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主要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员: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人社统EP6号表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举办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才服务的机构。

2、本期办理就业登记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涉及人员总人次数。

3、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

4、登记招聘人员的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数目。

5、本期登记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

6、应届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未满一年(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7、农村劳动者:指农村户籍的本地及外地劳动者;在已取消城乡户籍区分的地区,指原为农村户籍的劳动者。

8、本期接受职业指导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职业指导的总人次数。

9、本期接受创业服务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服务的总人次数。

10、期末代理保管人事档案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保管人事档案所对应的总人数。

11、期末管理流动党员的总人数:指报告期内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管理的流动党员的总人数。

12、本期介绍成功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经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推荐或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现就业的总人次数。

三、人社统EP7号表

1、就业援助:指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主要对象,开设专门窗口,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就业援助措施,使他们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2、就业困难人员数:是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指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管理岗位。

4、零就业家庭户数:指报告期内,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户数。

5、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指报告期内,零就业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从原失业状态变为就业就业状态的人数。

6、总计消除零就业家庭户数:指自有统计以来到本期末,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的总户数。

7、总计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指自有统计以来到本期末,零就业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从原失业状态变为就业就业状态的总人数。

四、人社统EP10号表

1、上期末实有外出就业人数:指截止上个报告期末,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数。

2、本期内新外出就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报告期之前未外出或已返乡,报告期内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

3、本期内新返乡人数:指报告期内停止在外从业回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数。

4、本期末实有外出就业人数:指截止本报告期末,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数。

5、报告期末本地非农就业人数:指截止本报告期末,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数。

6、在企业就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在企业就近就地就业的人数,但不包括企业雇主。企业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7、自主创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作为企业雇主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数。

8、行政村总人口:指报告期内农村住户户籍在本村得人口总数。 9、劳动力人数:指全部农村户籍人口中,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员: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人社统EP6号表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举办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才服务的机构。

2、本期办理就业登记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涉及人员总人次数。

3、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

4、登记招聘人员的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数目。

5、本期登记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

6、应届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未满一年(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7、农村劳动者:指农村户籍的本地及外地劳动者;在已取消城乡户籍区分的地区,指原为农村户籍的劳动者。

8、本期接受职业指导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职业指导的总人次数。

9、本期接受创业服务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服务的总人次数。

10、期末代理保管人事档案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保管人事档案所对应的总人数。

11、期末管理流动党员的总人数:指报告期内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管理的流动党员的总人数。

12、本期介绍成功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经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推荐或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现就业的总人次数。

三、人社统EP7号表

1、就业援助:指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主要对象,开设专门窗口,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就业援助措施,使他们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2、就业困难人员数:是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指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管理岗位。

4、零就业家庭户数:指报告期内,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户数。

5、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指报告期内,零就业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从原失业状态变为就业就业状态的人数。

6、总计消除零就业家庭户数:指自有统计以来到本期末,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的总户数。

7、总计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指自有统计以来到本期末,零就业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从原失业状态变为就业就业状态的总人数。

四、人社统EP10号表

1、上期末实有外出就业人数:指截止上个报告期末,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数。

2、本期内新外出就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报告期之前未外出或已返乡,报告期内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

3、本期内新返乡人数:指报告期内停止在外从业回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数。

4、本期末实有外出就业人数:指截止本报告期末,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数。

5、报告期末本地非农就业人数:指截止本报告期末,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数。

6、在企业就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在企业就近就地就业的人数,但不包括企业雇主。企业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7、自主创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作为企业雇主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数。

8、行政村总人口:指报告期内农村住户户籍在本村得人口总数。 9、劳动力人数:指全部农村户籍人口中,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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