该法杖、黥、流、徒四刑并用,是一个针对社会各阶层广泛使用的新刑种。官吏犯赃贷死者多适用此法,被配岭南牢城者比比皆是,因此讨论岭南谪宦,不得不对此加以关注。北宋初年,“命官犯罪当配隶者,多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多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注:《长编》卷8第189页。)随后宋朝对犯官施行配法渐渐呈现宽宥的趋势,仁宗明道二年诏书曰:“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外州编管”。(注:《宋史》卷201第5017页。)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命官犯赃而编管的办法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尤其在南宋高宗朝,命官犯赃被杖脊、黥配又显上涨之势。绍兴三年三月,东流令王鲔坐赃抵死,除名,编管新州。史家为此感叹:“自是赃吏罕复黥配矣。”(注:《系年要录》卷63第15页。)后虽于绍兴七年以“朝廷钦意”不复黥配,(注:(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22,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别藏本,第4页。)但对官吏犯赃被配岭南牢城的案例仍然有,如绍兴十四年八月,右承议论郎万俟允中贷死、配贵州,坐从使金国日以禁物博厚利故。(注:《系年要录》卷152,第7页。)

  

  三、安置和居住类

  “安置”之名,唐已有之。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年)赦令言:“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宜量移近处。”(注:(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85,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7页。)唐代安置即流徙,并非常制。宋代始有安置之法,它和居住都是针对获罪命官而设置的刑罚,宋人张端义说:“安置待宰执、侍从;居住待庶官。”(注:(宋)张端义:《贵耳集》卷上,丛书集成初编本,第20页。)可见,安置法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宰执、侍从官,其规格较高。考诸安置岭南的犯官皆曾为宰执、侍从官,而待制以下的获罪官员很少有被安置者。由此可见,张端义所言大体符合实际。安置者一般不除名,多授散官,因此宋人言:“散官则安置,追降官分司则居住,祖宗制也”。(注:《宋史》卷409第12327页。)宋代散官共有十等,而安置者常授的主要是节度副使、节度行军司马、团练副使和州别驾四种。由于受安置处罚的主要是高级官员,所以他们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到安置地不必押解,只需使臣护送前往即可,在安置地也不必住在官府的厢房里,可赁屋而居,也可自建房屋。安置人无须“呈身”,但是也需“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另外,由于安置人多被赋以不厘务散官,所以尚有一定的俸给,其经济条件要比编管者好一些。

  另有责授司户参军而安置者,因为司户参军不在十等散官之中,所以有必要稍费笔墨加以探讨。被贬司户参军的多为曾任宰执者。如乾兴元年二月和七月,分贬寇准和丁谓为雷州司户参军和崖州司户参军。(注:《宋史》卷9第176页。)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丁巳,贬章惇为雷州司户参军,员外安置。(注:《宋史》卷19第361页。)崇宁二年五月丙戌,贬曾布为廉州司户参军。(注:《宋史》卷19第367页。)(曾布并未到廉州,当时安置衡州)另有几位曾任宰执者死后被追贬岭南州军的司户参军,如绍圣四年四月,王珪被追贬为万安军司户参军,崇宁元年九月,李清臣由武安军节度副使被追贬为雷州司户参军,绍圣初,司马光由清远军节度副使被追贬崖州司户参军。绍圣元年,吕公著被追贬建武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司户参军。宋《元祐令》定上州司户参军从八品,中下州从九品,(注:(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1,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第40页。)并有薄俸,料钱为七贯,(注:《宋史》卷171第411l页。)因此苏辙在《送章户椽赴澧州》诗中说道:“禄养胜躬耕”,(注:(宋)苏辙:《栾城集》卷13,大东书局,1936年,第64页。)宋代被贬司户参军者,当不再署理户籍赋税之掌,仅仅等同于一散官,但较之别驾、司马等谪散官,级别还有低,《老学庵笔记》载:“故事:谪散官虽别驾、司马,皆封赐如故……至司户参军,则夺封赐。故世传寇莱公谪雷州,借录事参军绿袍拜命袍短纔至膝。又予少时,见王性之曾夫人言,曾丞相谪廉州司户,亦借其侄绿袍拜命。”(注:(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8,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103页。)被贬司户参军者到贬谪地时当是乘驿而往,无人解送,所以寇准在南窜路上曾作《临海驿夏日》:“岭外突蒸当盛暑,雨余新馆觉微凉。”其在贬谪地当是居住在当地官署里,寇准在雷州有《海康西馆有怀》诗,(注:寇准:《忠愍公诗集》卷下;《全宋诗》卷91,第1034页。)丁谓在崖州也赋诗“吏人不见中朝礼,麋鹿时时到县衙。”(注:《全宋诗》卷101,第1148页。)

  居住法是宋代惩罚犯官的最轻手段,宋人称:“被责者凡云送甚州居住,则轻于安置也。”(注:(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4页,丛书集成初编本。)居住官有几种类型,包括除名勒停居住、追官勒停居住、责授散官居住、责授分司居住和提举宫观居住。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名居住的例子绝少,大多数居住官仍然享有优厚的俸禄,他们在谪居地无人监管,享有很大的人身自由。居住法的受惩戒者多居内地州军,或者是任便居住,往往不必过岭。但也有岭南居住的一些例子,而且主要是追官勒停居住和责授散官居住两种类型。如绍兴二年三月壬辰朔,贬徐秉哲惠州,吴开南雄州,莫俦韶州,并居住。(注:《系年要录》卷52,第1页;《宋史》卷27,第496页。)宝庆二年三月,徐瑄追三秩、移象州居住。(注:《宋史》卷422第12621页。)端平元年五月庚子,诏梁成大再降授官,潮州居住。(注:《宋史》卷41第802页。)建炎初,李纲以郑望之张皇敌势,沮损国威,以致祸败,贵海州团练副使,连州居住。(注:《宋史》卷373第11555页。)绍兴十二年八月,张浚以上疏论时事,落节钺,连州居住。(注:《宋史》卷30第565页。)张思正降授武功大夫、廉州刺史、韶州居住。(注:《系年要录》卷46第5页。)另有被责令岭南居住的是犯官家属,如刘挚贬死新州,其家属令于英州居住;(注:《长编》卷493第11705页。)张宪与岳飞一同被害,其妻子分送封州、程江、兴化军居住。(注:《系年要录》卷147第1页。)从总体上看,岭南谪宦适用居住法并不普遍。

  当然,如果遵循不同的分类标准,宋代岭南谪宦会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如从谪宦的文化能量和对岭南发展的促进作用来讲,有文化巨人和无名之辈两类;按照谪宦的政治操守,可以将其分为刚直不阿型、闲云野鹤型和趋炎附势型;按照谪宦的谪居心态来分,则有孤愤型、超脱型、现实型三类。限于篇幅,本文对以上分类标准和谪宦类型不能作一一探讨,主要是从黜降制度的层面加以考察,实际上,谪宦的文化能量、政治操守、文化人格和谪居心态都与黜降类别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其他层面的分类都是从黜降分类中派生出来的。这是因为黜降类别的不同,其经济状况、生存环境和人生境遇会随之不同,而这会直接影响到谪宦的心态和行为。比如说配牢城者,由于丧失了人身自由,即使其学富五车,也不可能在岭南留下一丝文迹。因此,从黜降制度探讨宋代岭南谪宦类型,对于谪宦的文化能量、政治操守、文化人格和谪居心态的研究不无意义,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考察不同类别的谪宦在岭南的心理倾向、学术创作、政治活动及其对岭南经济文化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而这并非一篇文章所能解决,本文就此打住。

作者介绍:张其凡,暨南大学古籍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强,暨南大学古籍所博士生,广东广州,510632。

作者:张其凡金强

学术研究 2004年03期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3-0100-04

  对获罪官员进行贬谪或编配,是宋朝政府处置犯官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贬谪之地,则以岭南居多。对于宋代的黜降法,一些学者已经做了专题研究,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注: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73-384页,探讨了徒流编配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规则;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66-491页,对黜降法的适用范围、主要类型以及遭黜降官员的管理做了系统的探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1-129页,研究了黜降法作为一种行政处罚,配合刑事制裁的运用情况,第222-254页则集中分析了作为刑罚制度的编配法的实施情况。)但是具体到贬谪官员类型分析方面,探讨得尚不够深入。本文拟以宋代被贬谪岭南的官员为研究对象,从黜降法的角度去分析,揭示出宋代岭南谪宦(注:明代所修地方志,往往以《流寓传》系贬官和流人。阮元修《广东通志》立《谪宦录》,下分谪宦(当为左降官)、安置、流徒(当为编配和流窜者)和编管四类。其后修志者乃因之。笔者认为,《流寓传》主要系寓居者,而寓居者不一定是官宦,另外也不一定是因为犯罪,故不若“谪宦”较为准确贴切;同时阮元对谪宦的分类大体上符合宋代犯官遭受贬黜和编配的情况,于是因袭其“谪宦”之名。)主要类型。或有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贬官类

  贬官主要是对差遣的降低,包括外放岭南诸州知州、监岭南坊场仓库税务、甚至是某州司户参军。当然降低差遣级别,往往也伴随着追官和落职的处分,本文则仅仅讨论其实授的岭南各州军差遣。宋代把京朝官贬知岭南州军的例子很少,绍圣元年,苏轼曾被黜知英州,但未及到任,即被责惠州安置。因此贬官类多是责监岭南坊场仓库盐酒和贬为岭南各州司户参军。

  责监岭南场务者,因是实际差遣,所以不同于散官虚衔,必须当地有盐矿场茶酒务等。据笔者所见,责监岭南场务者,主要集中在广州、英州、浔州、高州和邕州。如熙宁五年八月,唐坰以论王安石用人变法非是,渎乱朝仪,贬潮州别驾,安石言坰素狂,不足深责,乃改监广州军资库。(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37,中华书局,第5778页;(元)脱脱《宋史》卷327,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10552页。)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以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书直谏,斥和议,除名,昭州编管;壬子,改差监广州都盐仓。(注:《宋史》卷29,第537页;而(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23,第44页及卷125,第1页,皆言胡铨监昭州盐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据杨万里《诚斋集》卷118言,当为监广州都盐仓。)而广州的盐场在岭南的地位十分突出,史载“广州东莞、静康等十三场,岁鬻二万四千余石,以给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军。”(注:《宋史》卷183第4466页。)查地图,可见宋代广州出名的盐场有静康、大宁、归德、黄田、东莞、海南、金斗、都斛、海晏等。(注:《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34-35页。)宋代酒实行专卖,“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注:《宋史》卷185第4513页。)浔州和英州的酒务较为有名,绍兴元年和三年,韩璜和盂揆都曾责监浔州税。(注:《宋史》卷26,第492页;《系年要录》卷67,第22页。)任守忠和家愿曾谪监英州酒税。(注:《宋史》卷468第13657页、卷390第11950页。)英州的铜场在岭南乃至全国的地位都比较重要,广东漕司曾奏:“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皆并入英之清溪场”。(注:《宋史》卷185第4527页。)李璆曾因反对联金取燕地而被责监英州清溪镇。(注:《宋史》卷377第11654页。)广西是宋代的主要盐产地之一,张舜民在灵武诗中有“白骨似沙沙似雪”,及官军斫受降城柳为薪之句,坐谪监邕州盐米仓。(注:《宋史》卷347第11005页。)绍兴二十六年,右朝奉郎林一飞坐指使林东追谄秦桧,上书狂妄,责监高州盐税。(注:《宋史》卷31第584页。)宋代被责监岭南场务者,因有实际差遣,其境遇还比较好,从其诗文中反映来看,并无逐臣心态。但是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以罪谪监当者,监司勿得差权亲民官”。(注:《宋史》卷304第10070页。)

  二、编配类

  宋代刑名仍沿用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了很大的变化。另外,宋代又制定了一些新刑种,如编配。编配包括编管、羁管,以及配牢城,它并不是针对犯官而设的刑罚,但是有宋一代许多官员因获罪而编配岭南。编管和羁管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犯官在行政处分的同时,送远恶州军进行监督管制和人身自由上的限制,只是程度有轻重之别,羁管稍重,编管次之。编管和羁管在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往往并提,可见其大同小异。有学者认为:“羁管是以囚禁为主的管制方法,主要用于处罚宗室罪情严重者”,(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208页。)似有不确之处。笔者检阅《宋史》,共出现“羁管”21处,其中实际羁管者有22人次,无一例是宗室。编管羁管岭南者多除名,史称:“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注:(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4页,丛书集成初编本。)编管羁管人由于有罪在身,所以都要由官府派人押送解往管制之地,并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诸配流编管羁管者断讫,节录所犯及以随行家属财物数、住家之所具载于牒,元是命官不录家属财物付部送人,仍给行程历经,由县镇批书月日,病者仍保明……入别路界者,所至州县,即时申提点刑狱司检察,至所隶州受讫回报元断官司,若未至而身死或逃亡,随处受牒点检仍报元断,若住家及所隶州。”(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6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部送犯官,一般是乘驿而往,所以路上衣食问题的解决,由当地仓驿供给,对此,宋代法律作了明文规定:诸编管羁管应部送者“皆给沿路口券,所过仓驿,即时勘支。”(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8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赵宋王朝总体上倾向于仁义,即使对犯官,也体现出一定的人道,如“诸配流编管羁管人在道闻祖父母父母丧及随行家属有病或死若产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给住程假”,“编管罪人有疮病或孕未决者,可缓行”。(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8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但是在权臣当道时,对不附己者大肆打击,远窜岭南,而上下秉承风旨,落井下石,绍兴八年十一月,枢密院编修官胡铨因反对和议,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昭州编管,永不收叙,令临安府望使臣兵级押发前去,俟到,具月日闻奏。时铨妾孕,临月,遂寓湖上僧舍,欲少迟行,而临安已遣人械送贬所。(注:《系年要录》卷123第27页。)

  编管羁管人在隶地一般要住在当地官府的厢房内,也可租赁房屋居住,但有厢军监视。宋代法律规定,“诸责降安置及编配羁管人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而有些情节严重者则要求“常切拘管讥察,不得令出城及宾客书问往来,仍月具存在申尚书省”。(注:《系年要录》卷179第22页。)编管羁管人必须定期向所在地方长官报到,称之为“呈身”,北宋时,“编管人每旬赴长吏厅呈身”,(注:《长编》卷507第12086页。)南宋时,法律规定,“诸编管羁管人月赴长吏厅呈验,元系品官,若妇人元有官品封邑者,所居厢止具见管状申”。(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编管羁管岭南的犯官在隶地还有一定的学术活动,包括著书立说和在人作保的情况下授徒自给,如陈瓘编管廉州时曾著《合浦尊尧集》,胡铨窜吉阳军时,“黎酋闻邦衡名,遣子就学”。(注:(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第429页。)绍兴二十三年,高宗曾下诏:“诸州编管、羁管人,遵旧法,长吏月一验视,不许囚禁”。(注:《宋史》卷31第577页。)但是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编管羁管岭南的犯官往往是虎落平阳被犬欺,《容斋随笔》载:“卢多逊罢相流崖州,知州乃牙校,为子求昏,多逊不许,遂侵辱之,将加害,不得已,卒与为昏。绍兴中,胡邦衡铨窜新州,再徙吉阳,吉阳即朱崖也。军守张生,亦一右列指使,遇之亡状,每旬呈,必令囚首诣廷下。邦衡尽礼事之,至作五十韵诗,为其生日寿,性命之忧,朝不谋夕。”(注:(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第429页。)更有甚者,“囚禁锁闭,甚于配隶”。(注:《系年要录》卷164第10页。)编管羁管岭南人由于多为除名,因此丧失了俸禄,其在隶地的生活保障主要靠自给,而“贫(之)[乏]不能自存者,地分人保明申州审察不限时月,依乞丐人法,于常平仓给口食,男子非老疾者减半”,(注:《系年要录》卷164第10页。)淳熙三年赦令规定,“自今编管羁管人无保识者,本州口支米二升、钱二十文赡养。”(注:《宋会要·刑法》4之54。)编管日久,其中的多数人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恩赦得以量移和叙复。所谓“量移”,即“该恩原赦,则量移近里州军”;所谓“叙复”,即“被责之久,该恩叙复旧官”。((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5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宋代文献中多有犯官被编置岭南及其他地方,而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对编置则阙明文规定。编置有时和安置混淆,如赵鼎安置潮州,后移吉阳军,史称:“中丞詹大方诬其受贿,属潮守放编置人移吉阳军。”有时又和编管相混,如绍兴二十四年十二月,“(魏)安行编置钦州,(洪)兴祖编置昭州”。(注:《系年要录》卷167,第23页;《宋史》卷473,第13763页。)又如绍兴二十五年二月,“沈长卿勒停除名、送化州编管”。(注:《宋史》卷473,第13763页;又见《系年要录》卷168,第4页。)绍兴年间,张运拜刑部侍郎,曾建言:“诸编置不以赦原、不以荫论之类,失于太重。”(注:《宋史》卷404第12221页。)此处的“编置”则是编管和安置的合称。检阅《宋史》,共有“编置”17处,多为以上三种情形,或是“编管”的别称,或是“安置”的别称,或为二者的合称。故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刑罚的编置在宋代并不存在。

  宋朝把中唐以来的决杖配流和后晋的刺面之法结合在一起,创立了刺配法,该法杖、黥、流、徒四刑并用,是一个针对社会各阶层广泛使用的新刑种。官吏犯赃贷死者多适用此法,被配岭南牢城者比比皆是,因此讨论岭南谪宦,不得不对此加以关注。北宋初年,“命官犯罪当配隶者,多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多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注:《长编》卷8第189页。)随后宋朝对犯官施行配法渐渐呈现宽宥的趋势,仁宗明道二年诏书曰:“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外州编管”。(注:《宋史》卷201第5017页。)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命官犯赃而编管的办法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尤其在南宋高宗朝,命官犯赃被杖脊、黥配又显上涨之势。绍兴三年三月,东流令王鲔坐赃抵死,除名,编管新州。史家为此感叹:“自是赃吏罕复黥配矣。”(注:《系年要录》卷63第15页。)后虽于绍兴七年以“朝廷钦意”不复黥配,(注:(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22,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别藏本,第4页。)但对官吏犯赃被配岭南牢城的案例仍然有,如绍兴十四年八月,右承议论郎万俟允中贷死、配贵州,坐从使金国日以禁物博厚利故。(注:《系年要录》卷152,第7页。)

  

  三、安置和居住类

  “安置”之名,唐已有之。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年)赦令言:“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宜量移近处。”(注:(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85,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7页。)唐代安置即流徙,并非常制。宋代始有安置之法,它和居住都是针对获罪命官而设置的刑罚,宋人张端义说:“安置待宰执、侍从;居住待庶官。”(注:(宋)张端义:《贵耳集》卷上,丛书集成初编本,第20页。)可见,安置法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宰执、侍从官,其规格较高。考诸安置岭南的犯官皆曾为宰执、侍从官,而待制以下的获罪官员很少有被安置者。由此可见,张端义所言大体符合实际。安置者一般不除名,多授散官,因此宋人言:“散官则安置,追降官分司则居住,祖宗制也”。(注:《宋史》卷409第12327页。)宋代散官共有十等,而安置者常授的主要是节度副使、节度行军司马、团练副使和州别驾四种。由于受安置处罚的主要是高级官员,所以他们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到安置地不必押解,只需使臣护送前往即可,在安置地也不必住在官府的厢房里,可赁屋而居,也可自建房屋。安置人无须“呈身”,但是也需“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另外,由于安置人多被赋以不厘务散官,所以尚有一定的俸给,其经济条件要比编管者好一些。

  另有责授司户参军而安置者,因为司户参军不在十等散官之中,所以有必要稍费笔墨加以探讨。被贬司户参军的多为曾任宰执者。如乾兴元年二月和七月,分贬寇准和丁谓为雷州司户参军和崖州司户参军。(注:《宋史》卷9第176页。)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丁巳,贬章惇为雷州司户参军,员外安置。(注:《宋史》卷19第361页。)崇宁二年五月丙戌,贬曾布为廉州司户参军。(注:《宋史》卷19第367页。)(曾布并未到廉州,当时安置衡州)另有几位曾任宰执者死后被追贬岭南州军的司户参军,如绍圣四年四月,王珪被追贬为万安军司户参军,崇宁元年九月,李清臣由武安军节度副使被追贬为雷州司户参军,绍圣初,司马光由清远军节度副使被追贬崖州司户参军。绍圣元年,吕公著被追贬建武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司户参军。宋《元祐令》定上州司户参军从八品,中下州从九品,(注:(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1,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第40页。)并有薄俸,料钱为七贯,(注:《宋史》卷171第411l页。)因此苏辙在《送章户椽赴澧州》诗中说道:“禄养胜躬耕”,(注:(宋)苏辙:《栾城集》卷13,大东书局,1936年,第64页。)宋代被贬司户参军者,当不再署理户籍赋税之掌,仅仅等同于一散官,但较之别驾、司马等谪散官,级别还有低,《老学庵笔记》载:“故事:谪散官虽别驾、司马,皆封赐如故……至司户参军,则夺封赐。故世传寇莱公谪雷州,借录事参军绿袍拜命袍短纔至膝。又予少时,见王性之曾夫人言,曾丞相谪廉州司户,亦借其侄绿袍拜命。”(注:(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8,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103页。)被贬司户参军者到贬谪地时当是乘驿而往,无人解送,所以寇准在南窜路上曾作《临海驿夏日》:“岭外突蒸当盛暑,雨余新馆觉微凉。”其在贬谪地当是居住在当地官署里,寇准在雷州有《海康西馆有怀》诗,(注:寇准:《忠愍公诗集》卷下;《全宋诗》卷91,第1034页。)丁谓在崖州也赋诗“吏人不见中朝礼,麋鹿时时到县衙。”(注:《全宋诗》卷101,第1148页。)

  居住法是宋代惩罚犯官的最轻手段,宋人称:“被责者凡云送甚州居住,则轻于安置也。”(注:(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4页,丛书集成初编本。)居住官有几种类型,包括除名勒停居住、追官勒停居住、责授散官居住、责授分司居住和提举宫观居住。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名居住的例子绝少,大多数居住官仍然享有优厚的俸禄,他们在谪居地无人监管,享有很大的人身自由。居住法的受惩戒者多居内地州军,或者是任便居住,往往不必过岭。但也有岭南居住的一些例子,而且主要是追官勒停居住和责授散官居住两种类型。如绍兴二年三月壬辰朔,贬徐秉哲惠州,吴开南雄州,莫俦韶州,并居住。(注:《系年要录》卷52,第1页;《宋史》卷27,第496页。)宝庆二年三月,徐瑄追三秩、移象州居住。(注:《宋史》卷422第12621页。)端平元年五月庚子,诏梁成大再降授官,潮州居住。(注:《宋史》卷41第802页。)建炎初,李纲以郑望之张皇敌势,沮损国威,以致祸败,贵海州团练副使,连州居住。(注:《宋史》卷373第11555页。)绍兴十二年八月,张浚以上疏论时事,落节钺,连州居住。(注:《宋史》卷30第565页。)张思正降授武功大夫、廉州刺史、韶州居住。(注:《系年要录》卷46第5页。)另有被责令岭南居住的是犯官家属,如刘挚贬死新州,其家属令于英州居住;(注:《长编》卷493第11705页。)张宪与岳飞一同被害,其妻子分送封州、程江、兴化军居住。(注:《系年要录》卷147第1页。)从总体上看,岭南谪宦适用居住法并不普遍。

  当然,如果遵循不同的分类标准,宋代岭南谪宦会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如从谪宦的文化能量和对岭南发展的促进作用来讲,有文化巨人和无名之辈两类;按照谪宦的政治操守,可以将其分为刚直不阿型、闲云野鹤型和趋炎附势型;按照谪宦的谪居心态来分,则有孤愤型、超脱型、现实型三类。限于篇幅,本文对以上分类标准和谪宦类型不能作一一探讨,主要是从黜降制度的层面加以考察,实际上,谪宦的文化能量、政治操守、文化人格和谪居心态都与黜降类别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其他层面的分类都是从黜降分类中派生出来的。这是因为黜降类别的不同,其经济状况、生存环境和人生境遇会随之不同,而这会直接影响到谪宦的心态和行为。比如说配牢城者,由于丧失了人身自由,即使其学富五车,也不可能在岭南留下一丝文迹。因此,从黜降制度探讨宋代岭南谪宦类型,对于谪宦的文化能量、政治操守、文化人格和谪居心态的研究不无意义,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考察不同类别的谪宦在岭南的心理倾向、学术创作、政治活动及其对岭南经济文化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而这并非一篇文章所能解决,本文就此打住。

作者介绍:张其凡,暨南大学古籍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强,暨南大学古籍所博士生,广东广州,5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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