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解读

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解读

杨红军

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对照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解释第一条规定,笔者发现: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与解释中的主体认定标准有不妥之处。

一、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解释规定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这一情形,就应认定为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笔者认为,“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是不同的。理由是:医生是一种职业,而医师只是医生这种职业中的一种。医生的外延明显大于医师。根据有关规定,医生可以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医师资格应当是指通过医学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具备了一定的医疗理论与实践资格的人,该资格的取得表明他只是具备了一种能力。按照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经合法的取得了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是不是就不在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之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具备了一定的医疗理论与实践,通过医学教育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以后,又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获得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的人。执业许可表明了国家对具备医疗水平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制度。所以,该解释有明显的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经合法的取得了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行为,排除在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之外之嫌。

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有“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情形的,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那么,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能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呢?个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中,并没有就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可以认为,无论你是否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只要符合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都可以开办医疗机构。既不排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不排除“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可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也不能把此种情形包括在内。可见,该解释还是有漏洞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没有问题的,而是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对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编辑:张雅] 陕西省华县人民检察院

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解读

杨红军

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对照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解释第一条规定,笔者发现: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与解释中的主体认定标准有不妥之处。

一、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解释规定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这一情形,就应认定为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笔者认为,“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是不同的。理由是:医生是一种职业,而医师只是医生这种职业中的一种。医生的外延明显大于医师。根据有关规定,医生可以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医师资格应当是指通过医学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具备了一定的医疗理论与实践资格的人,该资格的取得表明他只是具备了一种能力。按照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经合法的取得了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是不是就不在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之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具备了一定的医疗理论与实践,通过医学教育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以后,又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获得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的人。执业许可表明了国家对具备医疗水平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制度。所以,该解释有明显的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经合法的取得了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行为,排除在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之外之嫌。

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有“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情形的,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那么,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能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呢?个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中,并没有就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可以认为,无论你是否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只要符合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都可以开办医疗机构。既不排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不排除“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可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也不能把此种情形包括在内。可见,该解释还是有漏洞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没有问题的,而是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对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编辑:张雅] 陕西省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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