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目 录

综述

一、政策方针指引,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

(一)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

(二)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与时俱进把握关键点,走宪政之路

(一)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增强公民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

(三)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

(五)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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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一方面,要从政策方针入手,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宪法 根本大法 最高权威

综 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始终贯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基础是全体公民,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措施是教育。”,这是国家普法工作的部署要求。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一方面,要从政策方针入手,做好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一是要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 2 -

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四是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维护宪法最高权威需要注重把握几个关键点:一是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二要增强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三要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四要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五要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一、政策方针指引,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

(一)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宪法的灵魂,是国家兴衰存亡之所系,必须始终坚持。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我国的国家体制确立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样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较好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历史与现实、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它是最适合我国客观实际的一种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必须确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人权理想。用宪法保障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促进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幸福,是宪法的精义所在。因此,只有确实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宪法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宪法的规定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批相应的法律与宪法相配套,保障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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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1】,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宪法相关法的基本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保证宪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今后,在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机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立法监督,切实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法规规章冲突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坚持依法治国,不仅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是根据宪法产生的,其权力是宪法赋予的,严格遵守宪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职责。“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 【2】,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对全社会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率先垂范,确实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在全民中树立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四)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宪法决不是高高在上的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保障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公民都有权获得救济。在法制宣传上,应当着重加强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宣传,让群众学会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公民要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只有让广大群众掌握宪法,运用宪法,起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自觉遵守宪法,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

二、与时俱进把握关键点,走宪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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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正式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但是要使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在许多方面做出努力。社会各界要从“私产入宪”入手,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推动全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提升。

首先,全社会要树立正确的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公民的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意味着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宪法上获得平等的保护地位,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任何人要取得公民的财产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核心内容就是“非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取得其财产”;同时,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也是有限制的,宪法保护的只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所得不受保护,而即使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和原则,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私有财产权入宪后,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有的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合乎宪法精神的要及时加以确定;不合乎宪法精神的则要予以清除;在相关的民事立法中,应该把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如,应完善申诉、赔偿等配套制度,使保护私有财产权真正得到落实。再次,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要深刻领会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实质,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中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在涉及公民财产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上,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增强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学习贯彻实施宪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其中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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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内涵、外延以及行使的基本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既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作为国家具体权力的行使者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范围对于贯彻实施宪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是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原则性、纲领性、前瞻性等特点。各个部门法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各个部门法具有总体上的指导意义。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有利于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执法工作。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就是要司法、执法人员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思想上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宪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基本人权,推进市场经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执法保障。要充分意识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要充分认识到按照宪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重要性,各级政府部门、各地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要按照依法行政、司法为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司法、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三)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八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大幅度提升,但“八二”宪法以前的三部宪法,均推崇国家权力至上,忽视并规避对公民权利切实保障。明显的漏洞即在于,政治活动中张扬和宣示主权在民,但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被弱化,其实质即义务大于权利,国家权力远远高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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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宪法对公民权利范围的规制,应该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不应仅仅只限于宪法原则性条款所列举的,而应根据宪法精神派生和廷伸:一切与宪法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但事实上,我们的宪法只注重宪法的成文化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未成文但根据天赋和自然精神所应享有的权利却不在其保障之内。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立宪正是为了明确界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和力度,从而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国家权力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侵犯。况且,“公民普通权利的救济可以依靠普通法院来实施,但是,涉及到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侵害的时候,谁来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在制度上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救济机构,所以,宪法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不大。” 【3】 “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4】。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明确肯定地赋予公民权利应有的法律尊严。“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济”

【5】。我国传统的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直接影响了现代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八二”宪法尽管对公民权利作了必要的列举,但是,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却无法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因此,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必要的制度设计是关键,国家立法应与时俱进,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冲突时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在实践中使公民权利具体化,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在宪法规定的制度层面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

(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人权专家李步云教授谈到对法治的期许时说,他对中央的建议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指出:“宪法没有根本,法律怎么能有权威?如果我们党和中央政府领导带头遵守宪法,对依法治国将有全局性的影响” 【6】。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有至高无尚的神圣地位的。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国之君。但是在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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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义。宪法就象是一个被夺了权的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而追根究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宪法缺乏可诉性,且没有一套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触犯的,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宪法的价值,只有通过宪法的主要实践方式——违宪审查,才能真正体现。当公民权利受到其他法律或政府行为侵害时,宪法能变成公民保护自己的武器,公民才能体会到宪法代表的是自己的权利。违宪审查,才能在一个社会中真正体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它不仅包含了对一切法律法规的审查,也包括对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其他公共行为的裁决。颁布宪法文本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宪法。实践宪法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要规范宪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使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有独立的监督与诉讼制度。

(五)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从根本来说,要维护宪法权威,首要的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观念,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7】。美国宪法在美国人民心中无疑是占极崇高的地位,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最令有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结于深深根植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公民的宪法信念对于宪法权威的树立是至关重要的。“宪法若要能够为人的心灵所拥抱”【8】,树立宪法权威最重要的是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一种信仰,真正激发公民对宪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里最重要是要树立我国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信仰和尊重,把自己看作上帝,因为中国人实在太习惯于崇拜国家、政府以及自身以外的权威,而不习惯于对自身权利的崇拜。可要确立宪法权威首先必须对权利的看重,宪法精神的核心就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宪法权威的树立最终看权利能否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正如宪法专家所说,“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增强导向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人们法意识的增强。”提高公民的宪法的意识,除用传统的法制宣传,法律教育手段以外,更为重要是要让公民能切实感- 8 -

受到宪法所能给予他们的保护作用,能让他们感受到宪法所治理下国家的强大,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真正的从内心里去服从并去信仰宪法。

结束语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都具有最高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至上是法治之本。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公民权利的维护越来越成为迫切关注的问题,宪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真正成为最高权威仍然是任重道远的事情。“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 ,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9】。宪法不应成为高高在上的空言,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从制度建设上、从社会各阶层入手,更加务实地去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去实现,相信中国宪政之路不会只是美丽的神话。

参考文献:

【1】蒋碧昆:《宪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203

【2】应松年,薛刚凌:《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行政诉讼的成就、价值、问题与完善》 《 行政法学研究》 1999 4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4】刘冲:《马克思人权思想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5】《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

【6】李步云: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法制课课题组发言 《中华文摘》

【7】周兼明:《国民意识中应确立宪法权威》《凤凰周刊》

【8】惠尔(英Wheare):《现代宪法》,法律出版社 2006

【9】蔡定剑:《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法治之路》 《中国法学》 199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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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目 录

综述

一、政策方针指引,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

(一)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

(二)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与时俱进把握关键点,走宪政之路

(一)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增强公民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

(三)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

(五)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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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一方面,要从政策方针入手,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宪法 根本大法 最高权威

综 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始终贯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基础是全体公民,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措施是教育。”,这是国家普法工作的部署要求。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一方面,要从政策方针入手,做好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一是要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 2 -

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四是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维护宪法最高权威需要注重把握几个关键点:一是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二要增强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三要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四要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五要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一、政策方针指引,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

(一)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宪法的灵魂,是国家兴衰存亡之所系,必须始终坚持。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我国的国家体制确立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样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较好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历史与现实、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它是最适合我国客观实际的一种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必须确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人权理想。用宪法保障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促进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幸福,是宪法的精义所在。因此,只有确实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宪法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宪法的规定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批相应的法律与宪法相配套,保障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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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1】,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宪法相关法的基本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保证宪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今后,在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机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立法监督,切实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法规规章冲突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坚持依法治国,不仅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是根据宪法产生的,其权力是宪法赋予的,严格遵守宪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职责。“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 【2】,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对全社会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率先垂范,确实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在全民中树立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四)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宪法决不是高高在上的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保障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公民都有权获得救济。在法制宣传上,应当着重加强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宣传,让群众学会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公民要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只有让广大群众掌握宪法,运用宪法,起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自觉遵守宪法,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

二、与时俱进把握关键点,走宪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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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正式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但是要使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在许多方面做出努力。社会各界要从“私产入宪”入手,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推动全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提升。

首先,全社会要树立正确的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公民的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意味着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宪法上获得平等的保护地位,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任何人要取得公民的财产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核心内容就是“非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取得其财产”;同时,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也是有限制的,宪法保护的只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所得不受保护,而即使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和原则,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私有财产权入宪后,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有的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合乎宪法精神的要及时加以确定;不合乎宪法精神的则要予以清除;在相关的民事立法中,应该把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如,应完善申诉、赔偿等配套制度,使保护私有财产权真正得到落实。再次,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要深刻领会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实质,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中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在涉及公民财产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上,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增强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学习贯彻实施宪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其中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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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内涵、外延以及行使的基本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既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作为国家具体权力的行使者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范围对于贯彻实施宪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是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原则性、纲领性、前瞻性等特点。各个部门法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各个部门法具有总体上的指导意义。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有利于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执法工作。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就是要司法、执法人员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思想上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宪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基本人权,推进市场经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执法保障。要充分意识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要充分认识到按照宪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重要性,各级政府部门、各地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要按照依法行政、司法为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司法、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三)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八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大幅度提升,但“八二”宪法以前的三部宪法,均推崇国家权力至上,忽视并规避对公民权利切实保障。明显的漏洞即在于,政治活动中张扬和宣示主权在民,但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被弱化,其实质即义务大于权利,国家权力远远高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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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宪法对公民权利范围的规制,应该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不应仅仅只限于宪法原则性条款所列举的,而应根据宪法精神派生和廷伸:一切与宪法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但事实上,我们的宪法只注重宪法的成文化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未成文但根据天赋和自然精神所应享有的权利却不在其保障之内。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立宪正是为了明确界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和力度,从而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国家权力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侵犯。况且,“公民普通权利的救济可以依靠普通法院来实施,但是,涉及到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侵害的时候,谁来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在制度上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救济机构,所以,宪法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不大。” 【3】 “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4】。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明确肯定地赋予公民权利应有的法律尊严。“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济”

【5】。我国传统的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直接影响了现代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八二”宪法尽管对公民权利作了必要的列举,但是,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却无法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因此,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必要的制度设计是关键,国家立法应与时俱进,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冲突时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在实践中使公民权利具体化,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在宪法规定的制度层面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

(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人权专家李步云教授谈到对法治的期许时说,他对中央的建议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指出:“宪法没有根本,法律怎么能有权威?如果我们党和中央政府领导带头遵守宪法,对依法治国将有全局性的影响” 【6】。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有至高无尚的神圣地位的。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国之君。但是在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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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义。宪法就象是一个被夺了权的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而追根究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宪法缺乏可诉性,且没有一套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触犯的,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宪法的价值,只有通过宪法的主要实践方式——违宪审查,才能真正体现。当公民权利受到其他法律或政府行为侵害时,宪法能变成公民保护自己的武器,公民才能体会到宪法代表的是自己的权利。违宪审查,才能在一个社会中真正体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它不仅包含了对一切法律法规的审查,也包括对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其他公共行为的裁决。颁布宪法文本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宪法。实践宪法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要规范宪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使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有独立的监督与诉讼制度。

(五)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从根本来说,要维护宪法权威,首要的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观念,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7】。美国宪法在美国人民心中无疑是占极崇高的地位,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最令有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结于深深根植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公民的宪法信念对于宪法权威的树立是至关重要的。“宪法若要能够为人的心灵所拥抱”【8】,树立宪法权威最重要的是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一种信仰,真正激发公民对宪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里最重要是要树立我国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信仰和尊重,把自己看作上帝,因为中国人实在太习惯于崇拜国家、政府以及自身以外的权威,而不习惯于对自身权利的崇拜。可要确立宪法权威首先必须对权利的看重,宪法精神的核心就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宪法权威的树立最终看权利能否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正如宪法专家所说,“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增强导向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人们法意识的增强。”提高公民的宪法的意识,除用传统的法制宣传,法律教育手段以外,更为重要是要让公民能切实感- 8 -

受到宪法所能给予他们的保护作用,能让他们感受到宪法所治理下国家的强大,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真正的从内心里去服从并去信仰宪法。

结束语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都具有最高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至上是法治之本。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公民权利的维护越来越成为迫切关注的问题,宪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真正成为最高权威仍然是任重道远的事情。“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 ,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9】。宪法不应成为高高在上的空言,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从制度建设上、从社会各阶层入手,更加务实地去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去实现,相信中国宪政之路不会只是美丽的神话。

参考文献:

【1】蒋碧昆:《宪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203

【2】应松年,薛刚凌:《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行政诉讼的成就、价值、问题与完善》 《 行政法学研究》 1999 4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4】刘冲:《马克思人权思想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5】《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

【6】李步云: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法制课课题组发言 《中华文摘》

【7】周兼明:《国民意识中应确立宪法权威》《凤凰周刊》

【8】惠尔(英Wheare):《现代宪法》,法律出版社 2006

【9】蔡定剑:《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法治之路》 《中国法学》 199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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