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与法律风险
作者 闫建业律师
中国自古就有“私凭文书官凭印”的文化传统,印章被认为是威信的象征。如今的人们,见到红色的印章,总是会产生某种信赖的感觉,这正是对印章文化的心理传承。在商业领域,公司对外出具文书,对方当事人也总是会要求加盖公章,单纯的签字,总是会让对方当事人忐忑不安。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公章被赋予了确认主体意志的力量,与公章效力相同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反而被弱化。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出于管理的需要,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分离是必然趋势,于是就出现了因公章管理不当而产生的诸多法律风险。
日前,笔者代理的因加盖公章的空白打印纸流失而导致的担保纠纷案件刚刚二审结案,该案件中的担保书在形式上与通常交易中的文书存在明显区别,通常加盖公章应当“骑星盖月”,即公章与落款应当重合,但是涉案担保书的公章加盖在落款与主文之间的空白处,这给司法鉴定增加了难度,普通鉴定机构不能对“朱墨时序”给出确定意见,也正因此导致了本案在一审中的败诉。在二审中,律师通过对主合同真实性的抗辩和举证责任抗辩,最终取得了诉讼的胜利。该案件历时近18个月,其艰辛可想而知。
由此可以看出,公章管理的完善与否往往会给该企业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又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公章的加盖没有任
何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对“悬空”加盖的公章,通过“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抗辩,通常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故与公章有关的判例往往均以加盖公章(即使是偷盖或抢盖)的公司或单位承担责任居多。现再举三例加以说明。
案例1.某公司的员工,因其工作中营私舞弊,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随即要求该员工腾退价值30万元的公司住房,而该员工迟迟不腾退,无奈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该员工拿出一份“合同”,内容系公司同意将该住房作为补偿给该员工。法院以该“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案例2.某建筑公司被其承包单位诉至法院,理由是该建筑企业在一份没有具体说明对象的说明中,记述该建筑公司尚欠该承包单位的施工款300万元人民币。庭审中,承包单位出具了一份公章盖在右下角,而建筑公司的名称和年月日均在印章上面且居中的说明。显然,这种盖章,其形式要件不能满足常规及逻辑要求。尽管建筑公司要求鉴定行文与公章形成的先后顺序,但最终法院以无法鉴定及法律对加盖印章没有形式要件的要求为由,判决建筑公司履行支付施工款的义务。
案例3.某食品公司在与原告(自然人)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该原告以“借款条”为由起诉食品公司,要求支付欠款。一审中,法
院以“借款条”的公章、印文是在书写落款单位等字迹之前盖印,在内容、格式和来源上均存在瑕疵,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在二审中,法院却以“原审法院认定“借款条”存在瑕疵,并未否认其客观真实性”为由,判决某食品公司返还原告个人欠款817,428.20元及利息。
凡此种种,还有其他类似案件,在此就不一一列举。综上可见,只要加盖了公章,公司就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完善和落实公章管理制度,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唯一途径。在本文开始部分介绍的,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加盖公章的空白打印纸能从公司流出,就反映出公司对公章的管理出现了问题。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笔者建议公司应当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公章管理制度:
1、公章由部门负责人专门保管;
2、保管人签订公章保管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加盖公章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3、明确加盖公章审批权限,审批权通常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审批权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暂时替代行使;
4、建立盖章审批单制度,对未经过审批加盖的公章应当要求公章保管人承担责任;
5、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重要交易合同(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
法定代表人签字制度,由于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法律文件,可以对重要交易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如果企业建立并落实了含有上述内容的公章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一定范围内的法律风险。另外,不排除企业仍然存在公章流失的可能。如果发生了类似风险,应当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在本文开始部分谈到的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涉嫌诈骗罪,其捏造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他人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担保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因此,一旦有类似事件发生,应当坚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并且随着司法鉴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类似犯罪伎俩越来越容易被识破。
公章管理与法律风险
作者 闫建业律师
中国自古就有“私凭文书官凭印”的文化传统,印章被认为是威信的象征。如今的人们,见到红色的印章,总是会产生某种信赖的感觉,这正是对印章文化的心理传承。在商业领域,公司对外出具文书,对方当事人也总是会要求加盖公章,单纯的签字,总是会让对方当事人忐忑不安。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公章被赋予了确认主体意志的力量,与公章效力相同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反而被弱化。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出于管理的需要,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分离是必然趋势,于是就出现了因公章管理不当而产生的诸多法律风险。
日前,笔者代理的因加盖公章的空白打印纸流失而导致的担保纠纷案件刚刚二审结案,该案件中的担保书在形式上与通常交易中的文书存在明显区别,通常加盖公章应当“骑星盖月”,即公章与落款应当重合,但是涉案担保书的公章加盖在落款与主文之间的空白处,这给司法鉴定增加了难度,普通鉴定机构不能对“朱墨时序”给出确定意见,也正因此导致了本案在一审中的败诉。在二审中,律师通过对主合同真实性的抗辩和举证责任抗辩,最终取得了诉讼的胜利。该案件历时近18个月,其艰辛可想而知。
由此可以看出,公章管理的完善与否往往会给该企业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又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公章的加盖没有任
何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对“悬空”加盖的公章,通过“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抗辩,通常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故与公章有关的判例往往均以加盖公章(即使是偷盖或抢盖)的公司或单位承担责任居多。现再举三例加以说明。
案例1.某公司的员工,因其工作中营私舞弊,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随即要求该员工腾退价值30万元的公司住房,而该员工迟迟不腾退,无奈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该员工拿出一份“合同”,内容系公司同意将该住房作为补偿给该员工。法院以该“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案例2.某建筑公司被其承包单位诉至法院,理由是该建筑企业在一份没有具体说明对象的说明中,记述该建筑公司尚欠该承包单位的施工款300万元人民币。庭审中,承包单位出具了一份公章盖在右下角,而建筑公司的名称和年月日均在印章上面且居中的说明。显然,这种盖章,其形式要件不能满足常规及逻辑要求。尽管建筑公司要求鉴定行文与公章形成的先后顺序,但最终法院以无法鉴定及法律对加盖印章没有形式要件的要求为由,判决建筑公司履行支付施工款的义务。
案例3.某食品公司在与原告(自然人)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该原告以“借款条”为由起诉食品公司,要求支付欠款。一审中,法
院以“借款条”的公章、印文是在书写落款单位等字迹之前盖印,在内容、格式和来源上均存在瑕疵,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在二审中,法院却以“原审法院认定“借款条”存在瑕疵,并未否认其客观真实性”为由,判决某食品公司返还原告个人欠款817,428.20元及利息。
凡此种种,还有其他类似案件,在此就不一一列举。综上可见,只要加盖了公章,公司就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完善和落实公章管理制度,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唯一途径。在本文开始部分介绍的,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加盖公章的空白打印纸能从公司流出,就反映出公司对公章的管理出现了问题。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笔者建议公司应当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公章管理制度:
1、公章由部门负责人专门保管;
2、保管人签订公章保管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加盖公章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3、明确加盖公章审批权限,审批权通常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审批权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暂时替代行使;
4、建立盖章审批单制度,对未经过审批加盖的公章应当要求公章保管人承担责任;
5、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重要交易合同(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
法定代表人签字制度,由于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法律文件,可以对重要交易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如果企业建立并落实了含有上述内容的公章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一定范围内的法律风险。另外,不排除企业仍然存在公章流失的可能。如果发生了类似风险,应当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在本文开始部分谈到的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涉嫌诈骗罪,其捏造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他人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担保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因此,一旦有类似事件发生,应当坚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并且随着司法鉴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类似犯罪伎俩越来越容易被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