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正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

朱前鸿 刘 伟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31日   07 版)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和维护正义。

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努力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法律正义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首先应保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既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又体现法律权威。程序正义强调过程正当性,这本身就是对人们正义需求的一种满足,能起到化解矛盾、减轻或者消除对实体不公情绪的作用。程序正义还体现法治精神,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没有程序思维的训练,法治思维最终也训练不出来。通过程序正义,有效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有助于让法律成为人们的真诚信仰,得到人们的衷心拥护。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还应保证实体正义。实体正义规定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是程序正义的载体。没有这些目标的实现,法治就没有意义,程序正义和法治思维就没有依托。实体正义强调最终结果的正当性。一味强调结果正当性,忽视程序正当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的弘扬。反过来,程序正义最终追求的也是实质正义,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体正义得不到伸张,也有违法治精神。实体正义应以程序正义为必要前提,通过程序正当保证结果正当。必须坚持推进程序法定化,通过法定程序确保结果正当,让正义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坚持惩戒和教化的统一,全面提高司法的正义感召力。法律通过规范行为阻止犯罪,增加社会的安全感。法律除了规范、惩戒功能,还有感召、教化的社会功能。“明刑弼教”,刑罚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化过程,在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都会对当事人或旁观者发挥教化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公众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威之以刑”,法律惩戒是手段;“刑罚立而后教化行”,法律教化是目的。既发挥法律惩戒的警示作用,又发挥法律惩戒的教育作用,是增强法律生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普法宣教,让全社会敬畏法律,不触碰法律底线、不逾越法律红线,从而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坚持严格执法,发挥法律的惩戒和教化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正义的公信力,使人们“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应坚持惩戒和教化的统一,做到“寓教于决讼”,充分彰显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坚持司法的客观性和法律适应性的统一,不断巩固法律的正义性。坚持司法的客观性,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既不受诉讼各方影响,也不受外来干扰影响,客观公正地应用法律作出判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坚持司法的客观性是体现司法公正、弘扬法律正义的内在要求。坚持司法的客观性,首先必须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尊重法律稳定性是落实司法客观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前提。只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必须增强法律的适应性。立法总是难以穷尽或者规范所有的调整对象,既有法律条文也会因为社会发展而滞后,所以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适时对不适应发展形势的法律进行调整,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的适应性。要努力做到司法客观性和法律适应性的统一,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义性及其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朱前鸿 刘 伟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31日   07 版)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和维护正义。

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努力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法律正义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首先应保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既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又体现法律权威。程序正义强调过程正当性,这本身就是对人们正义需求的一种满足,能起到化解矛盾、减轻或者消除对实体不公情绪的作用。程序正义还体现法治精神,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没有程序思维的训练,法治思维最终也训练不出来。通过程序正义,有效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有助于让法律成为人们的真诚信仰,得到人们的衷心拥护。实现法律的正义追求,还应保证实体正义。实体正义规定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是程序正义的载体。没有这些目标的实现,法治就没有意义,程序正义和法治思维就没有依托。实体正义强调最终结果的正当性。一味强调结果正当性,忽视程序正当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的弘扬。反过来,程序正义最终追求的也是实质正义,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体正义得不到伸张,也有违法治精神。实体正义应以程序正义为必要前提,通过程序正当保证结果正当。必须坚持推进程序法定化,通过法定程序确保结果正当,让正义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坚持惩戒和教化的统一,全面提高司法的正义感召力。法律通过规范行为阻止犯罪,增加社会的安全感。法律除了规范、惩戒功能,还有感召、教化的社会功能。“明刑弼教”,刑罚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化过程,在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都会对当事人或旁观者发挥教化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公众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威之以刑”,法律惩戒是手段;“刑罚立而后教化行”,法律教化是目的。既发挥法律惩戒的警示作用,又发挥法律惩戒的教育作用,是增强法律生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普法宣教,让全社会敬畏法律,不触碰法律底线、不逾越法律红线,从而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坚持严格执法,发挥法律的惩戒和教化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正义的公信力,使人们“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应坚持惩戒和教化的统一,做到“寓教于决讼”,充分彰显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坚持司法的客观性和法律适应性的统一,不断巩固法律的正义性。坚持司法的客观性,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既不受诉讼各方影响,也不受外来干扰影响,客观公正地应用法律作出判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坚持司法的客观性是体现司法公正、弘扬法律正义的内在要求。坚持司法的客观性,首先必须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尊重法律稳定性是落实司法客观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前提。只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必须增强法律的适应性。立法总是难以穷尽或者规范所有的调整对象,既有法律条文也会因为社会发展而滞后,所以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适时对不适应发展形势的法律进行调整,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的适应性。要努力做到司法客观性和法律适应性的统一,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义性及其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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