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关计算规则

建筑有关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1)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或:

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时)

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时(不包含1.0米)) (2)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 且不超过1.5米,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米(包含1.5米),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3)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4)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坡地吊脚架空层有实质用途的,50%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增加)

(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里的地块内,规划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6)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7章表7.1中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其中,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A =(A 1M 1+A 2㎡)/M 式中:A -折算的容积率

A 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 1-商业建筑面积

A 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 -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7)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2、地块面积计算

(1)地块边界: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地块面积:地块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3、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附图1:地下室、半地下室图示

(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附图 2:坡地建筑及深基础地下架空层

4、建筑层高计算

(1)住宅标准层层高:2.8-3.3米(含3.3米),原则上不应超过5米。若设计层高小于2.8米,不予审批;若层高大于3.3,小于等于4.4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住宅层高超过4.4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低层住宅及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

(2)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为3.5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米。层高超过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并计入容积率。达到20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米(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5、建筑高度的确定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规划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3所示。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3所示。

附图3:平屋面及坡屋面建筑高度

(3)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a. 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 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

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5)。

(6)在历史文物保护地段和星湖风景区及其周边规划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应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附图4: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

附图5:低层架空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

6、建筑间

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 建筑间距小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 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

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不计入建筑间距;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7、绿地率及绿地面积计算

(1)居住小区内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组团绿地及其它绿地。

(2)宅旁(宅间) 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4)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5)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附图6:宅旁绿地面积计算

附则四:图示

图示1:建筑间距

- 10 -

- 11 -

图示2:建筑退界图示

建筑南北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B > 15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5米时,

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 12 -

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图示3:视距三角形计算

注:LA LB为实际计算的长度

- 13 -

建筑有关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1)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或:

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时)

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时(不包含1.0米)) (2)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 且不超过1.5米,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米(包含1.5米),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3)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4)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坡地吊脚架空层有实质用途的,50%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增加)

(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里的地块内,规划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6)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7章表7.1中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其中,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A =(A 1M 1+A 2㎡)/M 式中:A -折算的容积率

A 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 1-商业建筑面积

A 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 -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7)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2、地块面积计算

(1)地块边界: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地块面积:地块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3、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附图1:地下室、半地下室图示

(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附图 2:坡地建筑及深基础地下架空层

4、建筑层高计算

(1)住宅标准层层高:2.8-3.3米(含3.3米),原则上不应超过5米。若设计层高小于2.8米,不予审批;若层高大于3.3,小于等于4.4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住宅层高超过4.4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低层住宅及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

(2)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为3.5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米。层高超过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并计入容积率。达到20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米(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5、建筑高度的确定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规划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3所示。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3所示。

附图3:平屋面及坡屋面建筑高度

(3)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a. 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 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

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5)。

(6)在历史文物保护地段和星湖风景区及其周边规划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应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附图4: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

附图5:低层架空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

6、建筑间

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 建筑间距小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 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

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不计入建筑间距;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7、绿地率及绿地面积计算

(1)居住小区内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组团绿地及其它绿地。

(2)宅旁(宅间) 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4)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5)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附图6:宅旁绿地面积计算

附则四:图示

图示1:建筑间距

- 10 -

- 11 -

图示2:建筑退界图示

建筑南北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B > 15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5米时,

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 12 -

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图示3:视距三角形计算

注:LA LB为实际计算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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