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和论述题

简答题和论述题:

论述 题

这对概念极易混淆,实际上两者完全不同,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1)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的需要和满足,它具有客观性;而经济法理念是主观的。(2)经济法的价值需要人们实际利用经济法时才能释放,此前只是一种属性和可能;经济法的理念则需借助经济法的价值、功能等因素的释放才能由应然变成实然、由主观变成客观的,此前只是一种观念。(3)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其中心价值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居于经济法的价值之上人们对经济法的最终信仰和终极追求。同时,两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1)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人们对某种事物固有价值的终极判断,因此,经济法理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随着经济法理念的变化而变化;(2)经济法价值反作用于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理念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由理想转变成现实需要凭借经济法价值的释放。

六、论述 题

1、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性质泾渭分明、迥然有别,是不容混淆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根据。

2、二者的功能不同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两种调节机制,一种是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一种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干预管理。前者被称为“无形之手”,后者被称为“国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它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

3、二者的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被公认为典型的私法,强调诸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则。而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跨越公法与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律”;有的则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的划分,认为经济法是属于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无论对经济法的归属如何确认,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当无疑义。

从以上这此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与经济法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关于人及人性观为前提得出的两种不同规范经济学理论为观念基础的。正是这些根本理念的差别导致它们在立法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的、目标的方式、手段上根本不同,可见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部门。

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即要靠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现代社会是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要承认人的个性但更要注重人的社会性;现代社会又是高度文明的社会,人格平等是人作为人的起码要求,社会应充分给予保护,但人在现实中各方面又存在着差别,这也是现实,亦应承认。在这种复杂的经济社会中,面对如此复杂的人,任何单一的法律调整工具都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目标的,这也是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并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论述 题

在我国理论界(国外理论也是比较繁多,典型有德、日和苏联),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学者从不同立场和角度提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观点,其间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些观点现在已经被废弃。现在的几种主要的观点是:

1、王保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符启林: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及参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4、李昌麒、黄锡生、孟庆瑜: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杨紫烜: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漆多俊: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理论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是针对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三方式,因而经济法体系有三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通称“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7、徐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内法,所以应当结合具体国情来进行定义,我国现在倡导的是和谐发展,稳定和发展是目的,和谐是前提,和谐是一种平衡,不是强制所能带来的,故而经济法的首要选择应该是协调,协调是手段,稳定和发展是对协调的要求,或者说是协调这一手段运用结果的评价标准之一,故而采杨紫烜教授的观点。

六、论述 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基本原则且为经济法领域所特有的,能够统领经济法的,为经济法具体原则、经济法律法规的共同本质。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如下: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再次,经挤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原则

六、论述 题

(1)两者的联系:

①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②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2)二者区别:

①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②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③手段不同。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④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而反垄断法则相反,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3、简述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5、简述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种类

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2、简述经营者集中的实现形式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4、简述预算管理的程序5、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2、简述食品召回制度 3、简述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4、简述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5、简述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1、简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4、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中国人们银行的禁止性业务范围

4、简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简述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种类 4、简述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 简述税收的特征2、简述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3、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特征

4、简述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5、简述食品召回制度 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5、简述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

2、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特征3、简述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简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3、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基本职能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3、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4、简述税收的特征 5、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4、简述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3、简述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简答题和论述题:

论述 题

这对概念极易混淆,实际上两者完全不同,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1)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的需要和满足,它具有客观性;而经济法理念是主观的。(2)经济法的价值需要人们实际利用经济法时才能释放,此前只是一种属性和可能;经济法的理念则需借助经济法的价值、功能等因素的释放才能由应然变成实然、由主观变成客观的,此前只是一种观念。(3)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其中心价值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居于经济法的价值之上人们对经济法的最终信仰和终极追求。同时,两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1)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人们对某种事物固有价值的终极判断,因此,经济法理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随着经济法理念的变化而变化;(2)经济法价值反作用于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理念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由理想转变成现实需要凭借经济法价值的释放。

六、论述 题

1、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性质泾渭分明、迥然有别,是不容混淆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根据。

2、二者的功能不同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两种调节机制,一种是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一种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干预管理。前者被称为“无形之手”,后者被称为“国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它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

3、二者的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被公认为典型的私法,强调诸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则。而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跨越公法与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律”;有的则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的划分,认为经济法是属于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无论对经济法的归属如何确认,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当无疑义。

从以上这此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与经济法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关于人及人性观为前提得出的两种不同规范经济学理论为观念基础的。正是这些根本理念的差别导致它们在立法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的、目标的方式、手段上根本不同,可见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部门。

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即要靠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现代社会是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要承认人的个性但更要注重人的社会性;现代社会又是高度文明的社会,人格平等是人作为人的起码要求,社会应充分给予保护,但人在现实中各方面又存在着差别,这也是现实,亦应承认。在这种复杂的经济社会中,面对如此复杂的人,任何单一的法律调整工具都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目标的,这也是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并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论述 题

在我国理论界(国外理论也是比较繁多,典型有德、日和苏联),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学者从不同立场和角度提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观点,其间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些观点现在已经被废弃。现在的几种主要的观点是:

1、王保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符启林: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及参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4、李昌麒、黄锡生、孟庆瑜: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杨紫烜: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漆多俊: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理论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是针对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三方式,因而经济法体系有三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通称“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7、徐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内法,所以应当结合具体国情来进行定义,我国现在倡导的是和谐发展,稳定和发展是目的,和谐是前提,和谐是一种平衡,不是强制所能带来的,故而经济法的首要选择应该是协调,协调是手段,稳定和发展是对协调的要求,或者说是协调这一手段运用结果的评价标准之一,故而采杨紫烜教授的观点。

六、论述 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基本原则且为经济法领域所特有的,能够统领经济法的,为经济法具体原则、经济法律法规的共同本质。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如下: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再次,经挤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原则

六、论述 题

(1)两者的联系:

①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②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2)二者区别:

①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②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③手段不同。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④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而反垄断法则相反,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3、简述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5、简述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种类

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2、简述经营者集中的实现形式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4、简述预算管理的程序5、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2、简述食品召回制度 3、简述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4、简述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5、简述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1、简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4、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中国人们银行的禁止性业务范围

4、简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简述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种类 4、简述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 简述税收的特征2、简述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3、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特征

4、简述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5、简述食品召回制度 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5、简述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形

2、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特征3、简述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简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3、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基本职能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3、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4、简述税收的特征 5、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4、简述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3、简述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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