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

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 [201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限额工程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20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预算在6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既可自行采购,也可从入围施工企业名录中选取成交供应商;预算在60(含)-120(不含)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在入围施工企业名录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供应商;预算在120(含)-200(不含)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委托国采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预算在200(含)万元以上的目录内工程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目录外工程项目,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具体内容

(一)执行期限

本期限额工程采购服务执行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26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入围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6年4月26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工程专业包

本期限额工程采购共设11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节能工程、文物古建工程。其余专业的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入围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入围企业,附件1),在执行期间,将按照《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入围优惠率

入围企业均已承诺给予投资预算在120(不含)万元以下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位与入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率是指入围企业在各单位结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基础上承诺的优惠比例。

(五)入围企业库

入围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主项及增项资质、优惠率、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限额工程采购专栏中。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60(不含)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对于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通过竞争性方式,在入围的施工企业当中直接选取1家成交。具体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通过竞争性方式在施工入围企业的相应专业包中选定拟成交供应商。

2、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3)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4)。

3、待国采中心对项目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即可以与选定供应商签订成交合同。

4、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二)60(含)-120(不含)万元工程项目

对于60-120万元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人须从限额工程采购入围施工企业中选择供应商,通过竞争性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项目须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从限额工程采购施工入围企业的相应专业包中选定不少于2家拟邀请供应商。

2、采购小组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登记表》。同时系统随机抽取相应专业包中1家入围供应商与采购小组选定的拟邀请供应商共同成为该项目的邀请供应商。

3、采购小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质量和服务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4、采购小组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待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即可以与选定供应商签订成交合同。

5、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三)120(含)-200(不含)万元工程项目

对于120-200万元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人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委托国采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具体项目须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

2、采购单位从“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工程类)》(附件5),填写后随同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单位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送至国采中心。

3、国采中心接受项目委托,从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谈判小组总人数的2/3。

4、由谈判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编写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供应商总家数不得少于3家。

5、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放谈判文件。供应商须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性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相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6、谈判小组依照谈判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并起草评审情况的记录和说明文件。谈判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国采中心收取项目有关材料备案后发布成交公告,并向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出具《成交通知书》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四、入围管理

限额工程采购执行期间,国采中心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8)的规定对限额工程项目和入围施工企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控,适当指导各单位项目组织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入围施工企业履约,若入围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投诉表》(附件9)。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于网上提交《评价表》,对企业施工情况做出评价。

各单位应本着集中原则,对于一项资质能够满足的同类型工程,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同时,应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施工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邀请

1、对于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含在十一个专业工程内的,应从对应专业包选取入围企业,若对应专业包中企业均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可报请国采中心另行执行。

2、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单位更多选择二、三级等相对低级别资质企业,不以资质等级排斥中小企业。

3、各单位要尽量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使用相同或固定的施工企业,避免施工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承接项目过多而出现转包、分包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国采中心会在项目确定成交人后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锁定。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人应提前向国采中心申明,并持加盖本单位、施工企业和国采中心公章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附件6)和《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附件7)作为项目完工凭证。国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解锁。

2、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杜雨龙、张建平、李淼,联系电话:55602387、83086068、55602389,传真:83084769。

附件:

1、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名录

2、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采购项

目服务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登记表

4、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备案表

5、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工程类)

6、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7、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

8、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略)

9、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投诉表

(相关附件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查阅、下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月26日

关于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

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 [201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限额工程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20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预算在6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既可自行采购,也可从入围施工企业名录中选取成交供应商;预算在60(含)-120(不含)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在入围施工企业名录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供应商;预算在120(含)-200(不含)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委托国采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预算在200(含)万元以上的目录内工程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目录外工程项目,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具体内容

(一)执行期限

本期限额工程采购服务执行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26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入围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6年4月26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工程专业包

本期限额工程采购共设11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节能工程、文物古建工程。其余专业的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入围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入围企业,附件1),在执行期间,将按照《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入围优惠率

入围企业均已承诺给予投资预算在120(不含)万元以下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位与入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率是指入围企业在各单位结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基础上承诺的优惠比例。

(五)入围企业库

入围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主项及增项资质、优惠率、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限额工程采购专栏中。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60(不含)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对于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通过竞争性方式,在入围的施工企业当中直接选取1家成交。具体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通过竞争性方式在施工入围企业的相应专业包中选定拟成交供应商。

2、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3)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4)。

3、待国采中心对项目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即可以与选定供应商签订成交合同。

4、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二)60(含)-120(不含)万元工程项目

对于60-120万元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人须从限额工程采购入围施工企业中选择供应商,通过竞争性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项目须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从限额工程采购施工入围企业的相应专业包中选定不少于2家拟邀请供应商。

2、采购小组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登记表》。同时系统随机抽取相应专业包中1家入围供应商与采购小组选定的拟邀请供应商共同成为该项目的邀请供应商。

3、采购小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质量和服务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4、采购小组凭单位账号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待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即可以与选定供应商签订成交合同。

5、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下载并打印带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底纹的《备案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三)120(含)-200(不含)万元工程项目

对于120-200万元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人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委托国采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具体项目须遵从以下流程:

1、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需求。

2、采购单位从“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工程类)》(附件5),填写后随同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单位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送至国采中心。

3、国采中心接受项目委托,从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谈判小组总人数的2/3。

4、由谈判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编写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供应商总家数不得少于3家。

5、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放谈判文件。供应商须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性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相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6、谈判小组依照谈判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并起草评审情况的记录和说明文件。谈判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国采中心收取项目有关材料备案后发布成交公告,并向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出具《成交通知书》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

四、入围管理

限额工程采购执行期间,国采中心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8)的规定对限额工程项目和入围施工企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控,适当指导各单位项目组织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入围施工企业履约,若入围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投诉表》(附件9)。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于网上提交《评价表》,对企业施工情况做出评价。

各单位应本着集中原则,对于一项资质能够满足的同类型工程,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同时,应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施工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邀请

1、对于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含在十一个专业工程内的,应从对应专业包选取入围企业,若对应专业包中企业均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可报请国采中心另行执行。

2、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单位更多选择二、三级等相对低级别资质企业,不以资质等级排斥中小企业。

3、各单位要尽量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使用相同或固定的施工企业,避免施工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承接项目过多而出现转包、分包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国采中心会在项目确定成交人后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锁定。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人应提前向国采中心申明,并持加盖本单位、施工企业和国采中心公章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附件6)和《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附件7)作为项目完工凭证。国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解锁。

2、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杜雨龙、张建平、李淼,联系电话:55602387、83086068、55602389,传真:83084769。

附件:

1、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名录

2、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采购项

目服务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登记表

4、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备案表

5、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工程类)

6、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7、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评价表

8、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略)

9、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投诉表

(相关附件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查阅、下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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