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

解读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所以从审议到最后表决通过,都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我国从1995年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迄今这一领域已有近百个规章,还有500多个标准,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之重视。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标志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分为10章共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全文共计15000余字。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究竟新在哪里,在促进食品安全方面究竟有哪些新规定、新亮点,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解读如下:

由“卫生”到“安全”: 监管方式的转变

食品行业最需要“良心”,做食品从生产到经营直至流通都必须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1995年10月30日施行至今的《食品卫生法》,曾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检验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以及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近年很像“离离原上草”,有着“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顽强,从2001年起,南京冠生园月饼、多宝鱼、苏丹红、福寿螺,直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令人不得不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态势。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卫生”到“安全”两字之变,实际上体现了我们在观念上的转变,即从侧重于食品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转入到要更加注重食品的内在安全。而随着观念的转变,也必然导致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整体转变。即从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进行

处罚、处置这样一个外部跟踪式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以此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来对食品进行从生产到餐桌、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在食品安全法中,体现这一监管方式转变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确立了分段监管、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的重点更为明显,即注重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安全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然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标生产,各监管部门必须依标监管。这样就能够形成一个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准的、从生产和监控的整体来确保食品安全的体系。其二,明确规定要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全程监管”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从田头、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实现食物链各环节的全程监管;二是对生产环境要实行全程监控,即从食品的原料进厂到生产流水线各环节、到出厂前检验、到出厂,食品生产的全程都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过去食品安全有两个顽疾,一个是乱抽检乱收费,另外一个是乱发布信息。同一个企业产业,有些部门发布说安全,另外一些部门发布信息却说不安全。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极其混乱。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例如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管,食品生产由质监部门管,超市、商场等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管,小餐馆、大饭店等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

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人们笑称,“五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奶粉生产链条当中的奶站,是哪个部门也不监管的真空地带,教训非常深刻。监管的真空地带怎么来弥补?

在《食品安全法》当中,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最重要的新措施。新法

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作用。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纵要到底,横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将食品安全提到了国家管理的高度。一方面,国家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大家知道,我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只要国家决心在抓的事情,没有不成功的,建国初期,我们成功地消灭了吸毒、卖淫等旧社会的流毒,近期我们成功地战胜了SARS、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国家重视,就没有我们克服不了的困难。另一方面,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集中国内甚至国外食品安全专家,可以集中国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利用国内的食品安全控制资源和技术,将食品安全控制技术和信息实现全国、全行业共享,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

增加风险监测评估将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事后”提至“事前”

纵观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既有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福寿螺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又有诸如“陈化粮”、“巨能钙使用双氧水”、“雀巢奶粉碘超标”这样并不会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所谓食品安全事件。有些食品,在定性上是有危害性,但在定量上并没有危害性。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门临时抱佛脚匆忙下定论,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同时也容易中伤食品企业。

《食品安全法》将风险评估作为判断食品安全的标准,使食品安全的界定更科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将避免一些不真实、不科学信息的发布,特别是涉及对健康危害与否的信息,卫生行政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机构。这样,既可以保护合法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保护消费者不受虚假信息造成的心理影响,同时,也使国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工作计划时不受外

界舆论的干扰。

回顾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先是被消费者投诉,媒体跟进曝光,监管部门才开始行动。“总是在问题发生后,才出来监管,亡羊补牢式的监管,本身就是问题,所以此次新法的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确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唱各的调,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另外在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除了标准缺失,受质疑的还有标准本身的科学、合理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首个要求就是“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因为只有企业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标准生产食品,食品才会安全可靠。

强化食品添加剂管理

近年来一些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让食品添加剂由“背黑锅”进而还原成一把“双刃剑”。人们记住了两句话:“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滥用添加剂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危害。”食品添加剂数量很多,目前我国已列入目录、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达22类1812种,且以相当快的速度增加。 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及可能带来的隐患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食品安全法从控

制食品内在安全因素出发,从五方面强化了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 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食品添加剂的目录; 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允许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食品安全标准内使用添加剂,不得在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外再添加任何其他物质,不得使用未经证明的、未列入目录的任何物质,其中包括有毒有害的物质;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上所列明的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必须和包装内的食品完全一致。如果被监管部门检验出来不一致,即使食品不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构成违法。

而目前对食品添加剂的危言耸听,专家表示这不必要,“实际上食品工业离不开添加剂,说个简单的,盐也是一种添加剂,糖也是一种添加剂。”但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跟食品的掺杂施假区别开来。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向牛奶中添加的三聚氰胺,根本就不是食品添加剂,这种掺杂施假属于投毒行为。

还有一种错误行为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比如滥用增白剂、吊白块,把馒头弄得很白,大家以为是富强粉,实际上是劣质的面粉做的。再比如滥用防腐剂,当食品品质本身不好,很容易腐败时,有的生产商就超过限度地添加防腐剂,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

总之,今后如果要加食品添加剂标准以外的物质,比如说蒙牛公司往牛奶里面添加的OMP,一定要先接受卫生部门的安全评估。卫生部门如果认为它是安全的,并且添加进去对于改变牛奶的品质有利,并且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名目以后,蒙牛公司才能添加,不能自己擅自添加,未经批准就上市。

消除保健品监管领域无序状态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

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 承担连带责任

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食品安全法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消费者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连”。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再不能信口开河了。但有人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直捣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盲区,但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充斥在医疗、药品等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仍亟待完善。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取消“免检制度”, “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热议《食品安全法》能否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食品安全法》从出台前到出台后,就一直争论之声不断。焦点主要集中于食安法在执法规定上偏弱和对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上。

热议一:有监管盲点,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

“新食品安全法是好法,很及时,但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比如,新法提到要设立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后面说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而原来国务院就有领导小组,有点多此一举。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认为。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执法的部分还太模糊,如果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仍按多部门分段管理,可能会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

在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监管机制是最受关注的部分。而“多头分段管理”,又是监管中最受诟病的部分。新法里,虽然由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它的职能目前定位为只协调、不管理,那么很可能就会出现一个扯皮的“婆婆”。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尽管“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分工看似明确了,较以前有所突破,但没有根本性的突破。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更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遗憾。

热议二、某些措施缺乏明确的时间要求

如第十四条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很明确,但多长时间必须检验完毕及得出结论,却没有规定;未有最后结论前,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某种措施却没有规定。如果长时间没有作出结论,而又不能采取措施,可能某些食品安全问题就在这个无限期的检验中扩大了。

热议三:检验机构如何监督?

三聚氰胺制造技术曾引起针对中科院专家的强烈质疑,而三鹿配方奶粉研究项目得到国家科技大奖后被查出含大量三聚氰胺,更加令人心绪难平。对于卫生检疫、农药残留、添加剂检测机构来说,是否能出具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检测部门的检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谁进行检测、数据是否上报,有很大弹性空间,不乏某些人进行暗箱操作的可能。而且,这种操作不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专业人士很明白,少量食品添加剂超标根本吃不死人,即便隐瞒下来也不会出任何事。

热议四:能否切实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能否切实落到实处?能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此《食品安全法》起草有关负责人李援,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特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不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就天下太平了。治理食品安全有一个过程,全社会都要齐心协力做好各自的工作,把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将从今年6月1号实施。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到6月1号,法律和实施条例将同时出台,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不是立了法了,食品就自然而然地安全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话说回来,如果指望仅靠一部法律就能管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不现实的。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

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这是百姓的心声,我们期待着这部新法能在不断完善中,真正能让百姓吃得放心。

解读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所以从审议到最后表决通过,都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我国从1995年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迄今这一领域已有近百个规章,还有500多个标准,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之重视。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标志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分为10章共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全文共计15000余字。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究竟新在哪里,在促进食品安全方面究竟有哪些新规定、新亮点,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解读如下:

由“卫生”到“安全”: 监管方式的转变

食品行业最需要“良心”,做食品从生产到经营直至流通都必须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1995年10月30日施行至今的《食品卫生法》,曾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检验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以及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近年很像“离离原上草”,有着“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顽强,从2001年起,南京冠生园月饼、多宝鱼、苏丹红、福寿螺,直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令人不得不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态势。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卫生”到“安全”两字之变,实际上体现了我们在观念上的转变,即从侧重于食品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转入到要更加注重食品的内在安全。而随着观念的转变,也必然导致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整体转变。即从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进行

处罚、处置这样一个外部跟踪式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以此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来对食品进行从生产到餐桌、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在食品安全法中,体现这一监管方式转变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确立了分段监管、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的重点更为明显,即注重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安全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然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标生产,各监管部门必须依标监管。这样就能够形成一个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准的、从生产和监控的整体来确保食品安全的体系。其二,明确规定要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全程监管”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从田头、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实现食物链各环节的全程监管;二是对生产环境要实行全程监控,即从食品的原料进厂到生产流水线各环节、到出厂前检验、到出厂,食品生产的全程都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过去食品安全有两个顽疾,一个是乱抽检乱收费,另外一个是乱发布信息。同一个企业产业,有些部门发布说安全,另外一些部门发布信息却说不安全。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极其混乱。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例如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管,食品生产由质监部门管,超市、商场等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管,小餐馆、大饭店等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

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人们笑称,“五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奶粉生产链条当中的奶站,是哪个部门也不监管的真空地带,教训非常深刻。监管的真空地带怎么来弥补?

在《食品安全法》当中,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最重要的新措施。新法

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作用。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纵要到底,横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将食品安全提到了国家管理的高度。一方面,国家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大家知道,我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只要国家决心在抓的事情,没有不成功的,建国初期,我们成功地消灭了吸毒、卖淫等旧社会的流毒,近期我们成功地战胜了SARS、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国家重视,就没有我们克服不了的困难。另一方面,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集中国内甚至国外食品安全专家,可以集中国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利用国内的食品安全控制资源和技术,将食品安全控制技术和信息实现全国、全行业共享,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

增加风险监测评估将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事后”提至“事前”

纵观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既有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福寿螺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又有诸如“陈化粮”、“巨能钙使用双氧水”、“雀巢奶粉碘超标”这样并不会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所谓食品安全事件。有些食品,在定性上是有危害性,但在定量上并没有危害性。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门临时抱佛脚匆忙下定论,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同时也容易中伤食品企业。

《食品安全法》将风险评估作为判断食品安全的标准,使食品安全的界定更科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将避免一些不真实、不科学信息的发布,特别是涉及对健康危害与否的信息,卫生行政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机构。这样,既可以保护合法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保护消费者不受虚假信息造成的心理影响,同时,也使国家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工作计划时不受外

界舆论的干扰。

回顾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先是被消费者投诉,媒体跟进曝光,监管部门才开始行动。“总是在问题发生后,才出来监管,亡羊补牢式的监管,本身就是问题,所以此次新法的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确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唱各的调,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另外在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除了标准缺失,受质疑的还有标准本身的科学、合理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首个要求就是“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因为只有企业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标准生产食品,食品才会安全可靠。

强化食品添加剂管理

近年来一些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让食品添加剂由“背黑锅”进而还原成一把“双刃剑”。人们记住了两句话:“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滥用添加剂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危害。”食品添加剂数量很多,目前我国已列入目录、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达22类1812种,且以相当快的速度增加。 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及可能带来的隐患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食品安全法从控

制食品内在安全因素出发,从五方面强化了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 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食品添加剂的目录; 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允许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食品安全标准内使用添加剂,不得在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外再添加任何其他物质,不得使用未经证明的、未列入目录的任何物质,其中包括有毒有害的物质;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上所列明的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必须和包装内的食品完全一致。如果被监管部门检验出来不一致,即使食品不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构成违法。

而目前对食品添加剂的危言耸听,专家表示这不必要,“实际上食品工业离不开添加剂,说个简单的,盐也是一种添加剂,糖也是一种添加剂。”但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跟食品的掺杂施假区别开来。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向牛奶中添加的三聚氰胺,根本就不是食品添加剂,这种掺杂施假属于投毒行为。

还有一种错误行为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比如滥用增白剂、吊白块,把馒头弄得很白,大家以为是富强粉,实际上是劣质的面粉做的。再比如滥用防腐剂,当食品品质本身不好,很容易腐败时,有的生产商就超过限度地添加防腐剂,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

总之,今后如果要加食品添加剂标准以外的物质,比如说蒙牛公司往牛奶里面添加的OMP,一定要先接受卫生部门的安全评估。卫生部门如果认为它是安全的,并且添加进去对于改变牛奶的品质有利,并且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名目以后,蒙牛公司才能添加,不能自己擅自添加,未经批准就上市。

消除保健品监管领域无序状态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

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 承担连带责任

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食品安全法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消费者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连”。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再不能信口开河了。但有人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直捣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盲区,但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充斥在医疗、药品等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仍亟待完善。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取消“免检制度”, “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热议《食品安全法》能否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食品安全法》从出台前到出台后,就一直争论之声不断。焦点主要集中于食安法在执法规定上偏弱和对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上。

热议一:有监管盲点,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

“新食品安全法是好法,很及时,但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比如,新法提到要设立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后面说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而原来国务院就有领导小组,有点多此一举。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认为。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执法的部分还太模糊,如果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仍按多部门分段管理,可能会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

在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监管机制是最受关注的部分。而“多头分段管理”,又是监管中最受诟病的部分。新法里,虽然由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它的职能目前定位为只协调、不管理,那么很可能就会出现一个扯皮的“婆婆”。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尽管“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分工看似明确了,较以前有所突破,但没有根本性的突破。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更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遗憾。

热议二、某些措施缺乏明确的时间要求

如第十四条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很明确,但多长时间必须检验完毕及得出结论,却没有规定;未有最后结论前,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某种措施却没有规定。如果长时间没有作出结论,而又不能采取措施,可能某些食品安全问题就在这个无限期的检验中扩大了。

热议三:检验机构如何监督?

三聚氰胺制造技术曾引起针对中科院专家的强烈质疑,而三鹿配方奶粉研究项目得到国家科技大奖后被查出含大量三聚氰胺,更加令人心绪难平。对于卫生检疫、农药残留、添加剂检测机构来说,是否能出具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检测部门的检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谁进行检测、数据是否上报,有很大弹性空间,不乏某些人进行暗箱操作的可能。而且,这种操作不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专业人士很明白,少量食品添加剂超标根本吃不死人,即便隐瞒下来也不会出任何事。

热议四:能否切实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能否切实落到实处?能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此《食品安全法》起草有关负责人李援,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特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不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就天下太平了。治理食品安全有一个过程,全社会都要齐心协力做好各自的工作,把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将从今年6月1号实施。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到6月1号,法律和实施条例将同时出台,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不是立了法了,食品就自然而然地安全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话说回来,如果指望仅靠一部法律就能管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不现实的。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

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这是百姓的心声,我们期待着这部新法能在不断完善中,真正能让百姓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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