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新老计算规则差异对照表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05月12日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宁规字〔2006〕133号 签发人:张嵩年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经颁发。根据苏建价(2005)336号文“关于贯彻(GB/T50353-2005)的通知”、宁建基字[2005]77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二、建筑物高度指层高。(相关条文3.0.1,2.0.1)
三、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 、1.20m 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相关条文3.0.4,3.0.6)
四、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利用的(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利用的(如停车设施)计一半面积。
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相关条文3.0.7)
六、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相关条文3.0.11和3.0.16)
七、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相关条文3.0.18)
八、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相关条文3.0.16,3.0.18和3.0.24.4)
九、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雨篷规则计算。(相关条文3.0.18)
十、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层计面积。为方便数字报建的操作,此面积可另行计算,不绘入数字报建电子图中,但应在总图中标明“本图尺寸反映外墙或建筑构件结构面层净距离,不含建筑外墙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不超过n 厘米”,其中的n 值应由设计人员根据情况确定,由此带来的实物与图纸的尺寸和面积误差应在设计中留有余量。(相关条文3.0.22)
十一、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 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 、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 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 、窗洞高度小于2.20m 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 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 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相关条文3.0.24.6)
十二、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相关条文3.0.24.2条)
十三、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相关条文3.0.5条)
十四、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相关条文3.0.5条)
十五、扣除孔洞时,如果孔洞位置位于建筑物边缘,则外边缘墙体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围护墙体内的空调机台,无论是否与室内相通,建筑面积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宁规字〔2008〕17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7]0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筑面积计算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今年以来新出现的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二、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开敞部分计全面积。
三、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其楼层有柱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四、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其平均进深小于1.2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1.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且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架空层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除因结构、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响造成架空层开敞面实际无法连续的,长度不得超过标准层周长的1/3,否则计入容积率面积计算。
六、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七、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下沉空间(未遮盖位置)平均进深小于4.50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平均进深超过4.50米的,其迎向下沉庭院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单一功能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单一功能空间进深超过9.00 米的按9.00米控制,其余部分仍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规字[2006]133号、宁规字[2007]021号文中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筑面积新老计算规则差异对照表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05月12日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宁规字〔2006〕133号 签发人:张嵩年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经颁发。根据苏建价(2005)336号文“关于贯彻(GB/T50353-2005)的通知”、宁建基字[2005]77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二、建筑物高度指层高。(相关条文3.0.1,2.0.1)
三、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 、1.20m 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相关条文3.0.4,3.0.6)
四、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利用的(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利用的(如停车设施)计一半面积。
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相关条文3.0.7)
六、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相关条文3.0.11和3.0.16)
七、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相关条文3.0.18)
八、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相关条文3.0.16,3.0.18和3.0.24.4)
九、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雨篷规则计算。(相关条文3.0.18)
十、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层计面积。为方便数字报建的操作,此面积可另行计算,不绘入数字报建电子图中,但应在总图中标明“本图尺寸反映外墙或建筑构件结构面层净距离,不含建筑外墙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不超过n 厘米”,其中的n 值应由设计人员根据情况确定,由此带来的实物与图纸的尺寸和面积误差应在设计中留有余量。(相关条文3.0.22)
十一、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 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 、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 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 、窗洞高度小于2.20m 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 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 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相关条文3.0.24.6)
十二、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相关条文3.0.24.2条)
十三、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相关条文3.0.5条)
十四、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相关条文3.0.5条)
十五、扣除孔洞时,如果孔洞位置位于建筑物边缘,则外边缘墙体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围护墙体内的空调机台,无论是否与室内相通,建筑面积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宁规字〔2008〕17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7]0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筑面积计算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今年以来新出现的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二、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开敞部分计全面积。
三、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其楼层有柱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四、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其平均进深小于1.2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1.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且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架空层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除因结构、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响造成架空层开敞面实际无法连续的,长度不得超过标准层周长的1/3,否则计入容积率面积计算。
六、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七、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下沉空间(未遮盖位置)平均进深小于4.50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平均进深超过4.50米的,其迎向下沉庭院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单一功能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单一功能空间进深超过9.00 米的按9.00米控制,其余部分仍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规字[2006]133号、宁规字[2007]021号文中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