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镇街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XX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XX 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辖区内必须遵守本办
法,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街道公共环境卫生设备和路灯、文体广场等公益设施的行为。对损坏的街道财务或公共设施的行为,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视损坏程度及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
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服从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的指导,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杂物,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环境卫生由镇政府委托镇城管组开展日常管理,
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服务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镇政府特聘十名农民作为街道环卫工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第五条 单位和街道个体户、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
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向镇政府指定地点垃圾箱倾倒。垃圾倾倒时间早晨、晚上各一次。具体分为:夏季时间:早7:00之前;晚上:7:00以后;冬季时间:早8:00之前;晚上:7:00以后; (一) 所有店辅、个体户必须对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后,由环卫工人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 (二) 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经营者自己负责送指定垃圾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
应与镇城管组积极协调,由镇城管组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 街道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按县物价局批复标
准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⑴单位由镇政府统一核定,每年核定一次⑵街道居民住户每月5元, ⑶街道店辅户每月8元。
卫生服务费由镇城管组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出示票据。
第八条 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足额交纳卫生费,凡是拒交者将由镇政府组织镇城管组进行强制征收。严重者将采取各
种方式进行处罚。
第九条 街道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沿街户每日
负责对院落四周卫生扫除,保持街道洁净,排水畅通,,不得随意损环,杜绝乱写、乱画、张贴广告等。
第十条 街道一律不准占道搭建临时建筑,不得摆放各种
展板和广告牌、宣传牌、灯箱牌等,违者视情节罚款。
第十一条 环卫工人实行分段管理,每人负责自己段内的
主街道和人行道的卫生清扫,做到随时清扫,全天保洁,每天早上六点半上班,晚六点半下班,期间除吃饭时间外不允许离开工作岗位,发现随意无故脱岗者城镇组可通过扣发工资等方法进行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一次可处罚10—50元,多次脱岗或不服从者镇政府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街道清扫的垃圾放到垃圾箱后,由环卫工人
每天早上按时统一负责清运处理掉。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XX 镇街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XX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XX 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辖区内必须遵守本办
法,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街道公共环境卫生设备和路灯、文体广场等公益设施的行为。对损坏的街道财务或公共设施的行为,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视损坏程度及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
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服从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的指导,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杂物,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环境卫生由镇政府委托镇城管组开展日常管理,
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服务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镇政府特聘十名农民作为街道环卫工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第五条 单位和街道个体户、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
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向镇政府指定地点垃圾箱倾倒。垃圾倾倒时间早晨、晚上各一次。具体分为:夏季时间:早7:00之前;晚上:7:00以后;冬季时间:早8:00之前;晚上:7:00以后; (一) 所有店辅、个体户必须对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后,由环卫工人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 (二) 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经营者自己负责送指定垃圾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
应与镇城管组积极协调,由镇城管组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 街道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按县物价局批复标
准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⑴单位由镇政府统一核定,每年核定一次⑵街道居民住户每月5元, ⑶街道店辅户每月8元。
卫生服务费由镇城管组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出示票据。
第八条 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足额交纳卫生费,凡是拒交者将由镇政府组织镇城管组进行强制征收。严重者将采取各
种方式进行处罚。
第九条 街道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沿街户每日
负责对院落四周卫生扫除,保持街道洁净,排水畅通,,不得随意损环,杜绝乱写、乱画、张贴广告等。
第十条 街道一律不准占道搭建临时建筑,不得摆放各种
展板和广告牌、宣传牌、灯箱牌等,违者视情节罚款。
第十一条 环卫工人实行分段管理,每人负责自己段内的
主街道和人行道的卫生清扫,做到随时清扫,全天保洁,每天早上六点半上班,晚六点半下班,期间除吃饭时间外不允许离开工作岗位,发现随意无故脱岗者城镇组可通过扣发工资等方法进行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一次可处罚10—50元,多次脱岗或不服从者镇政府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街道清扫的垃圾放到垃圾箱后,由环卫工人
每天早上按时统一负责清运处理掉。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