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 津 市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JF -2001-0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予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有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

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

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 3.4.2 3.4.3

3.4.4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通

畅。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

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

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无约定 年 无约定 月 无约定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无约定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

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 %,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有关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 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无约定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包管时,保管费用 无约定 元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

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得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

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

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

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无约定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无约定 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 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

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2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无约定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无约定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无约定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 收到结算后 无约定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就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 %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及利息。

11.2 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 无约定 11.3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①向 天津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委派人员和职责附后)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被授权范围

全部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的控制工作 1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有关人员名单和职责附后)。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14.2 招标文件

14.3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14.5 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及审查标底部门有此附件) 14.6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14.6.1 14.6.2 无约定 14.6.3 无约定 14.6.4 无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甲 供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天 津 市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JF -2001-0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予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有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

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

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 3.4.2 3.4.3

3.4.4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通

畅。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

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

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无约定 年 无约定 月 无约定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无约定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

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 %,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有关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 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无约定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包管时,保管费用 无约定 元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

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得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

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

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

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无约定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无约定 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 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

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2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无约定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无约定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无约定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 收到结算后 无约定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就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 %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及利息。

11.2 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 无约定 11.3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①向 天津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委派人员和职责附后)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被授权范围

全部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的控制工作 1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有关人员名单和职责附后)。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14.2 招标文件

14.3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14.5 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及审查标底部门有此附件) 14.6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14.6.1 14.6.2 无约定 14.6.3 无约定 14.6.4 无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甲 供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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