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与收容教育

  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在拘留15天之后,又被收容教育6个月。消息一出,原来对黄嫖娼很不以为然的人们,反倒开始同情他了。毕竟,嫖娼顶多是犯错,不经审判就失去自由半年,惩罚也忒重了。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每天要处理多少这样的嫖客,一般都是罚款放人,要发票加倍,不要发票减半。代价多则上万,少则数千,等于是把嫖资送给了警察。所以有传闻说,各地的妓女,都肩负着给警察创收的任务。

  收容遣送、劳教和收容教育,属于同一类别的恶法,都属于不经司法程序,就剥夺人自由的违法之法,直接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现在前两个恶法都经人大明令废除,而收容教育条例独存,原本是没有道理。但这个条例之所以此前没有太多的反对声,是因为它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而卖淫嫖娼的处罚,通行的办法是罚款。这次,北京警方不罚款了,启用这个条例,所以才引起人们注意――原来这里还有一个!

  不用说,既然已经废除了前两个恶法,那么第三个也必须废。否则,不仅法理上讲不通,而且宪法的尊严也荡然无存。

  在中国历史上,似乎没有禁娼的朝代,相反,娼妓的大行其道,就是政府干出来的事,春秋五霸之首的齐国,首倡娼妓制度,此前的男女苟且之事虽多,但跟市场挂钩的还真的没有。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清朝,政府是最正经的了,也不过禁止官员和士大夫嫖娼,妓院还是合法的。放眼世界,好像禁娼的国家也不多,要禁,也就是禁公娼,禁止强迫卖淫,至于各种各样的性市场,根本就无从禁起。相反,卖淫非罪化的趋势,倒是越来越强。

  不用说,即使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卖淫嫖娼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这种事的不道德,人们都知道。但是,这样的事,事关人性的弱点,事实上,很难禁绝。在世界历史上,只有极权主义和宗教原教旨主义的国家,才主张根本禁绝卖淫嫖娼。但实际上也很难禁绝得了。远的不说,就说中国,改革之前,虽然明码标价的娼妓没有了,但变相的出卖色相的行为,却依然存在。为了入党、提干、上学而出卖肉体的行为,女知青为了返城与基层官员做的性交换,其实都有变相卖淫的性质。严格说,这样的肉体买卖,比市场化的卖淫嫖娼,更加可悲,更可鄙。

  没错,在道德上,卖淫嫖娼是一种恶。但以国家力量强制禁绝,则最大的可能,是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过去常见的,得钱买放。惩治卖淫嫖娼,成为警察创收的途径。二是严厉打击,则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恶法横行。如果真的采用严刑峻法,像改革前那样,彻底禁绝了卖淫嫖娼,则难免在高压的国家权力之下,出现变相的出卖肉体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国家权力来禁绝卖淫嫖娼,其实就是以恶制恶,以更大的恶,来制小恶,给这个社会带来的不是道德上的纯净,而是更为可怕和可鄙的情景, 在这样的情景下,所谓道德上的纯净,其实付出的,是人们自由的代价,人们无法接受公正审判的代价。

  (摘自“张鸣新浪博客” 图/李迪)

  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在拘留15天之后,又被收容教育6个月。消息一出,原来对黄嫖娼很不以为然的人们,反倒开始同情他了。毕竟,嫖娼顶多是犯错,不经审判就失去自由半年,惩罚也忒重了。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每天要处理多少这样的嫖客,一般都是罚款放人,要发票加倍,不要发票减半。代价多则上万,少则数千,等于是把嫖资送给了警察。所以有传闻说,各地的妓女,都肩负着给警察创收的任务。

  收容遣送、劳教和收容教育,属于同一类别的恶法,都属于不经司法程序,就剥夺人自由的违法之法,直接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现在前两个恶法都经人大明令废除,而收容教育条例独存,原本是没有道理。但这个条例之所以此前没有太多的反对声,是因为它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而卖淫嫖娼的处罚,通行的办法是罚款。这次,北京警方不罚款了,启用这个条例,所以才引起人们注意――原来这里还有一个!

  不用说,既然已经废除了前两个恶法,那么第三个也必须废。否则,不仅法理上讲不通,而且宪法的尊严也荡然无存。

  在中国历史上,似乎没有禁娼的朝代,相反,娼妓的大行其道,就是政府干出来的事,春秋五霸之首的齐国,首倡娼妓制度,此前的男女苟且之事虽多,但跟市场挂钩的还真的没有。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清朝,政府是最正经的了,也不过禁止官员和士大夫嫖娼,妓院还是合法的。放眼世界,好像禁娼的国家也不多,要禁,也就是禁公娼,禁止强迫卖淫,至于各种各样的性市场,根本就无从禁起。相反,卖淫非罪化的趋势,倒是越来越强。

  不用说,即使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卖淫嫖娼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这种事的不道德,人们都知道。但是,这样的事,事关人性的弱点,事实上,很难禁绝。在世界历史上,只有极权主义和宗教原教旨主义的国家,才主张根本禁绝卖淫嫖娼。但实际上也很难禁绝得了。远的不说,就说中国,改革之前,虽然明码标价的娼妓没有了,但变相的出卖色相的行为,却依然存在。为了入党、提干、上学而出卖肉体的行为,女知青为了返城与基层官员做的性交换,其实都有变相卖淫的性质。严格说,这样的肉体买卖,比市场化的卖淫嫖娼,更加可悲,更可鄙。

  没错,在道德上,卖淫嫖娼是一种恶。但以国家力量强制禁绝,则最大的可能,是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过去常见的,得钱买放。惩治卖淫嫖娼,成为警察创收的途径。二是严厉打击,则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恶法横行。如果真的采用严刑峻法,像改革前那样,彻底禁绝了卖淫嫖娼,则难免在高压的国家权力之下,出现变相的出卖肉体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国家权力来禁绝卖淫嫖娼,其实就是以恶制恶,以更大的恶,来制小恶,给这个社会带来的不是道德上的纯净,而是更为可怕和可鄙的情景, 在这样的情景下,所谓道德上的纯净,其实付出的,是人们自由的代价,人们无法接受公正审判的代价。

  (摘自“张鸣新浪博客” 图/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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