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管理制度20151209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为规范员工出勤管理,保障员工切身利益,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4、部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员工出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1.2负责对各单位出勤、考勤进行管理考核;

4.1.3负责考勤相关单据的设计和管理;

4.1.4负责考勤机(办公楼除外)管理。

4.2 集团办:

4.2.1负责公司办公楼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

4.2.2负责出勤时间调整与通知。

4.3 企管部:

4.3.1负责对出勤违纪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4.3.2负责考勤相关单据的印刷。

4.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出勤、考勤管理。

5、出勤管理

5.1工时管理:

5.1.1 食堂操作工、内招服务员、除焦岗位操作工、加油站、服务车司机、驻港办工作人员等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

5.1.2 其它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

5.2 定时工作制出勤管理:

5.2.1 长白班员工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1:45,下午14: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1:45,下午13:00-17:00。

5.2.2 倒班员工实行四班三倒出勤制度。

5.2.3 夜间值班人员第二天可安排半天休班。

5.3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出勤及休班时间。

5.4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放假,具体内容以公司通知为准。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班的,节假日期间的岗位工资按300%计发。

6、考勤管理

6.1 实行考勤机考勤。

6.2 每月3号前,各单位要及时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按要求填写《考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月度考勤汇总表需进行单位内部公示。

6.3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定义:

6.3.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未请假,而人非因公未到岗。

6.3.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未请假,而人非因公提前离岗。

6.3.3脱岗:工作时间内,非因公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3.4旷工:未按要求出勤,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6.4 员工加班、旷工、事假、病假、带薪假、休班、产长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替班、迟到、早退、脱岗、差旅、工伤等情况应按要求履行相关考勤手续,并将相关表单附考勤表。

6.5 员工工伤医疗期间按出勤进行考勤。

7、加班管理

7.1 加班定义:因突发事件、异常情况、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称为应急加班;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领导指定事项,工作不能断续,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

7.2 加班需签批《员工加班审批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记加班。

7.3 计划加班需提前签批《员工加班审批单》,应急加班可于次日补签《员工加班审批单》。

7.4 以下情况,不予记加班

7.5.1 当天加班时间少于1小时的,不记加班;月累计少于4小时的,不记加班。

7.5.2 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得记加班。

7.6 《员工加班审批单》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对,并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8、请假管理

8.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条》,无假条按旷工处理。请假条必须由本人填写,写明事由及时间,否则不予准假。

8.2 请假手续审批管理

8.2.1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含1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监批准;事假、病假3天以上10天以内的(含10天)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事假、病假超10天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8.2.2 病假3天以内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3天以上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2.3 产假需提供诊断证明、准生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核对,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8.2.4 请假条中“请假人”一栏需本人签字,严禁代签。

8.2.5 请假条需提前填写,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

8.2.6 员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需提前1天申请,请假3天以上的需提前7天申请,否则不予准假。无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或由他人捎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8.2.7特殊情况不能到公司请假者,请假10天以内的,可回公司当日补办请假手续;请假10天以上的,需在假期开始后5天内将请假手续办理完毕。本制度所称特殊情况如下:

8.2.7.1直系亲属生病、住院、死亡。

8.2.7.2本人出现意外事故。

8.2.7.3本人上班之前突然生病。

8.2.7.4经研究确定为特殊情况的其它事情。

8.3 干部外出管理

8.3.1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外出当日无法返回,需履行干部外出审批。

8.3.2 中层正职因公外出需指定单位副职代为工作,无副职的可指定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代为工作,无副职、工程师的可指定其他人员代办。

8.3.3 中层干部及各中心总监非周六、周日休班的,需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非周六、周日休班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8.3.4 休班期间,中层干部及各中心总监非因公离开本市的,需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非因工离开本市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8.4假期结束,超过2天未上班或未及时进行补假的,全部假期按旷工处理。

8.5副总经理、总监请假需报总经理批准。

8.6 假期跨休息日、节假日的,两假并休,休息日、节假日不单独扣除。

8.7 员工离岗超2个月的,假期结束返厂上班需到人力资源部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9、假期管理

9.1 婚假管理

9.1.1 集团公司给予员工5天带薪婚假。

9.1.2 员工请婚假应提前7天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9.1.3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2 丧假管理

9.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在职员工可享受带薪丧假。

9.2.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死亡时,可享受3天假期;伯叔姑姨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死亡时可享受1天假期。

9.2.3 丧假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9.3 带薪年休假

9.3.1.员工入厂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9.3.2假期天数

9.3.2.1员工入厂满1年,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9.3.2.2工龄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9.3.2.3工龄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9.3.2.4 工龄按整年进行核算;

9.3.2.5 累计工作满1年,且距年终不足12个月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年度剩余天数除以年度天数再乘以年休假标准天数5天,不足0.5天的按0.5天计,大于0.5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

9.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9.3.3.1员工年度产长假天数超90天的。

9.3.3.2员工年度事假累计30天以上。

9.3.3.3年度事假、病假、产长假累计90天以上的。

9.3.4 各单位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

9.3.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

得跨年度安排。

9.3.6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各单位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天数按加班处理。

9.3.7 年休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9.4 探亲假

9.4.1.员工定岗满半年后,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在淄博市以外地区居住的,且距公司超100公里的,可按规定休带薪探亲假。

9.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探亲假不能分期休假。

9.4.3.探亲假期限为山东省内淄博市外7天,山东省外10天。

9.4.4.员工请探亲假需提供父母、配偶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9.5产假管理

9.5.1 女员工按国家规定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

9.5.2 女员工自怀孕第5个月起需休产假,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9.5.3 女员工怀孕第5个月起,享受三个月的产前假,工资按桓台县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期间工资在返厂上班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核算。

9.5.4 女员工产假为自分娩之日起90天,产假期间享受岗位工资,期间工资在返厂上班三个月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核算。

9.5.5 除产前假、产假外,女员工还可在产假结束后请9个月长假,长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9.5.6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小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不超过42天的小产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需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证明。

9.5.7产长假期间,女员工提前一次性向集团公司缴纳所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由集团公司代缴。若不能按时缴纳,视为个人离职。

9.5.8产假期间待遇由女员工本人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后一次性领取。

9.5.9 请产假由个人填写《员工请假条》,所在单位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行政副总经理审批。

9.5.10 因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在假期结束之前7天进行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9.5.11 产假到期后,员工需到人力资源部报道,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并开具报到单,女员工持报到单到单位报到上岗。

9.6 病假管理

9.6.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可请病假。

9.6.2 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诊断证明、 挂号单、 医药单、用药明细、化验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9.6.3 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请假无效,一律以旷工处理,且鉴定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9.6.4 病假期内员工应和单位管理人员保持通讯畅通,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9.7工伤管理

9.7.1 员工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限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批《工伤医疗期审批表》。

9.7.2 需延长工伤医疗期的,需报县人社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8 事假管理

9.8.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无法上班的,可申请事假。

9.8.2 事故处理、紧急状态、开停工期间、项目关键阶段等状态下,无特殊情况下,不予批准事假。

9.9 替换班管理:

9.9.1 倒班员工因故不能出勤的,可进行替换班。

9.9.2 替换班只能同岗位同职务之间进行。

9.9.3 替换班期间,换班人的工作由替班人负责,替班人员必须服从当班班长的工作安排。

9.9.4 替换班必须提前填写《员工替班申请条》,经相关班组班长签字确认,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批准。

9.9.5 每名员工每月替换班不得超过两次,严禁中班连夜班、夜班连白班替班。

9.9.6 换班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替班人承担。

10、考核管理

10.1 员工12个月内,请事假超30天,请事假、病假合计超60天的,视为个人离职,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10.2 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事假超两天不满三天(含三天)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并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的一半;事假超三天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并取消当月岗位绩效工资。

10.3 员工请病假的,按天扣罚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 10.4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扣发旷工期间岗位工资和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每旷工1天,扣发年终奖的30%,旷工超3天的,取消年终奖;月累计旷工3天,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员工,视为个人离职,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10.5年累计事假、病假合计3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各种评优、年终奖金分配资格。

10.6员工在假期期间到其它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全部假期按旷工处理,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10.7 假期已满无故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0.8员工请假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的,经查属实,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10.9 考勤未按要求记录,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元/处。 10.10 员工考勤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出勤记录的,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10.11 虚报加班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所发加班费用需退回公司。

10.12 未按要求替换班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相关班组班长罚款100元。

10.13 干部因公外出、休班离开本市、非周六周日休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并对上级领导罚款100元/次。

1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并负责解释。

12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为规范员工出勤管理,保障员工切身利益,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4、部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员工出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1.2负责对各单位出勤、考勤进行管理考核;

4.1.3负责考勤相关单据的设计和管理;

4.1.4负责考勤机(办公楼除外)管理。

4.2 集团办:

4.2.1负责公司办公楼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

4.2.2负责出勤时间调整与通知。

4.3 企管部:

4.3.1负责对出勤违纪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4.3.2负责考勤相关单据的印刷。

4.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出勤、考勤管理。

5、出勤管理

5.1工时管理:

5.1.1 食堂操作工、内招服务员、除焦岗位操作工、加油站、服务车司机、驻港办工作人员等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

5.1.2 其它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

5.2 定时工作制出勤管理:

5.2.1 长白班员工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1:45,下午14: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1:45,下午13:00-17:00。

5.2.2 倒班员工实行四班三倒出勤制度。

5.2.3 夜间值班人员第二天可安排半天休班。

5.3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出勤及休班时间。

5.4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放假,具体内容以公司通知为准。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班的,节假日期间的岗位工资按300%计发。

6、考勤管理

6.1 实行考勤机考勤。

6.2 每月3号前,各单位要及时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按要求填写《考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月度考勤汇总表需进行单位内部公示。

6.3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定义:

6.3.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未请假,而人非因公未到岗。

6.3.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未请假,而人非因公提前离岗。

6.3.3脱岗:工作时间内,非因公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3.4旷工:未按要求出勤,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6.4 员工加班、旷工、事假、病假、带薪假、休班、产长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替班、迟到、早退、脱岗、差旅、工伤等情况应按要求履行相关考勤手续,并将相关表单附考勤表。

6.5 员工工伤医疗期间按出勤进行考勤。

7、加班管理

7.1 加班定义:因突发事件、异常情况、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称为应急加班;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领导指定事项,工作不能断续,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

7.2 加班需签批《员工加班审批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记加班。

7.3 计划加班需提前签批《员工加班审批单》,应急加班可于次日补签《员工加班审批单》。

7.4 以下情况,不予记加班

7.5.1 当天加班时间少于1小时的,不记加班;月累计少于4小时的,不记加班。

7.5.2 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得记加班。

7.6 《员工加班审批单》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对,并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8、请假管理

8.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条》,无假条按旷工处理。请假条必须由本人填写,写明事由及时间,否则不予准假。

8.2 请假手续审批管理

8.2.1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含1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监批准;事假、病假3天以上10天以内的(含10天)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事假、病假超10天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8.2.2 病假3天以内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3天以上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2.3 产假需提供诊断证明、准生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核对,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8.2.4 请假条中“请假人”一栏需本人签字,严禁代签。

8.2.5 请假条需提前填写,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

8.2.6 员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需提前1天申请,请假3天以上的需提前7天申请,否则不予准假。无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或由他人捎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8.2.7特殊情况不能到公司请假者,请假10天以内的,可回公司当日补办请假手续;请假10天以上的,需在假期开始后5天内将请假手续办理完毕。本制度所称特殊情况如下:

8.2.7.1直系亲属生病、住院、死亡。

8.2.7.2本人出现意外事故。

8.2.7.3本人上班之前突然生病。

8.2.7.4经研究确定为特殊情况的其它事情。

8.3 干部外出管理

8.3.1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外出当日无法返回,需履行干部外出审批。

8.3.2 中层正职因公外出需指定单位副职代为工作,无副职的可指定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代为工作,无副职、工程师的可指定其他人员代办。

8.3.3 中层干部及各中心总监非周六、周日休班的,需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非周六、周日休班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8.3.4 休班期间,中层干部及各中心总监非因公离开本市的,需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非因工离开本市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8.4假期结束,超过2天未上班或未及时进行补假的,全部假期按旷工处理。

8.5副总经理、总监请假需报总经理批准。

8.6 假期跨休息日、节假日的,两假并休,休息日、节假日不单独扣除。

8.7 员工离岗超2个月的,假期结束返厂上班需到人力资源部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9、假期管理

9.1 婚假管理

9.1.1 集团公司给予员工5天带薪婚假。

9.1.2 员工请婚假应提前7天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9.1.3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2 丧假管理

9.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在职员工可享受带薪丧假。

9.2.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死亡时,可享受3天假期;伯叔姑姨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死亡时可享受1天假期。

9.2.3 丧假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9.3 带薪年休假

9.3.1.员工入厂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9.3.2假期天数

9.3.2.1员工入厂满1年,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9.3.2.2工龄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9.3.2.3工龄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9.3.2.4 工龄按整年进行核算;

9.3.2.5 累计工作满1年,且距年终不足12个月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年度剩余天数除以年度天数再乘以年休假标准天数5天,不足0.5天的按0.5天计,大于0.5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

9.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9.3.3.1员工年度产长假天数超90天的。

9.3.3.2员工年度事假累计30天以上。

9.3.3.3年度事假、病假、产长假累计90天以上的。

9.3.4 各单位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

9.3.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

得跨年度安排。

9.3.6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各单位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天数按加班处理。

9.3.7 年休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9.4 探亲假

9.4.1.员工定岗满半年后,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在淄博市以外地区居住的,且距公司超100公里的,可按规定休带薪探亲假。

9.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探亲假不能分期休假。

9.4.3.探亲假期限为山东省内淄博市外7天,山东省外10天。

9.4.4.员工请探亲假需提供父母、配偶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9.5产假管理

9.5.1 女员工按国家规定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

9.5.2 女员工自怀孕第5个月起需休产假,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9.5.3 女员工怀孕第5个月起,享受三个月的产前假,工资按桓台县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期间工资在返厂上班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核算。

9.5.4 女员工产假为自分娩之日起90天,产假期间享受岗位工资,期间工资在返厂上班三个月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核算。

9.5.5 除产前假、产假外,女员工还可在产假结束后请9个月长假,长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9.5.6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小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不超过42天的小产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需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证明。

9.5.7产长假期间,女员工提前一次性向集团公司缴纳所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由集团公司代缴。若不能按时缴纳,视为个人离职。

9.5.8产假期间待遇由女员工本人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后一次性领取。

9.5.9 请产假由个人填写《员工请假条》,所在单位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行政副总经理审批。

9.5.10 因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在假期结束之前7天进行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9.5.11 产假到期后,员工需到人力资源部报道,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并开具报到单,女员工持报到单到单位报到上岗。

9.6 病假管理

9.6.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可请病假。

9.6.2 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诊断证明、 挂号单、 医药单、用药明细、化验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9.6.3 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请假无效,一律以旷工处理,且鉴定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9.6.4 病假期内员工应和单位管理人员保持通讯畅通,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9.7工伤管理

9.7.1 员工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限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批《工伤医疗期审批表》。

9.7.2 需延长工伤医疗期的,需报县人社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8 事假管理

9.8.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无法上班的,可申请事假。

9.8.2 事故处理、紧急状态、开停工期间、项目关键阶段等状态下,无特殊情况下,不予批准事假。

9.9 替换班管理:

9.9.1 倒班员工因故不能出勤的,可进行替换班。

9.9.2 替换班只能同岗位同职务之间进行。

9.9.3 替换班期间,换班人的工作由替班人负责,替班人员必须服从当班班长的工作安排。

9.9.4 替换班必须提前填写《员工替班申请条》,经相关班组班长签字确认,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批准。

9.9.5 每名员工每月替换班不得超过两次,严禁中班连夜班、夜班连白班替班。

9.9.6 换班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替班人承担。

10、考核管理

10.1 员工12个月内,请事假超30天,请事假、病假合计超60天的,视为个人离职,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10.2 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事假超两天不满三天(含三天)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并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的一半;事假超三天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并取消当月岗位绩效工资。

10.3 员工请病假的,按天扣罚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 10.4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扣发旷工期间岗位工资和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每旷工1天,扣发年终奖的30%,旷工超3天的,取消年终奖;月累计旷工3天,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员工,视为个人离职,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10.5年累计事假、病假合计3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各种评优、年终奖金分配资格。

10.6员工在假期期间到其它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全部假期按旷工处理,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10.7 假期已满无故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0.8员工请假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的,经查属实,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10.9 考勤未按要求记录,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元/处。 10.10 员工考勤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出勤记录的,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10.11 虚报加班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所发加班费用需退回公司。

10.12 未按要求替换班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相关班组班长罚款100元。

10.13 干部因公外出、休班离开本市、非周六周日休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并对上级领导罚款100元/次。

1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并负责解释。

12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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