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比较区别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具体包括: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

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订立买卖合同,所以没有经过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能变更与承租人有关合同的内容;而一般买卖合同由买受人选择出卖人和购买人。

  2.出卖人应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一般买卖合同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属于买受人。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一般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索赔

的权利属于买受人。

案例: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案例讨论

案情介绍

  某纺织公司需要某机器制造公司生产一套精密机器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遂找甲公司商议,由甲公司购买并直接租赁给某纺织公司,于是,某纺织公司、某机器制造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一)由甲公司直接付款给某机器制造公司货款200万元;(二)某机器设备公司将设备运交给某纺织公司;(三)某纺织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30万元。该合同由三方代表签字,某纺织公司和甲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某机器制造公司没有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某纺织公司、某机器设备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某机器设备以自己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某机器设备公司提供的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在租赁期间某纺织公司破产,该精密机器设备是否为破产财产?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某纺织公司、某机器制造公司和甲公司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某机器设备公司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这些规定,某机器设备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表明合同已经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3.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根据合同,出租人没有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4.如果某纺织公司破产,该精密设备不能成为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具体包括: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

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订立买卖合同,所以没有经过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能变更与承租人有关合同的内容;而一般买卖合同由买受人选择出卖人和购买人。

  2.出卖人应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一般买卖合同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属于买受人。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一般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索赔

的权利属于买受人。

案例: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案例讨论

案情介绍

  某纺织公司需要某机器制造公司生产一套精密机器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遂找甲公司商议,由甲公司购买并直接租赁给某纺织公司,于是,某纺织公司、某机器制造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一)由甲公司直接付款给某机器制造公司货款200万元;(二)某机器设备公司将设备运交给某纺织公司;(三)某纺织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30万元。该合同由三方代表签字,某纺织公司和甲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某机器制造公司没有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某纺织公司、某机器设备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某机器设备以自己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某机器设备公司提供的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在租赁期间某纺织公司破产,该精密机器设备是否为破产财产?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某纺织公司、某机器制造公司和甲公司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某机器设备公司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这些规定,某机器设备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表明合同已经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3.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根据合同,出租人没有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4.如果某纺织公司破产,该精密设备不能成为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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