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渭市办发〔2012〕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镇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陕西东大门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镇社区组织体系,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功能明显提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日臻完善,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全面落实;实行选聘分离,使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职能进一步明晰,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内外关系更加和谐,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十二五”末,全市60%的城镇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2020年前,95%的城镇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40%的城镇社区达到国家级和谐社区标准。

二、明确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开展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依法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对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

三、完善城镇社区居民自治机制

(六)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在1000-5000户或3000-15000人的社区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置5-9人,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建住宅区应按照3000—5000户或服务半径1.5—3公里的标准设置,逐步对1000户以下的社区予以撤并。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居住地社区自治组织组建工作。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足50%的成立居民小组,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保安全、社保救助、文体教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委员会,选好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覆盖管理与服务。

(七)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提倡按民主程序将不参加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逐步统一全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届期,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差额选举原则,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直接选举覆盖面,制定选举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程序,规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制定加强社区日常工作和社区服务的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制定居务公开目录,建立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实行民主监督。积极利用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建设,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四、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

(九)创新社区服务体制。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形成“两委一站”(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格局和“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站、卫生计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室外活动广场)的服务体系,将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各类公共服务统一整合到社区服务站,政府各部门不得在基层设立机构或窗口、派驻人员。社区服务站承担流动人口登记、职业介绍、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居家养老、社会治安、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社区设专职工作人员共5-9人。社区服务站配备站长、副站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站长、副站长由街道(镇)机关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县(市、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工作任务核定社区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新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一般社区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调剂置换、购买等方式,全面完成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加强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服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使之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为建设而未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信用档案。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新建居民小区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企业移交给地方的社区,由企业划转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房产作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设施建设中涉及中的规划、用地审批、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其它手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减免相应费用。

(十一)拓展社区服务体系。社区服务要按照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商业服务的不同投入主体和运作主体,确定无偿、低偿、有偿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过渡。着力抓好政府主导的社区卫生计生、文体教育、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养老为老、社会保障和救助等公共服务;着力抓好社区主导的老年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教育培训、爱心超市等福利服务;着力抓好市场主导的金融储蓄、物业管理、便民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等商业服务。制定社区服务标准,创立社区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社区服务行业,以满足居民群众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

(十二)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积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大力培育志愿者组织,扩大志愿者队伍,拓展社区志愿服务内容,将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以及法律援助等纳入志愿服务项目。制定社区志愿者开展服务的激励措施,落实注册登记和培训经费,建立与全省联网统一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检查评估机制,争取到2015年,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居民人口的10%以上。

五、创新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模式

(十三)探索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系。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的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按照城镇基层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十四)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标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注重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市级领导联系社区、市县党政机关干部包抓社区和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有关负责人联系制度,修订和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标准和评估办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壮大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五)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结构。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质证书者优先招聘,逐步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城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社区选派干部,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后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每个城镇社区有3名以上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激励制度。认真落实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和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待遇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十七)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校)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训。重点抓好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市、区)级以上组织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对在岗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应给予学费补助。

七、理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关系

(十八)坚持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的领导地位。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一般不少于3人,并按期组织换届。以落实“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镇基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以开展文明社区、和谐家园活动为抓手,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指导社区内具备条件的新型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把优秀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促进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十九)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关系。社区服务站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提倡“两委一站”组成人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协助和支持社区服务站履行政府管理服务职能。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优先安排资质优良、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公共服务。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二十一)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导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四方协调机制,实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互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辖社区备案,年检和审验时,应有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评价报告方可审验和年检。各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所辖社区登记备案。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鼓励具有业主资格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积极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积极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组建社区物业服务站,提供卫生环保日常综合维修和绿化等基础性服务。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协调落实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及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驻区单位要遵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公约,支持居民自治工作。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并将其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比先进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社区单位的意见。

八、健全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指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社会管理体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建设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之列,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县(市、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要成立党委或政府一把手负责的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一般不少于3-5名正式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社区建设机构,落实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履行指导、协调、督促、研究等职能。制订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科学划分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事务上的权责关系。市、县(市、区)领导干部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司法、人社、文化、卫生、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宣传、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农业、扶贫、商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保障机制。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要将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十大领域民生工程”中逐年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社区工作顺利开展。一般社区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规模较大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其中,省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配套解决,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银行 账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季度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组织、民政、卫生、文化、公安、体育、国土、住建等部门逐年增加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区建设和社区养老事业方面的投入比例,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对社区建设的投入。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渭市办发〔2012〕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镇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陕西东大门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镇社区组织体系,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功能明显提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日臻完善,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全面落实;实行选聘分离,使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职能进一步明晰,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内外关系更加和谐,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十二五”末,全市60%的城镇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2020年前,95%的城镇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40%的城镇社区达到国家级和谐社区标准。

二、明确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开展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依法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对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

三、完善城镇社区居民自治机制

(六)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在1000-5000户或3000-15000人的社区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置5-9人,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建住宅区应按照3000—5000户或服务半径1.5—3公里的标准设置,逐步对1000户以下的社区予以撤并。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居住地社区自治组织组建工作。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足50%的成立居民小组,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保安全、社保救助、文体教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委员会,选好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覆盖管理与服务。

(七)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提倡按民主程序将不参加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逐步统一全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届期,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差额选举原则,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直接选举覆盖面,制定选举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程序,规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制定加强社区日常工作和社区服务的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制定居务公开目录,建立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实行民主监督。积极利用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建设,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四、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

(九)创新社区服务体制。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形成“两委一站”(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格局和“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站、卫生计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室外活动广场)的服务体系,将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各类公共服务统一整合到社区服务站,政府各部门不得在基层设立机构或窗口、派驻人员。社区服务站承担流动人口登记、职业介绍、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居家养老、社会治安、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社区设专职工作人员共5-9人。社区服务站配备站长、副站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站长、副站长由街道(镇)机关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县(市、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工作任务核定社区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新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一般社区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调剂置换、购买等方式,全面完成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加强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服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使之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为建设而未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信用档案。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新建居民小区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企业移交给地方的社区,由企业划转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房产作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设施建设中涉及中的规划、用地审批、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其它手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减免相应费用。

(十一)拓展社区服务体系。社区服务要按照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商业服务的不同投入主体和运作主体,确定无偿、低偿、有偿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过渡。着力抓好政府主导的社区卫生计生、文体教育、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养老为老、社会保障和救助等公共服务;着力抓好社区主导的老年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教育培训、爱心超市等福利服务;着力抓好市场主导的金融储蓄、物业管理、便民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等商业服务。制定社区服务标准,创立社区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社区服务行业,以满足居民群众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

(十二)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积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大力培育志愿者组织,扩大志愿者队伍,拓展社区志愿服务内容,将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以及法律援助等纳入志愿服务项目。制定社区志愿者开展服务的激励措施,落实注册登记和培训经费,建立与全省联网统一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检查评估机制,争取到2015年,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居民人口的10%以上。

五、创新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模式

(十三)探索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系。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的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按照城镇基层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十四)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标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注重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市级领导联系社区、市县党政机关干部包抓社区和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有关负责人联系制度,修订和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标准和评估办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壮大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五)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结构。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质证书者优先招聘,逐步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城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社区选派干部,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后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每个城镇社区有3名以上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激励制度。认真落实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和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待遇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十七)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校)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训。重点抓好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市、区)级以上组织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对在岗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应给予学费补助。

七、理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关系

(十八)坚持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的领导地位。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一般不少于3人,并按期组织换届。以落实“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镇基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以开展文明社区、和谐家园活动为抓手,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指导社区内具备条件的新型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把优秀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促进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十九)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关系。社区服务站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提倡“两委一站”组成人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协助和支持社区服务站履行政府管理服务职能。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优先安排资质优良、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公共服务。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二十一)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导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四方协调机制,实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互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辖社区备案,年检和审验时,应有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评价报告方可审验和年检。各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所辖社区登记备案。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鼓励具有业主资格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积极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积极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组建社区物业服务站,提供卫生环保日常综合维修和绿化等基础性服务。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协调落实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及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驻区单位要遵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公约,支持居民自治工作。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并将其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比先进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社区单位的意见。

八、健全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指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社会管理体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建设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之列,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县(市、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要成立党委或政府一把手负责的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一般不少于3-5名正式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社区建设机构,落实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履行指导、协调、督促、研究等职能。制订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科学划分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事务上的权责关系。市、县(市、区)领导干部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司法、人社、文化、卫生、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宣传、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农业、扶贫、商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保障机制。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要将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十大领域民生工程”中逐年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社区工作顺利开展。一般社区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规模较大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其中,省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配套解决,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银行 账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季度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组织、民政、卫生、文化、公安、体育、国土、住建等部门逐年增加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区建设和社区养老事业方面的投入比例,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对社区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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