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申请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办理机构:

培训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1201、1210室 87916407-2086、2137、2077

申办对象资格: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照明、通风良好,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无危房。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招收食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专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专职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大纲教材: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计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9、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0、在上述基本要求上,符合培训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4]10号)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4]129号)

二、受理范围

申请建立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和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建立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及隶属关系在市的社会组织在市区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除审查材料内容外,指派2人对申办人陈述的场地、设施等进行核查。

3、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筹设批准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社会。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其他公众媒体,将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四、办理期限

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上述1、2、3、4、7、8、9项材料。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7号)

相关表格: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办理机构:

培训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1201、1210室 87916407-2086、2137、2077

申办对象资格: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照明、通风良好,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无危房。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招收食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专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专职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大纲教材: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计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9、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0、在上述基本要求上,符合培训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4]10号)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4]129号)

二、受理范围

申请建立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和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建立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及隶属关系在市的社会组织在市区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除审查材料内容外,指派2人对申办人陈述的场地、设施等进行核查。

3、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筹设批准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社会。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其他公众媒体,将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四、办理期限

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上述1、2、3、4、7、8、9项材料。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7号)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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