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经典案例+解析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 主持人: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总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人身上的磕磕碰碰、各种纠纷瓜葛,关于人身遭受损害如何维权的问题,我们今天和苏律师一起来进行探讨。

苏小蝶律师,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主攻民事法学方向,业务范围涉及债权债务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等,自从业以来,曾参与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及大量民事案件的咨询与代理,目前执业于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近两年期间,承办大量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接受了众多网民或当事人的各类法律问题咨询。由于责任心较强、诉讼经验丰富、熟识谈判技巧及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受到当事人及同行的一致称赞(联系方式:[1**********])。

下面就请苏律师来大家讲讲,从法律上来定义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主持人:像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听众朋友们都多多少都会遇到。来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一:吃婚宴中毒,找谁说理?》

主持人:小邱想办一场豪华游艇婚宴,于是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婚庆公司租用游艇之后,就开始为小邱夫妇提供婚礼服务、婚礼喜宴等各项服务,商定的价格是一共摆了13桌,每桌1680元,婚宴当天,亲朋好友欢聚一堂,热闹非常,可是吃完席的宾客回家之后发现大多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于是分别到医院就诊,花了一大笔医疗费,全部由小邱垫付,后经市场监督局调查系婚宴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所致,那么作为小邱应该如何去维权?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小邱与婚宴公司之间明显是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婚庆公司系提供婚礼喜宴的一方,由于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向小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主张十倍赔偿金;除此外,本案还存在一笔费用,就是小邱代为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虽然

小邱并非系遭受人身损害的实际受害人,但是其垫付的事实客观存在,我认为可以依法主张。最后小邱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又依法经过上海市中院的二审程序,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邱要求十倍赔偿以及垫付费用的诉求。 从这个案例提醒各位听众朋友,在参加朋友婚宴、聚餐等活动时,遇到食物中毒事件,除了停止服用,尽快就医,确保人身安全之外,还应注意保留导致中毒的可疑食品,吐泻物等,并及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向消协部门进行反映,以便将中毒的事实与证据固定下来,为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权做充分的准备。

《案例二:相约游泳的法律责任》

支持人:陈女士的儿子小邓,约上朋友小周、小付以及小向相约去游泳,但在游泳过程中,小邓不慎溺水身亡,陈女士认为,小邓和其他三人是相约去游泳,小邓溺水的时候,应该帮助及时呼救,但是小周等三人不但不呼救,还一起跑了,因此,陈女士认为小周三人必须承担责任,那么小周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本案系相约游泳致死,其他游泳同伴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小邓与其他同游者,相约游泳,彼此之间由于这种“相约”随即产生看法律上的“先行行为的义务”,所谓的先行行为的义务,它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接入他人生活而引起他人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使他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之中或加重了他人权益的危险程度,以至于派生出的保证他人生活安全、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具体通俗来说,可以是提醒、劝告、通知、协助或者是照顾等等。很明显,本案中,作为负有先行行为义务的同游者,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呼救营救等义务,因此,我认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了,其责任并不是说与故意杀人罪同罪,更多的,我们所说的这种责任,是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责任。最终法院也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同游者共同赔偿了3万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各位听众朋友注意,与好朋友、好闺蜜不管是相约游泳还是相约攀岩、相约爬山、相约喝酒、相约骑游等,一定要做好出行前的充分准备,在相约游玩过程中,要互相照应,尽量远离危险项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同伴的人身安全,否则很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互相帮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小刘和小孙家都在打玉米,于是二人互相帮忙,但是小孙在

帮小刘平整玉米的过程中不慎从收粮车上摔下导致受伤,于是小孙向小刘要求主张损害赔偿,事后经调查发现小孙在事发当天还喝过酒,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小孙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呢?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小孙和小刘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而小孙的人身遭受损害发生在义务帮工活动过程中,且损害的结果与帮工活动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小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帮工人小孙在帮工过程中喝过酒,神智受到影响,因此,小孙也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小孙以要求小刘承担各项损失共计3.2万多元,最终法院支持了1.5万多元并作出了生效判决书。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在帮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亲戚、朋友之间最终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主持人:那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人非要帮忙,抢着帮忙,那这要是出了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那被帮助的这个人岂不是很冤屈吗?

律师:这种非要帮忙的情况确实也是经常见到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蛋糕店消费不慎摔倒,责任谁承担?》

主持人:梁女士在西宁的某蛋糕店办了VIP会员卡并进行消费,但是在消费过程中,在蛋糕店的过道内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梁女士于是要求蛋糕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多元,蛋糕店认为蛋糕店的过道没有湿滑、水渍,梁女士摔倒系其穿高跟鞋,没站稳所致,与蛋糕店无任何关系,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刚好梁女士摔倒的地方又是监控的死角,这该如何是好?

律师:这该案件我认为与其他的人身损害案件稍微不同,这个案件中,由于蛋糕店和梁女士均无法证明各自的主张,再加上又是监控的死角,确实无法判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或者说属于双方责任的,也无法判定这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无过错,并不等同于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

济补偿。”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中,梁小姐作为蛋糕店的VIP会员,并在蛋糕店进行消费的过程中遭受人受损害,对于蛋糕店来说系利益的受益方,因此,应对梁小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应尽量符合公平原则,不宜过重。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后,判决蛋糕店赔偿梁小姐各项经济损失3万多元,梁小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现如今,各式各样的消费无处不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作为商场、超市、各类店铺等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示、警示、告示等,同时避免过道、路面湿滑或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等等,以此尽可能的避免作为盈利性经营场的经营者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完善的法律后果。那么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了尽情享受消费乐趣之外,还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购物发票、收据等,并且时刻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问题。

《案例五:被动物撞伤,找谁赔偿?》

主持人:近年来,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和动物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动物因为各种原因,脱离了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有不断增多的趋势。饲养的动物在引起各种社会问题的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随着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被侵权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问题也相应突出。

黄女士家饲养着一只狗,小邵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正好路过黄小姐家门前的马路,结果黄女士饲养狗突然从道路边窜出来,将小邵连人带车撞到在地,小邵当即受伤,与黄女士协商未果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女士赔偿各项费用15万元,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听听律师的说法。

律师:本案属于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黄女士饲养的动物致小邵人身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黄女士来承担,其诉求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实,饲养的动物不光在饲养期间致人损害,饲养人要承担责任,就算是饲养的动物由于各种原因,被遗弃、或者自己逃逸等等,最终变成流浪动物,只要是在动物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所以,养宠物的各位小主可要注意了,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宠物咬伤或碰伤别人,尤其在不想要继续饲养时,可要通转让或者变更饲养人、管理人的办法,让宠物有一个新的主人,这既是对宠物本身负责人,也是为了避免由

于宠物变成流浪动物后,致人损害时,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好了,节目的最后,律师做最后的总结。

律师:就像我们所说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依法受到保护。一旦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我们均有权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各类相关的司法解释,甚至是《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谢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 主持人: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总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人身上的磕磕碰碰、各种纠纷瓜葛,关于人身遭受损害如何维权的问题,我们今天和苏律师一起来进行探讨。

苏小蝶律师,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主攻民事法学方向,业务范围涉及债权债务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等,自从业以来,曾参与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及大量民事案件的咨询与代理,目前执业于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近两年期间,承办大量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接受了众多网民或当事人的各类法律问题咨询。由于责任心较强、诉讼经验丰富、熟识谈判技巧及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受到当事人及同行的一致称赞(联系方式:[1**********])。

下面就请苏律师来大家讲讲,从法律上来定义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主持人:像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听众朋友们都多多少都会遇到。来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一:吃婚宴中毒,找谁说理?》

主持人:小邱想办一场豪华游艇婚宴,于是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婚庆公司租用游艇之后,就开始为小邱夫妇提供婚礼服务、婚礼喜宴等各项服务,商定的价格是一共摆了13桌,每桌1680元,婚宴当天,亲朋好友欢聚一堂,热闹非常,可是吃完席的宾客回家之后发现大多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于是分别到医院就诊,花了一大笔医疗费,全部由小邱垫付,后经市场监督局调查系婚宴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所致,那么作为小邱应该如何去维权?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小邱与婚宴公司之间明显是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婚庆公司系提供婚礼喜宴的一方,由于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向小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主张十倍赔偿金;除此外,本案还存在一笔费用,就是小邱代为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虽然

小邱并非系遭受人身损害的实际受害人,但是其垫付的事实客观存在,我认为可以依法主张。最后小邱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又依法经过上海市中院的二审程序,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邱要求十倍赔偿以及垫付费用的诉求。 从这个案例提醒各位听众朋友,在参加朋友婚宴、聚餐等活动时,遇到食物中毒事件,除了停止服用,尽快就医,确保人身安全之外,还应注意保留导致中毒的可疑食品,吐泻物等,并及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向消协部门进行反映,以便将中毒的事实与证据固定下来,为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权做充分的准备。

《案例二:相约游泳的法律责任》

支持人:陈女士的儿子小邓,约上朋友小周、小付以及小向相约去游泳,但在游泳过程中,小邓不慎溺水身亡,陈女士认为,小邓和其他三人是相约去游泳,小邓溺水的时候,应该帮助及时呼救,但是小周等三人不但不呼救,还一起跑了,因此,陈女士认为小周三人必须承担责任,那么小周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本案系相约游泳致死,其他游泳同伴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小邓与其他同游者,相约游泳,彼此之间由于这种“相约”随即产生看法律上的“先行行为的义务”,所谓的先行行为的义务,它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接入他人生活而引起他人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使他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之中或加重了他人权益的危险程度,以至于派生出的保证他人生活安全、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具体通俗来说,可以是提醒、劝告、通知、协助或者是照顾等等。很明显,本案中,作为负有先行行为义务的同游者,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呼救营救等义务,因此,我认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了,其责任并不是说与故意杀人罪同罪,更多的,我们所说的这种责任,是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责任。最终法院也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同游者共同赔偿了3万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各位听众朋友注意,与好朋友、好闺蜜不管是相约游泳还是相约攀岩、相约爬山、相约喝酒、相约骑游等,一定要做好出行前的充分准备,在相约游玩过程中,要互相照应,尽量远离危险项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同伴的人身安全,否则很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互相帮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小刘和小孙家都在打玉米,于是二人互相帮忙,但是小孙在

帮小刘平整玉米的过程中不慎从收粮车上摔下导致受伤,于是小孙向小刘要求主张损害赔偿,事后经调查发现小孙在事发当天还喝过酒,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小孙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呢?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小孙和小刘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而小孙的人身遭受损害发生在义务帮工活动过程中,且损害的结果与帮工活动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小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帮工人小孙在帮工过程中喝过酒,神智受到影响,因此,小孙也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小孙以要求小刘承担各项损失共计3.2万多元,最终法院支持了1.5万多元并作出了生效判决书。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在帮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亲戚、朋友之间最终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主持人:那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人非要帮忙,抢着帮忙,那这要是出了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那被帮助的这个人岂不是很冤屈吗?

律师:这种非要帮忙的情况确实也是经常见到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蛋糕店消费不慎摔倒,责任谁承担?》

主持人:梁女士在西宁的某蛋糕店办了VIP会员卡并进行消费,但是在消费过程中,在蛋糕店的过道内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梁女士于是要求蛋糕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多元,蛋糕店认为蛋糕店的过道没有湿滑、水渍,梁女士摔倒系其穿高跟鞋,没站稳所致,与蛋糕店无任何关系,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刚好梁女士摔倒的地方又是监控的死角,这该如何是好?

律师:这该案件我认为与其他的人身损害案件稍微不同,这个案件中,由于蛋糕店和梁女士均无法证明各自的主张,再加上又是监控的死角,确实无法判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或者说属于双方责任的,也无法判定这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无过错,并不等同于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

济补偿。”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中,梁小姐作为蛋糕店的VIP会员,并在蛋糕店进行消费的过程中遭受人受损害,对于蛋糕店来说系利益的受益方,因此,应对梁小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应尽量符合公平原则,不宜过重。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后,判决蛋糕店赔偿梁小姐各项经济损失3万多元,梁小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现如今,各式各样的消费无处不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作为商场、超市、各类店铺等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示、警示、告示等,同时避免过道、路面湿滑或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等等,以此尽可能的避免作为盈利性经营场的经营者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完善的法律后果。那么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了尽情享受消费乐趣之外,还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购物发票、收据等,并且时刻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问题。

《案例五:被动物撞伤,找谁赔偿?》

主持人:近年来,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和动物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动物因为各种原因,脱离了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有不断增多的趋势。饲养的动物在引起各种社会问题的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随着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被侵权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问题也相应突出。

黄女士家饲养着一只狗,小邵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正好路过黄小姐家门前的马路,结果黄女士饲养狗突然从道路边窜出来,将小邵连人带车撞到在地,小邵当即受伤,与黄女士协商未果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女士赔偿各项费用15万元,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听听律师的说法。

律师:本案属于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黄女士饲养的动物致小邵人身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黄女士来承担,其诉求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实,饲养的动物不光在饲养期间致人损害,饲养人要承担责任,就算是饲养的动物由于各种原因,被遗弃、或者自己逃逸等等,最终变成流浪动物,只要是在动物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所以,养宠物的各位小主可要注意了,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宠物咬伤或碰伤别人,尤其在不想要继续饲养时,可要通转让或者变更饲养人、管理人的办法,让宠物有一个新的主人,这既是对宠物本身负责人,也是为了避免由

于宠物变成流浪动物后,致人损害时,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好了,节目的最后,律师做最后的总结。

律师:就像我们所说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依法受到保护。一旦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我们均有权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各类相关的司法解释,甚至是《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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