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

什么是施工许可制度?

答: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

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答: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

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

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中对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

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有何不同?

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

着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

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

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

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谁是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答:《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

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是什么?

答:《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有哪些规定?

答:《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

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答:《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

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

程等。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

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

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

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

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

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

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

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

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

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

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

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是多少?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

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该法还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程及装修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的获得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答:(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能够适应从事施工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

资质标准》的规定: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

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些专业

试和注册取得的法定执业资格。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的企业经理要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

施工企业的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答:(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

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

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

(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1)施工总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需要履行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

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

业人员

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

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

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述规定第(1)、

(6)、(8)、(10)项所列资料;(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

什么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

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2002年,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

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

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

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

无资质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是的。无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

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

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越级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是的。越级承揽工程也是违法的。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在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现象已不多见。但是,在联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动中

依然存在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问题。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是的。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

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

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

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

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

款。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

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

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

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

答: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

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有何意义?

答:《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

程业务。

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比较早,较好地从整体上把住了单位的建设市场

准入关,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

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却由低水平人员甚至

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实

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准入与清出,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

题,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建设工程确实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

计、施工、监理等任务。计、施工、监理等任务。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

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60年

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

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到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

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到

2009年,我国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已有近百万人。

对建造师的考试有何规定?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

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

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

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

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试。

(一)考试内容和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

能力和专业知

识与能力两个部分。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

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

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

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

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

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

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

理与实务》3个科目。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

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

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

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

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

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

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

试。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

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

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对建造师的注册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

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注册申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

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

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

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

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

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

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

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四)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

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

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

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

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

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

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

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

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

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

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

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

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

情形。

(六)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

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

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

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

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

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

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

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据此,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

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经人事部、建设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和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考核认定了一批建造师。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岗位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

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

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

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但是,如果要担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

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建造师执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

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

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

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

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

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

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

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

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

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执业工程范围

(三)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分10个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分10个

专业,各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

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

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

业。

2.公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

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3.铁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

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4.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

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

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

5.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

装卸设备安装、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

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

护岸、特种专业。

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水利水电,

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

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

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

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7.业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

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

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8.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

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

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9.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输设备、交换、卫

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

线、信息化工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

10.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

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

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

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

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

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

文件目录〉(试行)的通

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

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

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

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

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

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

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

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

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

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

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

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

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

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

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

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

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

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

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

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

能等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

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

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答:《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

续注册、增项注

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

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

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

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

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

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

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

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

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

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

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

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

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

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注册建造师注册机关如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

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

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

撤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

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

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

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

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

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

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

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什么是施工许可制度?

答: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

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答: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

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

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中对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

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有何不同?

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

着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

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

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

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谁是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答:《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

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是什么?

答:《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有哪些规定?

答:《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

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答:《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

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

程等。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

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

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

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

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

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

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

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

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

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

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

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是多少?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

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该法还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程及装修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的获得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答:(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能够适应从事施工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

资质标准》的规定: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

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些专业

试和注册取得的法定执业资格。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的企业经理要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

施工企业的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答:(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

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

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

(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1)施工总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需要履行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

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

业人员

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

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

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述规定第(1)、

(6)、(8)、(10)项所列资料;(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

什么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

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2002年,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

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

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

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

无资质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是的。无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

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

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越级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是的。越级承揽工程也是违法的。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在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现象已不多见。但是,在联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动中

依然存在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问题。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是的。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

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

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

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

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

款。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

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

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

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

答: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

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有何意义?

答:《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

程业务。

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比较早,较好地从整体上把住了单位的建设市场

准入关,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

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却由低水平人员甚至

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实

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准入与清出,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

题,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建设工程确实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

计、施工、监理等任务。计、施工、监理等任务。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

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60年

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

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到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

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到

2009年,我国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已有近百万人。

对建造师的考试有何规定?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

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

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

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

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试。

(一)考试内容和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

能力和专业知

识与能力两个部分。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

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

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

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

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

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

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

理与实务》3个科目。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

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

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

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

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

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

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

试。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

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

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对建造师的注册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

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注册申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

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

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

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

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

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

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

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四)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

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

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

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

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

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

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

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

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

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

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

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

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

情形。

(六)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

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

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

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

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

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

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

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据此,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

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经人事部、建设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和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考核认定了一批建造师。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岗位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

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

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

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但是,如果要担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

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建造师执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

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

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

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

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

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

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

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

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

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执业工程范围

(三)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分10个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分10个

专业,各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

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

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

业。

2.公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

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3.铁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

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4.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

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

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

5.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

装卸设备安装、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

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

护岸、特种专业。

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水利水电,

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

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

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

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7.业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

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

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8.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

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

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9.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输设备、交换、卫

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

线、信息化工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

10.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

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

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

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

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

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

文件目录〉(试行)的通

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

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

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

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

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

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

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

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

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

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

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

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

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

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

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

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

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

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

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

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

能等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

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

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答:《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

续注册、增项注

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

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

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

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

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

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

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

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

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

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

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

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

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

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注册建造师注册机关如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

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

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

撤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

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

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

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

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

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

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

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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