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情况汇报

**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介绍,不妥之处,请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学习兰州、天水两市的经验,在肃州区(市政府所在地)率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全国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整体提升城市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呈现出“起步早、开局好、职责清、执法严、社会认同度高”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基本情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较早,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市法制办积极行动,向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制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协调市政府成立了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出现的问题。

2003年3月,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

执法监察局的通知》,将肃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整体上划,成立了“**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为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8名,下设市容市貌科、户外广告科等。其职责是:1.行使建设用地、建筑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园林、公用事业管理监察方面法律、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3.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协调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

4.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组建以来,围绕城市日常管理,在清理整治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拆除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违章、临时、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城市环境明显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明显增强,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工作特点是:一是抓制度建设,不断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该局把健全内部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将考勤纪律、工作纪律、队容风纪、工作绩效、执法质量等行政管理内容量化,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定量考核;二是抓班子建设,强化组织功能。局领导班子坚持以严格的制度管理人,以满意的评价衡量人,以纯洁的感情团结人,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执法队伍树立了榜样,坚定了做好工作的信心;三是强化监管,大力开展市容环卫整治。通过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责任区的监管,真正实现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人有

责”的管理模式,做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严格对公共场所的监管,通过巡回检查、集中巡查、错时巡查和延时巡查等多种方式,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违章行为进行了查处,使**市区市容市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四是突出地域特点,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按照一街一景,地域特色鲜明的标准,对城区内的店名招牌,户外广告进行了规范整治,有效地提升了城市的品位和档次。五是加强监管,严查违法建设行为。加强了城乡接合部和新、老城区小区院内违规修建的监管,针对个别居民对阳台、平台、两楼之间的乱搭乱建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查处的力度,有力的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市民良好的评价。

2009年3月31日,市委、市政府提出“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城市建设管理新思路,市政府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划转肃州区政府管辖,正县级建制不变,将城市执法管理工作与基层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增强了城市执法管理体制科学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针对性、准确性。与此同时,我市所辖的敦煌市和玉门市也已相继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前期准备工作,方案已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议,待报省政府批复,其他县也在积极行动,不断整合、完善综合执法资源,以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的现象发生。

2009年11月13日,省政府对我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做了批复,同意我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我市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

二、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从2003年3月市政府《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的通知》下发后,由我办牵头组织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告结束,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按照市编委设定的职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进入常态管理阶段。从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看,处罚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主要职责是从事公共领域市容市貌的管理和监察,协助规划部门开展对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的临时构建物的拆除等集中执法活动。从我市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相对集中处罚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环境和综合服务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法律地位不明确,市民对执法活动褒贬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属于市政府委托执法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执法行为必须要由委托机关向被委托机关明确委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该局目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政府授权执法,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活动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

二是执法依据不充分。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该局履行的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监察、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这些职责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建监察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出台的《**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对涉及到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公共领域执法行为未做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该局实际上也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进行执法和处罚活动,存在越权执法问题,容易引起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

三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职责,各自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中穿插了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能,由于没有明确地上级业务指导与管理,在城市管理执法中也存在“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不想管”的现象,致使一些繁琐的城管事项得不到及时处理。

四是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由于该局工作人员是由原肃州区城建执法大队及相关单位人员上划组建而成,队伍构成复杂,61人中仅有3人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严重影响着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规范化。

三、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几点建议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感觉到,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确实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是,由于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也需要做大量的基

础性工作。完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必须以制度创新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目的,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形成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对解决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及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和省政府的决定等法定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了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机构的合法性和行使的执法权一直未能得到确定,应尽快予以落实。

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规定,把行政执法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职能结合起来,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臵、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划定事权,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人员素质。

三是要合理界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至少涉及有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绿化、规划等6个领域,有的城市赋予的权能更多,还涉及市政公用、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等领域。从现实效果来看,或多或少都存

在一些“管不好,甚至管不了”的领域,这自然有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原因,更有体制机制改革不配套甚至无法配套的原因。在当前情况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应当首先坚持以街面执法为中心的原则,在对行政管理职权进行重新配臵的基础上,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心放到发生在街面上的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行为,使执法权限与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相适应,将更有利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市州的先进经验,认真实践,积极探索,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介绍,不妥之处,请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学习兰州、天水两市的经验,在肃州区(市政府所在地)率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全国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整体提升城市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呈现出“起步早、开局好、职责清、执法严、社会认同度高”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基本情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较早,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市法制办积极行动,向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制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协调市政府成立了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出现的问题。

2003年3月,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

执法监察局的通知》,将肃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整体上划,成立了“**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为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8名,下设市容市貌科、户外广告科等。其职责是:1.行使建设用地、建筑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园林、公用事业管理监察方面法律、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3.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协调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

4.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组建以来,围绕城市日常管理,在清理整治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拆除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违章、临时、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城市环境明显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明显增强,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工作特点是:一是抓制度建设,不断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该局把健全内部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将考勤纪律、工作纪律、队容风纪、工作绩效、执法质量等行政管理内容量化,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定量考核;二是抓班子建设,强化组织功能。局领导班子坚持以严格的制度管理人,以满意的评价衡量人,以纯洁的感情团结人,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执法队伍树立了榜样,坚定了做好工作的信心;三是强化监管,大力开展市容环卫整治。通过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责任区的监管,真正实现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人有

责”的管理模式,做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严格对公共场所的监管,通过巡回检查、集中巡查、错时巡查和延时巡查等多种方式,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违章行为进行了查处,使**市区市容市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四是突出地域特点,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按照一街一景,地域特色鲜明的标准,对城区内的店名招牌,户外广告进行了规范整治,有效地提升了城市的品位和档次。五是加强监管,严查违法建设行为。加强了城乡接合部和新、老城区小区院内违规修建的监管,针对个别居民对阳台、平台、两楼之间的乱搭乱建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查处的力度,有力的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市民良好的评价。

2009年3月31日,市委、市政府提出“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城市建设管理新思路,市政府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划转肃州区政府管辖,正县级建制不变,将城市执法管理工作与基层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增强了城市执法管理体制科学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针对性、准确性。与此同时,我市所辖的敦煌市和玉门市也已相继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前期准备工作,方案已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议,待报省政府批复,其他县也在积极行动,不断整合、完善综合执法资源,以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的现象发生。

2009年11月13日,省政府对我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做了批复,同意我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我市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

二、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从2003年3月市政府《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的通知》下发后,由我办牵头组织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告结束,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按照市编委设定的职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进入常态管理阶段。从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看,处罚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主要职责是从事公共领域市容市貌的管理和监察,协助规划部门开展对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的临时构建物的拆除等集中执法活动。从我市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相对集中处罚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环境和综合服务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法律地位不明确,市民对执法活动褒贬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属于市政府委托执法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执法行为必须要由委托机关向被委托机关明确委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该局目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政府授权执法,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活动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

二是执法依据不充分。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该局履行的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监察、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这些职责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建监察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出台的《**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对涉及到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公共领域执法行为未做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该局实际上也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进行执法和处罚活动,存在越权执法问题,容易引起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

三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职责,各自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中穿插了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能,由于没有明确地上级业务指导与管理,在城市管理执法中也存在“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不想管”的现象,致使一些繁琐的城管事项得不到及时处理。

四是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由于该局工作人员是由原肃州区城建执法大队及相关单位人员上划组建而成,队伍构成复杂,61人中仅有3人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严重影响着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规范化。

三、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几点建议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感觉到,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确实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是,由于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也需要做大量的基

础性工作。完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必须以制度创新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目的,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形成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对解决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及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和省政府的决定等法定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了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机构的合法性和行使的执法权一直未能得到确定,应尽快予以落实。

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规定,把行政执法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职能结合起来,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臵、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划定事权,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人员素质。

三是要合理界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至少涉及有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绿化、规划等6个领域,有的城市赋予的权能更多,还涉及市政公用、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等领域。从现实效果来看,或多或少都存

在一些“管不好,甚至管不了”的领域,这自然有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原因,更有体制机制改革不配套甚至无法配套的原因。在当前情况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应当首先坚持以街面执法为中心的原则,在对行政管理职权进行重新配臵的基础上,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心放到发生在街面上的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行为,使执法权限与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相适应,将更有利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市州的先进经验,认真实践,积极探索,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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