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金融机构融资贷款-IMF贷款

序 言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为了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我国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要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国际贸易条约,协定和惯例是际经济之"轨"的重要内容.随着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已构成当代国际大经贸的基本体制和规范.这些规范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协议与协定,构成当今世界各国国际商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通则与规范.拓宽视野,广泛了解并掌握当今世界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对于我国外经贸管理人员和经贸实际业务人员以及从事对外经贸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都是非常必要和大有裨益的.由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博士生导师薛荣久教授策划主持,由中青年学者编著的《跨世纪国际经贸规范丛书》,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发展的趋势与内容,学术性与实用性密切结合,易于了解和掌握,有益于推广和普及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的知识.基于此,特予以推荐并作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一九九七年五月跨世纪国际经贸规范丛书国际融资与避险——国际融资途径与金融创新

第一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一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历史发展及作用演变

在1944年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召开之前,英国和美国各自就国际货币体系提出了"凯恩斯计划"和"怀特划"."凯恩斯计划"是国际清算同盟方案,强调透支原则和双方共负国际收支失衡的调节责任,是从英国的利益出发的,而怀特计划则是国际稳定基金计划,这一计划有利于美国控制基金组织,体现了美国的利益.在1943—1944年间,两国代表就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当时占绝对优势,因而最后在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协定,基本上以"怀特计划"为基础. 1945年12月27日, 29个国家的代表正式签署了基金组织协定,并于即日起正式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也正式宣告成立.

基金组织成立时制定了六条宗旨: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

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基金组织成立以来,上述宗旨一直没有改变.根据这六条宗旨,基金组织制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成员国稳定汇率,取消外汇限制,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目的是要实现充分就业和最大限度地开发生产性资源.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IMF为核心建立和运转的.其主要内容有:

1.建立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的各项规定构成了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并对会员国融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国际金融形势的稳定.

2.建立美元——黄金本位制,即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制度.同时规定1盎司黄金的官价为35美元,其他国家的货币则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只有在国际收支出现基本不平衡时,经IMF批准才可以调整汇率.

3.IMF向国际收支出现赤字的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这是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的两个途径之一.第二个途径是对国际收支的根本性失衡通过调整汇率来加以解决.

4.废除外汇管制.这是IMF协定第8条的规定,也是IMF规定的成员国的行为准则之一.当然这一条款也有例外.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IMF作用的演变

IMF的主要职能有三个,一是建立和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 二是努力促进各成员国之间消除外汇限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均衡发展.三是对成员国的汇卒政策进行监督.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磋商及多边监督. IMF成立后的头十年里,它在减少对经常项目和资本转移的限制方面进展缓慢.这是因为当时欧洲许多国家都处于战后重建时期,面临国际收支困难.而IMF融通资金的作用也很有限,原因是马歇尔计划为欧洲战后重建提供了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因朝鲜战争爆发后商品价格上涨,从而改善了他们的国际收支地位.在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许多国家的国际收支地位开始改善,国际支付的限制也开始逐渐取消.到1961年,多数欧洲国家已完全接受了第8条的义务,成为第8条成员国.1964年日本也接受了第8条的义务.在这一期间,固定汇率制度保持了相对稳定,但储备资产的供应出现了问题.作为主要储备资产之一的黄金库存增长缓慢,而另一种主要储备资产美元则由于美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而使人们对其信誉产生怀疑.为了使储备资产的供应能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增长相适应,基金组织于1968年对协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决定创造新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SDRs).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产的权利.它不是一种现实的货币,而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帐户上的一种帐面资产,作为成员国国际储备的补充.

总之,在基金组织成立后的头20年中,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作用虽然有限,但其运转还是平稳的.不过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内在的缺陷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得这一体系开始发生动摇.首先,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由于黄金的供给相对稳定,因而国际储备需求的增长主要是通过美元积累来满足的.这就要求美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逆差.但持续巨额国际收支逆差又会使美元与黄金的自由兑换的基础发生动摇,使各国丧失对美元的信心.可见保证国际储备的适度增长与维持对美元的信心互相矛盾,这就是著名的"特里芬难题".特里芬难题表明布雷顿森林体系最终将无法维持.其次,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初衷是建立一种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即汇率应保证在平价±1%的范围内波动,但如果国际收支发生根本不平衡,则可以向IMF申请通过调整平价来调节国际收支.但在实际运行中,成员国调整汇率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各国货币汇率是相当稳定的,偶有变动也是贬值多于升值,使得设想中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实际成了僵化的固定汇率制,这本身就隐含了货币汇率突然大幅度变动的可能性,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再次,根据IMF的宗旨,固定汇率,自由兑换和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是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最佳基础.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增长又是促进成员国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发展这一更高目标的重要条件.可见布雷顿森林体系从理论上讲能够使国内目标与国际目标达到一致.但在实际运行中,各国为了维持对外收支平衡和稳定汇率,往往被迫放弃国内经济目标.如国际收支赤字国的货币趋于贬值,为了维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该国必须抛出美元购进本国货币,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内货币供给,等于实施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而会导致衰退和失业;而盈余国的货币趋于升值,为了稳定汇率则被迫采取相反的措施,因而易导致通货膨胀.

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动摇以至崩溃.进入60年代后,西欧各国的国际收支明显改善,此后"美元荒"变成了"美元灾",美元逐渐开始过剩.到1960年,美国对外短期债务已经超过其黄金储备额,导致了二战后第一次美元危机的爆发.此后,为了减缓美元危机, IMF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元危机,但并不能避免美元危机的爆发.

60年代末,美国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也不断恶化,并在1971年首次出现经常帐户巨额赤字.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市场上再度掀起抛售美元的狂潮.美国被迫于8月15日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美元兑换黄金.这实际上意味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1971年12月,十国集团在史密森协会达成一项协议,主要内容是:在美元对黄金贬值7.89%的同时,其他国家的货币相对调整对美元的汇率平价,另外将各国货币对美元平价汇率的允许波动范围从±1%扩大至±2. 25%.这就是"史密森协议".但史密森协议并未能最终消除美元危机.1973年美国宣布部分解除价格管制后,市场上重又掀起投机风潮,尽管尼克松政府于2月12日宣布再次将美元贬值10%(1盎司黄金=42. 22美元),仍不能遏制投机浪潮,西方国家的货币先后放弃固定汇率,开始自由浮动.至此,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度彻底瓦解.

二,牙买加体系

(一)牙买加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体系崩溃以后,国际金融形势处于动荡之中.为此IMF于1972年着手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并于1976年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达成牙买加协议(Jamaica Agreement).同年4月,IMF在此基础上通过了IMF协定的第二次修正案,并于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的国际货币体系也称为"牙买加体系".这次修正案对国际货币制度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有:

1. 浮动汇率合法化.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主要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但IMF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并未修改,因而浮动汇率制缺乏法律效力.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协定同时规定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85%多数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

2.黄金非货币化.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IMF所持有的会员国上缴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按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正案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的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 IMF—般帐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与会员国的交易中以SDRs计值.并在IMF一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此外,修正案还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并要求基金组织加强对国际货币体系和成员国的监督,以保证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牙买加体系下IMF作用的演变

第二次修正案的生效使国际货币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维持国际货币体系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IMF的作用也必须相应调整.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督职能加强. 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允许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可见,开放的汇率体制不仅没有削弱基金组织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它对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影响.为了保证现行汇率体制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基金组织不仅要跟踪成员国汇率政策的变化,而且需要监督所有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政策.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监督主要通过磋商和多边监督两种方式进行.此外,IMF还通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使其符合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1992年11月,基金组织对协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是对第26条进行修改,规定对不履行协定义务的成员国,基金组织可以宣布取消其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在基金组织作出这一宣布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成员国仍未改正,经IMF70%票数通过可以中止其行使投票权;如在中止其投票权后一段时间内仍未改正,可以经85%投票权通过取消其成员国资格.这一修改增加了新的制裁手段,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基金组织的监督职能.

2.金融职能加强.金融职能主要指IMF通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来帮助其克服国际收支困难.IMF协议最初规定可以向国际收支赤字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但对每一成员国的借款额度都有严格规定,并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相联系,因而其金融职能受到很大限制.第二次修正案针对这一问题,扩大了IMF信用档贷款和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并利用IMF出售黄金的利润建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贷款.此外,基金组织经过9次普遍增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已达1460亿特别提款权,这就使与额度相联系的贷款规模相应增大了.在解决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时,基金组织不仅直接向重债务国提供贷款,而且在促进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向重债务国提供贷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为由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监督,促进其调整经济结构,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及时偿还,因此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向重债务国提供其进行结构调整所需的资金,并有利于原有债务的重新安排.1993年,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转轨,基金组织设立了体制转换贷款(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规定因传统支付安排被严重打乱而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苏联解体后独立的各共和国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50%的贷款.

3.技术援助职能的加强.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有几种形式.

一是通过设立在总部的基金学院为成员国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才. 1992年基金组织又与其他国际机构共同创建了联合维也纳学院,以满足转型经济对人员培训的需要.

二是派专家帮助成员国设计有关经济法规,协助进行经济分析,信息处理和体制建设.三是举办中高级研讨班,就世界经济中带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交流看法.四是向成员国提供研究成果,如每年两期的《世界经济展望》,不定期刊物和工作报告等.总之,在牙买加体系下,由于主要货币采取了浮动汇率,基金组织的金融职能相对其管理职能得到了加强,它的贷款规模不再完全依赖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从而使它成了重要的金融中介.而且,基金组织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监督和贷款,它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业银行和官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主要是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储备资产的创造与管理以及对国际收支赤字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本节主要介绍后两项业务活动.

一,储备资产的创造这主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第一次修正案决定于1970年创设的特别提款权(SDRs).创设特别提款权的目的是为了创立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货币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特别提款权价值最初是以黄金表示的,每一特别提款权含金0.888671克,与当时的美元等值,故也称"纸黄金".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开始改由"货币篮子"的逐日加权平均值来决定.最初的货币篮子中包括了1972年以前5年中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值1%以上的所有成员国的货币.1978年7月开始改由在1972—1976年间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中占比重最大的16个成员国的货币组成货币篮子,其比重根据在世界出口额中所占比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货币篮子"缩小为只包括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并规定"货币篮子"所包括的货币及其所占的比重每5年修改一次, 1991年1月1日各种货币的比重分别为美元40%,德国马克21%,日元17%,法国法郎和英镑各为11%.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决定是按基本期作出的, IMF协定的第一次修正案规定每个基本期最长不超过5年.第一基本期为3年(1970—1972年),分配了总计93亿特别提款权;第二基本期为5年(1973—1977年),没有分配特别提款权;第三基本期为4年(1978—1981年),分配了120亿特别提款权.第四基本期(1982—1986年)和第五基本期(1987—1991年)均未分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数额是按各参加国在分配前份额的大小决定的.由于发展中国家在IMF份额中所占比例很低,因此在已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总额中,发展中国家持有的比重大约只有15%,这对于本来国际储备就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基金组织对参加国或其他持有者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支付利息,并对参加国接受的累计分配净额征收使用费.利息率和使用费率相等,因此交付的利息和使用费互相抵销.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是根据美,英,法,德,日五国的国内债券等短期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所采用的利率分别为美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利率,英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市场利率,法国的三个月期同业拆放利率,德国的三个月期同业存款利率,日本的二个月期私营债券贴现率.各种利率比重同计算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比重一样.最初利率是每半年调整一次,后经几次调整,于1983年7月改为每周调整一次,利息的支付为每季度一次.特别提款权分配后即成为各成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成员国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二,贷款业务概述

(一)资金来源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所需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普通资金和借款.普通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其他安排向成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

筹借的款项.

1.普通资金.普通资金中的份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以黄金,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三种形态表示.为了保证资金来源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均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由汇率变动所引起的升值或贬值均由成员国自己承担.此外,基金组织协定还规定最长每隔5年须对份额进行一次总检查,以根据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对份额进行调整.经过基金组织的9次普遍增资,成员国的认缴份额总数已达1460亿特别提款权.未分配净收入是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另一个来源.基金组织的业务收入减去业务支出得到业务净收入,业务净收入再减去基金组织的行政支出便得到净收入.净收入可以分配给成员国,也可以作为未分配收入增加基金组织的储备,成为普通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截止1992年4月30日,基金组织持有的这项储备约有16亿特别提款权.

2.借款.借款也是基金组织补充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基金组织既可以向官方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但到目前为止其借款仍局限于从成员国官方机构借款.基金组织的借款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分期限为4—7年,小部分为

1—3年,平均期限5年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特点是,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行(BIS)外,如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基金组织的借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借款总安排(GAB)签订于1962年,是基金组织与"十国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也是基金组织的第一次借款.借款总安排每次安排为4年或5年,1983年12月以前总信用额度为64亿特别提款权,而且规定所借资金只能用于参加总安排的其他国家.30年代初国际债务危机爆发后,在1983年2月进行新一次安排时,将信用额度由64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同时还与沙特阿拉伯做了一笔与借款总安排相联系的安排,金额为15亿特别提款权.同时将借款总安排项下的资金使用范围扩大至未参加总安排的基金组织成员国.此外,基金组织还曾于1979年与13个成员国签订了补充资金贷款借款安排,总金额约相当于78亿特别提款权, 1981年3月,借到的资金全部用完,到1991年1月所有借款已还清.1981年5月开始,基金组织又与一些官方机构分别签订了扩大贷款资金借款,期限从6个月到7年不等.这批借款也于1994年5月全部还清.另外,基金组织还与成员国签订双边借款协议.如1986年12月基金组织与日本政府签订了约30亿特别提款权的借款协议,贷款支用期到1991年3月26日.1982年执董会通过了借款总原则,规定基金组织借款的最高限额为基金组织总份额的50%—60%.如果这一比例超过50%,执董会就要进行一次检查.

(二)贷款方式及费用

1.贷款方式.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是用特定的术语来表示的.基金组织贷款的发放称为"购买"(Purchase),即由申请贷款的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等额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而贷款的收回则称为"购回"(Repurchase),也就是由借款的成员国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购回本国货币,从而完成贷款的偿还.从经济学角度讲,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方式是与其调节国际收支的指导思想相符合的.在基金组织中,国际收支的货币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理论认为国际收支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货币存量供求间的不均衡.具体地说,当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时,就会引起国际收支逆差,反之则会引起国际收支盈余.因此调节国际收支的各种措施只有在使货币存量供求达到均衡时才能奏效.一国国内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是由国内信贷和外国资产两部分构成,而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要求成员国用本国货币购买所需外汇,因而其贷款的发放在增加货币供应量中外国资产部分的同时,减少了国内信贷部分,因而总货币供应量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国内货币供应量增加而加大通胀压力,为以后的调整政策的实施留下较充分的余地.除了对贷款采用"购买"和"购回"这一特殊做法外,基金组织还对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等规定了分阶段提款程序,以督促成员国积极实施国际收支或结构调整计划.根据基金组织的规定除了不超过第一档信贷额度的备用安排以外,其他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都必须分阶段提款.分阶段提款一般采用平均分期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先多后少或先少后多的方式.每一阶段贷款的发放都必须根据成员国的实施标准或基金组织考察的情况分期进行,以保证所提供的贷款都得到有效的运用.对于贷款的还款期限的规定,基金组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保证基金组织资金的周转和流动性,

二是考虑成员国使用贷款的目的,例如,

由于中期贷款的目的是协助成员国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因而其期限一般较长,以适应结构调整计划的长期性特点.

2.贷款费用与酬金.如果一个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申请借款,则他应当支付以下几种费用(charge).

(1)对除储备部分以外的所有借款支付手续费,费率为0.5%,且在提取贷款时一次付清.

(2)对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支付承诺费,费率为0. 25%.但这种承诺费和普通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承诺费不同,它是可以退还的.在第一期开始时,需按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所规定的待提用金额计算支付.之后成员国每次提取贷款时,基金组织都将所提部分贷款的承诺费退还给成员国.因此,如果成员国提用了全部贷款,则承诺费可以全数退还.

(3)对基金组织持有的某成员国货币超过其份额的部分,该成员国须定期支付费用.这一超过部分大都是成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所形成的,因此对此支付的费用实际上就是借款利息.与成员国借款需支付费用相对应,基金组织对其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也向该成员国支付酬金(Remuneration).当基金组织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向其他成员国提供贷款时,基金组织所持有的该成员国货币就会减少.当其持有额低于标准①时(扣除该成员国使用基金组织贷款而购换的本币),就表明基金组织使用了该成员国货币.对低于标准的部分就应由基金组织支付酬① 标准(Norm):等于成员国在1978年4月1日前份额的75%以及此后份额增加值的总和.对1978年4月1日后加入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标准为在该成员国加入基金组织之时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标准的加权平均值加上此后该国份额的增加值.金,酬金率等于特别提款权利率减去按"负责分摊"原则调整的值,并每周计算一次.

(三)贷款的目的及条件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可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改善,以保证成员国的经济能够平稳发展.成员国要取得基金组织的贷款,首先必须向基金组织提交一份申请,说明准备实施的经济政策.只有在成员国所要实施的经济政策符合基金组织的要求时,其借款申请才会获得批准.因此,基金组织的贷款所支持的经济计划基本反映了基金组织自身的理论倾向.在过去的五十多年时间里,基金组织对其提供的贷款所侧重支持的经济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成员国要借取基金组织的贷款,除了要制定符合基金组织要求的政策措施外,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实施标准.制定这些实施标准的原则是确保成员国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可维持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并确保使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是暂时性的.实施标准主要是用于监督成员国调整计划的实施情况.一般而言,实施标准只限于成员国调整计划所能影响到的经济变量,这些变量大都是宏观经济变量.随着基金组织支持的调整计划侧重点的转移,最近基金组织的规划已越来越强调结构改革和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因此实施标准也涉及到许多数量指标,如国内信贷,预算赤字,国际储备等的限额,以及成员国保证不采取或不加强外汇限制等声明.这都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如上述数量指标或者是导致国际收支状况恶化的原因,或者是一国改善国际收支的必要条件;而对外汇限制的保证则符合基金组织的宗旨.

三,贷款的种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贷款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普通贷款分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后者又分为四个档次,每一档相当于份额的25%,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

条件.

1.储备部分贷款.这一部分贷款占成员国份额的25%.在各成员国缴纳的份额中,最初有25%是用黄金缴付的,故这部分贷款实际是成员国提取认缴的黄金部分,也称黄金档贷款;70年代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之后,这部分份额改为缴付特别提款权或指定的外汇,故又改称储备部分贷款.成员国提取储备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如果由于其他成员国的购买,基金组织持有某成员国的货币下降到其份额的75%以下时,就形成超储备部分贷款,这部分贷款也可以无条件提取.成员国未提取的储备部分和超储备部分贷款就构成其在基金组织普通帐户中的储备头寸.

2.信用部分贷款.信用部分贷款占成员国所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为份额的25%.第二至第四档贷款统称为高档贷款.与储备部分贷款不同,信用部分贷款的借取是有条件的,而且档次越高,条件也越苛刻.如借取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时,成员国只需提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即可获得批准.而要借取高档信用部分贷款,除了提供令基金组织满意的国际收支改善方案外,还必须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汇率和贸易政策等,并且要接受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如果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基金组织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实现目标.信用档贷款可以在获准后一次全部提款,也可以采用备用安排来分段提取.期限一般为3—5年.但如果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可以提前偿还.

(二)补偿与应急贷款(Compensatory&Contingency Facility)包括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两部分.补偿贷款的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设立于1963年,最初的目的是向因出口收入下降而产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资金帮助.但条件是这种国际收支困难是暂时的且是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这种贷款主要提供给初级产品出口国.最初,补偿贷款只适用于商品出口收入方面的损失.1978年8月,贷款范围放宽到包括旅游和劳工汇款方面的收入.1981年,基金组织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的建议,决定把补偿贷款项下对粮食进口费用超支的补偿与对出口损失的补偿结合起来,即当一国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而导致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由于该项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由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因此提取贷款的条件比较松.当提款额在份额的50%以下时,成员国只需向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作来找出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即可;当贷款额超过份额的50%时,成员国需向基金组织证实该国实际上正在与基金组织合作.但该项贷款不要求成员国提出具体的国际收支调整规划.1987年,根据美国财政部长贝克的提议,基金组织设立了应急贷款,其使用条件是: (1)只有接受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或结构调整贷款的成员国,才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2)成员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必须是由于成员国无法控制的不利因素造成了国际收支融资净需求增加.即:①出口市场增长比预期低,或世界出口价格比预期水平低,造成出口收入低于预期值;②进口商品价格高于预期水平;③实际利率水平持续高于预期水平;④自然灾害造成国际收支困难.1988年,基金组织将上述两项贷款合并为"补偿与应急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份额的122%,应急贷款和补偿贷款各为40%,谷物进口成本补偿贷款为17%,其余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用作以上二者的补充.补偿与应急贷款的期限为3—5年,但可以提前偿还.

(三)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这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以便稳定初级产品价格.具体地说,基金组织提供的该项贷款主要用来满足成员国缴纳已批准的国际商品协定所需的下列款项:(1)资助建立商品库存;(2)为缓冲库存机构提供营运费;(3)偿还因建立缓冲库存或进行业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债务.目前基金组织认定的可运用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此项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3—5年.

(四)中期贷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1974年9月设立,目的是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结构性国际收支赤字,而且其资金的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取的贷款额度要大.当成员国出现下列两种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1)成员国在生产和贸易中出现结构性失衡,价格和成本发生较大扭曲,或是生产和交换模式不能完全反映该国的相对优势,造成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2)成员国的经济出现缓慢增长,国际收支状况疲软,妨碍实施积极的发展政策.成员国要借取中期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基金组织确认成员国确实需要比普通贷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才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2)申请国必须提供整个贷款期中有关货币和财政等经济政策的目标,以及在12个月内准备实施的有关政策的详细说明;并要在以后12个月内都向基金组织提出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以及今后为实现计划目标将采取的措施;(3)贷

款根据会员国为实现计划目标执行有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如达不到基金组织要求,可以停止发放.由于该项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因而申请使用的国家较少,目前只有埃及,海地,牙买加和斯里兰卡借用了中期贷款.中期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借款国份额的140%,期限为4—10年,备用安排期限为3年.该项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

(五)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补充贷款设立于1977年8月,总计100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48亿,有盈余的七个工业国提供52亿,主要用于补充普通贷款之不足.在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补充贷款的期限为3—7年,备用安排期限为1—3年,利率前三年相当于基金组织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0.2%,以后则加0.325%.最高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1981年5月,基金组织又实行了扩大贷款政策,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一样.1985年规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95—115%,三年累计的限额为份额的280—330%,累计最高限额为400—440%.

(六)信托基金(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根据基金组织的第二次修正案,在1976年至1986年间将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的1/6以市价卖出后,用所获利润(市价高于35美元官价部分)加上其他国家的捐款和贷款设立了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借取该项贷款的条件为:(1)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可以借用自1976年7月起两年期的第一期贷款;1975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520美元的国家,可以借取从1978年7月起两年期的第二期贷款;(2)需经基金组织审核申请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以及其他发展情况,证实确有资金需要,并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信托基金的贷款利率为每年0.5%,期限10年,每个成员国的贷款限额为其份额的55.5%.我国曾于1981年借取信托基金贷款3.1亿美元,并于1984年提前还款.

(七)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结构调整贷款是1986年3月用信托基金贷款所偿还的本息27亿特别提款权设立的,其利率为0.5%,期限5—10年.与信托基金贷款相比较,其贷款的条件相对提高.借款国必须在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起草一份政策框架书,说明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政策和资金需求;同时要制定出三年的结构调整安排和年度规划,申请时成员国不得拖欠基金组织贷款.建立之初,结构调整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47%;从1987年7月起,限额提高到63.5%,分三次拨付,第二三年是否拨付,要看借款国的调整计划执行情况.由于结构调整贷款只有27亿特别提款权,远不能满足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需求,因此基金组织新总裁康德苏1987年上任后就四处奔走,倡议将结构调整贷款扩大3倍. 1987年底,正式建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其资金来源除一些成员国的捐款和贷款以外,还有基金组织特别支付帐户中的余款22亿特别提款权.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在利率,期限,使用条件等方面均与结构调整贷款相同.所不同的是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项下建立了贷款,补贴和储备三个帐户,由基金组织为信托人.贷款帐户用于最初贷款的拨付;补贴帐户则是为了使贷款利率维持在0 5%,利用各国的捐款,贷款及该帐户的投资收入等,对按市场利率提供的贷款给予利差补贴;储备帐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国的资金安全,在借款国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先由信托人从储备帐户中垫付.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贷款条件是基金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最优惠的,而且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因而借款国仍可以使用基金组织的其他资金,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建立,使基金组织有能力向成员国大规模地提供中期优惠贷款,帮助成员国在较长时间里实施结构调整政策,从而减轻短期剧烈调整给成员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八)临时性信用设施(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这是指基金组织为了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性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基金组织临时借人.如1974年—1976年间设立的石油贷款就是为了解决因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临时设立的,资金来源由石油输出国和发达国家借入,再转贷给国际收支赤字国.石油贷款总金额为69亿特别提款权,最高限额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 1975年提高至125%.石油贷款到1976年5月届满,贷款活动即告结束.

(九)体制转换贷款(Systeme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v)于1993年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的转轨,规定因传统支付安排被严重破坏而出现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独联体国家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50%的贷款.该项贷款到1995年底即停止发放,共计发放贷款总额为39.84亿特别提款权.先后有20个成员国运用了该项贷款.以上介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主要贷款.截止到1995年底,基金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有备用安排26项,总协议金额203.57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为61.43亿特别提款权;中期贷款计9项,总协议金额76.25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26.40亿特别提款权;结构调整贷款1项,金额为1.82亿特别提款权,己全部提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20项,总协议金额29.96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为12.04亿特别提款权.上述各项贷款便利的总额为311. 60亿特别提款权.说明基金组织的融资功能已大大加强,特别是1994年底到1995年初墨西哥出现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到其他新兴资本市场,基金组织对此迅速做出反映,于1995年2月向墨西哥提供了120.7亿特别提款权的备用安排,为帮助墨西哥迅速渡过危机起了很大作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金组织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大大增强.

四,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是基金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基金组织货币与汇兑关系部,财政事务部,统计局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执行,受援者包括基金组织成员国,成员国属地,准备参加基金组织的国家以及一些多边机构,内容则主要是向成员国提供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政策或技术咨询.基金组织成立之初,中央银行部(1992年后为货币与汇兑部)提供的技术援助主要涉及货币发行,建立中央银行和协助中央银行开展业务等方面.此后大多数成员国都有了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其技术援助的重点也开始转移,目前主要是加强货币政策的管理和金融部门的发展.这也是基金组织支持的结构调整计划的一部分.财政事务部的技术援助集中于税收政策和管理,关税管理,支出控制,预算会计和财政管理;近年来,向成员国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技术援助也不断增加.统计局向成员国提供的援助主要集中于物价,生产,贸易及国民帐户,并制定了财政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的分类和编制标准(《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和《国际收支统计手册》).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技术援助则主要集中于银行,货币和财政事务的法制建设方面,同时也涉及成员国的民法.除了通过其所属机构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外,基金组织还通过国际货币基金学院和联合维也纳学院向成员国提供培训服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成立于1964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的政府官员提供经济分析,政策及有关技术培训的专门机构.联合维也纳学院创办于1992年,是由基金组织,欧共体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五家国际机构联合创办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中欧,东欧,前苏联及其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对人员培训的需要,以帮助这些国家制定和实施适合于经济转轨的经济与金融政策.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的合作

我国1971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经过与基金组织的交涉,终于使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通过决议,恢复了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的合法席位.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成为一个单独选区,可以选任一名执行董事,参加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同时经过第八,第九两次份额总检查,我国的份额增加到33.852亿特别提款权,占基金总份额的2.35%,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十一位.

一,贷款与技术援助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曾先后三次从基金组织取得贷款,以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促进改革的进行.这三笔贷款共计13.53亿特别提款权.1980年中国宏观经济失衡,国际收支逆差增大,为此我国向基金组织借入了4.5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同时借取了3.05亿特别提款权的信托基金贷款.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我国于1983年8月提前全额偿还,信托基金贷款也于1990年底及时偿还.80年代中期我国为了克服国际收支失衡,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于1986年再次借入5.97725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并于1991年底偿还.与使用基金组织贷款相比,我国接受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相对较多,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很大作用.从1980年到1992年,基金组织共向我国提供了20次技术援助,其内容涉及中央银行业务,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统计方法,通货膨胀等各个领域,

使得中国在建立外债管理指标和统一的外债监测制度,改进国际收支统计编制方法,加强中央银行作用,推进税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此外,我国还先后派出85人到国际货币基金学院学习,对提高我国经济管理和研究人员的水平有很大作用.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人民币走向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同时建立银行问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1993年下半年我国外汇调剂市场上出现了外汇调剂价格上扬的不正常现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及时采取措施,除了对外汇调剂市场加强管理外,还首次在调剂市场上抛售外汇以平抑汇率.经过几个月的调控,到1993年年底,外汇调剂汇率己回落到1美元=8.70元人民币的较合理水平,而且当时中国的外汇收支约有80%以上都是经过调剂市场进行的,表明市场机制在人民币汇率的决定中已经起了主导作用,进行外汇体制改革的内部条件已经成熟.另一方面,我国所实行的外汇留成制和外汇调剂市场一直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视为复汇率做法,认为这违背了基金组织的宗旨.这也成为我国当时复关谈判的一大障碍.要加快复关进程,必须尽快取消复汇率,并尽快承担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是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外部条件.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运行看,这次改革总体上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改革后也只是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7月1日,我国又公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全国结售汇体制,同时放宽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限额,并允许境内居民将其外汇存款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境外.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1996年年底之前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即承担基金协定第8条的义务,成为第8条成员国.这也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第二步目标.在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们将在下个世纪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这是外汇改革的最终目标.只有真正实现了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才能使我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广泛的空间.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要实现货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相对合理的汇率制度;(2)充分的国际清算手段和支付能力;(3)健全而有力的宏观经济;(4)一般企业具有应付外汇风险的能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货币当局对这种汇率制度主要是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防止汇率的暴涨暴跌与投机行为的泛滥,因而有助于汇率的基本稳定,使得汇率能够维持在保证国际收支均衡的水平上,从而有利于外经贸工作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外汇体制改革之初,我国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了大幅度贬值,使国际收支由逆差转为持续巨额顺差,造成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供大于求,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稳定汇率,对供大于求的部分全部买入,转变成国家的外汇储备,因而使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到1994年底己由年初的200亿美元左右猛增到514亿美元,到1995年底又增加到735亿美元.根据国际通用的惯例,外汇储备以满足3个月进口为宜.我国去年进口总额约为1150亿美元,据此测算,外汇储备达到290亿美元即为适度.即使考虑到国内物价上涨不利于出口,偿还外债等因素,735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是足够的.可见,我国目前已基本满足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两个条件.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达到后两个条件的要求.首先,健全而有力的宏观经济要求有完善的宏观调控手段.而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由于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经济调节手段已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没有完全形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领域出现了暂时的真空,宏观经济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其次,要求一般企业具有应付外汇风险的能力,这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企业能够具有外汇风险意识,二是外汇指定银行能够开展外汇保值业务.但由于在传统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外贸垄断制,所有对外贸易均由专业外贸公司进行,国内工商企业没有机会从事对外经济交往,因而外汇风险意识几乎不存在;而专业外贸公司虽然对外经济交往较多,但过去一直是盈利全部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承担,即使改为自负盈亏后,由于一直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因此外汇风险意识也很淡薄,一旦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就显得无所适从.对外汇指定银行而言,由于以前我国外汇业务全部由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承做,因此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外汇专业人才,也未开展这方面业务.改革后虽然大多数银行都有了经营外汇业务的权利,但其业务量远远小于中国银行,要进一步搞保值业务更是勉为其难.可见,我国在1996年底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要保证改革的成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顺利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就必须首先对基金协定的第8条有关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同时对可兑换实现后可能对一国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货币可兑换对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

在封闭经济中,中央银行可以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不受世界经济的影响.而对开放经济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一国的货币供给量不仅受本国货币当局的控制,还要受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影响.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理论是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理论.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需求是收入的稳定函数,而且独立于货币供给之外,不受货币供给的影响.因此货币市场的失衡,不论是超额货币供给还是超额货币需求,只有依靠货币供给的变化来消除.国际收支调节货币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当局无法控制本国的货币供给,而只能改变货币供给国内外来源的结构,即国内信贷与外汇储备的比例.

我国1994年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出现大量顺差,使国内外汇供给迅速增加,由于我国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在其持有外汇超过了比例限额时只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出售给中央银行.而中央银行为了保证汇率的相对稳定,不得不购入卖超外汇,使国家的外汇储备剧增.外汇储备的增长,一方面表明我国应付突发性国际收支恶化的能力及外债偿还能力大大加强,但另一方面也使我国货币供应量大量增加,成为1994年通胀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我国外汇体制改革以后的情况与货币论恰好相符.那么,能否采取措施来抵消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动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呢 西方学者提出过"隔离政策(Sterilization)",即在外汇储备变化引起货币供应量增加(减少)时,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出售(购买)国内债券来相应减少(增加)国内信贷量,从而使外汇储备变动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完全被抵消,这就使中央银行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资本不是完全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这种隔离政策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我国由于公开市场业务尚未开展,因此中央银行不是通过出售国内债券,而是通过紧缩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开办定期存款等方式来压缩国内信贷,达到"隔离"的目的. 1994年我国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得当年基础货币投放量基本未超出计划额,说明隔离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提供,而我国的信贷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将资金投放到优先发展的部门.在目前国家财政紧张,财政政策尚不能在结构调整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时,这是货币政策替代一部分财政政策职能,执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式.而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使货币供给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银行通过购买外汇储备而发行货币成为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而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来看,外向型经济基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因而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外汇收入较多,结汇后可以迅速获得人民币资金,资金供应相对充裕,而中西部地区却因为出口创汇少而结汇人民币资金少,加上国家紧缩银行信贷,加剧了这些地区的资金紧缺状况.可见外汇体制改革加剧了不同地区间资金供应的结构性失衡,这是改革之初所未预料到的,也对未来货币政策的实施提出了挑战.为了缓解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对国内资金供应的上述影响,中国人民银行除了采取上述紧缩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等措施以外,还于1995年后半年多次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头寸规模,并在后期实行头寸规模作为底限必须完成,上不封顶的政策,使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大大减少.但是仅仅靠上述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根据西方货币银行学理论,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是西方国家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而这三大政策工具在我国均未完善.再贴现政策不仅是中央银行用以影响整个利率体系的有力工具,而且通过中央银行对再贴现的合格票据的规定,可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对不同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加以区别对待,最终达到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而这一政策工具一直未在我国充分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标准做法之一是在证券市场上以买卖短期国债的方式来熨平经济对货币需求的短期波动,其作用相当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扩张或紧缩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但与调整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相比,这种方法主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因而更适应于市场经济下的间接调控,而且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由于我国尚未大规模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因此也一直未开展这项业务.要保证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能迅速传导到整个经济,就必须建立起发达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事实上,如果有发达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就不会出现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东部资金充裕,中西部资金短缺的结构性失衡状况.这种状况是传统的资金纵向分配体制所造成的,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则可以在不同地区间建立起横向经济联系,从而有效地调剂不同地区间的资金余缺. 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正式联网试运行,第一批共有27家会员入网交易.从3月1日起,第二批会员也开始入网交易,至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部联网.虽然这一市场刚运行三个月,但其运行本身却有着重大意义,它将对改善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缓冲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消极影响,产生积极作用.

(二)货币可兑换对利率体制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即货币实际收益率太低甚至为负.这可能是由于利率被人为压低,也可能是由于通货膨胀,或者二者兼有."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首先提出的.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市场不完全,其主要表现就是大量小企业被排斥在有组织的资金市场之外,只能依靠"内部融资".由于投资是间断的以成批形式出现的,因此必须先有一定时期的内部积累才能跳跃式地进行投资,这就使"内部融资"成本较高.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必须解除"金融抑制",即通过资金市场自由化使利率高到足以反映资本稀缺程度,同时消除通货膨胀,从而使真实收益率达到一个最优的正利率水平.这样就可以增加资金供应,促进投资活动的活跃,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就是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爱德华 肖提出的"金融深化".根据基金组织研究人员观察,在其选择的21个接受第8条款的成员国中,一方面由于他们实行了金融自由化政策,另一方面由于通过接受第8条款,使平均通货膨胀率得到了下降,因而许多国家在接受第8条款后由负实际利率变为正实际利率.即使仍维持负实际利率的国家,负利率也不严重.可见接受第8条款有助于改善"金融抑制"状况,促进利率达到最优水平,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推动作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特别是改革后许多私营部门不能从专业银行获得融资,抑制了私营部门的健康发展,而80年代后半期开始出现的高通货膨胀率又使实际利率长期为负,使得经济中资金浪费现象严重,造成了资金供给相对不足.这都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 1996年初建立的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使得同业拆借利率开始由市场供求决定,揭开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序幕,但要最终达到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然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接受第8条款可以加快利率自由化,我们完全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接受第8条款.这既有助于我国经济更快融入世界经济进程中,又有助于在基金组织帮助下实施稳定政策,从而促进我国的利率自由化,加快金融深化进程.

序 言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为了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我国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要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国际贸易条约,协定和惯例是际经济之"轨"的重要内容.随着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已构成当代国际大经贸的基本体制和规范.这些规范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协议与协定,构成当今世界各国国际商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通则与规范.拓宽视野,广泛了解并掌握当今世界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对于我国外经贸管理人员和经贸实际业务人员以及从事对外经贸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都是非常必要和大有裨益的.由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博士生导师薛荣久教授策划主持,由中青年学者编著的《跨世纪国际经贸规范丛书》,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发展的趋势与内容,学术性与实用性密切结合,易于了解和掌握,有益于推广和普及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的知识.基于此,特予以推荐并作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一九九七年五月跨世纪国际经贸规范丛书国际融资与避险——国际融资途径与金融创新

第一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一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历史发展及作用演变

在1944年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召开之前,英国和美国各自就国际货币体系提出了"凯恩斯计划"和"怀特划"."凯恩斯计划"是国际清算同盟方案,强调透支原则和双方共负国际收支失衡的调节责任,是从英国的利益出发的,而怀特计划则是国际稳定基金计划,这一计划有利于美国控制基金组织,体现了美国的利益.在1943—1944年间,两国代表就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当时占绝对优势,因而最后在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协定,基本上以"怀特计划"为基础. 1945年12月27日, 29个国家的代表正式签署了基金组织协定,并于即日起正式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也正式宣告成立.

基金组织成立时制定了六条宗旨: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

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基金组织成立以来,上述宗旨一直没有改变.根据这六条宗旨,基金组织制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成员国稳定汇率,取消外汇限制,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目的是要实现充分就业和最大限度地开发生产性资源.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IMF为核心建立和运转的.其主要内容有:

1.建立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的各项规定构成了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并对会员国融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国际金融形势的稳定.

2.建立美元——黄金本位制,即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制度.同时规定1盎司黄金的官价为35美元,其他国家的货币则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只有在国际收支出现基本不平衡时,经IMF批准才可以调整汇率.

3.IMF向国际收支出现赤字的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这是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的两个途径之一.第二个途径是对国际收支的根本性失衡通过调整汇率来加以解决.

4.废除外汇管制.这是IMF协定第8条的规定,也是IMF规定的成员国的行为准则之一.当然这一条款也有例外.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IMF作用的演变

IMF的主要职能有三个,一是建立和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 二是努力促进各成员国之间消除外汇限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均衡发展.三是对成员国的汇卒政策进行监督.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磋商及多边监督. IMF成立后的头十年里,它在减少对经常项目和资本转移的限制方面进展缓慢.这是因为当时欧洲许多国家都处于战后重建时期,面临国际收支困难.而IMF融通资金的作用也很有限,原因是马歇尔计划为欧洲战后重建提供了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因朝鲜战争爆发后商品价格上涨,从而改善了他们的国际收支地位.在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许多国家的国际收支地位开始改善,国际支付的限制也开始逐渐取消.到1961年,多数欧洲国家已完全接受了第8条的义务,成为第8条成员国.1964年日本也接受了第8条的义务.在这一期间,固定汇率制度保持了相对稳定,但储备资产的供应出现了问题.作为主要储备资产之一的黄金库存增长缓慢,而另一种主要储备资产美元则由于美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而使人们对其信誉产生怀疑.为了使储备资产的供应能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增长相适应,基金组织于1968年对协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决定创造新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SDRs).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产的权利.它不是一种现实的货币,而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帐户上的一种帐面资产,作为成员国国际储备的补充.

总之,在基金组织成立后的头20年中,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作用虽然有限,但其运转还是平稳的.不过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内在的缺陷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得这一体系开始发生动摇.首先,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由于黄金的供给相对稳定,因而国际储备需求的增长主要是通过美元积累来满足的.这就要求美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逆差.但持续巨额国际收支逆差又会使美元与黄金的自由兑换的基础发生动摇,使各国丧失对美元的信心.可见保证国际储备的适度增长与维持对美元的信心互相矛盾,这就是著名的"特里芬难题".特里芬难题表明布雷顿森林体系最终将无法维持.其次,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初衷是建立一种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即汇率应保证在平价±1%的范围内波动,但如果国际收支发生根本不平衡,则可以向IMF申请通过调整平价来调节国际收支.但在实际运行中,成员国调整汇率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各国货币汇率是相当稳定的,偶有变动也是贬值多于升值,使得设想中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实际成了僵化的固定汇率制,这本身就隐含了货币汇率突然大幅度变动的可能性,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再次,根据IMF的宗旨,固定汇率,自由兑换和多边贸易与支付体系是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最佳基础.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增长又是促进成员国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发展这一更高目标的重要条件.可见布雷顿森林体系从理论上讲能够使国内目标与国际目标达到一致.但在实际运行中,各国为了维持对外收支平衡和稳定汇率,往往被迫放弃国内经济目标.如国际收支赤字国的货币趋于贬值,为了维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该国必须抛出美元购进本国货币,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内货币供给,等于实施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而会导致衰退和失业;而盈余国的货币趋于升值,为了稳定汇率则被迫采取相反的措施,因而易导致通货膨胀.

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动摇以至崩溃.进入60年代后,西欧各国的国际收支明显改善,此后"美元荒"变成了"美元灾",美元逐渐开始过剩.到1960年,美国对外短期债务已经超过其黄金储备额,导致了二战后第一次美元危机的爆发.此后,为了减缓美元危机, IMF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元危机,但并不能避免美元危机的爆发.

60年代末,美国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也不断恶化,并在1971年首次出现经常帐户巨额赤字.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市场上再度掀起抛售美元的狂潮.美国被迫于8月15日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美元兑换黄金.这实际上意味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1971年12月,十国集团在史密森协会达成一项协议,主要内容是:在美元对黄金贬值7.89%的同时,其他国家的货币相对调整对美元的汇率平价,另外将各国货币对美元平价汇率的允许波动范围从±1%扩大至±2. 25%.这就是"史密森协议".但史密森协议并未能最终消除美元危机.1973年美国宣布部分解除价格管制后,市场上重又掀起投机风潮,尽管尼克松政府于2月12日宣布再次将美元贬值10%(1盎司黄金=42. 22美元),仍不能遏制投机浪潮,西方国家的货币先后放弃固定汇率,开始自由浮动.至此,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度彻底瓦解.

二,牙买加体系

(一)牙买加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体系崩溃以后,国际金融形势处于动荡之中.为此IMF于1972年着手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并于1976年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达成牙买加协议(Jamaica Agreement).同年4月,IMF在此基础上通过了IMF协定的第二次修正案,并于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的国际货币体系也称为"牙买加体系".这次修正案对国际货币制度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有:

1. 浮动汇率合法化.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主要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但IMF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并未修改,因而浮动汇率制缺乏法律效力.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协定同时规定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85%多数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

2.黄金非货币化.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IMF所持有的会员国上缴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按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正案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的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 IMF—般帐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与会员国的交易中以SDRs计值.并在IMF一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此外,修正案还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并要求基金组织加强对国际货币体系和成员国的监督,以保证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牙买加体系下IMF作用的演变

第二次修正案的生效使国际货币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维持国际货币体系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IMF的作用也必须相应调整.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督职能加强. 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允许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可见,开放的汇率体制不仅没有削弱基金组织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它对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影响.为了保证现行汇率体制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基金组织不仅要跟踪成员国汇率政策的变化,而且需要监督所有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政策.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监督主要通过磋商和多边监督两种方式进行.此外,IMF还通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使其符合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1992年11月,基金组织对协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是对第26条进行修改,规定对不履行协定义务的成员国,基金组织可以宣布取消其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在基金组织作出这一宣布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成员国仍未改正,经IMF70%票数通过可以中止其行使投票权;如在中止其投票权后一段时间内仍未改正,可以经85%投票权通过取消其成员国资格.这一修改增加了新的制裁手段,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基金组织的监督职能.

2.金融职能加强.金融职能主要指IMF通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来帮助其克服国际收支困难.IMF协议最初规定可以向国际收支赤字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但对每一成员国的借款额度都有严格规定,并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相联系,因而其金融职能受到很大限制.第二次修正案针对这一问题,扩大了IMF信用档贷款和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并利用IMF出售黄金的利润建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贷款.此外,基金组织经过9次普遍增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已达1460亿特别提款权,这就使与额度相联系的贷款规模相应增大了.在解决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时,基金组织不仅直接向重债务国提供贷款,而且在促进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向重债务国提供贷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为由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监督,促进其调整经济结构,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及时偿还,因此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向重债务国提供其进行结构调整所需的资金,并有利于原有债务的重新安排.1993年,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转轨,基金组织设立了体制转换贷款(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规定因传统支付安排被严重打乱而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苏联解体后独立的各共和国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50%的贷款.

3.技术援助职能的加强.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有几种形式.

一是通过设立在总部的基金学院为成员国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才. 1992年基金组织又与其他国际机构共同创建了联合维也纳学院,以满足转型经济对人员培训的需要.

二是派专家帮助成员国设计有关经济法规,协助进行经济分析,信息处理和体制建设.三是举办中高级研讨班,就世界经济中带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交流看法.四是向成员国提供研究成果,如每年两期的《世界经济展望》,不定期刊物和工作报告等.总之,在牙买加体系下,由于主要货币采取了浮动汇率,基金组织的金融职能相对其管理职能得到了加强,它的贷款规模不再完全依赖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从而使它成了重要的金融中介.而且,基金组织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监督和贷款,它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业银行和官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主要是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储备资产的创造与管理以及对国际收支赤字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本节主要介绍后两项业务活动.

一,储备资产的创造这主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第一次修正案决定于1970年创设的特别提款权(SDRs).创设特别提款权的目的是为了创立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货币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特别提款权价值最初是以黄金表示的,每一特别提款权含金0.888671克,与当时的美元等值,故也称"纸黄金".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开始改由"货币篮子"的逐日加权平均值来决定.最初的货币篮子中包括了1972年以前5年中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值1%以上的所有成员国的货币.1978年7月开始改由在1972—1976年间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中占比重最大的16个成员国的货币组成货币篮子,其比重根据在世界出口额中所占比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货币篮子"缩小为只包括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并规定"货币篮子"所包括的货币及其所占的比重每5年修改一次, 1991年1月1日各种货币的比重分别为美元40%,德国马克21%,日元17%,法国法郎和英镑各为11%.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决定是按基本期作出的, IMF协定的第一次修正案规定每个基本期最长不超过5年.第一基本期为3年(1970—1972年),分配了总计93亿特别提款权;第二基本期为5年(1973—1977年),没有分配特别提款权;第三基本期为4年(1978—1981年),分配了120亿特别提款权.第四基本期(1982—1986年)和第五基本期(1987—1991年)均未分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数额是按各参加国在分配前份额的大小决定的.由于发展中国家在IMF份额中所占比例很低,因此在已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总额中,发展中国家持有的比重大约只有15%,这对于本来国际储备就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基金组织对参加国或其他持有者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支付利息,并对参加国接受的累计分配净额征收使用费.利息率和使用费率相等,因此交付的利息和使用费互相抵销.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是根据美,英,法,德,日五国的国内债券等短期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所采用的利率分别为美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利率,英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市场利率,法国的三个月期同业拆放利率,德国的三个月期同业存款利率,日本的二个月期私营债券贴现率.各种利率比重同计算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比重一样.最初利率是每半年调整一次,后经几次调整,于1983年7月改为每周调整一次,利息的支付为每季度一次.特别提款权分配后即成为各成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成员国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二,贷款业务概述

(一)资金来源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所需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普通资金和借款.普通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其他安排向成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

筹借的款项.

1.普通资金.普通资金中的份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以黄金,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三种形态表示.为了保证资金来源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均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由汇率变动所引起的升值或贬值均由成员国自己承担.此外,基金组织协定还规定最长每隔5年须对份额进行一次总检查,以根据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对份额进行调整.经过基金组织的9次普遍增资,成员国的认缴份额总数已达1460亿特别提款权.未分配净收入是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另一个来源.基金组织的业务收入减去业务支出得到业务净收入,业务净收入再减去基金组织的行政支出便得到净收入.净收入可以分配给成员国,也可以作为未分配收入增加基金组织的储备,成为普通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截止1992年4月30日,基金组织持有的这项储备约有16亿特别提款权.

2.借款.借款也是基金组织补充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基金组织既可以向官方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但到目前为止其借款仍局限于从成员国官方机构借款.基金组织的借款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分期限为4—7年,小部分为

1—3年,平均期限5年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特点是,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行(BIS)外,如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基金组织的借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借款总安排(GAB)签订于1962年,是基金组织与"十国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也是基金组织的第一次借款.借款总安排每次安排为4年或5年,1983年12月以前总信用额度为64亿特别提款权,而且规定所借资金只能用于参加总安排的其他国家.30年代初国际债务危机爆发后,在1983年2月进行新一次安排时,将信用额度由64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同时还与沙特阿拉伯做了一笔与借款总安排相联系的安排,金额为15亿特别提款权.同时将借款总安排项下的资金使用范围扩大至未参加总安排的基金组织成员国.此外,基金组织还曾于1979年与13个成员国签订了补充资金贷款借款安排,总金额约相当于78亿特别提款权, 1981年3月,借到的资金全部用完,到1991年1月所有借款已还清.1981年5月开始,基金组织又与一些官方机构分别签订了扩大贷款资金借款,期限从6个月到7年不等.这批借款也于1994年5月全部还清.另外,基金组织还与成员国签订双边借款协议.如1986年12月基金组织与日本政府签订了约30亿特别提款权的借款协议,贷款支用期到1991年3月26日.1982年执董会通过了借款总原则,规定基金组织借款的最高限额为基金组织总份额的50%—60%.如果这一比例超过50%,执董会就要进行一次检查.

(二)贷款方式及费用

1.贷款方式.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是用特定的术语来表示的.基金组织贷款的发放称为"购买"(Purchase),即由申请贷款的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等额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而贷款的收回则称为"购回"(Repurchase),也就是由借款的成员国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购回本国货币,从而完成贷款的偿还.从经济学角度讲,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方式是与其调节国际收支的指导思想相符合的.在基金组织中,国际收支的货币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理论认为国际收支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货币存量供求间的不均衡.具体地说,当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时,就会引起国际收支逆差,反之则会引起国际收支盈余.因此调节国际收支的各种措施只有在使货币存量供求达到均衡时才能奏效.一国国内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是由国内信贷和外国资产两部分构成,而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要求成员国用本国货币购买所需外汇,因而其贷款的发放在增加货币供应量中外国资产部分的同时,减少了国内信贷部分,因而总货币供应量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国内货币供应量增加而加大通胀压力,为以后的调整政策的实施留下较充分的余地.除了对贷款采用"购买"和"购回"这一特殊做法外,基金组织还对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等规定了分阶段提款程序,以督促成员国积极实施国际收支或结构调整计划.根据基金组织的规定除了不超过第一档信贷额度的备用安排以外,其他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都必须分阶段提款.分阶段提款一般采用平均分期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先多后少或先少后多的方式.每一阶段贷款的发放都必须根据成员国的实施标准或基金组织考察的情况分期进行,以保证所提供的贷款都得到有效的运用.对于贷款的还款期限的规定,基金组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保证基金组织资金的周转和流动性,

二是考虑成员国使用贷款的目的,例如,

由于中期贷款的目的是协助成员国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因而其期限一般较长,以适应结构调整计划的长期性特点.

2.贷款费用与酬金.如果一个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申请借款,则他应当支付以下几种费用(charge).

(1)对除储备部分以外的所有借款支付手续费,费率为0.5%,且在提取贷款时一次付清.

(2)对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支付承诺费,费率为0. 25%.但这种承诺费和普通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承诺费不同,它是可以退还的.在第一期开始时,需按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所规定的待提用金额计算支付.之后成员国每次提取贷款时,基金组织都将所提部分贷款的承诺费退还给成员国.因此,如果成员国提用了全部贷款,则承诺费可以全数退还.

(3)对基金组织持有的某成员国货币超过其份额的部分,该成员国须定期支付费用.这一超过部分大都是成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所形成的,因此对此支付的费用实际上就是借款利息.与成员国借款需支付费用相对应,基金组织对其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也向该成员国支付酬金(Remuneration).当基金组织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向其他成员国提供贷款时,基金组织所持有的该成员国货币就会减少.当其持有额低于标准①时(扣除该成员国使用基金组织贷款而购换的本币),就表明基金组织使用了该成员国货币.对低于标准的部分就应由基金组织支付酬① 标准(Norm):等于成员国在1978年4月1日前份额的75%以及此后份额增加值的总和.对1978年4月1日后加入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标准为在该成员国加入基金组织之时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标准的加权平均值加上此后该国份额的增加值.金,酬金率等于特别提款权利率减去按"负责分摊"原则调整的值,并每周计算一次.

(三)贷款的目的及条件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可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改善,以保证成员国的经济能够平稳发展.成员国要取得基金组织的贷款,首先必须向基金组织提交一份申请,说明准备实施的经济政策.只有在成员国所要实施的经济政策符合基金组织的要求时,其借款申请才会获得批准.因此,基金组织的贷款所支持的经济计划基本反映了基金组织自身的理论倾向.在过去的五十多年时间里,基金组织对其提供的贷款所侧重支持的经济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成员国要借取基金组织的贷款,除了要制定符合基金组织要求的政策措施外,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实施标准.制定这些实施标准的原则是确保成员国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可维持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并确保使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是暂时性的.实施标准主要是用于监督成员国调整计划的实施情况.一般而言,实施标准只限于成员国调整计划所能影响到的经济变量,这些变量大都是宏观经济变量.随着基金组织支持的调整计划侧重点的转移,最近基金组织的规划已越来越强调结构改革和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因此实施标准也涉及到许多数量指标,如国内信贷,预算赤字,国际储备等的限额,以及成员国保证不采取或不加强外汇限制等声明.这都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如上述数量指标或者是导致国际收支状况恶化的原因,或者是一国改善国际收支的必要条件;而对外汇限制的保证则符合基金组织的宗旨.

三,贷款的种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贷款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普通贷款分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后者又分为四个档次,每一档相当于份额的25%,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

条件.

1.储备部分贷款.这一部分贷款占成员国份额的25%.在各成员国缴纳的份额中,最初有25%是用黄金缴付的,故这部分贷款实际是成员国提取认缴的黄金部分,也称黄金档贷款;70年代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之后,这部分份额改为缴付特别提款权或指定的外汇,故又改称储备部分贷款.成员国提取储备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如果由于其他成员国的购买,基金组织持有某成员国的货币下降到其份额的75%以下时,就形成超储备部分贷款,这部分贷款也可以无条件提取.成员国未提取的储备部分和超储备部分贷款就构成其在基金组织普通帐户中的储备头寸.

2.信用部分贷款.信用部分贷款占成员国所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为份额的25%.第二至第四档贷款统称为高档贷款.与储备部分贷款不同,信用部分贷款的借取是有条件的,而且档次越高,条件也越苛刻.如借取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时,成员国只需提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即可获得批准.而要借取高档信用部分贷款,除了提供令基金组织满意的国际收支改善方案外,还必须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汇率和贸易政策等,并且要接受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如果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基金组织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实现目标.信用档贷款可以在获准后一次全部提款,也可以采用备用安排来分段提取.期限一般为3—5年.但如果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可以提前偿还.

(二)补偿与应急贷款(Compensatory&Contingency Facility)包括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两部分.补偿贷款的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设立于1963年,最初的目的是向因出口收入下降而产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资金帮助.但条件是这种国际收支困难是暂时的且是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这种贷款主要提供给初级产品出口国.最初,补偿贷款只适用于商品出口收入方面的损失.1978年8月,贷款范围放宽到包括旅游和劳工汇款方面的收入.1981年,基金组织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的建议,决定把补偿贷款项下对粮食进口费用超支的补偿与对出口损失的补偿结合起来,即当一国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而导致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由于该项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由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因此提取贷款的条件比较松.当提款额在份额的50%以下时,成员国只需向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作来找出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即可;当贷款额超过份额的50%时,成员国需向基金组织证实该国实际上正在与基金组织合作.但该项贷款不要求成员国提出具体的国际收支调整规划.1987年,根据美国财政部长贝克的提议,基金组织设立了应急贷款,其使用条件是: (1)只有接受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或结构调整贷款的成员国,才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2)成员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必须是由于成员国无法控制的不利因素造成了国际收支融资净需求增加.即:①出口市场增长比预期低,或世界出口价格比预期水平低,造成出口收入低于预期值;②进口商品价格高于预期水平;③实际利率水平持续高于预期水平;④自然灾害造成国际收支困难.1988年,基金组织将上述两项贷款合并为"补偿与应急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份额的122%,应急贷款和补偿贷款各为40%,谷物进口成本补偿贷款为17%,其余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用作以上二者的补充.补偿与应急贷款的期限为3—5年,但可以提前偿还.

(三)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这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以便稳定初级产品价格.具体地说,基金组织提供的该项贷款主要用来满足成员国缴纳已批准的国际商品协定所需的下列款项:(1)资助建立商品库存;(2)为缓冲库存机构提供营运费;(3)偿还因建立缓冲库存或进行业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债务.目前基金组织认定的可运用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此项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3—5年.

(四)中期贷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1974年9月设立,目的是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结构性国际收支赤字,而且其资金的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取的贷款额度要大.当成员国出现下列两种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1)成员国在生产和贸易中出现结构性失衡,价格和成本发生较大扭曲,或是生产和交换模式不能完全反映该国的相对优势,造成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2)成员国的经济出现缓慢增长,国际收支状况疲软,妨碍实施积极的发展政策.成员国要借取中期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基金组织确认成员国确实需要比普通贷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才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2)申请国必须提供整个贷款期中有关货币和财政等经济政策的目标,以及在12个月内准备实施的有关政策的详细说明;并要在以后12个月内都向基金组织提出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以及今后为实现计划目标将采取的措施;(3)贷

款根据会员国为实现计划目标执行有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如达不到基金组织要求,可以停止发放.由于该项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因而申请使用的国家较少,目前只有埃及,海地,牙买加和斯里兰卡借用了中期贷款.中期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借款国份额的140%,期限为4—10年,备用安排期限为3年.该项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

(五)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补充贷款设立于1977年8月,总计100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48亿,有盈余的七个工业国提供52亿,主要用于补充普通贷款之不足.在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补充贷款的期限为3—7年,备用安排期限为1—3年,利率前三年相当于基金组织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0.2%,以后则加0.325%.最高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1981年5月,基金组织又实行了扩大贷款政策,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一样.1985年规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95—115%,三年累计的限额为份额的280—330%,累计最高限额为400—440%.

(六)信托基金(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根据基金组织的第二次修正案,在1976年至1986年间将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的1/6以市价卖出后,用所获利润(市价高于35美元官价部分)加上其他国家的捐款和贷款设立了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借取该项贷款的条件为:(1)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可以借用自1976年7月起两年期的第一期贷款;1975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520美元的国家,可以借取从1978年7月起两年期的第二期贷款;(2)需经基金组织审核申请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以及其他发展情况,证实确有资金需要,并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信托基金的贷款利率为每年0.5%,期限10年,每个成员国的贷款限额为其份额的55.5%.我国曾于1981年借取信托基金贷款3.1亿美元,并于1984年提前还款.

(七)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结构调整贷款是1986年3月用信托基金贷款所偿还的本息27亿特别提款权设立的,其利率为0.5%,期限5—10年.与信托基金贷款相比较,其贷款的条件相对提高.借款国必须在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起草一份政策框架书,说明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政策和资金需求;同时要制定出三年的结构调整安排和年度规划,申请时成员国不得拖欠基金组织贷款.建立之初,结构调整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47%;从1987年7月起,限额提高到63.5%,分三次拨付,第二三年是否拨付,要看借款国的调整计划执行情况.由于结构调整贷款只有27亿特别提款权,远不能满足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需求,因此基金组织新总裁康德苏1987年上任后就四处奔走,倡议将结构调整贷款扩大3倍. 1987年底,正式建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其资金来源除一些成员国的捐款和贷款以外,还有基金组织特别支付帐户中的余款22亿特别提款权.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在利率,期限,使用条件等方面均与结构调整贷款相同.所不同的是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项下建立了贷款,补贴和储备三个帐户,由基金组织为信托人.贷款帐户用于最初贷款的拨付;补贴帐户则是为了使贷款利率维持在0 5%,利用各国的捐款,贷款及该帐户的投资收入等,对按市场利率提供的贷款给予利差补贴;储备帐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国的资金安全,在借款国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先由信托人从储备帐户中垫付.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贷款条件是基金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最优惠的,而且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因而借款国仍可以使用基金组织的其他资金,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建立,使基金组织有能力向成员国大规模地提供中期优惠贷款,帮助成员国在较长时间里实施结构调整政策,从而减轻短期剧烈调整给成员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八)临时性信用设施(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这是指基金组织为了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性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基金组织临时借人.如1974年—1976年间设立的石油贷款就是为了解决因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临时设立的,资金来源由石油输出国和发达国家借入,再转贷给国际收支赤字国.石油贷款总金额为69亿特别提款权,最高限额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 1975年提高至125%.石油贷款到1976年5月届满,贷款活动即告结束.

(九)体制转换贷款(Systeme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v)于1993年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的转轨,规定因传统支付安排被严重破坏而出现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独联体国家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50%的贷款.该项贷款到1995年底即停止发放,共计发放贷款总额为39.84亿特别提款权.先后有20个成员国运用了该项贷款.以上介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主要贷款.截止到1995年底,基金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有备用安排26项,总协议金额203.57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为61.43亿特别提款权;中期贷款计9项,总协议金额76.25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26.40亿特别提款权;结构调整贷款1项,金额为1.82亿特别提款权,己全部提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20项,总协议金额29.96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为12.04亿特别提款权.上述各项贷款便利的总额为311. 60亿特别提款权.说明基金组织的融资功能已大大加强,特别是1994年底到1995年初墨西哥出现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到其他新兴资本市场,基金组织对此迅速做出反映,于1995年2月向墨西哥提供了120.7亿特别提款权的备用安排,为帮助墨西哥迅速渡过危机起了很大作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金组织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大大增强.

四,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是基金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基金组织货币与汇兑关系部,财政事务部,统计局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执行,受援者包括基金组织成员国,成员国属地,准备参加基金组织的国家以及一些多边机构,内容则主要是向成员国提供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政策或技术咨询.基金组织成立之初,中央银行部(1992年后为货币与汇兑部)提供的技术援助主要涉及货币发行,建立中央银行和协助中央银行开展业务等方面.此后大多数成员国都有了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其技术援助的重点也开始转移,目前主要是加强货币政策的管理和金融部门的发展.这也是基金组织支持的结构调整计划的一部分.财政事务部的技术援助集中于税收政策和管理,关税管理,支出控制,预算会计和财政管理;近年来,向成员国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技术援助也不断增加.统计局向成员国提供的援助主要集中于物价,生产,贸易及国民帐户,并制定了财政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的分类和编制标准(《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和《国际收支统计手册》).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技术援助则主要集中于银行,货币和财政事务的法制建设方面,同时也涉及成员国的民法.除了通过其所属机构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外,基金组织还通过国际货币基金学院和联合维也纳学院向成员国提供培训服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成立于1964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的政府官员提供经济分析,政策及有关技术培训的专门机构.联合维也纳学院创办于1992年,是由基金组织,欧共体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五家国际机构联合创办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中欧,东欧,前苏联及其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对人员培训的需要,以帮助这些国家制定和实施适合于经济转轨的经济与金融政策.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的合作

我国1971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经过与基金组织的交涉,终于使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通过决议,恢复了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的合法席位.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成为一个单独选区,可以选任一名执行董事,参加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同时经过第八,第九两次份额总检查,我国的份额增加到33.852亿特别提款权,占基金总份额的2.35%,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十一位.

一,贷款与技术援助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曾先后三次从基金组织取得贷款,以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促进改革的进行.这三笔贷款共计13.53亿特别提款权.1980年中国宏观经济失衡,国际收支逆差增大,为此我国向基金组织借入了4.5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同时借取了3.05亿特别提款权的信托基金贷款.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我国于1983年8月提前全额偿还,信托基金贷款也于1990年底及时偿还.80年代中期我国为了克服国际收支失衡,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于1986年再次借入5.97725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并于1991年底偿还.与使用基金组织贷款相比,我国接受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相对较多,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很大作用.从1980年到1992年,基金组织共向我国提供了20次技术援助,其内容涉及中央银行业务,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统计方法,通货膨胀等各个领域,

使得中国在建立外债管理指标和统一的外债监测制度,改进国际收支统计编制方法,加强中央银行作用,推进税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此外,我国还先后派出85人到国际货币基金学院学习,对提高我国经济管理和研究人员的水平有很大作用.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人民币走向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同时建立银行问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1993年下半年我国外汇调剂市场上出现了外汇调剂价格上扬的不正常现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及时采取措施,除了对外汇调剂市场加强管理外,还首次在调剂市场上抛售外汇以平抑汇率.经过几个月的调控,到1993年年底,外汇调剂汇率己回落到1美元=8.70元人民币的较合理水平,而且当时中国的外汇收支约有80%以上都是经过调剂市场进行的,表明市场机制在人民币汇率的决定中已经起了主导作用,进行外汇体制改革的内部条件已经成熟.另一方面,我国所实行的外汇留成制和外汇调剂市场一直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视为复汇率做法,认为这违背了基金组织的宗旨.这也成为我国当时复关谈判的一大障碍.要加快复关进程,必须尽快取消复汇率,并尽快承担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是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外部条件.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运行看,这次改革总体上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改革后也只是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7月1日,我国又公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全国结售汇体制,同时放宽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限额,并允许境内居民将其外汇存款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境外.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1996年年底之前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即承担基金协定第8条的义务,成为第8条成员国.这也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第二步目标.在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们将在下个世纪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这是外汇改革的最终目标.只有真正实现了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才能使我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广泛的空间.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要实现货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相对合理的汇率制度;(2)充分的国际清算手段和支付能力;(3)健全而有力的宏观经济;(4)一般企业具有应付外汇风险的能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货币当局对这种汇率制度主要是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防止汇率的暴涨暴跌与投机行为的泛滥,因而有助于汇率的基本稳定,使得汇率能够维持在保证国际收支均衡的水平上,从而有利于外经贸工作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外汇体制改革之初,我国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了大幅度贬值,使国际收支由逆差转为持续巨额顺差,造成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供大于求,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稳定汇率,对供大于求的部分全部买入,转变成国家的外汇储备,因而使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到1994年底己由年初的200亿美元左右猛增到514亿美元,到1995年底又增加到735亿美元.根据国际通用的惯例,外汇储备以满足3个月进口为宜.我国去年进口总额约为1150亿美元,据此测算,外汇储备达到290亿美元即为适度.即使考虑到国内物价上涨不利于出口,偿还外债等因素,735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是足够的.可见,我国目前已基本满足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两个条件.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达到后两个条件的要求.首先,健全而有力的宏观经济要求有完善的宏观调控手段.而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由于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经济调节手段已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没有完全形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领域出现了暂时的真空,宏观经济很容易出现大起大落.其次,要求一般企业具有应付外汇风险的能力,这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企业能够具有外汇风险意识,二是外汇指定银行能够开展外汇保值业务.但由于在传统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外贸垄断制,所有对外贸易均由专业外贸公司进行,国内工商企业没有机会从事对外经济交往,因而外汇风险意识几乎不存在;而专业外贸公司虽然对外经济交往较多,但过去一直是盈利全部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承担,即使改为自负盈亏后,由于一直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因此外汇风险意识也很淡薄,一旦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就显得无所适从.对外汇指定银行而言,由于以前我国外汇业务全部由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承做,因此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外汇专业人才,也未开展这方面业务.改革后虽然大多数银行都有了经营外汇业务的权利,但其业务量远远小于中国银行,要进一步搞保值业务更是勉为其难.可见,我国在1996年底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要保证改革的成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顺利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就必须首先对基金协定的第8条有关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同时对可兑换实现后可能对一国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货币可兑换对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

在封闭经济中,中央银行可以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不受世界经济的影响.而对开放经济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一国的货币供给量不仅受本国货币当局的控制,还要受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影响.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理论是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理论.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需求是收入的稳定函数,而且独立于货币供给之外,不受货币供给的影响.因此货币市场的失衡,不论是超额货币供给还是超额货币需求,只有依靠货币供给的变化来消除.国际收支调节货币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当局无法控制本国的货币供给,而只能改变货币供给国内外来源的结构,即国内信贷与外汇储备的比例.

我国1994年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出现大量顺差,使国内外汇供给迅速增加,由于我国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在其持有外汇超过了比例限额时只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出售给中央银行.而中央银行为了保证汇率的相对稳定,不得不购入卖超外汇,使国家的外汇储备剧增.外汇储备的增长,一方面表明我国应付突发性国际收支恶化的能力及外债偿还能力大大加强,但另一方面也使我国货币供应量大量增加,成为1994年通胀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我国外汇体制改革以后的情况与货币论恰好相符.那么,能否采取措施来抵消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动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呢 西方学者提出过"隔离政策(Sterilization)",即在外汇储备变化引起货币供应量增加(减少)时,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出售(购买)国内债券来相应减少(增加)国内信贷量,从而使外汇储备变动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完全被抵消,这就使中央银行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资本不是完全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这种隔离政策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我国由于公开市场业务尚未开展,因此中央银行不是通过出售国内债券,而是通过紧缩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开办定期存款等方式来压缩国内信贷,达到"隔离"的目的. 1994年我国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得当年基础货币投放量基本未超出计划额,说明隔离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提供,而我国的信贷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将资金投放到优先发展的部门.在目前国家财政紧张,财政政策尚不能在结构调整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时,这是货币政策替代一部分财政政策职能,执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式.而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使货币供给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银行通过购买外汇储备而发行货币成为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而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来看,外向型经济基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因而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外汇收入较多,结汇后可以迅速获得人民币资金,资金供应相对充裕,而中西部地区却因为出口创汇少而结汇人民币资金少,加上国家紧缩银行信贷,加剧了这些地区的资金紧缺状况.可见外汇体制改革加剧了不同地区间资金供应的结构性失衡,这是改革之初所未预料到的,也对未来货币政策的实施提出了挑战.为了缓解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对国内资金供应的上述影响,中国人民银行除了采取上述紧缩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等措施以外,还于1995年后半年多次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头寸规模,并在后期实行头寸规模作为底限必须完成,上不封顶的政策,使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大大减少.但是仅仅靠上述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根据西方货币银行学理论,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是西方国家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而这三大政策工具在我国均未完善.再贴现政策不仅是中央银行用以影响整个利率体系的有力工具,而且通过中央银行对再贴现的合格票据的规定,可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对不同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加以区别对待,最终达到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而这一政策工具一直未在我国充分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标准做法之一是在证券市场上以买卖短期国债的方式来熨平经济对货币需求的短期波动,其作用相当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扩张或紧缩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但与调整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相比,这种方法主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因而更适应于市场经济下的间接调控,而且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由于我国尚未大规模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因此也一直未开展这项业务.要保证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能迅速传导到整个经济,就必须建立起发达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事实上,如果有发达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就不会出现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东部资金充裕,中西部资金短缺的结构性失衡状况.这种状况是传统的资金纵向分配体制所造成的,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则可以在不同地区间建立起横向经济联系,从而有效地调剂不同地区间的资金余缺. 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正式联网试运行,第一批共有27家会员入网交易.从3月1日起,第二批会员也开始入网交易,至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部联网.虽然这一市场刚运行三个月,但其运行本身却有着重大意义,它将对改善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缓冲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消极影响,产生积极作用.

(二)货币可兑换对利率体制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即货币实际收益率太低甚至为负.这可能是由于利率被人为压低,也可能是由于通货膨胀,或者二者兼有."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首先提出的.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市场不完全,其主要表现就是大量小企业被排斥在有组织的资金市场之外,只能依靠"内部融资".由于投资是间断的以成批形式出现的,因此必须先有一定时期的内部积累才能跳跃式地进行投资,这就使"内部融资"成本较高.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必须解除"金融抑制",即通过资金市场自由化使利率高到足以反映资本稀缺程度,同时消除通货膨胀,从而使真实收益率达到一个最优的正利率水平.这样就可以增加资金供应,促进投资活动的活跃,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就是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爱德华 肖提出的"金融深化".根据基金组织研究人员观察,在其选择的21个接受第8条款的成员国中,一方面由于他们实行了金融自由化政策,另一方面由于通过接受第8条款,使平均通货膨胀率得到了下降,因而许多国家在接受第8条款后由负实际利率变为正实际利率.即使仍维持负实际利率的国家,负利率也不严重.可见接受第8条款有助于改善"金融抑制"状况,促进利率达到最优水平,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推动作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特别是改革后许多私营部门不能从专业银行获得融资,抑制了私营部门的健康发展,而80年代后半期开始出现的高通货膨胀率又使实际利率长期为负,使得经济中资金浪费现象严重,造成了资金供给相对不足.这都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 1996年初建立的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使得同业拆借利率开始由市场供求决定,揭开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序幕,但要最终达到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然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接受第8条款可以加快利率自由化,我们完全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接受第8条款.这既有助于我国经济更快融入世界经济进程中,又有助于在基金组织帮助下实施稳定政策,从而促进我国的利率自由化,加快金融深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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