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学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很多人认为它太抽象,不容易懂,我个人也很赞同。但对于每个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他却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好比学习数学先学1+1=2等等。知道了加减乘除,方能拾级而上。不知法理,而贸然攀登,不仅推理结论似是而非,并且确乎十分危险;不知法理而贸然攀登又放开一手回身挥舞者,只怕会有粉身碎骨之虞了。 而对于法理学这种理论性很强的书,必然会有一条线索贯穿始终。就像一棵大树,零散的知识点是树枝和树叶,而线索则是树干,把各个条目和知识点贯穿起来,使其系统、完整。法理学也是一样。
法理学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 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 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 正统性是一种思维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 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 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 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 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 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人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在这里法理学是理论,那么什么是实践呢?我认为,大量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日常生活中的案例事件及每天都在上演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作为实际。如果觉得理论像难啃的骨头,那就不必为了啃骨头而啃骨头,何不多关注一些实际,反过头来从实际中概括和提炼出法理理论所体现的方方面面——山不一定必从正面翻越,盘山路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我们在火车上。旅途漫长,因为受座位靠背的限制不能躺下,除了打盹,某先生只能靠看窗外的风景打发时光。下午的阳光将靠窗的一侧照得通亮,本可以趴在桌上休息的某女士不愿受到阳光的打扰,并且也对窗外的风景不感兴趣,所以她开始拉窗帘。
当某女士将她的意图通过动作确切无疑的“告知”某先生时,某先生开始略有不满,他认为某女士的这个行为干涉了他欣赏风景的自由,他用轻轻的一哼向某女士传递了关于他的不满的信息。某女士听到了哼声,她回过头并注意到了某先生的目光——此时某先生正在通
过使劲朝窗外看,来暗示某女士的行为对他可能产生的影响。某女士的动作略有迟疑,她明确的知道如果她拉上窗帘某先生就不能再往外看风景,但她也会想,因为某先生希望窗帘开着,所以由此导致的阳光的射入必会干涉和影响到她休息的自由,简言之,她认为某先生可能的这个企图(反对她拉窗帘)同样也干涉了她的自由。于是在一个简单的动作下,某先生和某女士产生了冲突,因为是基于对自由范围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冲突,所以我将此称之为自由边界的冲突。则中冲突并不需以某女士和某先生之间的争吵开始,当他们意见相左时,即使不诉诸于行动,冲突也已经开始了,只是当争论产生于他们的行动之前,冲突先在他们自我的判断中发生。我的自由和他(她)的自由,谁应该优先。
如果他们都坚持自己的自由优先,那么要么他们商量出一套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条款,要么继续冲突,直到一方获胜,或获得仲裁。可以预见的是,某先生和某女士之间,更习惯于忍让的一方会最终同意妥协,将行动自由优先转让给另一方。
此外,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状况,或者是坚持想看风景的不止某先生一人,或者想拉上窗帘以便休息的不止某女士一人。在这种状况下,人数的多寡是否必然应该对最后的结果产生影响?我想很多人都会提出这一点,并且提出这点的人大多会举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然而事实上,人数的多寡并不必然影响自由的优先与否,就像法律并不因为3个男子相对一个女子有人数上的优势,而不对他们性侵犯行为进行惩罚,女子的人身自由和选择自由在这里必然是有限的。所以同样在窗帘问题上,即使某一方人数占优也不一定必然是他们的自由应该优先。
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我们时刻在脑海中建构法律体系,用法理中最基础的法学研究体系串通我们的逻辑思维,将法律合理、合法的运用到工作中,切实维护个人及国家的利益。
木子
生活中的法理学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很多人认为它太抽象,不容易懂,我个人也很赞同。但对于每个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他却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好比学习数学先学1+1=2等等。知道了加减乘除,方能拾级而上。不知法理,而贸然攀登,不仅推理结论似是而非,并且确乎十分危险;不知法理而贸然攀登又放开一手回身挥舞者,只怕会有粉身碎骨之虞了。 而对于法理学这种理论性很强的书,必然会有一条线索贯穿始终。就像一棵大树,零散的知识点是树枝和树叶,而线索则是树干,把各个条目和知识点贯穿起来,使其系统、完整。法理学也是一样。
法理学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 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 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 正统性是一种思维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 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 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 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 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 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人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在这里法理学是理论,那么什么是实践呢?我认为,大量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日常生活中的案例事件及每天都在上演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作为实际。如果觉得理论像难啃的骨头,那就不必为了啃骨头而啃骨头,何不多关注一些实际,反过头来从实际中概括和提炼出法理理论所体现的方方面面——山不一定必从正面翻越,盘山路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我们在火车上。旅途漫长,因为受座位靠背的限制不能躺下,除了打盹,某先生只能靠看窗外的风景打发时光。下午的阳光将靠窗的一侧照得通亮,本可以趴在桌上休息的某女士不愿受到阳光的打扰,并且也对窗外的风景不感兴趣,所以她开始拉窗帘。
当某女士将她的意图通过动作确切无疑的“告知”某先生时,某先生开始略有不满,他认为某女士的这个行为干涉了他欣赏风景的自由,他用轻轻的一哼向某女士传递了关于他的不满的信息。某女士听到了哼声,她回过头并注意到了某先生的目光——此时某先生正在通
过使劲朝窗外看,来暗示某女士的行为对他可能产生的影响。某女士的动作略有迟疑,她明确的知道如果她拉上窗帘某先生就不能再往外看风景,但她也会想,因为某先生希望窗帘开着,所以由此导致的阳光的射入必会干涉和影响到她休息的自由,简言之,她认为某先生可能的这个企图(反对她拉窗帘)同样也干涉了她的自由。于是在一个简单的动作下,某先生和某女士产生了冲突,因为是基于对自由范围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冲突,所以我将此称之为自由边界的冲突。则中冲突并不需以某女士和某先生之间的争吵开始,当他们意见相左时,即使不诉诸于行动,冲突也已经开始了,只是当争论产生于他们的行动之前,冲突先在他们自我的判断中发生。我的自由和他(她)的自由,谁应该优先。
如果他们都坚持自己的自由优先,那么要么他们商量出一套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条款,要么继续冲突,直到一方获胜,或获得仲裁。可以预见的是,某先生和某女士之间,更习惯于忍让的一方会最终同意妥协,将行动自由优先转让给另一方。
此外,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状况,或者是坚持想看风景的不止某先生一人,或者想拉上窗帘以便休息的不止某女士一人。在这种状况下,人数的多寡是否必然应该对最后的结果产生影响?我想很多人都会提出这一点,并且提出这点的人大多会举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然而事实上,人数的多寡并不必然影响自由的优先与否,就像法律并不因为3个男子相对一个女子有人数上的优势,而不对他们性侵犯行为进行惩罚,女子的人身自由和选择自由在这里必然是有限的。所以同样在窗帘问题上,即使某一方人数占优也不一定必然是他们的自由应该优先。
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我们时刻在脑海中建构法律体系,用法理中最基础的法学研究体系串通我们的逻辑思维,将法律合理、合法的运用到工作中,切实维护个人及国家的利益。
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