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

与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政 〔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手段,具有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转型正在日益加快,但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还一直沿用计划经济的内容、模式和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合理和节约利用资源,加强对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快捷高效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机制,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一)调整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注重传统的职能、规模、空间结构转向注重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基础、资源环境和区位条件,认真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提出加快城镇化的具体措施;确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目标,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区域开发管制措施;明确区域内城镇和乡村建设标准;统筹安排区域内的交通、环保、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点要从注重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定位转向注重合理

控制环境容量,科学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安排基础设施,有效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注重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全面体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城市发展规模应保持适度弹性,要依据水源、土地等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用地布局要注意多功能互相融合,保持布局结构的开放性。特大城市要依托大容量的快速交通轴线确定城市空间布局。加强规划的控制性,划定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区域,搞好森林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注重突出城市特色。

确立节约型城市的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用地标准,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目标,科学确定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增强城市功能,创建良好人居环境。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及城市用地指标,要考虑城市流动人口的需要。

注重完善城市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密度,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

(三)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高度重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行定期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点,要从注重城市用地扩展转向控制引导和综合协调各类建设时序,解决好近期城市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发展重点,引导城市集中紧凑、成片配套建设。突出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选址和建设时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大力推行地下共同管沟建设,积极推广无开挖施工技术。凡未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统一配套建设的地下基础设施,不得破路施工,坚决纠正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的陋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开发改造规模和范围,避免盲目拆迁和分散建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的规模及开发内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引导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严禁浪费土地。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制定城市传统风貌和历史街区保护措施,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确定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指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搞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

(四)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重点,要从注重确定开发项目转向优化整合空间布局,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塑造优美景观,创建宜居环境。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科学确定容积率指标,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明确各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绿地、停车场等公共空间,配套完善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全部近期建设地块。

各个层次的规划编制,要把涉及公共利益、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等重要规划内容明确为强制性规划内容,并编制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说明。

三、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式

(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积极开展豫北、豫东、豫南、豫西等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中原城镇群规划相对接。积极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等重大规划问题的研究,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普遍开展年度建设规划编制,加强对当前各项建设的综合协调。加大城市中心区、出入口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编制力度,突出城市特色。

(二)引入规划编制竞争机制。放开全省规划编制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严禁地方或行业保护。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必须公开招标,优选规划编制单位。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

(三)多部门参与规划编制。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文物、旅游、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等相互协调、衔接。

(四)加强公众参与。各类规划在开始编制前,要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公众意向。规划方案提出后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周。

(五)强化专家把关。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的重大专题研究,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成果在报批前,须经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规划的依据。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由省内外城市规划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城市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进行技术评审。

四、改进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一)规范规划调整审批办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非强制性规划内容,需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方能依法批准实施。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向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规划内容,要专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需报其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二)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市、县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建设、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文物、旅游、人防、地震等部门的代表、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中专家和群众代表的名额不低于50%。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须由2燉3以上的委员参加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同意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2燉3方能通过。审议涉及旧城改造、居民区建设的规划项目,要吸收相关社区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程序。除少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审批的重要项目外,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直接审批。

(四)明确规划审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批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修编的必要性和主要规划目标进行论证,报经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未经认定擅自修编的,不予审批。

(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分类指导。规划实施没有到期、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尚未突破的城市总体规划,除因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调整原因外,原则上不考虑修编。规划即将到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先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积极开展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专题研究。规划已经到期或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已经突破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抓紧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并尽快依法报批。行政区划调整的城市,可适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规划统一管理。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共监督。除有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审批成果要及时在规划展览馆和公开的电子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详细规划及规划审批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听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要将规划审批主要内容在项目选址地点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高标准搞好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建设地点要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便于对外开放。

(四)严格评审城市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重要公共建筑、主干道沿街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由高级注册建筑师或规划师主持进行多方案比选。

(五)实施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各市政府要认真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对辖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规划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长远性工作,市长、县长是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各省辖市和县城的规划编制好、执行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

与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政 〔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手段,具有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转型正在日益加快,但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还一直沿用计划经济的内容、模式和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合理和节约利用资源,加强对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快捷高效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机制,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一)调整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注重传统的职能、规模、空间结构转向注重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基础、资源环境和区位条件,认真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提出加快城镇化的具体措施;确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目标,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区域开发管制措施;明确区域内城镇和乡村建设标准;统筹安排区域内的交通、环保、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点要从注重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定位转向注重合理

控制环境容量,科学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安排基础设施,有效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注重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全面体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城市发展规模应保持适度弹性,要依据水源、土地等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用地布局要注意多功能互相融合,保持布局结构的开放性。特大城市要依托大容量的快速交通轴线确定城市空间布局。加强规划的控制性,划定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区域,搞好森林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注重突出城市特色。

确立节约型城市的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用地标准,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目标,科学确定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增强城市功能,创建良好人居环境。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及城市用地指标,要考虑城市流动人口的需要。

注重完善城市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密度,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

(三)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高度重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行定期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点,要从注重城市用地扩展转向控制引导和综合协调各类建设时序,解决好近期城市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发展重点,引导城市集中紧凑、成片配套建设。突出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选址和建设时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大力推行地下共同管沟建设,积极推广无开挖施工技术。凡未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统一配套建设的地下基础设施,不得破路施工,坚决纠正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的陋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开发改造规模和范围,避免盲目拆迁和分散建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的规模及开发内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引导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严禁浪费土地。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制定城市传统风貌和历史街区保护措施,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确定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指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搞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

(四)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重点,要从注重确定开发项目转向优化整合空间布局,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塑造优美景观,创建宜居环境。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科学确定容积率指标,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明确各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绿地、停车场等公共空间,配套完善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全部近期建设地块。

各个层次的规划编制,要把涉及公共利益、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等重要规划内容明确为强制性规划内容,并编制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说明。

三、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式

(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积极开展豫北、豫东、豫南、豫西等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中原城镇群规划相对接。积极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等重大规划问题的研究,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普遍开展年度建设规划编制,加强对当前各项建设的综合协调。加大城市中心区、出入口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编制力度,突出城市特色。

(二)引入规划编制竞争机制。放开全省规划编制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严禁地方或行业保护。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必须公开招标,优选规划编制单位。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

(三)多部门参与规划编制。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文物、旅游、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等相互协调、衔接。

(四)加强公众参与。各类规划在开始编制前,要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公众意向。规划方案提出后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周。

(五)强化专家把关。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的重大专题研究,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成果在报批前,须经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规划的依据。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由省内外城市规划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城市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进行技术评审。

四、改进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一)规范规划调整审批办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非强制性规划内容,需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方能依法批准实施。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向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规划内容,要专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需报其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二)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市、县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建设、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文物、旅游、人防、地震等部门的代表、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中专家和群众代表的名额不低于50%。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须由2燉3以上的委员参加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同意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2燉3方能通过。审议涉及旧城改造、居民区建设的规划项目,要吸收相关社区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程序。除少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审批的重要项目外,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直接审批。

(四)明确规划审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批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修编的必要性和主要规划目标进行论证,报经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未经认定擅自修编的,不予审批。

(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分类指导。规划实施没有到期、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尚未突破的城市总体规划,除因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调整原因外,原则上不考虑修编。规划即将到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先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积极开展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专题研究。规划已经到期或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已经突破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抓紧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并尽快依法报批。行政区划调整的城市,可适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规划统一管理。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共监督。除有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审批成果要及时在规划展览馆和公开的电子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详细规划及规划审批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听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要将规划审批主要内容在项目选址地点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高标准搞好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建设地点要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便于对外开放。

(四)严格评审城市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重要公共建筑、主干道沿街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由高级注册建筑师或规划师主持进行多方案比选。

(五)实施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各市政府要认真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对辖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规划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长远性工作,市长、县长是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各省辖市和县城的规划编制好、执行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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