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甘肃省选举法实施细则,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城关区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人大代表✕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人,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参加投票,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不能写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人以上监票人员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候选人的姓名上面
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某一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里划“✕”。如另选他人,就在不赞成的某一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在下面的大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小空格内划“O”。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既不划“O”,又不划“✕”的为弃权。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辩认的为废票;部分辩认不清的,其辩认不清的部分为废票。
第四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名,总计票人一名、计票人✕名。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和计票人,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五条 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审核。
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
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城关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报请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选区较多数选民同意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关区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兰州市城关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甘肃省选举法实施细则,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城关区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人大代表✕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人,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参加投票,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不能写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人以上监票人员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候选人的姓名上面
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某一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里划“✕”。如另选他人,就在不赞成的某一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在下面的大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小空格内划“O”。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既不划“O”,又不划“✕”的为弃权。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辩认的为废票;部分辩认不清的,其辩认不清的部分为废票。
第四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名,总计票人一名、计票人✕名。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和计票人,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五条 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审核。
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
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城关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报请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选区较多数选民同意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关区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