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视角在中国当代家庭社会工作介入中的运用

  摘 要:

  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起进入西方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在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冲突服务中,女性主义视角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平等关系,以女性境遇为中心进行评估,分析家庭系统内外的权利关系,注重为女性赋权和争取平等。使用社工访谈和案例分析方法,对比分析女性主义视角和传统社会工作视角在介入两个家庭冲突个案服务过程中的假设、模式和效果上的不同,可看出女性主义视角和方法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但也面临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为一些男性不习惯并不乐于接受女性地位提高和“当家做主”、社会链接的资源十分有限、社工机构缺乏开展活动的独立性等方面。

  关键词: 女性主义; 家庭冲突; 社工介入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20019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和家庭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突出表现为居住安排多样化、抚育和赡养社会化、夫妻关系独立化和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增长等。[1]然而,家庭领域的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家庭凝聚力的减弱和家庭不稳定性的增强。 [2]在改革前的单位制管理下,家庭冲突和家庭矛盾可以借助行政干预来缓解和解决;在当代,随着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家庭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借助社会化的途径和力量。在这种背景下,伴随社区服务发展起来的社会工作成为一种介入家庭冲突的服务形式。

  自20世纪80年代,女权主义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到西方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带动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和发展。[3-4]尤其是在家庭社会工作领域,女权主义性别与权利视角的引入使得社会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和文化情境,将与女性相关的案主需要与家庭内外的性别关系相关联;进而,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服务过程中不再局限于个人工作方法,发展了诸如女性主义家庭治疗、意识提高小组和妇女维权运动等方法。这些视角和方法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已获得很好的成效,但是它们能否被引入到中国的社会工作,在中国特定的性别文化和家庭文化中会面临怎样的挑战,需要做出怎样的本土化调整,是本研究考察的内容。本研究与东莞某社区服务中心合作,通过社工访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女性主义视角和方法在家庭社会工作中的运用范围和实施效果。

  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助人自助的专业和职业,在西方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也已发展了二十几年。在社会工作领域,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服务群体,女性都居于多数位置。在女性服务女性的工作过程中,女性主义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得以发展。英国杜伦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主席多米内丽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定义为:“从女性的经验出发来进行分析,专注于女性社会位置与其个人困苦间的联结,回应她的独特需要,创设工作者和‘案主’间的平等关系,并探讨结构上的不平等。”[5]在这个定义中,多米内丽强调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三个特点:(1)以女性和女性的境遇为中心,对女性“案主”的需要做敏感的性别化评估;(2)将女性的个人困苦与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相联系,关注女性与男性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联系,关注女性与社会结构的联系,反对来自家庭内外的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3)强调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的平等关系,不因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而对案主施加权力,鼓励女性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协助女性赋权。

  家庭是女性主义理论和社会运动的核心领域,也是社会工作的一个传统和重点领域。从传统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看,家庭被理解为一个经常由于个体问题或者社会变迁而充满了冲突、矛盾和功能失常的场所,因而需要社会工作者进行介入(包括微观层面的治疗和宏观层面的政策干预)。[6]尽管传统社会工作理论(包括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实务理论等)与女性主义理论有同样的对家庭内性别关系和权利不平等的关注,但两者在分析问题的视角和解决问题的目标上却有很大不同。传统的家庭社会工作理论,尤其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常常将家庭区别分为正常与异常家庭,其中正常家庭指男性在外获取收入而女性在家照顾孩子的核心家庭(male-breadwinner, female -caregiver),而异常家庭指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结构不稳定或者家庭关系紧张而不能发挥家庭正常功能的家庭类型。[7]从这个假设出发,家庭社会工作主要面对贫困家庭和功能失调家庭,提供家庭生活咨询和教育、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缓解家庭紧张关系、提供家庭照顾服务,目标为恢复或者扩大这些家庭的功能,使其走向正常状态。

  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核心家庭并非唯一,甚至不是统计意义上占多数的家庭结构。当代家庭呈现多元化状态,其中单亲家庭、未婚生育家庭、同居家庭、不育家庭等越来越普遍,这种趋势要求社会工作实务为这些家庭去掉“异常”标签。女性主义者批评传统家庭工作关于正常家庭的假设,发现看似“性别中立”的服务策略往往要求家庭内的女性做出改变,强化了女性提供照顾的家庭角色和次级家庭地位。另外,在服务方法上,女性主义者批评传统社会工作者过分偏好心理学导向的家庭治疗介入方法,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家庭封闭领域内个人层面的干涉而缺乏对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的分析,因而未能提出改变外部因素的策略和推动社会政策的完善。[8-9]从女性主义视角看,在家庭问题的解决上,不能将男性和社会的失败归为女性的过错,介入方式需要推动男性和社会的转变;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是推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父权制,为女性赋权和争取平等。

  三、社工介入家庭冲突的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和职业在中国的发展,社工和社工机构介入家庭冲突的服务模式得到了来自政府和居民越来越多的认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推动力,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出现了专业化的承接家庭服务的社工机构。[10]自2012年10月起,笔者与东莞市一个社会工作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该机构在东莞市妇联维权站设有常驻社工,并在东莞市区及镇区有7个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社区服务中心。在合作过程中,到访过该机构在东莞市区的服务点,了解其日常开展的活动,并与一线社工、管理社工和社工督导有交谈和深入访谈。从该机构提供的案例集中,本文选取了两个关于婚姻家庭冲突的个案,从传统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视角,评估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和服务效果。   1.社工介入“婚外情”家庭关系的调解

  个案资料:服务对象李女士,33岁,东莞人,会计职业,家住东莞某镇。与丈夫自由恋爱认识,结婚12年,育有一女一子,和公婆住在一起。李女士于2011年5月发现丈夫有婚外情,情绪低落,工作失去动力,精力不济,经常出现差错。夫妻双方曾提出离婚,但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李女士想挽回婚姻,但丈夫态度冷淡,坚持要离婚。李女士很受困扰,打电话向妇联求助。

  从案例集中,摘取了部分关键内容来分析社工的介入过程。

  (1)接案。在电话中李女士向社工表达了对于丈夫出现外遇,并且有过两次外遇的愤怒情绪。在疏导其情绪后,社工引导李女士反思丈夫有外遇的原因。李女士说,丈夫认为和她生活在一起有压力,她太强势,管得太多,不够温柔,在亲友面前不会做人。社工询问李女士对将来有什么打算。李女士说,双方曾谈过离婚,但没有正式离,其实自己说离婚只是一时生气,自己也认识到自己强势,对丈夫来讲是压力,想改,但很难改。

  (2)预估。应李女士的要求,社工电话联系了李女士的丈夫。他表示,有外遇是自己的错,但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有压力,虽然妻子说会改变,但对她改变没有信心。社工将信息反馈给李女士。李女士说,如果要自己改变强势的态度去迎合丈夫,变成了自己是过错方,做不到。社工引导李女士冷静,不要急躁,等待其丈夫主动和她协商。之后,李女士请社工帮她安排了一次志愿者心理咨询。李女士邀请她丈夫一起接受咨询,但她丈夫没有参与。在以上沟通的基础上,社工确定李女士家庭里呈现的婚外情属于“平衡关系型婚外情”,丈夫对于婚后“女高男低”的家庭角色不满,用婚外情填补空虚感和不平衡感;丈夫知道自己有过错,但具有强烈的自尊心,不肯认错,采取逃避态度。对于李女士的状况,社工认为她未能接受丈夫有外遇的事实,感到很受伤害,但具有强烈的家庭观念,不想离婚,出现情绪焦虑的情况。另外,社工了解到李女士丈夫的父母和姐姐、姐夫都反对她们离婚。

  (3)制定服务计划。目标一为帮助李女士及其丈夫理解和澄清双方对对方的家庭角色期望;目标二为减轻李女士的焦虑情绪;目标三为改善李女士与丈夫的沟通方式,缓解紧张关系;目标四为帮助李女士认识身边的支持网络,自己积极付出,改善婚姻关系。针对外遇的行为,社工认为,要调整李女士对丈夫的期待,给予丈夫宽恕,努力改变沟通方式。

  (4)介入过程。社工对李女士的服务介入主要通过电话联络进行。社工建议李女士与丈夫共同关注子女成长问题,放慢急切的心态,在双方都专注的事情上寻求沟通的机会。另外,社工推荐李女士参加社区举办的“用知识和智慧创造和谐家庭”的讲座,李女士说没有时间参加。在介入过程中,李女士告诉社工,她不打算离婚,但希望将丈夫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女士曾到房产部门询问,说要凭离婚证才能过户。社工帮助李女士分析,如果双方已到了分割财产的地步,婚姻就可能会解体。社工建议李女士详细了解房产过户的手续,待夫妻关系进一步好转时,与丈夫讨论房产过户的事情。

  (5)结案与评估。2012年2月,李女士到妇联维权站与社工面谈,办理结案相关手续。社工对李女士主动求助,发挥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给出肯定。社工引导李女士分析,从发现婚外情到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因素令婚姻平稳度过,包括夫妻双方的努力、家人的关心和支持、朋友和社工的帮助,等等。李女士说,经过这件事,自己变得成熟了,自己的改变在于不会强硬要求丈夫做事,尊重他;丈夫的改变在于变得积极,对家庭有责任感。

  以上介绍了社工介入“婚外情”家庭冲突的服务过程。接案后,社工从分析婚外情出现的原因介入,将冲突定义为“平衡关系型婚外情”,在服务过程中引导服务对象(李女士)冷静,改变夫妻的沟通方式,调整自身家庭角色。从传统家庭社会工作的角度看,这个个案的社工介入是成功的,服务使用者的婚姻状况有改善,达到了服务目标。从服务提供的效果来看,服务对象的家庭维持了正常的家庭结构,缓和了家庭关系,恢复了家庭的功能。

  然而,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这个个案在理论和方法的运用上都存在缺陷。这个个案采取了系统理论和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将案主所遇到的个人问题放到家庭这一系统中,关注服务对象的家庭结构和夫妻沟通方式,力图通过引导个人改变和周围环境改变来恢复家庭功能。然而,从介入过程来看,社工引导做出改变的主要是服务对象(李女士),她不再“强势”,更加关心子女抚育和其他家庭事务。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的丈夫没有积极参与。他虽然不再提离婚,但在家庭角色调整和家庭事务的参与上没有明显改变。这样的服务效果,实际上加强了家庭内的性别不平等关系。

  如果采纳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和女性主义家庭治疗方法,这个个案应重建社工和服务对象的关系,注重权利关系分析,发掘服务对象的潜力,引导建立更加平等的家庭关系。在建立关系阶段,社工除表达对案主的关心、尊重、认可与支持外,还应该评估服务对象的性格和能力。比如,服务对象说恋爱阶段丈夫认为李女士的优点是有主见,较为独立;婚后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上有很强的决断能力。面对丈夫的外遇,服务对象认为自己受到伤害,感觉自己抑郁和难受。对此,社工应引导服务对象摆脱受害者思维,看到自身的优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问题诊断阶段,社工应更加积极地邀请服务对象的丈夫参与到沟通和面谈中,引导服务对象和其丈夫反思家庭内的权利关系,评价服务对象是否过于强势和在哪些方面强势;引导丈夫思考其在家庭内的角色,评价服务对象对家庭的贡献。另外,在服务目标的设计上,社工应该鼓励服务对象和其丈夫参与到其中, 引导双方思考各自可以做出哪些改变。

  另外,在这个个案中,社工将家庭所处的生态系统简化为家庭,没有将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纳入分析范围,没有将这些宏观层面的变化纳入服务目标。从东莞的社会状况看,其婚姻家庭问题(包括婚外情、家庭暴力、高离婚率等)层出不穷。妇联和社工机构常常将问题归结为流动人口多,外来打工女性干扰了本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这样的问题归咎是不合理的。婚外情的出现固然有外来诱惑的原因,但关键在于男权文化的影响,包括丈夫对于家庭中“女高男低”权利关系的不满意和试图通过婚外情弥补情感落差。另外,在介入过程中,服务对象曾提出希望将丈夫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作为“一种保障”,国土部门答复要凭离婚证才能过户。从服务对象的这一想法和获得的答复,可以看出服务对象对婚姻关系中缺少保障的担忧。为预防婚姻家庭问题的出现和更加保障女性的权益,社工和社工机构在服务策略设计上,应该从推动社会文化和倡导社会政策方面来促进男女平等。   2. 社工介入“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援助服务

  个案资料:2010年3月,妇联法律援助处转介来一个个案。案主林女士,43岁,从事清洁工作。林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有先天性残疾,丈夫18年前去世。迫于生活压力,两年后经人介绍嫁给现任丈夫。现任丈夫也是再婚,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良好。两年前,林女士患有宫颈炎、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康复期间不能与丈夫行房事。丈夫多次辱骂殴打林女士,导致她对婚姻家庭生活失去信心,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故到法律援助处请求离婚的法律援助。

  社工对本个案的介入服务包括八个阶段。

  (1)第一阶段。目标: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收集服务对象的资料。主要内容:通过与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的沟通,机构社工了解到服务对象的一些基本资料。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面谈,更加详细地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需求,并且用平等、尊重、关怀和同理心等一些支持性技巧取得了服务对象的信任。

  (2)第二阶段。目标:疏导负面情绪,安抚服务对象的情绪;减低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除了用心倾听外,主要采用探索―描述―宣泄的技巧,倾听服务对象内心的烦恼和不安。例如,服务对象一直重复说:“我很不开心……”一讲到难过的事情就会哭泣。社工:“我很担心你,能不能跟我说多一点你的感受?是因为你丈夫辱骂打你让你很愤怒、悲伤吗?”

  (3)第三阶段。目标:引导服务对象直面自己的婚姻状况,提供情感支持。主要内容:在第二次面谈中,社工带领林女士分析婚姻续存的生活状态及婚姻破裂后的生活状态,协助服务对象进一步思考接下来的方向和选择。重申只有在理性的情绪下才能做决定,并且强调只有服务对象才能做选择。例如,服务对象一边哭一边说:“我想要离婚……”跟林女士处理好情绪以后,社工说:“林女士,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婚姻继续下去会怎么样,如果离婚又会怎么样?”服务对象说:“我能养活我自己,我离婚。”

  (4)第四阶段。目标:联系资源,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援。主要内容:几次辅导后,服务对象最终还是选择离婚,并且向社工表示是在思考清楚后做出的决定,也对于以后的生活有了一定的规划,相应的也做好了思想上的转变。但是服务对象缺乏资源及经济基础。社工联系了妇联和志愿者律师,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5)第五阶段。目标:陪伴服务对象一起面对离婚后的生活、心理状态,提升服务对象对环境改变的适应能力。主要内容:服务对象最终决定离婚,并且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法院判决后,服务对象的情绪开始出现很大的波动,一下子难以适应改变,甚至想到了自杀。服务对象哭诉说,离婚使她从天堂到地狱。社工带领服务对象一同认识使她有从天堂到地狱的感觉不是因为离婚本身,而是她丈夫辱骂甚至打她而造成的对她身心的伤害。通过多次的调整和陪伴,服务对象开始逐步适应环境的改变。

  (6)第六阶段。目标:扩大服务对象的支援网络。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人际关系窄,娘家有母亲和兄弟,但都在江西老家。社工建议林女士如实将自己的现状告知家人,以获得更多的家庭支援网络。林女士的家人赞同她离婚的决定,而且其哥哥特意来东莞陪伴她度过了一段时间。

  (7)第七阶段。目标:提升服务对象的自信心。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主要运用优势视角协助服务对象去看待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及优势。林女士一度认为自己没有知识文化,加上自己是外乡人,现在又离婚了,什么东西都没有了,自己很无能。社工带领林女士一同去看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如勤劳朴实,靠自己的劳动养大了一对儿女。社工引导林女士从优势的视角看自己,她的存在对周边的人很重要。

  (8)第八阶段。目标:整合提升。主要内容:社工在此阶段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服务中心的活动,提供其儿子的就业信息,协助其应对生活中的困境,并做能力的整合提升,让她能够完全适应改变的环境及提升自我应对能力。

  本案例是社工介入家庭冲突服务的一个复杂个案,其中涉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疏导、法律援助,又涉及离婚家庭的家庭适应和经济援助。如果从传统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这一案例还未达到帮助服务对象家庭走出婚姻危机、获得生活稳定与家庭关系和谐的目标。如果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社工的介入服务达到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减低了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引导服务对象看到其优势(经历过身心伤害后能自我治愈,认识到自我生活的能力),协助服务对象赋权(克服其对自身的负面评价,走出负面经验的影响,自己掌控生活)。

  然而,从这个个案历经一年多的服务过程来看,服务对象出现多次情绪上的起伏不定,并且不断出现生活困难问题,这让年轻的社工自身感觉“疲惫”和“无力”。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这个个案的艰辛在于缺少对服务对象全面的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源对服务对象的帮助。服务对象为外乡人,缺少有力的家庭和亲友网络支持;而从服务对象生活的社区来看,社工机构很难为服务对象寻找到可以提供支持和治疗的群体和小组(例如离婚家庭小组、单亲妈妈小组或者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小组)。另外,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由于服务对象非本地户籍居民,其很难获得来自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例如,对其儿子的残疾人福利和对其家庭的困难家庭生活补贴)。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传统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在家庭社会工作领域的介入模式和方法存在以下异同。两种视角的共同之处在于:(1)社会工作者都需要在专业价值观上尊重和接纳服务对象;(2)两种视角都注重将家庭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家庭内的权利关系和设计服务目标。在服务假设和服务过程方面,两种视角呈现出的不同之处包括:(1)在服务假设上,传统家庭社会工作从家庭问题和缺陷出发,认为社工的介入应该为家庭恢复和加强其正常功能;而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从女性的境遇出发,将家庭视为一个应该满足服务对象各方面需求的社会结构;(2)在服务方法和服务目标设计上,传统社会工作较多依靠个案方法,将家庭视为一个封闭式系统,寻求个体层面的改变;而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鼓励多种方法(个案、小组和社区方法)的综合运用,寻求个体、其他家庭成员、社区和社会政策的改变。   四、女性主义社会工作视角在中国的本土化应用

  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具有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背景和发展模式。在权力关系上,中国的家庭文化虽然也是一种男权和父权文化,但由于自新中国成立后性别平等社会运动的开展,中国女性在“名义”上享有家庭内外的性别平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外的就业率很高。在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上,中国有比西方更显性的家庭制度(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政策和妇女儿童保护法案),但家庭所享有的社会福利(例如贫困家庭福利、单亲家庭福利、受虐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却不够完善。另外,从家庭社会工作的发展模式来看,不同于西方由民间团体和个人自下而上的推动模式,中国更多是政府主导的从上而下的推动。在中国,妇联是维护和推动妇女权益的主要机构;而从社会工作的发展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是社工机构的主要筹资方式和评估方式。从这些不同可以看出,产生于西方的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在应用到中国的社会工作时需要面对本土化问题。

  从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背景看,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应该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但也面临很多的困难。

  首先,从劳动分工来看,由于女性在家庭外从事有酬劳动,女性有更多的机会展现个人才能,有更大的可能性独立生活。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多发掘女性的潜能和优势,协助女性赋权和获得平等。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男性不习惯并且不乐于接受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当家做主”,这使得在家庭社会工作介入中,改变男性的认知和行为非常困难。

  其次,从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来看,男女平等写入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社会工作者开展家庭介入服务和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但是,由于实践层面缺少更细致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方法,加上针对困难女性的社会福利项目不完善,社会工作者能链接的资源非常有限。

  最后,从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模式来看,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了社工机构的发展,但也限制了社工机构开展活动的独立性。对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妇联应该是很有力的推动者,可以协助社工开展活动,推动社会文化的改变和法律及政策的完善。从笔者所合作的社会工作机构的运作方式来看,妇联确实为社工机构开展妇女服务和妇女权益保护起到了支持和推动作用;但由于该机构对于妇联和其他政府部门资金的依赖,在日常运作和项目开展上需要配合妇联的总体安排。另外,机构需要接受出资方的基于服务指标的评估,过分强调服务开展的数量和进度,因而限制了机构针对服务对象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从事服务的社工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1]杨菊华,何�莼�.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的变迁与延续[J].人口研究,2014(2):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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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BARBARA,COLLINS. Defining Feminist Social Work [J].Social Work, 1986, 31(3): 214-219.

  [4]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57.

  [5]多米内丽.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M].王瑞鸿,张宇莲,李太斌, 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7.

  [6]张文霞,朱东亮.家庭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4.

  [7]TALCOTT PARSONS, ROBERT BALES. Family: Socialization and Interaction Process [M]. Abingdon, Oxon: Routledge, 1998: 3-33.

  [8]AARON MCNEECE. Family Social Work Practice: From Therapy to Practice [J].Journal of Family Social Work, 1995, 1(1):3-17.

  [9]DEBRA NELSON-GARDELL. Feminism and Family Social Work Practice [J]. Journal of Family Social Work, 1995, 1(1):71-95.

  [10]朱静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与着力点探索[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6):63-69.

  (文字编辑:王香丽 责任校对:邹红)

  摘 要:

  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起进入西方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在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冲突服务中,女性主义视角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平等关系,以女性境遇为中心进行评估,分析家庭系统内外的权利关系,注重为女性赋权和争取平等。使用社工访谈和案例分析方法,对比分析女性主义视角和传统社会工作视角在介入两个家庭冲突个案服务过程中的假设、模式和效果上的不同,可看出女性主义视角和方法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但也面临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为一些男性不习惯并不乐于接受女性地位提高和“当家做主”、社会链接的资源十分有限、社工机构缺乏开展活动的独立性等方面。

  关键词: 女性主义; 家庭冲突; 社工介入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20019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和家庭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突出表现为居住安排多样化、抚育和赡养社会化、夫妻关系独立化和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增长等。[1]然而,家庭领域的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家庭凝聚力的减弱和家庭不稳定性的增强。 [2]在改革前的单位制管理下,家庭冲突和家庭矛盾可以借助行政干预来缓解和解决;在当代,随着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家庭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借助社会化的途径和力量。在这种背景下,伴随社区服务发展起来的社会工作成为一种介入家庭冲突的服务形式。

  自20世纪80年代,女权主义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到西方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带动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和发展。[3-4]尤其是在家庭社会工作领域,女权主义性别与权利视角的引入使得社会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和文化情境,将与女性相关的案主需要与家庭内外的性别关系相关联;进而,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服务过程中不再局限于个人工作方法,发展了诸如女性主义家庭治疗、意识提高小组和妇女维权运动等方法。这些视角和方法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已获得很好的成效,但是它们能否被引入到中国的社会工作,在中国特定的性别文化和家庭文化中会面临怎样的挑战,需要做出怎样的本土化调整,是本研究考察的内容。本研究与东莞某社区服务中心合作,通过社工访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女性主义视角和方法在家庭社会工作中的运用范围和实施效果。

  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助人自助的专业和职业,在西方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也已发展了二十几年。在社会工作领域,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服务群体,女性都居于多数位置。在女性服务女性的工作过程中,女性主义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得以发展。英国杜伦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主席多米内丽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定义为:“从女性的经验出发来进行分析,专注于女性社会位置与其个人困苦间的联结,回应她的独特需要,创设工作者和‘案主’间的平等关系,并探讨结构上的不平等。”[5]在这个定义中,多米内丽强调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三个特点:(1)以女性和女性的境遇为中心,对女性“案主”的需要做敏感的性别化评估;(2)将女性的个人困苦与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相联系,关注女性与男性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联系,关注女性与社会结构的联系,反对来自家庭内外的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3)强调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的平等关系,不因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而对案主施加权力,鼓励女性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协助女性赋权。

  家庭是女性主义理论和社会运动的核心领域,也是社会工作的一个传统和重点领域。从传统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看,家庭被理解为一个经常由于个体问题或者社会变迁而充满了冲突、矛盾和功能失常的场所,因而需要社会工作者进行介入(包括微观层面的治疗和宏观层面的政策干预)。[6]尽管传统社会工作理论(包括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实务理论等)与女性主义理论有同样的对家庭内性别关系和权利不平等的关注,但两者在分析问题的视角和解决问题的目标上却有很大不同。传统的家庭社会工作理论,尤其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常常将家庭区别分为正常与异常家庭,其中正常家庭指男性在外获取收入而女性在家照顾孩子的核心家庭(male-breadwinner, female -caregiver),而异常家庭指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结构不稳定或者家庭关系紧张而不能发挥家庭正常功能的家庭类型。[7]从这个假设出发,家庭社会工作主要面对贫困家庭和功能失调家庭,提供家庭生活咨询和教育、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缓解家庭紧张关系、提供家庭照顾服务,目标为恢复或者扩大这些家庭的功能,使其走向正常状态。

  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核心家庭并非唯一,甚至不是统计意义上占多数的家庭结构。当代家庭呈现多元化状态,其中单亲家庭、未婚生育家庭、同居家庭、不育家庭等越来越普遍,这种趋势要求社会工作实务为这些家庭去掉“异常”标签。女性主义者批评传统家庭工作关于正常家庭的假设,发现看似“性别中立”的服务策略往往要求家庭内的女性做出改变,强化了女性提供照顾的家庭角色和次级家庭地位。另外,在服务方法上,女性主义者批评传统社会工作者过分偏好心理学导向的家庭治疗介入方法,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家庭封闭领域内个人层面的干涉而缺乏对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的分析,因而未能提出改变外部因素的策略和推动社会政策的完善。[8-9]从女性主义视角看,在家庭问题的解决上,不能将男性和社会的失败归为女性的过错,介入方式需要推动男性和社会的转变;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是推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父权制,为女性赋权和争取平等。

  三、社工介入家庭冲突的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和职业在中国的发展,社工和社工机构介入家庭冲突的服务模式得到了来自政府和居民越来越多的认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推动力,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出现了专业化的承接家庭服务的社工机构。[10]自2012年10月起,笔者与东莞市一个社会工作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该机构在东莞市妇联维权站设有常驻社工,并在东莞市区及镇区有7个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社区服务中心。在合作过程中,到访过该机构在东莞市区的服务点,了解其日常开展的活动,并与一线社工、管理社工和社工督导有交谈和深入访谈。从该机构提供的案例集中,本文选取了两个关于婚姻家庭冲突的个案,从传统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视角,评估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和服务效果。   1.社工介入“婚外情”家庭关系的调解

  个案资料:服务对象李女士,33岁,东莞人,会计职业,家住东莞某镇。与丈夫自由恋爱认识,结婚12年,育有一女一子,和公婆住在一起。李女士于2011年5月发现丈夫有婚外情,情绪低落,工作失去动力,精力不济,经常出现差错。夫妻双方曾提出离婚,但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李女士想挽回婚姻,但丈夫态度冷淡,坚持要离婚。李女士很受困扰,打电话向妇联求助。

  从案例集中,摘取了部分关键内容来分析社工的介入过程。

  (1)接案。在电话中李女士向社工表达了对于丈夫出现外遇,并且有过两次外遇的愤怒情绪。在疏导其情绪后,社工引导李女士反思丈夫有外遇的原因。李女士说,丈夫认为和她生活在一起有压力,她太强势,管得太多,不够温柔,在亲友面前不会做人。社工询问李女士对将来有什么打算。李女士说,双方曾谈过离婚,但没有正式离,其实自己说离婚只是一时生气,自己也认识到自己强势,对丈夫来讲是压力,想改,但很难改。

  (2)预估。应李女士的要求,社工电话联系了李女士的丈夫。他表示,有外遇是自己的错,但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有压力,虽然妻子说会改变,但对她改变没有信心。社工将信息反馈给李女士。李女士说,如果要自己改变强势的态度去迎合丈夫,变成了自己是过错方,做不到。社工引导李女士冷静,不要急躁,等待其丈夫主动和她协商。之后,李女士请社工帮她安排了一次志愿者心理咨询。李女士邀请她丈夫一起接受咨询,但她丈夫没有参与。在以上沟通的基础上,社工确定李女士家庭里呈现的婚外情属于“平衡关系型婚外情”,丈夫对于婚后“女高男低”的家庭角色不满,用婚外情填补空虚感和不平衡感;丈夫知道自己有过错,但具有强烈的自尊心,不肯认错,采取逃避态度。对于李女士的状况,社工认为她未能接受丈夫有外遇的事实,感到很受伤害,但具有强烈的家庭观念,不想离婚,出现情绪焦虑的情况。另外,社工了解到李女士丈夫的父母和姐姐、姐夫都反对她们离婚。

  (3)制定服务计划。目标一为帮助李女士及其丈夫理解和澄清双方对对方的家庭角色期望;目标二为减轻李女士的焦虑情绪;目标三为改善李女士与丈夫的沟通方式,缓解紧张关系;目标四为帮助李女士认识身边的支持网络,自己积极付出,改善婚姻关系。针对外遇的行为,社工认为,要调整李女士对丈夫的期待,给予丈夫宽恕,努力改变沟通方式。

  (4)介入过程。社工对李女士的服务介入主要通过电话联络进行。社工建议李女士与丈夫共同关注子女成长问题,放慢急切的心态,在双方都专注的事情上寻求沟通的机会。另外,社工推荐李女士参加社区举办的“用知识和智慧创造和谐家庭”的讲座,李女士说没有时间参加。在介入过程中,李女士告诉社工,她不打算离婚,但希望将丈夫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女士曾到房产部门询问,说要凭离婚证才能过户。社工帮助李女士分析,如果双方已到了分割财产的地步,婚姻就可能会解体。社工建议李女士详细了解房产过户的手续,待夫妻关系进一步好转时,与丈夫讨论房产过户的事情。

  (5)结案与评估。2012年2月,李女士到妇联维权站与社工面谈,办理结案相关手续。社工对李女士主动求助,发挥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给出肯定。社工引导李女士分析,从发现婚外情到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因素令婚姻平稳度过,包括夫妻双方的努力、家人的关心和支持、朋友和社工的帮助,等等。李女士说,经过这件事,自己变得成熟了,自己的改变在于不会强硬要求丈夫做事,尊重他;丈夫的改变在于变得积极,对家庭有责任感。

  以上介绍了社工介入“婚外情”家庭冲突的服务过程。接案后,社工从分析婚外情出现的原因介入,将冲突定义为“平衡关系型婚外情”,在服务过程中引导服务对象(李女士)冷静,改变夫妻的沟通方式,调整自身家庭角色。从传统家庭社会工作的角度看,这个个案的社工介入是成功的,服务使用者的婚姻状况有改善,达到了服务目标。从服务提供的效果来看,服务对象的家庭维持了正常的家庭结构,缓和了家庭关系,恢复了家庭的功能。

  然而,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这个个案在理论和方法的运用上都存在缺陷。这个个案采取了系统理论和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将案主所遇到的个人问题放到家庭这一系统中,关注服务对象的家庭结构和夫妻沟通方式,力图通过引导个人改变和周围环境改变来恢复家庭功能。然而,从介入过程来看,社工引导做出改变的主要是服务对象(李女士),她不再“强势”,更加关心子女抚育和其他家庭事务。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的丈夫没有积极参与。他虽然不再提离婚,但在家庭角色调整和家庭事务的参与上没有明显改变。这样的服务效果,实际上加强了家庭内的性别不平等关系。

  如果采纳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和女性主义家庭治疗方法,这个个案应重建社工和服务对象的关系,注重权利关系分析,发掘服务对象的潜力,引导建立更加平等的家庭关系。在建立关系阶段,社工除表达对案主的关心、尊重、认可与支持外,还应该评估服务对象的性格和能力。比如,服务对象说恋爱阶段丈夫认为李女士的优点是有主见,较为独立;婚后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上有很强的决断能力。面对丈夫的外遇,服务对象认为自己受到伤害,感觉自己抑郁和难受。对此,社工应引导服务对象摆脱受害者思维,看到自身的优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问题诊断阶段,社工应更加积极地邀请服务对象的丈夫参与到沟通和面谈中,引导服务对象和其丈夫反思家庭内的权利关系,评价服务对象是否过于强势和在哪些方面强势;引导丈夫思考其在家庭内的角色,评价服务对象对家庭的贡献。另外,在服务目标的设计上,社工应该鼓励服务对象和其丈夫参与到其中, 引导双方思考各自可以做出哪些改变。

  另外,在这个个案中,社工将家庭所处的生态系统简化为家庭,没有将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纳入分析范围,没有将这些宏观层面的变化纳入服务目标。从东莞的社会状况看,其婚姻家庭问题(包括婚外情、家庭暴力、高离婚率等)层出不穷。妇联和社工机构常常将问题归结为流动人口多,外来打工女性干扰了本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这样的问题归咎是不合理的。婚外情的出现固然有外来诱惑的原因,但关键在于男权文化的影响,包括丈夫对于家庭中“女高男低”权利关系的不满意和试图通过婚外情弥补情感落差。另外,在介入过程中,服务对象曾提出希望将丈夫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作为“一种保障”,国土部门答复要凭离婚证才能过户。从服务对象的这一想法和获得的答复,可以看出服务对象对婚姻关系中缺少保障的担忧。为预防婚姻家庭问题的出现和更加保障女性的权益,社工和社工机构在服务策略设计上,应该从推动社会文化和倡导社会政策方面来促进男女平等。   2. 社工介入“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援助服务

  个案资料:2010年3月,妇联法律援助处转介来一个个案。案主林女士,43岁,从事清洁工作。林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有先天性残疾,丈夫18年前去世。迫于生活压力,两年后经人介绍嫁给现任丈夫。现任丈夫也是再婚,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良好。两年前,林女士患有宫颈炎、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康复期间不能与丈夫行房事。丈夫多次辱骂殴打林女士,导致她对婚姻家庭生活失去信心,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故到法律援助处请求离婚的法律援助。

  社工对本个案的介入服务包括八个阶段。

  (1)第一阶段。目标: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收集服务对象的资料。主要内容:通过与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的沟通,机构社工了解到服务对象的一些基本资料。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面谈,更加详细地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需求,并且用平等、尊重、关怀和同理心等一些支持性技巧取得了服务对象的信任。

  (2)第二阶段。目标:疏导负面情绪,安抚服务对象的情绪;减低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除了用心倾听外,主要采用探索―描述―宣泄的技巧,倾听服务对象内心的烦恼和不安。例如,服务对象一直重复说:“我很不开心……”一讲到难过的事情就会哭泣。社工:“我很担心你,能不能跟我说多一点你的感受?是因为你丈夫辱骂打你让你很愤怒、悲伤吗?”

  (3)第三阶段。目标:引导服务对象直面自己的婚姻状况,提供情感支持。主要内容:在第二次面谈中,社工带领林女士分析婚姻续存的生活状态及婚姻破裂后的生活状态,协助服务对象进一步思考接下来的方向和选择。重申只有在理性的情绪下才能做决定,并且强调只有服务对象才能做选择。例如,服务对象一边哭一边说:“我想要离婚……”跟林女士处理好情绪以后,社工说:“林女士,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婚姻继续下去会怎么样,如果离婚又会怎么样?”服务对象说:“我能养活我自己,我离婚。”

  (4)第四阶段。目标:联系资源,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援。主要内容:几次辅导后,服务对象最终还是选择离婚,并且向社工表示是在思考清楚后做出的决定,也对于以后的生活有了一定的规划,相应的也做好了思想上的转变。但是服务对象缺乏资源及经济基础。社工联系了妇联和志愿者律师,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5)第五阶段。目标:陪伴服务对象一起面对离婚后的生活、心理状态,提升服务对象对环境改变的适应能力。主要内容:服务对象最终决定离婚,并且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法院判决后,服务对象的情绪开始出现很大的波动,一下子难以适应改变,甚至想到了自杀。服务对象哭诉说,离婚使她从天堂到地狱。社工带领服务对象一同认识使她有从天堂到地狱的感觉不是因为离婚本身,而是她丈夫辱骂甚至打她而造成的对她身心的伤害。通过多次的调整和陪伴,服务对象开始逐步适应环境的改变。

  (6)第六阶段。目标:扩大服务对象的支援网络。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人际关系窄,娘家有母亲和兄弟,但都在江西老家。社工建议林女士如实将自己的现状告知家人,以获得更多的家庭支援网络。林女士的家人赞同她离婚的决定,而且其哥哥特意来东莞陪伴她度过了一段时间。

  (7)第七阶段。目标:提升服务对象的自信心。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主要运用优势视角协助服务对象去看待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及优势。林女士一度认为自己没有知识文化,加上自己是外乡人,现在又离婚了,什么东西都没有了,自己很无能。社工带领林女士一同去看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如勤劳朴实,靠自己的劳动养大了一对儿女。社工引导林女士从优势的视角看自己,她的存在对周边的人很重要。

  (8)第八阶段。目标:整合提升。主要内容:社工在此阶段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服务中心的活动,提供其儿子的就业信息,协助其应对生活中的困境,并做能力的整合提升,让她能够完全适应改变的环境及提升自我应对能力。

  本案例是社工介入家庭冲突服务的一个复杂个案,其中涉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疏导、法律援助,又涉及离婚家庭的家庭适应和经济援助。如果从传统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这一案例还未达到帮助服务对象家庭走出婚姻危机、获得生活稳定与家庭关系和谐的目标。如果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社工的介入服务达到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减低了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引导服务对象看到其优势(经历过身心伤害后能自我治愈,认识到自我生活的能力),协助服务对象赋权(克服其对自身的负面评价,走出负面经验的影响,自己掌控生活)。

  然而,从这个个案历经一年多的服务过程来看,服务对象出现多次情绪上的起伏不定,并且不断出现生活困难问题,这让年轻的社工自身感觉“疲惫”和“无力”。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这个个案的艰辛在于缺少对服务对象全面的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源对服务对象的帮助。服务对象为外乡人,缺少有力的家庭和亲友网络支持;而从服务对象生活的社区来看,社工机构很难为服务对象寻找到可以提供支持和治疗的群体和小组(例如离婚家庭小组、单亲妈妈小组或者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小组)。另外,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由于服务对象非本地户籍居民,其很难获得来自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例如,对其儿子的残疾人福利和对其家庭的困难家庭生活补贴)。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传统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在家庭社会工作领域的介入模式和方法存在以下异同。两种视角的共同之处在于:(1)社会工作者都需要在专业价值观上尊重和接纳服务对象;(2)两种视角都注重将家庭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家庭内的权利关系和设计服务目标。在服务假设和服务过程方面,两种视角呈现出的不同之处包括:(1)在服务假设上,传统家庭社会工作从家庭问题和缺陷出发,认为社工的介入应该为家庭恢复和加强其正常功能;而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从女性的境遇出发,将家庭视为一个应该满足服务对象各方面需求的社会结构;(2)在服务方法和服务目标设计上,传统社会工作较多依靠个案方法,将家庭视为一个封闭式系统,寻求个体层面的改变;而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鼓励多种方法(个案、小组和社区方法)的综合运用,寻求个体、其他家庭成员、社区和社会政策的改变。   四、女性主义社会工作视角在中国的本土化应用

  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具有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背景和发展模式。在权力关系上,中国的家庭文化虽然也是一种男权和父权文化,但由于自新中国成立后性别平等社会运动的开展,中国女性在“名义”上享有家庭内外的性别平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外的就业率很高。在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上,中国有比西方更显性的家庭制度(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政策和妇女儿童保护法案),但家庭所享有的社会福利(例如贫困家庭福利、单亲家庭福利、受虐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却不够完善。另外,从家庭社会工作的发展模式来看,不同于西方由民间团体和个人自下而上的推动模式,中国更多是政府主导的从上而下的推动。在中国,妇联是维护和推动妇女权益的主要机构;而从社会工作的发展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是社工机构的主要筹资方式和评估方式。从这些不同可以看出,产生于西方的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在应用到中国的社会工作时需要面对本土化问题。

  从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背景看,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应该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但也面临很多的困难。

  首先,从劳动分工来看,由于女性在家庭外从事有酬劳动,女性有更多的机会展现个人才能,有更大的可能性独立生活。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多发掘女性的潜能和优势,协助女性赋权和获得平等。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男性不习惯并且不乐于接受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当家做主”,这使得在家庭社会工作介入中,改变男性的认知和行为非常困难。

  其次,从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来看,男女平等写入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社会工作者开展家庭介入服务和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但是,由于实践层面缺少更细致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方法,加上针对困难女性的社会福利项目不完善,社会工作者能链接的资源非常有限。

  最后,从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模式来看,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了社工机构的发展,但也限制了社工机构开展活动的独立性。对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妇联应该是很有力的推动者,可以协助社工开展活动,推动社会文化的改变和法律及政策的完善。从笔者所合作的社会工作机构的运作方式来看,妇联确实为社工机构开展妇女服务和妇女权益保护起到了支持和推动作用;但由于该机构对于妇联和其他政府部门资金的依赖,在日常运作和项目开展上需要配合妇联的总体安排。另外,机构需要接受出资方的基于服务指标的评估,过分强调服务开展的数量和进度,因而限制了机构针对服务对象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从事服务的社工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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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编辑:王香丽 责任校对: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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