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工厂建设的流程和所需文件及法律依据

关于化工厂建设的流程和所需文件及法律依据

化工厂建立需要和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衔接,所需要的关键性资料,在此根据现行法规做一下整理,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一、企业机构部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这些证件所依据的法律大多是《公司法》。此类的证件的申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不涉及技术文件部分。此类证件属于企业的省份证和户口,正常企业都应该拥有。应该在项目建设前全部具备。

二、工程建设部分

项目筹划伊始首先需要起草的第一个技术性文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属于基础性文件。依照以前的《行政许可法》是需要办理的,新法对旧法的此项规定没有废止。从法律层面上,不属于强制性的文件。但是,属于基础性文件。大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审查大中型投资的时候,依然需要此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界定,年销售额在3000-30000万元,固定总资产在4000-40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也是融资时所必须的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之后,下一步就是需要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文件的核发单位为城乡规划部门。该文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此文件的目的是向国家申请建设用地。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后,下一步是继续向规划部分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两项证件对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不是很高。对于对环境有严重影响,以及用地上有矿藏、重点保护文物或者属于保护区的地区,需要专业文件的论证。因此,从理论上说,最好先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然后再做此项工作,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拥有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对于出让土地,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时,需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下一步工作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件的取得,需要提交相应的规划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需要提交专业设计方案,但此规划方案属于规划性的内容,可不包括建设细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单位和个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主要在政府一方,对于施工建设方主要是取消用地资格。

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所需要的获得的下一步证件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得到政府的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件的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因此,此证的获得。必须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施工图纸齐全,以及施工单位,而且要有证据表明建设资金充足。报建需要的主要技术文件就是施工图纸。

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就可以建设了。《建筑法》规定,在或者施工许可证之后的3个月必须动工,如条件不具备,可以申请缓3个月施工。如遇到极为特殊情况,可以缓工一年。否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施工之前,也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项目建设需要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法》同时规定了,从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依据建设的性质和等级,需要的相关从业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不能从事相关工程。报建需要设计图纸,设计图纸需要地勘报告,所以凡需要报建的项目,《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书》是必须的。同时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进行地质勘探。施工需要图纸,监督必须需要监理。依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监理也是必须的。

工程施工时,以及施工完成之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接受政府建设及相应部门的检查。在施工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但此项规定以及其它规定中,政府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而不是现场检测。因此,不属于政府强制性行为。

另外,施工图纸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根据此项规定,施工图纸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核后才能施工。因此,审图不是报建的必要环节,而是施工的必要环节。

项目竣工之后,施工方需形成竣工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此,材料、配件、设备以及其它的验收工作,理论上都应由施工方提供资料。而不是甲方的责任。

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成之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因此,项目的竣工需要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才能备案。备案之后,才能算项目的结束。而且,此项工作提出申请的应该是甲方,如不能通过则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 其它文件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所有工程开工之前都需要进行环评,但是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一个是《环境影响评估表》。这两种的区别,就是一个写书一个填表,所需要提供的数据详尽不一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所有化学品的生产厂家,新建或者改扩建所需要出具的都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此项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相应的编写机构,也需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我公司必须要拥有该文件。该文件的的取得的标志是环境部门所下发的环境评价批复函。

2、《安全评价报告》

此文件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款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因此,安全评价所针对的是危险行业,对于我公司是否属于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有待进一步核实,对于是否需要此项报告也需要核实。

3、水文、文物、矿藏、自然保护区等技术文件

对于上述文件,应该属于规划层面上的内容。政府会根据地域,要求建设提供。但如果政府认为没有此方面的隐患,就不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作出评估。根据现实情况,政府应该

不会提出此方面的要求。

四、法律规定中建设工厂正常流程

图1 建设工厂的总流程

门税务部门

图2 取得法人资格的流程图3 取得用地许可流程

注:该流程需要文件非技术类,在此省略。 注:该流程需要文件非技术类,在此省略。

审核通过

图4 取得规划许可流程

注:上述资料均需由相应资质的法人编写,具有法律效率。理论上,施工过程中不得出现重大更改,否则一经查实,需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进行中,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建筑方、政府方。关系太过复杂,在此流程图不易表述,故而此图省略。大体职能是政府监督所有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方代表建设方监督施工方,监理方行使主要监督泽仁。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可对图纸提出异议和整改,向设计院提出变更。设计院指导施工方施工。施工完成施工方后主动请求建设方和监理方联合验收,并提供所有验收应具备的资料。验收合格之后,予以确认,施工方工程完工。

图6 竣工验收流程

注:此图为了节省篇幅,只列出审核通过的情况,未对不通过的情况予以说明。施工方要求建设方审核不通过,则施工方有义务整改。环境,规划,消防验收,首先是施工方自检,然后建设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检测,验收不合格要求乙方整改。建设方验收合格之后,交竣工报告给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如查实,甲方验收有违规操作,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 关键点提醒

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标志为拿到《土地预审意见书》。

2、选址初审意见------城市规划管理局标志为拿到《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环保审查意见------环境保护局标志为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

4、自筹资金筹措说明------财政或金融部门只要能证明企业有自筹资金的能力或足够的企业存款即可民,没有人深究。

5、银行贷款意向书------相关商业银行记住,意向就行,当然能拿到《项目贷款承诺书》更有说服力。

6、取水许可手续------水利部门标志为《水资源论证报告》得到批复或取得取水许可证。

7、水土保持许可手续------水利部门标志为水土保持方案完成编制、审查。

8、文物许可文件------文物保护部门标志为提交文物勘探报告并完成发掘工作。

9、地震许可文件------地震局标志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得到批复。

10、地质灾害评价------地质部门标志为《地质灾害性评价报告》得到批复。

11、矿产压覆许可文件------地质矿产部门标志为《矿产压覆报告》得到批复。

12、安全许可文件------安监局标志为 《安全评价报告》得到批复。说明:不同的地区对项目前期的支持性文件的要求不同,但环保、土地、银行贷款承诺、安全评价这四项在任何地区都是必需的

一、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流程

1.经贸委立项:可行性报告-申报立项-节能评审-审批

2.环评批准:立项批文-环评申请表-审批-编制环评-专家评审-审批-三同时建设-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

3.安全批准:立项批文-安全预评价-专家评审-审批-扩初设计(专篇)-专家审查-组织施工安装-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竣工验收

4.建筑施工:总评设计-勘探-建筑设计-审图-开工手续-合同洽谈-监理-发包-履行合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变更、相关协调)-组织验收-结算-申领产权

5.申领土地证

6.开工报告

需要联络的单位包括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规划局、质监站、建设局、土地局、气象局、白蚂蚁防治中心、安评中介机构、环评中介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对于危险化工品建设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要求办理各种手续:一、设立审批(准备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准备材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三、试生产方案备案(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材料);四、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

二、厂房建设从设立到审批的手续

1.选址-一般需要准备意见书(根据现在政府的规划,化工厂大都是在化工工业园)。

2.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递交给发改委审批。

3.环评-找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递交环保局审批。

4.安全预评价报告(安评公司完成)递交安监局审批。

5.工厂总平面规划图(找化工设计院完成的工作)。

6.初步设计: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第三方审图,气象局,消防。

8.施工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土地规划部门。

施工建设-质监站。

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移交-上述几个部门几乎都要。

9. 生产许可

三、需要准备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本年度检章的;审核时提供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审核时提供原件)。

3. 企业简介(可提供电子版)。

4. 资质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环评报告(申请ISO14001认证需要)。

6. 环境守法证明(当地环保局.申请ISO14001认证需要).安全手法证明(当地安监局.申请OHSAS18001认证需要)。

7. 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申请书、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都盖合同章)。

8.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9. 环境检测报告。

申领排污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填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污染物委托处理的,受委托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合法资质;

(六)按规定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单位,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七)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受理和审批)

环保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环保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载明事项和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主)、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总量控制指标、专业管理要求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格式由市环保局统一规定。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八条(持证单位的基本权利)

持证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持证单位有权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二)持证单位有权要求环保部门对本单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事项保密;

(三)持证单位有权向环保部门了解国家、本市与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程序有关的情况;

(四)持证单位有权举报环保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其他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

持证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履行义务:

(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按规定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三)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保部门核准;

(四)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标志;

(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

(六)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七)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改变的,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或报告;

(八)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九)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十)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排污监测和定期审核,主动出示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资料;

(十一)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义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化工厂建设的流程和所需文件及法律依据

化工厂建立需要和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衔接,所需要的关键性资料,在此根据现行法规做一下整理,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一、企业机构部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这些证件所依据的法律大多是《公司法》。此类的证件的申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不涉及技术文件部分。此类证件属于企业的省份证和户口,正常企业都应该拥有。应该在项目建设前全部具备。

二、工程建设部分

项目筹划伊始首先需要起草的第一个技术性文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属于基础性文件。依照以前的《行政许可法》是需要办理的,新法对旧法的此项规定没有废止。从法律层面上,不属于强制性的文件。但是,属于基础性文件。大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审查大中型投资的时候,依然需要此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界定,年销售额在3000-30000万元,固定总资产在4000-40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也是融资时所必须的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之后,下一步就是需要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文件的核发单位为城乡规划部门。该文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此文件的目的是向国家申请建设用地。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后,下一步是继续向规划部分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两项证件对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不是很高。对于对环境有严重影响,以及用地上有矿藏、重点保护文物或者属于保护区的地区,需要专业文件的论证。因此,从理论上说,最好先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然后再做此项工作,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拥有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对于出让土地,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时,需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下一步工作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件的取得,需要提交相应的规划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需要提交专业设计方案,但此规划方案属于规划性的内容,可不包括建设细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单位和个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主要在政府一方,对于施工建设方主要是取消用地资格。

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所需要的获得的下一步证件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得到政府的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件的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因此,此证的获得。必须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施工图纸齐全,以及施工单位,而且要有证据表明建设资金充足。报建需要的主要技术文件就是施工图纸。

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就可以建设了。《建筑法》规定,在或者施工许可证之后的3个月必须动工,如条件不具备,可以申请缓3个月施工。如遇到极为特殊情况,可以缓工一年。否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施工之前,也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项目建设需要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法》同时规定了,从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依据建设的性质和等级,需要的相关从业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不能从事相关工程。报建需要设计图纸,设计图纸需要地勘报告,所以凡需要报建的项目,《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书》是必须的。同时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进行地质勘探。施工需要图纸,监督必须需要监理。依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监理也是必须的。

工程施工时,以及施工完成之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接受政府建设及相应部门的检查。在施工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但此项规定以及其它规定中,政府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而不是现场检测。因此,不属于政府强制性行为。

另外,施工图纸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根据此项规定,施工图纸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核后才能施工。因此,审图不是报建的必要环节,而是施工的必要环节。

项目竣工之后,施工方需形成竣工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此,材料、配件、设备以及其它的验收工作,理论上都应由施工方提供资料。而不是甲方的责任。

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成之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因此,项目的竣工需要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才能备案。备案之后,才能算项目的结束。而且,此项工作提出申请的应该是甲方,如不能通过则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 其它文件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所有工程开工之前都需要进行环评,但是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一个是《环境影响评估表》。这两种的区别,就是一个写书一个填表,所需要提供的数据详尽不一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所有化学品的生产厂家,新建或者改扩建所需要出具的都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此项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相应的编写机构,也需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我公司必须要拥有该文件。该文件的的取得的标志是环境部门所下发的环境评价批复函。

2、《安全评价报告》

此文件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款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因此,安全评价所针对的是危险行业,对于我公司是否属于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有待进一步核实,对于是否需要此项报告也需要核实。

3、水文、文物、矿藏、自然保护区等技术文件

对于上述文件,应该属于规划层面上的内容。政府会根据地域,要求建设提供。但如果政府认为没有此方面的隐患,就不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作出评估。根据现实情况,政府应该

不会提出此方面的要求。

四、法律规定中建设工厂正常流程

图1 建设工厂的总流程

门税务部门

图2 取得法人资格的流程图3 取得用地许可流程

注:该流程需要文件非技术类,在此省略。 注:该流程需要文件非技术类,在此省略。

审核通过

图4 取得规划许可流程

注:上述资料均需由相应资质的法人编写,具有法律效率。理论上,施工过程中不得出现重大更改,否则一经查实,需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进行中,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建筑方、政府方。关系太过复杂,在此流程图不易表述,故而此图省略。大体职能是政府监督所有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方代表建设方监督施工方,监理方行使主要监督泽仁。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可对图纸提出异议和整改,向设计院提出变更。设计院指导施工方施工。施工完成施工方后主动请求建设方和监理方联合验收,并提供所有验收应具备的资料。验收合格之后,予以确认,施工方工程完工。

图6 竣工验收流程

注:此图为了节省篇幅,只列出审核通过的情况,未对不通过的情况予以说明。施工方要求建设方审核不通过,则施工方有义务整改。环境,规划,消防验收,首先是施工方自检,然后建设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检测,验收不合格要求乙方整改。建设方验收合格之后,交竣工报告给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如查实,甲方验收有违规操作,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 关键点提醒

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标志为拿到《土地预审意见书》。

2、选址初审意见------城市规划管理局标志为拿到《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环保审查意见------环境保护局标志为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

4、自筹资金筹措说明------财政或金融部门只要能证明企业有自筹资金的能力或足够的企业存款即可民,没有人深究。

5、银行贷款意向书------相关商业银行记住,意向就行,当然能拿到《项目贷款承诺书》更有说服力。

6、取水许可手续------水利部门标志为《水资源论证报告》得到批复或取得取水许可证。

7、水土保持许可手续------水利部门标志为水土保持方案完成编制、审查。

8、文物许可文件------文物保护部门标志为提交文物勘探报告并完成发掘工作。

9、地震许可文件------地震局标志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得到批复。

10、地质灾害评价------地质部门标志为《地质灾害性评价报告》得到批复。

11、矿产压覆许可文件------地质矿产部门标志为《矿产压覆报告》得到批复。

12、安全许可文件------安监局标志为 《安全评价报告》得到批复。说明:不同的地区对项目前期的支持性文件的要求不同,但环保、土地、银行贷款承诺、安全评价这四项在任何地区都是必需的

一、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流程

1.经贸委立项:可行性报告-申报立项-节能评审-审批

2.环评批准:立项批文-环评申请表-审批-编制环评-专家评审-审批-三同时建设-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

3.安全批准:立项批文-安全预评价-专家评审-审批-扩初设计(专篇)-专家审查-组织施工安装-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竣工验收

4.建筑施工:总评设计-勘探-建筑设计-审图-开工手续-合同洽谈-监理-发包-履行合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变更、相关协调)-组织验收-结算-申领产权

5.申领土地证

6.开工报告

需要联络的单位包括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规划局、质监站、建设局、土地局、气象局、白蚂蚁防治中心、安评中介机构、环评中介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对于危险化工品建设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要求办理各种手续:一、设立审批(准备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准备材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三、试生产方案备案(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材料);四、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

二、厂房建设从设立到审批的手续

1.选址-一般需要准备意见书(根据现在政府的规划,化工厂大都是在化工工业园)。

2.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递交给发改委审批。

3.环评-找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递交环保局审批。

4.安全预评价报告(安评公司完成)递交安监局审批。

5.工厂总平面规划图(找化工设计院完成的工作)。

6.初步设计: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第三方审图,气象局,消防。

8.施工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土地规划部门。

施工建设-质监站。

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移交-上述几个部门几乎都要。

9. 生产许可

三、需要准备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本年度检章的;审核时提供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审核时提供原件)。

3. 企业简介(可提供电子版)。

4. 资质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环评报告(申请ISO14001认证需要)。

6. 环境守法证明(当地环保局.申请ISO14001认证需要).安全手法证明(当地安监局.申请OHSAS18001认证需要)。

7. 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申请书、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都盖合同章)。

8.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9. 环境检测报告。

申领排污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填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污染物委托处理的,受委托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合法资质;

(六)按规定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单位,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七)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受理和审批)

环保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环保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载明事项和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主)、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总量控制指标、专业管理要求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格式由市环保局统一规定。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八条(持证单位的基本权利)

持证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持证单位有权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二)持证单位有权要求环保部门对本单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事项保密;

(三)持证单位有权向环保部门了解国家、本市与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程序有关的情况;

(四)持证单位有权举报环保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其他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

持证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履行义务:

(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按规定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三)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保部门核准;

(四)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标志;

(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

(六)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七)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改变的,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或报告;

(八)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九)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十)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排污监测和定期审核,主动出示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资料;

(十一)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义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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