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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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发[2006]98号)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盐政办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以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沿海发展提供高效的制度保障为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保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

二、清理工作时间、范围

(一)本次清理工作于2011年6月开始,至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办公室制定经政府同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原则、标准

(一)对2006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经清理,由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提出意见,经制定机关确认后继续施行。

(二)对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书面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机构改革中原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发生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审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及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负担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4原有规定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5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沿海发展政策规定,或者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6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7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明确职责。市政府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大会,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分解目录。对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市档案局等部门最终确定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目录分解至各部门。对2006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列入清理范围的,由起草和执行部门提出文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列入清理目录。

(三)清理审核、提出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对照清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其中对涉及到财政、税收、收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需经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对各起草部门报送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规范性文件正式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布决定阶段。由政府常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正式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清理结果。清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清理后继续实施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凡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由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如确有继续施行的必要,应当由有权主体重新予以制定、发布。

(二)实施“开门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广泛征求意见。列入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清理意见,对与企业、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清理的重要依据。

(三)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要求、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审,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职能部门依职权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进行报备。

六、清理工作保障措施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政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档案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察学习,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清理工作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具体责任人员,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责任制度。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本意见开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完)

【阅读全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发[2006]98号)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盐政办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以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沿海发展提供高效的制度保障为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保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

二、清理工作时间、范围

(一)本次清理工作于2011年6月开始,至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办公室制定经政府同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原则、标准

(一)对2006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经清理,由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提出意见,经制定机关确认后继续施行。

(二)对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书面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机构改革中原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发生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审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及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负担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4原有规定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5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沿海发展政策规定,或者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6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7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明确职责。市政府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大会,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分解目录。对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市档案局等部门最终确定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目录分解至各部门。对2006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列入清理范围的,由起草和执行部门提出文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列入清理目录。

(三)清理审核、提出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对照清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其中对涉及到财政、税收、收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需经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对各起草部门报送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规范性文件正式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布决定阶段。由政府常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正式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清理结果。清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清理后继续实施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凡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由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如确有继续施行的必要,应当由有权主体重新予以制定、发布。

(二)实施“开门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广泛征求意见。列入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清理意见,对与企业、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清理的重要依据。

(三)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要求、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审,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职能部门依职权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进行报备。

六、清理工作保障措施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政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档案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察学习,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清理工作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具体责任人员,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责任制度。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本意见开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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