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必备:民法学之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

宁夏分校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nx.offcn.com 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必备:民法学之无因管理的概

念及性质

2016年03月06日 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学是必考的内容之一,今天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介绍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以助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实战演练】

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是( )。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答案】A。中公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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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及性质

2016年03月06日 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学是必考的内容之一,今天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介绍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以助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实战演练】

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是( )。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答案】A。中公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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