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中心办税工作流程

根据区局“一窗式”服务的要求,方便纳税人,将纳税人可能发生的涉税事宜,编写成办税流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属税务管理类型,对照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税流程,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下面将纳税人的类型作如下分类:

一、企业

1、查账征收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二、个体

1、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

2、以票管税征收个体户

三、行政机关

1、有经营收入的行政机关

2、无经营收入的行政机关

四、建安户

1、经营满180天的建安户

2、经营未满180天的建安户

五、零散户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需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的管理权限

区局辖区内,应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开业登记。区局的管辖范围: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岳塘区一部分,具体为:建设中路以西,河东大道以南,吉安路以西,南至湘江沿岸部分。

3.开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信息采集表》、《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等登记表格资料,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③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

位要提供本单位财政预算类型的证明文件;

④ 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原件、复印件、财务会计制

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⑤ 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

件的原件、复印件;

⑥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

印件;

⑦ 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

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⑧ 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① 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是否真实;

② 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与其在税务登记表上对应填写

的内容是否一致;

③ 纳税人原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④ 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有重复使用的问题。

经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填制涉税事项受理单。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报资料或者重新填报。

(3)核发证件

办税服务中心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打印下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临时登记证件正、副本,并退回一份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保存,一份归入征管档案。

注: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有效期限为“1年”。

(4)税务事项审定

对新办的纳税人,管理科室在接到从办税服务中心传递的新办户资料后应对其今后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定,并以书面的形式下达(包括:税种登记表,应报资料预设表,核定税额通知书等),告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申报和征收方式、纳税期限、发票领用事项以及应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的其他资料,采集信息后传递到办税服务中心资料室。

(5)资料归档

对于纳税人当场办理开业登记并打印证件后,其有关资料由导税员负责传递给资料室存档;管理科室在接到新办证户有关涉税资料后,应及时将税务事项审定报告(包括:税种登记表,应报资料预设表,核定税额通知书等)传回资料室审核录入并存档;资料室应按户建立纳税人资料档案盒,

按照统一的规则设臵档案号,管理代码等信息,并在资料卷宗夹(盒)上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码及档案号。

开业登记应归档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⑤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⑦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⑧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⑨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信息采集表、银行存款报告表、应有资料预设表、税务事项审定报告;

⑩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主要如下:①纳税人名称改变;②注册类型、隶属关系改变;③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④经营地址改变;⑤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改变;⑥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改变;⑦核算方式改变;⑧电话号码改变;⑨营业执照号码改变;⑩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证照的其他内容。

2.变更登记的管理权限

所有在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因地址变更而改变主管科室或主管区局的,按照市局迁移管理的规定,一年一次,在年初办理迁移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由管理科室以《业务事项呈报表》的形式,书面提出迁移申请。

(2)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接到申请后,进行下户调查,比照迁入、迁出户异同,出具调查报告,提出迁移方案,呈报业务局长审批。

(3)对审批同意迁移的户,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书面通知原管理科室对纳税人上年度购领的发票进行清缴,并结清

应缴税款。接收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有关事项的移、接交手续。

(4)原管理科室应提供迁移户年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发票领用情况、变更后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保证管理上的连续性。

(5)对于各区局间的迁移,按市局统一下文的规定,由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与其他区局联系,办理税务登记和征管资料的迁移。

3.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办税服务中心导税员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原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导税员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表格、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充。

(3)换发证件

办税服务中心对符合规定的,前台操作员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电脑,由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属于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于没有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变更而仅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的其他内容的,不需换发证件,只需更改税务登记信息中相关信息,并退还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应在纳税人申请当日内办理完毕。

(4)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办理完毕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后应将下列资料传递给资料室,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①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证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登记变更表》;

④收回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验证、换证

1.验证、换证时间规定

(1)纳税人应按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2)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税务登记证的换证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确定的有效期办理,期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验证、换证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规定的时间要求,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应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①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副本;

⑤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⑥《税务登记表》

⑦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对于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录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有关信息,确认后由办税服务厅进行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处理。

(3)验证、换证

①对于验证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填写(盖章)验证标志,《税务登记证》正本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②对于换证的纳税人,应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证件,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③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经公告确认后仍查无下落的失踪户,应转作非正常户管理。

(4)资料归档

纳税人在办理完毕纳税人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后,应将下列资料传递给税收管理员,存入纳税人档案:

①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②《税务登记表》

③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证件遗失补发

1.证件遗失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登报申明作废,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证;

2.补发证件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补发税务登记证申请表》,附送一下资料:

① 申明作废报纸的原件

② 营业执照副本

(2)受理审核

税收管理科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对其资料进行审核,查看登报内容与其申请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字,予以办理。

(3)证件补发

对符合规定的,根据电脑中登记的信息,补发的税务登记证,“初次办证时间、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等一律不变,只在证件的“登记检审记录”内注名登记证的补发时间。

(五)停、复业登记

1.停(复)业登记范围

停业登记只适用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2.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如预计连续30日以上无经营收入的,应在无经营收入前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停(复)业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办理停(复)业手续。

(2)受理审核

税收管理科审核《停(复)业登记审批表》,对申请理由正当,发票是已缴销,税款已入库的,在审批表上签字后,办税服务中心登记受理。

(3)办理停、复业登记

对于办理停业手续的,税收管理员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本予以收回,暂时保管,将停业

信息有关内容录入电脑,由办税服务中心在审批表上签字,予以受理。

对于办理复业手续的,审核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停业期满前7日内)来办理复业,对符合规定的,将停业信息有关内容录入电脑,进行复业处理。由税收管理员退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本。

注:纳税人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如需超过的,应在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重新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4)停业期间的税务检查

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停业进行实地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如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停业的,停业期间的所有应征税款应恢复征收,并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5)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完毕纳税人停(复)业登记后,税收管理员应将下列资料存入纳税人档案:

①《停(复)业登记审批表》;

②税务管理科室的调查报告;

③停业期间的税务检查报告;

④收回暂时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

(六)注销登记

1. 注销登记的对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

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④《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办理手续

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缴清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持《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销手续。

②大厅人员在收缴税款(查询入库)、缴销发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缴销发票情况”栏登记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发票缴销情况,并签字。

③主管科室根据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发票缴销情况,签署是否同意注销的意见,报区局审批。

④业务科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发票缴销情况后,对符合规定的报业务局长审批,审批同意注销的,加盖区局公章后,送办税服务

中心办理注销,并退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给纳税人。

(3)审核内容

主管科室收到纳税人交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证件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领用的发票是否已缴销;

②是否有未入库的欠税、滞纳金、罚款;

③是否有偷逃税行为;

④是否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4)处理办法

主管科室根据审核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未发现问题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同意注销”意见交业务科,报区局审批办理注销登记。

②对发现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应进入税务检查程序并通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检查完毕对纳税人发送《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交纳税人,通知其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③纳税人凭缴税凭证和罚款收据,到业务科办理区局审批注销手续。

(5)前台处理

大厅前台人员在收到区局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办理注销登记。

注: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资料归档

登记窗口办理完毕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税收管理员应将下列资料存入纳税人档案: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②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④《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资料、证件。

二、纳税申报

(七)正常申报

1.正常申报的范围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可以是: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解缴税款。

税费缴纳期限

③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报告表或其他报送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税务登记(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记录内容不一致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经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属实的,办税服务中心前台操作人员应及时在电脑上更改,同时将变更依据存档。

④对申报内容进行逻辑审核,主要审核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种税目与电脑记录的税种登记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如因纳税人生产经营或取得收入项目发生了变化,前台操作人员应及时对税种登记内容进行修改,然后受理申报。

⑤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签章并受理日期后,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有签章和受理日期的申报资料上交给办税服务中心前台操作人员,前台操作人员传递资料室,资料室按规定存档。

⑥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人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开具税票征收税款,并将其他申报资料(如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纳税人报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等)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资料勾兑。

(2)电子申报受理受理程序

①纳税人填写好《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1),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签

订三方协议,然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电子申报确认手续,开通网上申报,打印注册凭条,确保申报密码安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完电子认证手续后,税源管理科室在核实后,办税服务中心资料室应在2日内将《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录入电脑。

②电子报税的纳税户,在试用的第1个月,应将报税结果带回办税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申报不成功要及时处理并由纳税人重报。对不按时申报的,转入催报催缴程序催报催缴。

③“税收转账完税证”缴税凭证的索取。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索取缴税凭证。

④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每季终了后10日内)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如果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与纸文书数据有差异时,以纳税人纸文书数据为准。纳税人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

(八)逾期申报

1.逾期申报的对象

逾期申报的对象是超过规定期限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的纳税人。

2.逾期申报的受理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申报后,按规定进入征系统中逾期申报模块,按实际申报的时间录入申报信息,计算滞纳金,征收税款。

3.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

(1)税源管理科室定期查询电脑信息,根据《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欠税户清册》的记录,以电话、传真、税务专邮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向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030135),向欠税户发送《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020501)。对需要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040103)进入处罚程序。

(2)对按照催报催缴文书的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办税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受理申报、征收税款。

(3)因电话号码变更、不实,电话、传真催报催缴不成功的,应派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030136),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纳税人在注册地生产经营的,发送催报催缴文书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在未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地址生产经营的,应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030135)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又送催报催缴文书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又未发现有新生产经营地的,将该情况记录入《调查报告》(030136),按规定转入非正常户调查管理程序。

④对无证经营户转入税收保全程序处理。

(4)对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电脑标志出该情况,并在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电脑标识系统停止对该类纳税人供应发票,发票管理人员应在纳税人申请购领新票时通知其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待纳税人完成补办申报纳税手续、电脑标识消失后予以供票)。

(九)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正常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2),申请延期申报。

2.延期申报受理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2)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并作出批准延期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2)批准延期的,应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税款(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未批准延期的,应当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中说明不批准理由,并要求期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2)一式2份,一份税收管理科存档,一份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存备查。

三、税款征收

(十)正常税款征收

1.正常征收的对象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纳申报,缴纳的税款。

2.征收方式的确定

税款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其中核定征收可采取定期定额和定期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征收办法。区局每年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的确定,原则上一年不变。

3.正常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正常申报后,按照申报的税种和金额,开具通用缴款书(转账)、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

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其程序是:

(1)办税服务中心窗口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经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电脑打印缴款书,除存根联留存外,其余各联交纳税人;

(2)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同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税源管理科,存入征管档案。

(十一)逾期税款征收

1.逾期缴税的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满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照逾期税款进行征收。

2.逾期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逾期申报后,按照规定分税种在电脑中计算滞纳金,开具缴款书(转账)或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

(十二)延期税款征收

1.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区局上报后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下列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缴纳的审批

(1)符合条件并要求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到办税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于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并附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税源管理科室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困难的条件,是否是当期的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市)区局征管科,不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区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上报市局征管科牵头经县(市)区局审查小组审查;

(4)审批同意的申请,将一联《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意见表》留市局征管科存档,其余联次转送达纳税人并由区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录入电脑;审批不同意的申请,由区局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交并通知纳税人。

(5)纳税人办理延期申请,必须在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在承诺审批的时间内,因纳税人原因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由纳税人承担。

3.延期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延期申报后,核查其延期审批的批复,对符合规定的,开具缴款书(转账)或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

(十三)查补税款征收

1.查补税款的对象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所查补的税款,纳税人根据《税务检查决定书》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缴税。

2.查补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按照《税务检查决定书》确定的缴库期限,对查补税款开具缴款书(转账)或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税款及滞纳金。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

(十四)欠缴税款征收

1.欠缴税款的对象

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

2.查补税款的征收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缴纳已按规定期限申报的税款,办税服务中心应收回已开具的缴款书后,调出申报信息,重新开具税票,并加收滞纳金。

(十五)零散税款征收

1.零散征收的对象

无规定经营场所和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到办税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缴税。

2.零散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济活动证明或合同协议,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将完税证的收据联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填开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制《税收汇总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四、发票管理

(十六)发票领购的资格认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发票领购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1.申请办理

需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发票及税控装臵购买认定表》,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填写审批表后,经管理科室、业务科审批后,到办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办税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纳税人认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对符合规定的,发放购领本(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资料,告知原因,不予认定。

(十七)发票的领购

1.受理申请

纳税人凭《发票购领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中心申请领购发票,税收管理审核后签字受理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

2.审核发售

办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铺底发票、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纳税人申请购票数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对于发售发票的有关规定:

(1)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售票的(定额发票除外),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前次

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并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发票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将每本发票起止号码、填开情况、开票金额登记在每本发票的首页发票审计卡上备查。对用完的发票存根审核后退回用票单位和个人保存。

(2)对税控装臵用户售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应要求纳税人将税控装臵IC 卡在纳税服务窗口刷卡销号、并缴税、查验作废发票(整份)并注作废后,才能发放发票。

(3)对个体减免税户售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免税批文原件,并在购领发票时必须一次加盖发票专用章。

(4)办税服务中心对用票纳税人的发票存根或购领资格进行审核的同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其是否按期足额纳税,如按期足额纳税的,按照发票供票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向纳税人供应新的发票;如发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才供应发票;如查出发票有填开、使用等违法问题,应按规定处理后,才供应新发票。

(5)各管理检查科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由税源管理科室开具《停止供应发票通知书》经主管区局长批准,可暂停供应发票,区局发票管理员录入暂停供票原因并锁定供票,办税服务中心即停止其发票供应,具体如下:

①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

②经营项目与所购发票种类不相符的;

③未缴清税款, 经催报催缴仍逾期未申报未缴税的; ④查补税款、缓缴税款逾期未缴的;

⑤未执行缴旧领新制度进行税款结算的;

⑥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⑦发现有税务、发票违法行为,须暂停供应发票的。发票销售窗口发现纳税人处于锁定状态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情形消除后,由主管科室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报恢复供票事项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批准,由区局发票管理员解锁,恢复供应发票。

(6)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 保管好发票存根联。已到保管年限需销毁有关发票资料的纳税人,必须先向主管科室写出销毁申请,经审批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7)发票管理部门核销发票时,必须加盖核销章和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核销时间。如果纳税人的发票用量大,在核销发票时,可采取先申报后核销的办法。

(8)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行政单位)临时举办某些活动需要少量发票的,应持本单位行政公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本单位财务印章,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核准购票种类、数量和缴销期限。用票单位凭发票购领本购买发票并在限期内缴销。

(9)纳税人临时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经营地发票。

(10)发票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十八)发票的核销

1.变更、停业和注销时发票的核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变更、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缩小和变更经营范围及焦业或注销时,应到办税服务中心先核销已用完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再缴清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并将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切角作废后,才给予办理有关变更、停业和注销手续。

2.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由纳税人持《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部门证明遗失的材料报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和发票管理所应立案进行调查,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并根据情节轻重、丢失、被盗发票的位数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程度, 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再责成纳税人到本市报纸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后,持〈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报纸刊发的挂失声明及《发票领购本》到簿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领购发票,发票管理员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在《发票领购本》上填写发票核销记录。

3.换版发票的缴销。由纳税人持未用完的旧版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本》,并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交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由办税服务中心将未用完的旧版空白发票切角作废,并在《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签章后将发票缴销情况录入计算机。

4.发票存根的核销。由纳税人持发票存根(只限发票法定保存期满)及《发票领购簿》,并填写《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交主管科室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由办税服务中心将未用完的旧版空白发票切角作废,并在《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签章后,收缴发票存根,并将发票核销情况录入计算机。

5.水浸、鼠咬、火烧发票和《发票领购本》,应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及上述情况证明交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在《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收缴发票,并将相关资料交办税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由办税服务中心将发票缴销情况录入计算机。

6.对于核、缴销情况计算机自动生成《核、缴销发票情况统计表》。

(十九)发票的代开

1.窗口代开发票的种类

办税服务中心窗口一律使用电脑代开开票,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所发生的业务,可按规定开具“建安发票、运输发票、服务发票”。对发生建安业务的应使用“建安发票”;对发生交通运输业务的应使用“运输发票”;发生其他应缴纳营业税业务的应一律使用“服务发票”。

2.窗口代开发票的程序

(1)申请办理

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携带有关证明资料(申请开具发票个人的身份证明) 到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开具发票.

(2)受理审核开票

办税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开票申请后按下列步骤开具发票:

①审核确认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

②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③向申请人收缴税款;

④办税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将开具的完税证及相关发票交付申请人。

3.窗口代开发票的规定

(1)对代开发票所发生的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执行;城建税税率按开票税务机关所在地

适用税率执行;申请开票人是单位的应附征企业所得税,申请开票人是个人的应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2)所有代开发票业务都要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手工在发票上登录对应的税票字轨号码,在税票的征管资料联上登录对应的发票号码,并将发票的记账联贴在税票的征管资料联后,若纳税户需要发票的记帐联的需保留复印件,建安企业有预缴税款的必须附情况说明和税票的复印件。需要审批的必须按照区局制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3)办税服务中心前台操作人员每月底必须将已填开发票的记帐联和税票的征管资料联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建安企业预缴税款的情况说明和税票的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归档,并报解到发票管理员并销号。

(4)对前台操作人员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单独装订,跨月不允许作废。并报解到发票销售人销号, 缴销发票必须按种类按本打出累计金额,对一本未用完的,则应按已填开的份数打出累计金额,填入备注栏内方可销号。

(5)代开发票只限于对零散、非正常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事项。

(6)代开发票点代开发票时,为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十)发票兑奖

1.发票登记摇奖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对新版普通发票实行“登记摇奖,积分有奖”的具体规定:

(1)登记环节:在消费者到窗口缴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兑奖人员必须以一个人的一个摇奖号为单位,将其发票粘贴在同一粘贴单上并登记一个有效身份证号和姓名,同时在征管软件的“发票管理”中的“摇奖登记”模块中登录各项指标。

登记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具体票类是:《湖南省湘潭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湖南省湘潭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和平推票)(机打) 、《湖南省湘潭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机打) 。

②参与条件:凡是个人消费索取的上述有效发票,以每人、每次缴到税务机关的发票为基准。凡张数达到10张(发票金额不限)为一个摇奖号;凡发票金额达到3000元(含3000元,发票张数不限)为一个摇奖号。如发票张数达10张且金额达到3000元的为两个摇奖号。登记其有效身份证号参与摇奖。

(2)兑奖环节:对参加“积票有奖”的消费者要造具“积票有奖清册”,由领奖人签字后,方可兑奖。对摇奖中奖消费者要核对其身份证是否与中奖号相同,确认并打印“兑奖单”由领奖人签字后,方可兑奖。奖励标准如下:

“登记摇奖”:以一个季度为一期,以入围消费者身份证号为摇奖对象,分别摇出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100名,奖金各500元。每季8万元奖金。

“积票有奖”:以每人、每次缴到税务机关的发票为基准。凡张数达到10张(发票金额不限)或发票金额达到3000元(含3000元,发票张数不限)奖现金5元;凡张数达10张且金额达到3000元的(超过3000元不满6000元的零头不计奖)奖现金10元。

(3)开奖时间、方式、地点

“登记摇奖” 的开奖时间为每季末15日,通过计算机对登记的身份证号随机摇奖,产生111个奖金获得者。先产生三等奖100名,排除已中奖身份证号再产生二等奖10名,再排除已中奖身份证号最后产生一等奖一名,通过媒体公开摇奖和公布。

“登记摇奖”中奖的消费者持缴票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自公布中奖号码起一个月以内到区局大厅兑奖。

“积票有奖”的消费者持有效身份证在缴票的同时领取奖金

(4)兑奖资金的报解。先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垫付,发票管理所出纳每季凭有领奖人签字的“兑奖单”和“积票有奖清册”到市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取得兑奖资金。

2.发票刮开有奖

对于新版发票,设有兑奖区,刮开奖区中,如有“护税光荣”字样,表示“未中奖”;如刮开奖区有金额“5”、“10”、“20”、“50”等字样,表示中奖金额。中奖后,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办税大厅兑取奖金。

(二十一)发票违章处罚

(1)各税源管理科室、区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处理的发票违法行为包括:

1.在供应发票验旧供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对申请停业、申请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户清缴发票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3.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4.对上级或其它部门转来的或群众举报的不需立案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对涉及面广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可由综合业务科查处。

(2)各管理检查科、区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应先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知其到区局接受处罚;在

对纳税人实施调帐检查和年度税收查帐时发现发票违法行为时,可结合其它税务违法行为综合进行处罚。

(3)各税源管理科室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后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税源管理科科长、法规科审核后报区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4)经审批后,管理检查科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5)对在发票检查过程中,需调出检查已开具的发票时,应使用《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对在发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不合法凭证,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应将不合法凭证复印。

(7)发票举报。持票人发现违法发票的,可向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发票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管理证明

(二十一)完税情况证明

1.证明范围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税情况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扣缴的税款,纳税人索取税票。

(2)采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索取税票。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票遗失。

2.证明开具

(1)对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凭扣缴义务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扣缴税款凭证的复印件,到办税服务中心索要税票。办税服务中心核对电脑中的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扣缴义务人的证明材料内容是否详细和有签章,对于资料齐备的,开具税票,并注明扣缴税款税票的号码。

(2)对于采取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可在缴税当月算起12个月内,凭《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中心换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完税证明。

(3)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票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遗失税票的项目、金额、所属期、税票号码等,凭公安机关遗失证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受理后,核对电脑中信息无误后,从资料档案中调出该税票,复印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给纳税人,作为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中心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资料要进行归集传递给相关税收管理科,归入当期的征管资料档案中保存。

(二十二)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并依法接受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1.外出经营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科室审批,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业务合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④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受理、核发

主管科室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审核,纳税人如果有税务违章行为的,应由管理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要求的,经管理科室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报业务科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进行编号、签字、盖章、下发《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交给纳税人,一份存档,并建立外出经营管理台帐。

(3)后续管理

税源管理科室应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及时掌握其外出经营动态,同时应主动与营业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实施有效监控,以防止纳税人由于外出经营所造成的税款流失。

(4)纳税地点的规定

对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纳税人,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返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核销,窗口受理人员应将证明上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列的纳税情况录入电脑台帐备查,并收回一份存档。

2.外来经营办理程序

(1)外县(市)的纳税人来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④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应将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等情况进行税务登录,建立外来经营纳税人台帐纳入正常管理。

(3)税源管理科室应在5日内派员对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落实,并要求纳税人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应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避免造成税款流失。

(4)纳税人需要购领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营业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供应。

(5)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营业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同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反馈联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交纳税人带回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3.内部管理规定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省局格式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区局要定期对办税服务中心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其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2)归档资料内容:

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②业务合同复印件

③建筑安装企业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十三)纳税信誉等级证明

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按照统一的评审内容、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并实施相应管理的一种征管方式。

1.信誉等级的认定

(1)等级的设臵:信誉等级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其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缴纳或解缴税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3)评审的标准: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标准执行。

(4)评审的程序:A 级或C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由区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B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由区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确定。具体如下:

①申报A 级纳税信誉的纳税人,应于评审年度三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A 级纳税信誉评审申请表》,区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严格考评,并向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填报《A 级纳税信誉评审呈批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向社会公示后,没有接到社会各界的举报和反映的,由市局授予“A 级纳税信誉单位”称号和颁发“A 级纳税信誉单位”的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②纳税人具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呈批表》上报市局,经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核,情况属实的,评定为

C 级。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C 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并实施C 级纳税管理。

2.优惠待遇与管理措施

(1)被评为A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单位,在税收征管中可享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税收优惠待遇。

(2)对B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执行常规的税收征管措施。

(3)对C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

3.证明开具

区局对A 类纳税人,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统一下文进行公布,并送一份到纳税人;对C 类纳税人,下达《C 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作为信誉等级证明。

(二十四)协助调查回复

对于其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办税办税服务中心要求协助调查的,由值班台进行受理,并导引到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十五)其他涉税事项证明

六、申请受理

(二十六)投诉受理

纳税人对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税服务厅进行投诉或拨打投诉电话(0731-58552218)。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后,由值班台进行接待,并作好投诉记录,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层层上报区局。处理完毕后,由具体经办人告知纳税人,并征求纳税人意见,在投诉记录后,写明处理结果和纳税人意见。

(二十七)减免税申请受理

1.申请办理

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办税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

(2)《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4)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等财务会计报表、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后,仅对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审核申请减免的项目是否属符合政策,申请的内容是否说明清楚,签章是否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移交税源管理科室

办税服务中心应在当天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资料归集,填写《业务事项转办单》,录入“湖南省减免税软件”。在第2天上午送税源管理科室,并将减免税资料移交税源管理科室。税源管理科室按照《减免税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后,报区局审批。

(二十八)延期缴税申请受理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区局上报后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下列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条件并要求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到办税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于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以前报办税服务中心。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⑤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接到延期缴税申请后,仅对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审核申请延期缴税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申请,签章是否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移交管理科室

办税服务中心应在当天对申请延期缴税的纳税人进行资料归集,填写《业务事项转办单》,在第2天上午送税源管理科室,并将资料移交税源管理科室。管理科室按照延期缴税审批的规定,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后,报区局审批。

根据区局“一窗式”服务的要求,方便纳税人,将纳税人可能发生的涉税事宜,编写成办税流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属税务管理类型,对照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税流程,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下面将纳税人的类型作如下分类:

一、企业

1、查账征收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二、个体

1、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

2、以票管税征收个体户

三、行政机关

1、有经营收入的行政机关

2、无经营收入的行政机关

四、建安户

1、经营满180天的建安户

2、经营未满180天的建安户

五、零散户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需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的管理权限

区局辖区内,应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开业登记。区局的管辖范围: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岳塘区一部分,具体为:建设中路以西,河东大道以南,吉安路以西,南至湘江沿岸部分。

3.开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信息采集表》、《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等登记表格资料,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③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

位要提供本单位财政预算类型的证明文件;

④ 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原件、复印件、财务会计制

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⑤ 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

件的原件、复印件;

⑥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

印件;

⑦ 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

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⑧ 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① 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是否真实;

② 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与其在税务登记表上对应填写

的内容是否一致;

③ 纳税人原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④ 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有重复使用的问题。

经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填制涉税事项受理单。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报资料或者重新填报。

(3)核发证件

办税服务中心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打印下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临时登记证件正、副本,并退回一份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保存,一份归入征管档案。

注: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有效期限为“1年”。

(4)税务事项审定

对新办的纳税人,管理科室在接到从办税服务中心传递的新办户资料后应对其今后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定,并以书面的形式下达(包括:税种登记表,应报资料预设表,核定税额通知书等),告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申报和征收方式、纳税期限、发票领用事项以及应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的其他资料,采集信息后传递到办税服务中心资料室。

(5)资料归档

对于纳税人当场办理开业登记并打印证件后,其有关资料由导税员负责传递给资料室存档;管理科室在接到新办证户有关涉税资料后,应及时将税务事项审定报告(包括:税种登记表,应报资料预设表,核定税额通知书等)传回资料室审核录入并存档;资料室应按户建立纳税人资料档案盒,

按照统一的规则设臵档案号,管理代码等信息,并在资料卷宗夹(盒)上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码及档案号。

开业登记应归档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⑤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⑦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⑧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⑨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信息采集表、银行存款报告表、应有资料预设表、税务事项审定报告;

⑩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主要如下:①纳税人名称改变;②注册类型、隶属关系改变;③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④经营地址改变;⑤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改变;⑥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改变;⑦核算方式改变;⑧电话号码改变;⑨营业执照号码改变;⑩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证照的其他内容。

2.变更登记的管理权限

所有在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因地址变更而改变主管科室或主管区局的,按照市局迁移管理的规定,一年一次,在年初办理迁移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由管理科室以《业务事项呈报表》的形式,书面提出迁移申请。

(2)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接到申请后,进行下户调查,比照迁入、迁出户异同,出具调查报告,提出迁移方案,呈报业务局长审批。

(3)对审批同意迁移的户,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书面通知原管理科室对纳税人上年度购领的发票进行清缴,并结清

应缴税款。接收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有关事项的移、接交手续。

(4)原管理科室应提供迁移户年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发票领用情况、变更后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保证管理上的连续性。

(5)对于各区局间的迁移,按市局统一下文的规定,由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与其他区局联系,办理税务登记和征管资料的迁移。

3.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办税服务中心导税员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原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导税员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表格、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充。

(3)换发证件

办税服务中心对符合规定的,前台操作员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电脑,由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属于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于没有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变更而仅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的其他内容的,不需换发证件,只需更改税务登记信息中相关信息,并退还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应在纳税人申请当日内办理完毕。

(4)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办理完毕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后应将下列资料传递给资料室,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①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证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登记变更表》;

④收回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验证、换证

1.验证、换证时间规定

(1)纳税人应按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2)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税务登记证的换证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确定的有效期办理,期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验证、换证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规定的时间要求,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应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①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副本;

⑤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⑥《税务登记表》

⑦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对于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录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有关信息,确认后由办税服务厅进行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处理。

(3)验证、换证

①对于验证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填写(盖章)验证标志,《税务登记证》正本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②对于换证的纳税人,应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证件,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③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经公告确认后仍查无下落的失踪户,应转作非正常户管理。

(4)资料归档

纳税人在办理完毕纳税人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后,应将下列资料传递给税收管理员,存入纳税人档案:

①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②《税务登记表》

③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证件遗失补发

1.证件遗失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登报申明作废,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证;

2.补发证件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补发税务登记证申请表》,附送一下资料:

① 申明作废报纸的原件

② 营业执照副本

(2)受理审核

税收管理科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对其资料进行审核,查看登报内容与其申请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字,予以办理。

(3)证件补发

对符合规定的,根据电脑中登记的信息,补发的税务登记证,“初次办证时间、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等一律不变,只在证件的“登记检审记录”内注名登记证的补发时间。

(五)停、复业登记

1.停(复)业登记范围

停业登记只适用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2.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如预计连续30日以上无经营收入的,应在无经营收入前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停(复)业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办理停(复)业手续。

(2)受理审核

税收管理科审核《停(复)业登记审批表》,对申请理由正当,发票是已缴销,税款已入库的,在审批表上签字后,办税服务中心登记受理。

(3)办理停、复业登记

对于办理停业手续的,税收管理员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本予以收回,暂时保管,将停业

信息有关内容录入电脑,由办税服务中心在审批表上签字,予以受理。

对于办理复业手续的,审核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停业期满前7日内)来办理复业,对符合规定的,将停业信息有关内容录入电脑,进行复业处理。由税收管理员退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本。

注:纳税人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如需超过的,应在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重新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4)停业期间的税务检查

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停业进行实地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如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停业的,停业期间的所有应征税款应恢复征收,并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5)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完毕纳税人停(复)业登记后,税收管理员应将下列资料存入纳税人档案:

①《停(复)业登记审批表》;

②税务管理科室的调查报告;

③停业期间的税务检查报告;

④收回暂时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

(六)注销登记

1. 注销登记的对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科室办理相关手续。

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④《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办理手续

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缴清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持《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销手续。

②大厅人员在收缴税款(查询入库)、缴销发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缴销发票情况”栏登记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发票缴销情况,并签字。

③主管科室根据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发票缴销情况,签署是否同意注销的意见,报区局审批。

④业务科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发票缴销情况后,对符合规定的报业务局长审批,审批同意注销的,加盖区局公章后,送办税服务

中心办理注销,并退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给纳税人。

(3)审核内容

主管科室收到纳税人交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证件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领用的发票是否已缴销;

②是否有未入库的欠税、滞纳金、罚款;

③是否有偷逃税行为;

④是否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4)处理办法

主管科室根据审核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未发现问题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同意注销”意见交业务科,报区局审批办理注销登记。

②对发现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应进入税务检查程序并通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检查完毕对纳税人发送《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交纳税人,通知其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③纳税人凭缴税凭证和罚款收据,到业务科办理区局审批注销手续。

(5)前台处理

大厅前台人员在收到区局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办理注销登记。

注: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资料归档

登记窗口办理完毕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税收管理员应将下列资料存入纳税人档案: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②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④《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资料、证件。

二、纳税申报

(七)正常申报

1.正常申报的范围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可以是: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解缴税款。

税费缴纳期限

③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报告表或其他报送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税务登记(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记录内容不一致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经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属实的,办税服务中心前台操作人员应及时在电脑上更改,同时将变更依据存档。

④对申报内容进行逻辑审核,主要审核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种税目与电脑记录的税种登记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如因纳税人生产经营或取得收入项目发生了变化,前台操作人员应及时对税种登记内容进行修改,然后受理申报。

⑤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签章并受理日期后,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有签章和受理日期的申报资料上交给办税服务中心前台操作人员,前台操作人员传递资料室,资料室按规定存档。

⑥办税服务中心受理人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开具税票征收税款,并将其他申报资料(如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纳税人报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等)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资料勾兑。

(2)电子申报受理受理程序

①纳税人填写好《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1),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签

订三方协议,然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电子申报确认手续,开通网上申报,打印注册凭条,确保申报密码安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完电子认证手续后,税源管理科室在核实后,办税服务中心资料室应在2日内将《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录入电脑。

②电子报税的纳税户,在试用的第1个月,应将报税结果带回办税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申报不成功要及时处理并由纳税人重报。对不按时申报的,转入催报催缴程序催报催缴。

③“税收转账完税证”缴税凭证的索取。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索取缴税凭证。

④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每季终了后10日内)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如果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与纸文书数据有差异时,以纳税人纸文书数据为准。纳税人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

(八)逾期申报

1.逾期申报的对象

逾期申报的对象是超过规定期限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的纳税人。

2.逾期申报的受理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申报后,按规定进入征系统中逾期申报模块,按实际申报的时间录入申报信息,计算滞纳金,征收税款。

3.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

(1)税源管理科室定期查询电脑信息,根据《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欠税户清册》的记录,以电话、传真、税务专邮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向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030135),向欠税户发送《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020501)。对需要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040103)进入处罚程序。

(2)对按照催报催缴文书的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办税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受理申报、征收税款。

(3)因电话号码变更、不实,电话、传真催报催缴不成功的,应派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030136),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纳税人在注册地生产经营的,发送催报催缴文书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在未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地址生产经营的,应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030135)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又送催报催缴文书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又未发现有新生产经营地的,将该情况记录入《调查报告》(030136),按规定转入非正常户调查管理程序。

④对无证经营户转入税收保全程序处理。

(4)对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电脑标志出该情况,并在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电脑标识系统停止对该类纳税人供应发票,发票管理人员应在纳税人申请购领新票时通知其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待纳税人完成补办申报纳税手续、电脑标识消失后予以供票)。

(九)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正常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2),申请延期申报。

2.延期申报受理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2)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并作出批准延期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2)批准延期的,应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税款(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未批准延期的,应当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中说明不批准理由,并要求期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010302)一式2份,一份税收管理科存档,一份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存备查。

三、税款征收

(十)正常税款征收

1.正常征收的对象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纳申报,缴纳的税款。

2.征收方式的确定

税款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其中核定征收可采取定期定额和定期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征收办法。区局每年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的确定,原则上一年不变。

3.正常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正常申报后,按照申报的税种和金额,开具通用缴款书(转账)、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

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其程序是:

(1)办税服务中心窗口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经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电脑打印缴款书,除存根联留存外,其余各联交纳税人;

(2)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同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税源管理科,存入征管档案。

(十一)逾期税款征收

1.逾期缴税的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满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照逾期税款进行征收。

2.逾期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逾期申报后,按照规定分税种在电脑中计算滞纳金,开具缴款书(转账)或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

(十二)延期税款征收

1.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区局上报后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下列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缴纳的审批

(1)符合条件并要求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到办税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于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并附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税源管理科室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困难的条件,是否是当期的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市)区局征管科,不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区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上报市局征管科牵头经县(市)区局审查小组审查;

(4)审批同意的申请,将一联《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意见表》留市局征管科存档,其余联次转送达纳税人并由区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录入电脑;审批不同意的申请,由区局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交并通知纳税人。

(5)纳税人办理延期申请,必须在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在承诺审批的时间内,因纳税人原因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由纳税人承担。

3.延期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延期申报后,核查其延期审批的批复,对符合规定的,开具缴款书(转账)或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

(十三)查补税款征收

1.查补税款的对象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所查补的税款,纳税人根据《税务检查决定书》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缴税。

2.查补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按照《税务检查决定书》确定的缴库期限,对查补税款开具缴款书(转账)或现金完税证(现金)、转账完税证(刷卡),征收税款税款及滞纳金。对于转账交税的纳税人,应在缴款书上限定的期限前,到银行办理好转账库手续。

(十四)欠缴税款征收

1.欠缴税款的对象

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

2.查补税款的征收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缴纳已按规定期限申报的税款,办税服务中心应收回已开具的缴款书后,调出申报信息,重新开具税票,并加收滞纳金。

(十五)零散税款征收

1.零散征收的对象

无规定经营场所和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到办税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缴税。

2.零散税款的征收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济活动证明或合同协议,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将完税证的收据联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填开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制《税收汇总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四、发票管理

(十六)发票领购的资格认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发票领购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1.申请办理

需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发票及税控装臵购买认定表》,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填写审批表后,经管理科室、业务科审批后,到办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办税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纳税人认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对符合规定的,发放购领本(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资料,告知原因,不予认定。

(十七)发票的领购

1.受理申请

纳税人凭《发票购领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中心申请领购发票,税收管理审核后签字受理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

2.审核发售

办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铺底发票、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纳税人申请购票数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对于发售发票的有关规定:

(1)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售票的(定额发票除外),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前次

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并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发票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将每本发票起止号码、填开情况、开票金额登记在每本发票的首页发票审计卡上备查。对用完的发票存根审核后退回用票单位和个人保存。

(2)对税控装臵用户售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应要求纳税人将税控装臵IC 卡在纳税服务窗口刷卡销号、并缴税、查验作废发票(整份)并注作废后,才能发放发票。

(3)对个体减免税户售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免税批文原件,并在购领发票时必须一次加盖发票专用章。

(4)办税服务中心对用票纳税人的发票存根或购领资格进行审核的同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其是否按期足额纳税,如按期足额纳税的,按照发票供票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向纳税人供应新的发票;如发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才供应发票;如查出发票有填开、使用等违法问题,应按规定处理后,才供应新发票。

(5)各管理检查科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由税源管理科室开具《停止供应发票通知书》经主管区局长批准,可暂停供应发票,区局发票管理员录入暂停供票原因并锁定供票,办税服务中心即停止其发票供应,具体如下:

①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

②经营项目与所购发票种类不相符的;

③未缴清税款, 经催报催缴仍逾期未申报未缴税的; ④查补税款、缓缴税款逾期未缴的;

⑤未执行缴旧领新制度进行税款结算的;

⑥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⑦发现有税务、发票违法行为,须暂停供应发票的。发票销售窗口发现纳税人处于锁定状态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情形消除后,由主管科室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报恢复供票事项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批准,由区局发票管理员解锁,恢复供应发票。

(6)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 保管好发票存根联。已到保管年限需销毁有关发票资料的纳税人,必须先向主管科室写出销毁申请,经审批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7)发票管理部门核销发票时,必须加盖核销章和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核销时间。如果纳税人的发票用量大,在核销发票时,可采取先申报后核销的办法。

(8)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行政单位)临时举办某些活动需要少量发票的,应持本单位行政公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本单位财务印章,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核准购票种类、数量和缴销期限。用票单位凭发票购领本购买发票并在限期内缴销。

(9)纳税人临时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经营地发票。

(10)发票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十八)发票的核销

1.变更、停业和注销时发票的核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变更、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缩小和变更经营范围及焦业或注销时,应到办税服务中心先核销已用完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再缴清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并将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切角作废后,才给予办理有关变更、停业和注销手续。

2.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由纳税人持《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部门证明遗失的材料报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和发票管理所应立案进行调查,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并根据情节轻重、丢失、被盗发票的位数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程度, 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再责成纳税人到本市报纸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后,持〈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报纸刊发的挂失声明及《发票领购本》到簿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领购发票,发票管理员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在《发票领购本》上填写发票核销记录。

3.换版发票的缴销。由纳税人持未用完的旧版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本》,并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交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由办税服务中心将未用完的旧版空白发票切角作废,并在《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签章后将发票缴销情况录入计算机。

4.发票存根的核销。由纳税人持发票存根(只限发票法定保存期满)及《发票领购簿》,并填写《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交主管科室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由办税服务中心将未用完的旧版空白发票切角作废,并在《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签章后,收缴发票存根,并将发票核销情况录入计算机。

5.水浸、鼠咬、火烧发票和《发票领购本》,应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及上述情况证明交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在《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收缴发票,并将相关资料交办税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由办税服务中心将发票缴销情况录入计算机。

6.对于核、缴销情况计算机自动生成《核、缴销发票情况统计表》。

(十九)发票的代开

1.窗口代开发票的种类

办税服务中心窗口一律使用电脑代开开票,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所发生的业务,可按规定开具“建安发票、运输发票、服务发票”。对发生建安业务的应使用“建安发票”;对发生交通运输业务的应使用“运输发票”;发生其他应缴纳营业税业务的应一律使用“服务发票”。

2.窗口代开发票的程序

(1)申请办理

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携带有关证明资料(申请开具发票个人的身份证明) 到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开具发票.

(2)受理审核开票

办税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开票申请后按下列步骤开具发票:

①审核确认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

②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③向申请人收缴税款;

④办税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将开具的完税证及相关发票交付申请人。

3.窗口代开发票的规定

(1)对代开发票所发生的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执行;城建税税率按开票税务机关所在地

适用税率执行;申请开票人是单位的应附征企业所得税,申请开票人是个人的应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2)所有代开发票业务都要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手工在发票上登录对应的税票字轨号码,在税票的征管资料联上登录对应的发票号码,并将发票的记账联贴在税票的征管资料联后,若纳税户需要发票的记帐联的需保留复印件,建安企业有预缴税款的必须附情况说明和税票的复印件。需要审批的必须按照区局制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3)办税服务中心前台操作人员每月底必须将已填开发票的记帐联和税票的征管资料联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建安企业预缴税款的情况说明和税票的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归档,并报解到发票管理员并销号。

(4)对前台操作人员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单独装订,跨月不允许作废。并报解到发票销售人销号, 缴销发票必须按种类按本打出累计金额,对一本未用完的,则应按已填开的份数打出累计金额,填入备注栏内方可销号。

(5)代开发票只限于对零散、非正常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事项。

(6)代开发票点代开发票时,为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十)发票兑奖

1.发票登记摇奖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对新版普通发票实行“登记摇奖,积分有奖”的具体规定:

(1)登记环节:在消费者到窗口缴票时,办税服务中心兑奖人员必须以一个人的一个摇奖号为单位,将其发票粘贴在同一粘贴单上并登记一个有效身份证号和姓名,同时在征管软件的“发票管理”中的“摇奖登记”模块中登录各项指标。

登记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具体票类是:《湖南省湘潭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湖南省湘潭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和平推票)(机打) 、《湖南省湘潭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机打) 。

②参与条件:凡是个人消费索取的上述有效发票,以每人、每次缴到税务机关的发票为基准。凡张数达到10张(发票金额不限)为一个摇奖号;凡发票金额达到3000元(含3000元,发票张数不限)为一个摇奖号。如发票张数达10张且金额达到3000元的为两个摇奖号。登记其有效身份证号参与摇奖。

(2)兑奖环节:对参加“积票有奖”的消费者要造具“积票有奖清册”,由领奖人签字后,方可兑奖。对摇奖中奖消费者要核对其身份证是否与中奖号相同,确认并打印“兑奖单”由领奖人签字后,方可兑奖。奖励标准如下:

“登记摇奖”:以一个季度为一期,以入围消费者身份证号为摇奖对象,分别摇出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100名,奖金各500元。每季8万元奖金。

“积票有奖”:以每人、每次缴到税务机关的发票为基准。凡张数达到10张(发票金额不限)或发票金额达到3000元(含3000元,发票张数不限)奖现金5元;凡张数达10张且金额达到3000元的(超过3000元不满6000元的零头不计奖)奖现金10元。

(3)开奖时间、方式、地点

“登记摇奖” 的开奖时间为每季末15日,通过计算机对登记的身份证号随机摇奖,产生111个奖金获得者。先产生三等奖100名,排除已中奖身份证号再产生二等奖10名,再排除已中奖身份证号最后产生一等奖一名,通过媒体公开摇奖和公布。

“登记摇奖”中奖的消费者持缴票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自公布中奖号码起一个月以内到区局大厅兑奖。

“积票有奖”的消费者持有效身份证在缴票的同时领取奖金

(4)兑奖资金的报解。先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垫付,发票管理所出纳每季凭有领奖人签字的“兑奖单”和“积票有奖清册”到市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取得兑奖资金。

2.发票刮开有奖

对于新版发票,设有兑奖区,刮开奖区中,如有“护税光荣”字样,表示“未中奖”;如刮开奖区有金额“5”、“10”、“20”、“50”等字样,表示中奖金额。中奖后,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办税大厅兑取奖金。

(二十一)发票违章处罚

(1)各税源管理科室、区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处理的发票违法行为包括:

1.在供应发票验旧供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对申请停业、申请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户清缴发票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3.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4.对上级或其它部门转来的或群众举报的不需立案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对涉及面广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可由综合业务科查处。

(2)各管理检查科、区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应先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知其到区局接受处罚;在

对纳税人实施调帐检查和年度税收查帐时发现发票违法行为时,可结合其它税务违法行为综合进行处罚。

(3)各税源管理科室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后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税源管理科科长、法规科审核后报区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4)经审批后,管理检查科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5)对在发票检查过程中,需调出检查已开具的发票时,应使用《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对在发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不合法凭证,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应将不合法凭证复印。

(7)发票举报。持票人发现违法发票的,可向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发票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管理证明

(二十一)完税情况证明

1.证明范围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税情况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扣缴的税款,纳税人索取税票。

(2)采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索取税票。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票遗失。

2.证明开具

(1)对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凭扣缴义务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扣缴税款凭证的复印件,到办税服务中心索要税票。办税服务中心核对电脑中的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扣缴义务人的证明材料内容是否详细和有签章,对于资料齐备的,开具税票,并注明扣缴税款税票的号码。

(2)对于采取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可在缴税当月算起12个月内,凭《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中心换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完税证明。

(3)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票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遗失税票的项目、金额、所属期、税票号码等,凭公安机关遗失证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受理后,核对电脑中信息无误后,从资料档案中调出该税票,复印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给纳税人,作为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中心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资料要进行归集传递给相关税收管理科,归入当期的征管资料档案中保存。

(二十二)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并依法接受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1.外出经营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科室审批,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业务合同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④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受理、核发

主管科室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审核,纳税人如果有税务违章行为的,应由管理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要求的,经管理科室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报业务科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进行编号、签字、盖章、下发《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交给纳税人,一份存档,并建立外出经营管理台帐。

(3)后续管理

税源管理科室应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及时掌握其外出经营动态,同时应主动与营业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实施有效监控,以防止纳税人由于外出经营所造成的税款流失。

(4)纳税地点的规定

对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纳税人,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返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核销,窗口受理人员应将证明上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列的纳税情况录入电脑台帐备查,并收回一份存档。

2.外来经营办理程序

(1)外县(市)的纳税人来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④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应将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等情况进行税务登录,建立外来经营纳税人台帐纳入正常管理。

(3)税源管理科室应在5日内派员对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落实,并要求纳税人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应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避免造成税款流失。

(4)纳税人需要购领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营业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供应。

(5)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营业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同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反馈联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交纳税人带回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3.内部管理规定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省局格式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区局要定期对办税服务中心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其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2)归档资料内容:

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②业务合同复印件

③建筑安装企业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十三)纳税信誉等级证明

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按照统一的评审内容、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并实施相应管理的一种征管方式。

1.信誉等级的认定

(1)等级的设臵:信誉等级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其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缴纳或解缴税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3)评审的标准: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标准执行。

(4)评审的程序:A 级或C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由区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B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由区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确定。具体如下:

①申报A 级纳税信誉的纳税人,应于评审年度三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A 级纳税信誉评审申请表》,区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严格考评,并向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填报《A 级纳税信誉评审呈批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向社会公示后,没有接到社会各界的举报和反映的,由市局授予“A 级纳税信誉单位”称号和颁发“A 级纳税信誉单位”的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②纳税人具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呈批表》上报市局,经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核,情况属实的,评定为

C 级。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C 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并实施C 级纳税管理。

2.优惠待遇与管理措施

(1)被评为A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单位,在税收征管中可享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税收优惠待遇。

(2)对B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执行常规的税收征管措施。

(3)对C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

3.证明开具

区局对A 类纳税人,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统一下文进行公布,并送一份到纳税人;对C 类纳税人,下达《C 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作为信誉等级证明。

(二十四)协助调查回复

对于其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办税办税服务中心要求协助调查的,由值班台进行受理,并导引到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十五)其他涉税事项证明

六、申请受理

(二十六)投诉受理

纳税人对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税服务厅进行投诉或拨打投诉电话(0731-58552218)。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后,由值班台进行接待,并作好投诉记录,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层层上报区局。处理完毕后,由具体经办人告知纳税人,并征求纳税人意见,在投诉记录后,写明处理结果和纳税人意见。

(二十七)减免税申请受理

1.申请办理

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办税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

(2)《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4)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等财务会计报表、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后,仅对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审核申请减免的项目是否属符合政策,申请的内容是否说明清楚,签章是否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移交税源管理科室

办税服务中心应在当天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资料归集,填写《业务事项转办单》,录入“湖南省减免税软件”。在第2天上午送税源管理科室,并将减免税资料移交税源管理科室。税源管理科室按照《减免税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后,报区局审批。

(二十八)延期缴税申请受理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区局上报后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下列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条件并要求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到办税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于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以前报办税服务中心。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⑤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接到延期缴税申请后,仅对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审核申请延期缴税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申请,签章是否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移交管理科室

办税服务中心应在当天对申请延期缴税的纳税人进行资料归集,填写《业务事项转办单》,在第2天上午送税源管理科室,并将资料移交税源管理科室。管理科室按照延期缴税审批的规定,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后,报区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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