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三点悖论

自1986年起,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已经实施了三十年。这项制度对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改进教育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因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严重挫伤了部分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201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了中小教师职称系列,完善了评价标准,改革了评聘方式,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但一些困扰教师职称评聘的顽疾与症结并没有根除与化解,审视全新的教师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以下三点值得思索:

一是名额限制与标准统一的悖论。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职称制度的确立标志着行业的成熟,教师的职务等级代表着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理论上讲,每一位教师的专业能力都应当与其专业技术等级相对应,也就是说,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应该都有资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通过职称评聘工作,获得专业技术等级认证。可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当一部分教师虽然拥有评聘高级职称的资格,具有与高级职称相对等的专业技术能力,却并没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机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受名额限制。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由于僧多粥少,相当一部分优秀教师只能对职评工作望而兴叹。一些学校因为高级职称指标用完了,十来年没有教师晋级。既然国家对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了统一的标准,那么,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名额的限制和比例的控制无疑会打击部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政策倾斜与广义公平的悖论。无论是以往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还是新出台的职评方案,都有相应的政策倾斜方向。如具体评价标准和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以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的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国家以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确实可以通过政策调控的方式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但这么做有失公平。对农村教师放低专业技术标准,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对于城镇教师来说则是一种不公平。如果教师职称等级的含金量不同,城市教师与农村教师同一专业技术等级的教育教学能力不对等,这不仅挑战了职称评定工作的严肃性,更破坏了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认定的公平性。对农村教师放低专业技术标准还会降低农村学校高级教师的质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专业能力提升的问题。事实上,农村教师工作条件艰苦,应当在政策上予以支持与倾斜,但这种政策的倾斜应当更多体现在工资待遇上,诸如加大工作津贴,通过绩效工资予以倾斜,而非降低专业标准。只要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提高了,便会吸引更多的名副其实的高级教师到农村任教,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师专业能力不高的现实问题。

三是评聘合一与能上能下的悖论。文件规定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即教师职称评聘奉行评聘合一,评上相应的职称就能够聘任相应的岗位,且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比例进行,没有相应级别的岗位就不能参与相应的职称评审。如此,“一个萝卜一个坑”,教师只要有机会参与职称评审,获得相应的职称等级,便可高枕无忧、坐享其成,聘任相应等级岗位,而其他没有相应等级职称的教师即使有能力、有水平,因为无相应的职称等级,只能竞争与之职称等级相对应的岗位。这对于教师聘任制的深入推进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很难激发教师的危机意识,致使一些教师一旦评得职称,便生出“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懒惰心理,甚至造成一些高级教师脱离课堂的现象。笔者认为,公平合理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应当让真正优秀的教师获得与之专业技术能力对等的职称,并通过公平竞争,争取适合自己专业能力的岗位,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作者梁好,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文章第2次入选“锐评”栏目。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自1986年起,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已经实施了三十年。这项制度对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改进教育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因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严重挫伤了部分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201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了中小教师职称系列,完善了评价标准,改革了评聘方式,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但一些困扰教师职称评聘的顽疾与症结并没有根除与化解,审视全新的教师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以下三点值得思索:

一是名额限制与标准统一的悖论。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职称制度的确立标志着行业的成熟,教师的职务等级代表着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理论上讲,每一位教师的专业能力都应当与其专业技术等级相对应,也就是说,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应该都有资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通过职称评聘工作,获得专业技术等级认证。可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当一部分教师虽然拥有评聘高级职称的资格,具有与高级职称相对等的专业技术能力,却并没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机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受名额限制。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由于僧多粥少,相当一部分优秀教师只能对职评工作望而兴叹。一些学校因为高级职称指标用完了,十来年没有教师晋级。既然国家对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了统一的标准,那么,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名额的限制和比例的控制无疑会打击部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政策倾斜与广义公平的悖论。无论是以往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还是新出台的职评方案,都有相应的政策倾斜方向。如具体评价标准和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以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的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国家以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确实可以通过政策调控的方式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但这么做有失公平。对农村教师放低专业技术标准,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对于城镇教师来说则是一种不公平。如果教师职称等级的含金量不同,城市教师与农村教师同一专业技术等级的教育教学能力不对等,这不仅挑战了职称评定工作的严肃性,更破坏了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认定的公平性。对农村教师放低专业技术标准还会降低农村学校高级教师的质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专业能力提升的问题。事实上,农村教师工作条件艰苦,应当在政策上予以支持与倾斜,但这种政策的倾斜应当更多体现在工资待遇上,诸如加大工作津贴,通过绩效工资予以倾斜,而非降低专业标准。只要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提高了,便会吸引更多的名副其实的高级教师到农村任教,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师专业能力不高的现实问题。

三是评聘合一与能上能下的悖论。文件规定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即教师职称评聘奉行评聘合一,评上相应的职称就能够聘任相应的岗位,且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比例进行,没有相应级别的岗位就不能参与相应的职称评审。如此,“一个萝卜一个坑”,教师只要有机会参与职称评审,获得相应的职称等级,便可高枕无忧、坐享其成,聘任相应等级岗位,而其他没有相应等级职称的教师即使有能力、有水平,因为无相应的职称等级,只能竞争与之职称等级相对应的岗位。这对于教师聘任制的深入推进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很难激发教师的危机意识,致使一些教师一旦评得职称,便生出“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懒惰心理,甚至造成一些高级教师脱离课堂的现象。笔者认为,公平合理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应当让真正优秀的教师获得与之专业技术能力对等的职称,并通过公平竞争,争取适合自己专业能力的岗位,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作者梁好,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文章第2次入选“锐评”栏目。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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