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树立法治观念__尊重法律权威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一、教学内容和目的

教学内容: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三、教学方法与学时

1、教学方法:讲授法、多媒体演示法、问题法教学

2、教学学时:4学时

四、导课方式

问题导入、案例导入

五、内容讲授:

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建设,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具有重大意义。大学生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个人的法治观念,是从事法治实践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思想基础。法治观念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必须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要在这一进程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与特定的政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不能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法治建设各领域的工作,确保党的意志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实践中。另一方面,要切实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水平,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从严治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

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与否、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其他的社会制度。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国家的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政治制度。要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就不可能取得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将普遍性的法治原理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成果,深刻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科学内涵和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观点主要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这些法治理论观点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目标和内在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中国工人阶级是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代表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具有大公无私、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等优秀品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求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幸福,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依法治

国的全过程之中;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必须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决不搞西方国家少数入主导的精英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时代的呼唤。只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基本方式,才能用法律凝聚人民和全社会的共识,全面、持久地调动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个群体和各个阶层的意愿和诉求,保证依法治国始终得到人民的拥护、支持和参与。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始终保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始终保证人民在依法治国当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人。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性质、作用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上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把推进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和历史使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权力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加强宪法实施,才能巩固和发展国家根本制度,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并使公民基本权利切实得到实现,公民基本义务切实得到履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使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毋庸置疑。加强宪法实施,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领

导核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让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进而引领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阐释宪法精神,传播宪法理念,充分利用每年12月4日这一法律规定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二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通过行使建议权和意见权,主动提供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积极参与民主立法活动,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为科学立法贡献智慧。主动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敢于进行监督。引导公民把宪法作为必须践行的准则,真正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三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学习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并带头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做宪法实施的表率。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注意与西方宪政划清界限。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表面看,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其实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而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下的选举,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本、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而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通过分权制衡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尊重、运用、遵守和信仰法律,法律才有生命力。大学生要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逐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培养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对公民而言,法治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即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大学生应当在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文化修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修养,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至崛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且p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

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对于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意义重大。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必须指出的是,实现公平正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发展经济等创造实现的条件。养成公平正义思维,有利于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人权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养成人权保障思维,不仅有利于尊重别人的人权,也有利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权。

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办案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如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无法定事由,诉讼期限不得延长。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很多,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机会和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

维能力,养成科学的法治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治思维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除了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外,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法制广播电视节目、阅读法律类报纸杂志,尤其是运用新媒体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包括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精神等;二是正确运用法律的方法。法律是调整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规范,涉及的专门领域和专业问题较多,法律本身也是一门专业学科,因此,了解并掌握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有助于培养法治思维。

参与法律实践。法治思维是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难以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现在,人们参与法律实践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一是参与立法讨论。我国国家或地方的很多立法都要广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大学生可以参与这些立法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二是依法行使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大学生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旁听司法审判。凡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公民旁听,大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旁听法院庭审,了解案件的审判过程。四是参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等活动,增长法律知识,锻炼法治思维。

养成守法习惯。法治思维是一种习惯性思维,与长期自觉养成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如,公民从小养成的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就是法治思维的一种具体表现;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养成遇到冲突不使用武力、遇到纠纷去查找法律的习惯,同样是法治思维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公民只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问题做起,才能养成守法的习惯和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思维,与公民的专业和职业没有关系。缺乏法治思维的人做事情就可能违法。如,一个搞经营的人没有法治思维,在经商时就可能上当受骗或者违法经营;一个科技人员缺乏法治思维,就很难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会知道如何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有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年纪尚小,培养法治思维是将来的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大学时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也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生应当从进校之日起,就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节 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要深刻认识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尊重法律权威,既要尊重一般法律的权威,更要尊重宪法至上的权威。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法律有无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

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成,否则无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权威就是执政党的权威、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人民政权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应当有权威,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但让人们明白不容易,让人们做到更不容易。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把法律权威当回事,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藐视法律权威,搞“我的地盘我做主”,造成极坏影响;一些人之所以走上贪腐犯罪道路,也与内心不信仰法律、行为不尊重法律有很大关系。同样,一些人之所以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因为其思想上行动上不敬畏法律。因此,全体社会成员都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独特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作用,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意义更加重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必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法律,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法律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法律权威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和关键。以法安天下则天下安,依法治天下则天下治,这也是千古不易的经验之谈。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任何个人意志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当国家的最高权威系于法律时,国家就不会因领导者个人的变动和更迭而变化,从而有助于保持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讲,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坚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逐步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让人民利益和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面对如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与网络安全、生活安全与校园安全等各种风险。有人把当今社会称为风险社会,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依靠什么化解各种风险进而保障个人权益呢?在法治社会,只有依靠有权威的法律。有权威的法律能够威慑人、警示人、保护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障守法公民享受安宁祥和的生活。因此,公民尊重法律权威,也是对个人幸福的最大尊重。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就大学生而言,作为一个公民,要在尊重法律权威方面加强砥砺,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作为,养成敬畏法律的良好品质,努力成为尊重法律权威、信仰宪法法律的先锋。

信仰法律。应当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认同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法律必须被

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如果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而总是想找门路、托关系,或者采取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活动,实施个人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在处理守法与违法的关系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因小失大。在面临选择的重大关头,要依法冷静权衡,防止头脑发热或心存侥幸而铸成大错。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习和掌握工商企业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等,运用法律推进创新,转化成果,保护产权。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要法字当头,依法化解,谨防采取非法方式导致关系的紧张与事态的恶化。

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切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决定,真心接受与认可,自觉予以执行。如,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认真履行;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生效裁判,要主动履行,维护法律权威;对学校依据法律和校纪校规作出的各种奖惩决定,要严格执行,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培养尊重法律权威的习惯。

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敢于抵制;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消除袖手旁观、畏缩不前的恐惧心理,抵制遇事回避、私下了之的惧法现象。如,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甚至见死不救等现象,虽然并不普遍,却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其实,帮扶弱者、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诉求,也为我国法律所规定和保护,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体现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以及不少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这对践行法律、弘扬正气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大学生要遵法守规、抑恶扬善,做新时代的护法使者。

学习思考

1.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3.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维护法律权威。

阅读文献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

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一、教学内容和目的

教学内容: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三、教学方法与学时

1、教学方法:讲授法、多媒体演示法、问题法教学

2、教学学时:4学时

四、导课方式

问题导入、案例导入

五、内容讲授:

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建设,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具有重大意义。大学生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个人的法治观念,是从事法治实践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思想基础。法治观念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必须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要在这一进程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与特定的政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不能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法治建设各领域的工作,确保党的意志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实践中。另一方面,要切实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水平,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从严治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

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与否、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其他的社会制度。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国家的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政治制度。要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就不可能取得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将普遍性的法治原理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成果,深刻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科学内涵和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观点主要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这些法治理论观点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目标和内在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中国工人阶级是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代表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具有大公无私、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等优秀品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求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幸福,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依法治

国的全过程之中;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必须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决不搞西方国家少数入主导的精英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时代的呼唤。只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基本方式,才能用法律凝聚人民和全社会的共识,全面、持久地调动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个群体和各个阶层的意愿和诉求,保证依法治国始终得到人民的拥护、支持和参与。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始终保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始终保证人民在依法治国当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人。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性质、作用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上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把推进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和历史使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权力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加强宪法实施,才能巩固和发展国家根本制度,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并使公民基本权利切实得到实现,公民基本义务切实得到履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使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毋庸置疑。加强宪法实施,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领

导核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让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进而引领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阐释宪法精神,传播宪法理念,充分利用每年12月4日这一法律规定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二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通过行使建议权和意见权,主动提供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积极参与民主立法活动,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为科学立法贡献智慧。主动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敢于进行监督。引导公民把宪法作为必须践行的准则,真正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三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学习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并带头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做宪法实施的表率。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注意与西方宪政划清界限。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表面看,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其实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而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下的选举,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本、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而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通过分权制衡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尊重、运用、遵守和信仰法律,法律才有生命力。大学生要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逐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培养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对公民而言,法治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即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大学生应当在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文化修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修养,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至崛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且p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

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对于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意义重大。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必须指出的是,实现公平正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发展经济等创造实现的条件。养成公平正义思维,有利于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人权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养成人权保障思维,不仅有利于尊重别人的人权,也有利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权。

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办案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如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如无法定事由,诉讼期限不得延长。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很多,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机会和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

维能力,养成科学的法治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治思维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除了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外,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法制广播电视节目、阅读法律类报纸杂志,尤其是运用新媒体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包括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精神等;二是正确运用法律的方法。法律是调整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规范,涉及的专门领域和专业问题较多,法律本身也是一门专业学科,因此,了解并掌握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有助于培养法治思维。

参与法律实践。法治思维是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难以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现在,人们参与法律实践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一是参与立法讨论。我国国家或地方的很多立法都要广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大学生可以参与这些立法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二是依法行使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大学生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旁听司法审判。凡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公民旁听,大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旁听法院庭审,了解案件的审判过程。四是参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等活动,增长法律知识,锻炼法治思维。

养成守法习惯。法治思维是一种习惯性思维,与长期自觉养成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如,公民从小养成的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就是法治思维的一种具体表现;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养成遇到冲突不使用武力、遇到纠纷去查找法律的习惯,同样是法治思维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公民只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问题做起,才能养成守法的习惯和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思维,与公民的专业和职业没有关系。缺乏法治思维的人做事情就可能违法。如,一个搞经营的人没有法治思维,在经商时就可能上当受骗或者违法经营;一个科技人员缺乏法治思维,就很难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会知道如何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有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年纪尚小,培养法治思维是将来的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大学时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也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生应当从进校之日起,就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节 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要深刻认识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尊重法律权威,既要尊重一般法律的权威,更要尊重宪法至上的权威。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法律有无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

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成,否则无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权威就是执政党的权威、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人民政权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应当有权威,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但让人们明白不容易,让人们做到更不容易。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把法律权威当回事,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藐视法律权威,搞“我的地盘我做主”,造成极坏影响;一些人之所以走上贪腐犯罪道路,也与内心不信仰法律、行为不尊重法律有很大关系。同样,一些人之所以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因为其思想上行动上不敬畏法律。因此,全体社会成员都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独特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作用,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意义更加重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必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法律,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法律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法律权威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和关键。以法安天下则天下安,依法治天下则天下治,这也是千古不易的经验之谈。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任何个人意志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当国家的最高权威系于法律时,国家就不会因领导者个人的变动和更迭而变化,从而有助于保持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讲,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坚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逐步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让人民利益和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面对如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与网络安全、生活安全与校园安全等各种风险。有人把当今社会称为风险社会,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依靠什么化解各种风险进而保障个人权益呢?在法治社会,只有依靠有权威的法律。有权威的法律能够威慑人、警示人、保护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障守法公民享受安宁祥和的生活。因此,公民尊重法律权威,也是对个人幸福的最大尊重。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就大学生而言,作为一个公民,要在尊重法律权威方面加强砥砺,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作为,养成敬畏法律的良好品质,努力成为尊重法律权威、信仰宪法法律的先锋。

信仰法律。应当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认同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法律必须被

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如果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而总是想找门路、托关系,或者采取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活动,实施个人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在处理守法与违法的关系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因小失大。在面临选择的重大关头,要依法冷静权衡,防止头脑发热或心存侥幸而铸成大错。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习和掌握工商企业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等,运用法律推进创新,转化成果,保护产权。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要法字当头,依法化解,谨防采取非法方式导致关系的紧张与事态的恶化。

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切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决定,真心接受与认可,自觉予以执行。如,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认真履行;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生效裁判,要主动履行,维护法律权威;对学校依据法律和校纪校规作出的各种奖惩决定,要严格执行,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培养尊重法律权威的习惯。

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敢于抵制;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消除袖手旁观、畏缩不前的恐惧心理,抵制遇事回避、私下了之的惧法现象。如,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甚至见死不救等现象,虽然并不普遍,却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其实,帮扶弱者、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诉求,也为我国法律所规定和保护,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体现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以及不少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这对践行法律、弘扬正气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大学生要遵法守规、抑恶扬善,做新时代的护法使者。

学习思考

1.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3.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维护法律权威。

阅读文献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

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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