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
乙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
(以下简称甲方) 与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关于人才服务合作事宜共同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内容。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章 合作意义及内容
双方合作意义:
1.1乙方为甲方输出相应岗位的优质人才,保障甲方用人需求,维护甲方各岗位
工作正常运转;
1.2有效降低甲方人才招聘成本和培训等相关成本;
1.3 进行增值服务和产品开发,降低甲方运营成本,实现甲方的资源增值和资源
效益最大化;
1.4 宣传和提升甲方品牌,拓展甲方合作媒体及渠道。
甲乙双方开展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 项合作服务内容:
2.1乙方俱乐部会员服务,会员服务费为¥800元(人民币捌百元整)/年,服务内
容包括本会员年度内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为甲方提供十人次以内的岗位用工推荐,超过十人次以上的岗位用工推荐,乙方按照“¥100元(人民币壹百元整)/人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2.2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为甲方提供岗位用工推荐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
务费用,支付标准为“¥200元(人民币贰百元整)/人次”。
2.3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
的“劳务派遣服务岗位用工费用标准(加盖双方公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以及实际用工人数(以甲方签字盖章后的用工签收表为准)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支付日期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交“用人需求申请”,乙方以甲方提交的“用人需求申请”
作为岗位用工推荐服务执行标准。
关于面试、考核和人员更换: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岗位用工推荐人员,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用工面试,面试合
格后,甲方还可以享有五个工作日的员工考核期。
4.2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用工推荐人员, 同时甲方应在更换
之前把考核期间的相关报酬与被更换的受聘人员结算清楚。 4.3同一岗位甲方不能连续三次更换考核期人员。
4.4考核合格后,即乙方成功完成一人次的岗位用工推荐服务。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企业状况向乙方提出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供甲方企业聘用;也可
以让企业原有员工到乙方处进行培训,但此项费用另算。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服务条款中的收费标准为税前价格,所有服务都按照“先收费后服务”原则执
行。
第七条、 首年会员服务费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以后每年
的会员服务费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支付。
第八条、 岗位用工推荐服务费甲方在向乙方提出用人申请的同时交纳此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则视同甲方放弃享受乙方服务的权利;甲方在交
纳相关费用和提出正常用人申请后,如乙方没有安本约定履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退回给甲方。
第十条、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
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及终止
第十一条、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本协议合
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
本协议终止。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所收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与甲方继续合作的第一优先权。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
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
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
第十六条、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
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
法继续履行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
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法院进行诉讼,由乙方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件:《岗位要求登记表》、《上岗人员登记表》、《劳务派遣服务岗位用工费
用标准》、《用工签收表》。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岗位要求登记表》
《上岗人员登记表》
协议编号:
人才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
乙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
(以下简称甲方) 与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关于人才服务合作事宜共同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内容。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章 合作意义及内容
双方合作意义:
1.1乙方为甲方输出相应岗位的优质人才,保障甲方用人需求,维护甲方各岗位
工作正常运转;
1.2有效降低甲方人才招聘成本和培训等相关成本;
1.3 进行增值服务和产品开发,降低甲方运营成本,实现甲方的资源增值和资源
效益最大化;
1.4 宣传和提升甲方品牌,拓展甲方合作媒体及渠道。
甲乙双方开展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 项合作服务内容:
2.1乙方俱乐部会员服务,会员服务费为¥800元(人民币捌百元整)/年,服务内
容包括本会员年度内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为甲方提供十人次以内的岗位用工推荐,超过十人次以上的岗位用工推荐,乙方按照“¥100元(人民币壹百元整)/人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2.2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为甲方提供岗位用工推荐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
务费用,支付标准为“¥200元(人民币贰百元整)/人次”。
2.3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
的“劳务派遣服务岗位用工费用标准(加盖双方公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以及实际用工人数(以甲方签字盖章后的用工签收表为准)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支付日期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交“用人需求申请”,乙方以甲方提交的“用人需求申请”
作为岗位用工推荐服务执行标准。
关于面试、考核和人员更换: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岗位用工推荐人员,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用工面试,面试合
格后,甲方还可以享有五个工作日的员工考核期。
4.2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用工推荐人员, 同时甲方应在更换
之前把考核期间的相关报酬与被更换的受聘人员结算清楚。 4.3同一岗位甲方不能连续三次更换考核期人员。
4.4考核合格后,即乙方成功完成一人次的岗位用工推荐服务。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企业状况向乙方提出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供甲方企业聘用;也可
以让企业原有员工到乙方处进行培训,但此项费用另算。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服务条款中的收费标准为税前价格,所有服务都按照“先收费后服务”原则执
行。
第七条、 首年会员服务费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以后每年
的会员服务费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支付。
第八条、 岗位用工推荐服务费甲方在向乙方提出用人申请的同时交纳此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则视同甲方放弃享受乙方服务的权利;甲方在交
纳相关费用和提出正常用人申请后,如乙方没有安本约定履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退回给甲方。
第十条、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
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及终止
第十一条、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本协议合
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
本协议终止。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所收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与甲方继续合作的第一优先权。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
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
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
第十六条、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
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
法继续履行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
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法院进行诉讼,由乙方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件:《岗位要求登记表》、《上岗人员登记表》、《劳务派遣服务岗位用工费
用标准》、《用工签收表》。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岗位要求登记表》
《上岗人员登记表》
协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