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二章 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关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我国目前有多种建筑专业职业资格,其中主要有: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 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要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2.2工程发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面三种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属于无效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发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以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1内部责任2外部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他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责任;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2.3工程监理制度

2000年1月30日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其中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注意;1独立监理2公正监理

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国际公约。 行政法规涉及建设安全的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的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我国出台了大量与安全施工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列举如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050520-200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50194-1993)《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安全帽》(GB2118-200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安全网》(GB5725-200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安全带》(GB6095-2009)《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200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4 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七项,即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六项,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如下: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部门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死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 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

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估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应急求援组织或者应急求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的监督检查。

2.4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元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2项目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签定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工,拌灰工、混凝土工、木工、钢筋工、机械工、电气焊工、起重机工、信号指挥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架子工、水暖工、油漆工等工种,特种作业应另行补充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5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事故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委托监理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4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5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7其他法律责任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4按图施工的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6对施工质量

进行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8保修的责任

法律的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5未取样检验的法律责任6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关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我国目前有多种建筑专业职业资格,其中主要有: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 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要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2.2工程发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面三种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属于无效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发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以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1内部责任2外部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他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责任;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2.3工程监理制度

2000年1月30日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其中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注意;1独立监理2公正监理

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国际公约。 行政法规涉及建设安全的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的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我国出台了大量与安全施工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列举如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050520-200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50194-1993)《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安全帽》(GB2118-200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安全网》(GB5725-200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安全带》(GB6095-2009)《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200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4 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七项,即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六项,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如下: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部门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死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 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

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估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应急求援组织或者应急求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的监督检查。

2.4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元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2项目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签定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工,拌灰工、混凝土工、木工、钢筋工、机械工、电气焊工、起重机工、信号指挥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架子工、水暖工、油漆工等工种,特种作业应另行补充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5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事故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委托监理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4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5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7其他法律责任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4按图施工的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6对施工质量

进行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8保修的责任

法律的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5未取样检验的法律责任6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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