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3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今天,六部门共同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登记试点工作。刚才,安徽省、山东省和重庆市介绍了他们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做法和体会,值得各地借鉴参考。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加深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开展登记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载于登记簿进行公示,探索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急迫任务,意义重大。
(一)开展登记试点,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认和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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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权利,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工作经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开展确权登记,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取得方式,法律对登记效力分别做了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3年农业部发布实—2—
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明确了承包合同、证书、登记簿三者的关系,细化了权证申请程序,为登记工作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规范。
(三)开展登记试点,是完善承包管理制度的需要。以往,土地承包管理侧重于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这些静态的、单一的管理活动,已不能适应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需要。按照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要求,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要逐步向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流转服务和纠纷仲裁四位一体管理并重转变。受二轮延包时历史条件制约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不完善,有的地方存在着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等问题;登记管理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承包地确权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开展登记试点,将为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提供经验。
二、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登记试点,必须准确把握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各项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通过登记试点,探索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和地方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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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开展登记试点,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重点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登记簿,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开展登记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四个“始终坚持”:
(一)始终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前提。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延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到2010年底,全国2.29亿农户承包了农村集体耕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2亿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亿多份,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开展登记试点,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更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登记。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根本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实施承包土地物权管理的法定行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严格按照登记试点工作意见,并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明确登记范围,把家庭承包集体耕地、以及采取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四荒地”且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作为登记的主要对象。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变更、注销情形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无论是否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证书,是否办理—4—
变更、注销登记,都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状况记载于登记簿,把登记簿健全起来。
(三)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群众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顺利完成登记试点任务,离不开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登记试点中,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重新实测承包地、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明确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现有土地承包状况与原承包合同、证书记载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四)始终坚持因地制宜。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关键所在。要按照登记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重点。已经完成档案清理、面积核查、权证发放和“四至”明确的,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登记簿、开展经常性的权属变更以及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管理上。
做好登记试点工作,还要做到四个“紧密结合”。一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解决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当前,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延包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结合登记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状况摸底排查,分别建立土地承包确权情况清册、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清册,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二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完善确权登记办法紧密结合。在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程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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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实际和土地承包特点,便民、高效、经济、适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法。三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完善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到承包农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四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控制登记成本紧密结合。登记试点经费不向农民收取,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控制登记成本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三、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各项工作
开展登记试点,直接涉及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做好登记试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农业部门牵头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试点县(区、市)及所在地(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承担登记试点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密切部门沟通协作。做好登记试点工作,需要多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登记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协助提供试点地区第二次全国土地—6—
调查相关成果资料;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登记试点工作加强政策指导;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登记试点文件的资料归档。
(三)抓紧报批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基础扎实的县(市、区)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登记试点目的、任务、范围、内容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部门分工,统筹安排工作进度,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由省级农业部门于4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原承包合同、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已经得到农民群众普遍认可,得到法律正式确认,要切实维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鉴于原承包面积已作为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计量基数,为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登记试点中,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要把实测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一并记入登记簿,共同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变更的依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暂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五)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登记试点意见要求和批复的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把登记试点作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工作,作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手段,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紧抓好。加强试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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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调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开展登记技术培训,统一操作规程。落实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对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争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问题。
同志们,做好登记试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登记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主题词:土地承包 登记 讲话
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
部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
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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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正在审议 无地人口、已婚妇女、外出务工农户
土地承包难题有望解决
日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
例(草案)》,对于土地承包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条例(草案)将给予明确的说法。
七类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①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
其直系后代;
②因合法婚姻、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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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④前三项之外其他原因户籍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后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⑤符合前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或者劳教人员; 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无地人口也可承包
目前,由于土地征收占用以及人口自然增长,导致无地人口增多。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当分配给无地人员的土地范围以及分配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发包方依法收回的等土地,应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无承包地人
员,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条例(草案)》规定,发包方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承包地人员所在家庭内已有承包地人员死亡的,应当在其家庭内部按增人减口相抵顶后再进行分配。承包给无承包地人员土地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会议根据地源情况讨论决定。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权的人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
健康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条例草案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 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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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在转
让合同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
应当经转出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妇女未在结婚地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
刑和被劳教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按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相应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应当得到保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
其原承包地。如果男到女方落户的,同样适用于这个规定。
外出务工农户可依法要求返还承包地
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因外出务工等原因由发包方将其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发包给了第三人,外出务工农户要求返还的,应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实行直接顺延承包的,外出务工农户当时未提交放弃二轮土地承包权利的书面声明,第三人应当返还其承包地;但第三人耕种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由发包方将外出务工农户一轮承包地按被征占地数量补偿给第三人的除外;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实行了土地调整的,应当保护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地源的,应当补给外出务工等农户。第三人将土
地返还的,对其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在该土地上的投放,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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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征收或者征用单位应当依法将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发
包方和承包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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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3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今天,六部门共同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登记试点工作。刚才,安徽省、山东省和重庆市介绍了他们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做法和体会,值得各地借鉴参考。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加深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开展登记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载于登记簿进行公示,探索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急迫任务,意义重大。
(一)开展登记试点,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认和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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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权利,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工作经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开展确权登记,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取得方式,法律对登记效力分别做了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3年农业部发布实—2—
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明确了承包合同、证书、登记簿三者的关系,细化了权证申请程序,为登记工作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规范。
(三)开展登记试点,是完善承包管理制度的需要。以往,土地承包管理侧重于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这些静态的、单一的管理活动,已不能适应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需要。按照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要求,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要逐步向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流转服务和纠纷仲裁四位一体管理并重转变。受二轮延包时历史条件制约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不完善,有的地方存在着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等问题;登记管理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承包地确权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开展登记试点,将为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提供经验。
二、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登记试点,必须准确把握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各项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通过登记试点,探索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和地方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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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开展登记试点,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重点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登记簿,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开展登记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四个“始终坚持”:
(一)始终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前提。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延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到2010年底,全国2.29亿农户承包了农村集体耕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2亿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亿多份,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开展登记试点,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更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登记。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根本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实施承包土地物权管理的法定行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严格按照登记试点工作意见,并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明确登记范围,把家庭承包集体耕地、以及采取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四荒地”且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作为登记的主要对象。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变更、注销情形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无论是否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证书,是否办理—4—
变更、注销登记,都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状况记载于登记簿,把登记簿健全起来。
(三)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群众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顺利完成登记试点任务,离不开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登记试点中,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重新实测承包地、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明确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现有土地承包状况与原承包合同、证书记载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四)始终坚持因地制宜。这是做好登记试点工作的关键所在。要按照登记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重点。已经完成档案清理、面积核查、权证发放和“四至”明确的,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登记簿、开展经常性的权属变更以及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管理上。
做好登记试点工作,还要做到四个“紧密结合”。一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解决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当前,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延包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结合登记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状况摸底排查,分别建立土地承包确权情况清册、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清册,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二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完善确权登记办法紧密结合。在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程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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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实际和土地承包特点,便民、高效、经济、适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法。三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完善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到承包农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四是把开展登记试点与探索控制登记成本紧密结合。登记试点经费不向农民收取,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控制登记成本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三、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各项工作
开展登记试点,直接涉及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做好登记试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农业部门牵头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试点县(区、市)及所在地(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承担登记试点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密切部门沟通协作。做好登记试点工作,需要多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登记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协助提供试点地区第二次全国土地—6—
调查相关成果资料;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登记试点工作加强政策指导;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登记试点文件的资料归档。
(三)抓紧报批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基础扎实的县(市、区)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登记试点目的、任务、范围、内容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部门分工,统筹安排工作进度,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由省级农业部门于4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原承包合同、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已经得到农民群众普遍认可,得到法律正式确认,要切实维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鉴于原承包面积已作为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计量基数,为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登记试点中,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要把实测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一并记入登记簿,共同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变更的依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暂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五)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登记试点意见要求和批复的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把登记试点作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工作,作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手段,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紧抓好。加强试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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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调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开展登记技术培训,统一操作规程。落实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对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争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问题。
同志们,做好登记试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登记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主题词:土地承包 登记 讲话
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
部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
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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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正在审议 无地人口、已婚妇女、外出务工农户
土地承包难题有望解决
日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
例(草案)》,对于土地承包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条例(草案)将给予明确的说法。
七类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①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
其直系后代;
②因合法婚姻、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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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④前三项之外其他原因户籍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后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⑤符合前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或者劳教人员; 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无地人口也可承包
目前,由于土地征收占用以及人口自然增长,导致无地人口增多。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当分配给无地人员的土地范围以及分配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发包方依法收回的等土地,应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无承包地人
员,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条例(草案)》规定,发包方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承包地人员所在家庭内已有承包地人员死亡的,应当在其家庭内部按增人减口相抵顶后再进行分配。承包给无承包地人员土地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会议根据地源情况讨论决定。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权的人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
健康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条例草案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 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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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在转
让合同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
应当经转出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妇女未在结婚地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
刑和被劳教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按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相应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应当得到保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
其原承包地。如果男到女方落户的,同样适用于这个规定。
外出务工农户可依法要求返还承包地
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因外出务工等原因由发包方将其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发包给了第三人,外出务工农户要求返还的,应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实行直接顺延承包的,外出务工农户当时未提交放弃二轮土地承包权利的书面声明,第三人应当返还其承包地;但第三人耕种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由发包方将外出务工农户一轮承包地按被征占地数量补偿给第三人的除外;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实行了土地调整的,应当保护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地源的,应当补给外出务工等农户。第三人将土
地返还的,对其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在该土地上的投放,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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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征收或者征用单位应当依法将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发
包方和承包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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